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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合同詐騙

發布時間: 2021-03-16 19:35:28

Ⅰ 如何認定單位合同詐騙罪

單位合同詐騙罪是指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了單位的利益,經單位決策機關或決策人同意,利用合同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單位作為合同詐騙的主體,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單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對該單位在對外交往中的合同詐騙行為是明知的、默許的或指使的;二是非法所得歸單位所有或基本歸單位所有,如用於發放工資、獎金、集體福利或進行其他經濟活動,或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在認定單位合同詐騙中應分別不同情況具體分析,主要有三種情況:1、法人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或單位的名義實施合同詐騙行為,且犯罪非法所得歸法人或單位的,屬單位合同詐騙;假冒法人或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以法人或單位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事後不追認的,屬個人合同詐騙。2、法人或單位組織內的自然人在職務范圍內以法人或單位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且犯罪非法所得歸法人或單位的,屬法人或單位合同詐騙;以法人或單位名義實施的非職務行為、非授權行為,法人或單位事後不追認的,屬個人合同詐騙。3、自然人經法人或單位授權在授權范圍內以法人或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或者無代理權的自然人以法人或單位的名義實施合同詐騙行為後經法人或單位追認,且犯罪所得歸法人或單位所有的,屬法人或單位合同詐騙;盜用、冒用、偽造法人、單位公文、證件、印章,或以終止後的法人或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屬個人合同詐騙。

對於法人或單位合同詐騙案件的處理,在追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同時,對法人或單位也應作必要的刑事處罰,並讓其承擔行政的和民事的或經濟的責任。因為這種犯罪是以法人或單位整體意志進行的活動,非法所得也全部或基本歸法人或單位所有,理應對法人或單位進行懲罰。

《關於審理單位犯罪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Ⅱ 合同詐騙的立案標準是多少

合同詐騙的立案標準是二萬元以上。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單位合同詐騙擴展閱讀:

刑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Ⅲ 單位和個人的合同詐騙,有什麼區別

區別的原則是:個人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標准,應低於單位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標准。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對合同詐騙的數額,不能以合同標的數額來認定,而應以行為人實際騙取財物的數額(既遂)或希望非法佔有的財物數額(未遂)來認定。但合同標的數額的大小反映著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因此可以作為量刑情節加以考慮。
第二,對於合同詐騙犯罪的共犯,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來認定其詐騙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的數額等情節,判處適當的刑罰。
第三,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是判處輕重刑罰的量刑情節,但不是唯一的量刑情節。犯罪數額未達到巨大的、特別巨大的程度,但有「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判處較重的刑罰。
第四,將合同詐騙犯罪行為人騙取的物品折算成貨幣數額時,應以詐騙行為實施時該物品所處的價格體系中的實際價格為折算依據,有國家指導價格的,以指導價格折算;無指導價格的,以同類產品當時的市場平均價格折算。

Ⅳ 公司合同詐騙罪怎麼判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Ⅳ 請問公司合同詐騙,員工怎麼判

你好,對於詐騙2000萬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法處以1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死刑。積極退贓、積極認罪、交納罰金爭取減輕、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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