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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侵權

發布時間: 2021-03-16 18:18:47

『壹』 網上購物行為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
在具體的事件中
發生了侵權關系時--侵權賠償法律關系
雙方有買賣行為時--買賣合同關系
還有不當得利法律關系、無因管理法律關系、違約賠償法律關系...

『貳』 網購後的商品有侵權問題,請問購買者會不會有什麼責任

相反,由於網路的虛擬性、開放性、無區域性,使得網路購物在形成巨大優勢的同時也產生了大量的法律問題。有的甚至是我國現行民商法沒有涉及到的,這對我國民商法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幾年,網上購物已悄然興起,成為廣受歡迎的購物方式之一。與傳統購物相比,網路購物盡管給人們帶來了快捷、方便、豐盛和廉價的優勢,但是,「網路的虛擬性、開放性、無區域性,使得網路購物在形成巨大優勢的同時也產生了大量的法律問題。」[1] 筆者認為,網路購物產生的法律問題可以三個階段分析,一是在購物過程中易發生的法律問題;二是在糾紛發生後易發生的法律問題。三是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法律建議。 一、「網購」過程中的法律問題 1 、網路經營商的誠信度難以保障。互聯網技術的先進性、復雜性、變化性,為不法商品經營者利用網路欺詐獲取暴利提供了機會。在網上發商品信息非常容易,而且成本低。很多不法商因此一味的追求商品信息的數量,而對商品的信息的真實性缺乏責任心。他們在網站公布需要出賣的商品實物圖,一般都誇大了產品說明書,誘惑用戶上當購買。另外,廣告是消費者網上購物的主要依據,而一些不法商利用廣告監督難、隱蔽性強、傳播快、涉及面廣的特點,大量發布虛假廣告誤導消費者,待購買方發現上當後,不法商已經轉移或關閉站點,無法找到人。使得消費者被侵權而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有人形容「網上欺詐已成為網路購物中侵害消費者權益最為嚴重的現象之一」[2]。 2、網路購物安全難以保障。保障安全權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法》)規定的消費者應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傳統的商品交易是當面挑選,當面支付,安全可靠性強。但網路的虛擬性,使得網上交易的安全性大打折扣,一直困擾著網上消費者。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支付方式的安全。目前網上交易付款以電子支付即網上刷卡為主要方式,但是,計算機病毒、黑客侵襲、內幕操縱的事情常有發生,使得網上消費者對電子支付心存疑慮。二是經營者信息的安全。傳統購物交易要經過看貨、咨詢、試用、還價、交易、送貨等系列環節,《消費法》中規定的知情權容易落實。而網路購物中,除送貨外,其他環節都是通過網路這種虛擬的方式進行。許多網站關於商家的信息都不全面,消費者無法掌握商家和商品的真實信息,而且商家可以篡改、偽造信息。因此,網路購物安全成為購消費者非常擔心的一個問題。三是消費者個人隱私的安全。傳統購物中,賣方不需要了解買方的姓名、年齡等與個人有關的信息,故《消費法》也沒有專門的關於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但網路購物則不同,消費者必須先注冊,填寫較為詳細的個人信息,才可以上網購物。這就使消費者不得不擔心,個人信息會不會被網站公開,隱私權能否得到保護。 3 、退換貨難。《消費法》對消費者退換貨作了具體規定,在傳統購物的實踐中也較好操作。出了質量問題,消費者找到經營方一般都能解決。但網上購物出現的質量問題,卻存在諸多的問題。比如購買者收到的貨物與網上公布的圖片一致,但質量卻不是本人想像中的那樣,能不能退貨,向誰退貨,路費、運輸費誰承擔,損失費誰負責。另外,「現在的許多購物網站對退換商品作了限制性規定。較為普遍的就是,退換貨時商品及附件外包裝和資料不得有破損。怎樣才算外包裝沒有破損,誰說了算?這就更使得一些購物者憂慮重重,即使買了次貨也懶得去退換貨了,免得麻煩」[3]。 二、「網購」引起糾紛後的法律問題 1 、責任主體確認難。《消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櫃台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傳統交易環境下,商店裡的營業執照表明了經營者的身份和經營場所,交易對象一目瞭然。而在網路交易環境下,銷售商只對商品的品質進行簡單說明和外觀平面展示,然後告知消費者銀行帳號和購物電話。至於生產該產品的企業名稱、產地、經營者,消費者很難在網上看到。一旦商品發生毀損或者不能滿足使用需求,消費者是該找網站經營者、商品經營者還是廠家?如果他們相互推諉,消費者該怎麼辦?顯然,責任主體的不確定,導致交易中吃虧的永遠是消費者。 2 、確認管轄法院難。因合同履行引發的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 4 條作了如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傳統商品交易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一般都很容易確認。但因網路購物引發的訴訟,確認管轄法院是件不簡單的事情:一是被告住所地確認難。上文分析了責任主體不明確,必會使被告住所地無法確定。當事人要選准管轄法院,必須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這無疑對消費者是不現實的,而且有可能費力不討好;二是履行地確認難。網上交易、貨到付款,買賣雙方對運費都有商量,此種情形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確認並不難,難就難在電子交易。因為電子交易不需要運費,賣方直接將商品發到買方的電子郵箱中,如果買方在電子郵箱注冊地收到商品,也不存在履行地確認困難,問題是如果買方是在外地打開郵箱收到商品的,此時履行地到底是算郵箱注冊地還是商品打開地,不好確認。 3 、舉證困難。《民事訴訟法》第6 8 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這一舉證規則為網路購物中消費者舉證設置了障礙。「消費者在網上購物是通過互聯網完成一系列交易的,一旦形成糾紛,負有舉證責任的消費者就不得不從電腦上調取這些數據憑證。這些通過電子形成的證據,能否作為原件?在理論界認識不一。」[4] 究竟是買方電腦中的數據備份與留存還是賣方計算機中的數據備份或留存算是電子證據的原件?而且這些數據極易被修改、刪除,其真實性難以確定。要求消費者對證據的原件和真實性加以證明,對消費者非常不利。 三、幾點建議 2 、完善立法。目前,消費法已在修改中,但在完善傳統消費領域的消費者權利保護外,還應增加網上消費領域的消費者權利保護。「建議完善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兩個方面:網上消費的消費者權利包括知情權的完善、安全權的完善、公平交易權的完善、求償權的完善。網上消費的經營者的義務包括提供詳細的商品信息的義務、商品質量保障及售後服務義務、保護消費者個人數據的義務。」[5] 3 、確立先行賠付機制。我們應該正視網路購物這樣一新興產物,鼓勵發展電子商務,但是,應當「以立法的形式規范網上交易行為,明確網上購物網站的市場准入資格、市場經營行為組成方式等,使網站具備『經營主體資格』,為了維護消費者的損害賠償權,可以建立一個先行賠付機構,如設立專門支付賠付金的網上銀行」[6]。凡到網路從事商品經營的個人或法人,每季度或半年根據其銷售額交付一定的保證金。由專門的機構如網上銀行對保證金實行專項管理,專門用於經銷商在網上交易中出現侵權問題時的先行賠付,賠付後由銀行向造成侵權的網路經銷商追索損失。 4 、確立有利於網路購物的消費者的訴訟管轄原則。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合同糾紛沒有做出特別規定,因此在管轄原則上,只能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轄。這一原則顯然對發展電子商務是非常不利的。消費者在網上購買的物品往往都不太貴重。如果因質量等問題,千里迢迢跑到經銷商住所地去協商或訴訟,成本都是非常高的,因此很多消費者就會自認倒霉。因此,我國對消費者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應該作相應的修改,可以實行消費者所在地專屬管轄原則。對於網路侵權糾紛,也可以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轄改為消費者住所地管轄。這樣的修改有利於消費者參加訴訟,保護其訴權實現,最大限度地減少其訴訟成本。但是,如果雙方在合同的管轄上有協議的,應先適用協議管轄,協議無效時仍以消費者住所地法院管轄為准。 5、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上文中提到網上購物產生糾紛後,消費者通過起訴維護合法權益時舉證十分困難,是自己的訴權無法通過法律實現。因此,可以在舉證責任方面對消費者予以特殊規定,以鼓勵消費者通過訴訟途徑維護權益,在網上購物消費領域中,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他們往往缺乏維權意識和證據意識,消費者實際舉證能力十分有限,對消費者維權造成嚴重威脅,因此,可以將舉證責任倒置做擴大解釋,將網路購物糾紛的舉證責任囊括在內。參考文獻: [4]有關侵犯網路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分析。參見紀曉昕著。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保護。網路法律評論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2。 [6]萬以嫻著 論電子商務之法律問題.法律出版社,2001。作者單位:江西省新建縣人民法院

『叄』 網路侵權管轄法院 和 網路購物管轄法院 請附法條

根據現行有關網路侵權的兩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專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屬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解釋一」第一條規定:「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解釋二」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肆』 消費者網上購物的法律保護

消費者網上購物的法律保護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商標法》、《廣告法》、《侵權責任法》和《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
根據網路交易管理辦法
(2014年1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0號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路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商標法》、《廣告法》、《侵權責任法》和《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伍』 網購中遇到這些侵權行為,應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行使退貨權

很多消費者可能會認為7天無理由退貨是電商主動提供的一項額外服務,但其實這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一項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有幾種商品不適用7天無理由退貨。

一是消費者定作的商品;

二是鮮活易腐爛的商品;

三是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已經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

四是已經交付的報紙、期刊。

也有些電商已經將無理由退貨的時限擴大至15日或30日。但請注意,一般情況下退貨的費用是由消費者承擔的。消費者如對商品質量不放心,可以在購買商品時同時購買退貨險,降低退貨成本。

二、行使「退一賠三」的權利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增加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在消費者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電商對消費者進行了欺詐情況的下,如: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價格欺詐等,消費者都可要求電商「退一賠三」。在此過程中,電商可能會要求消費者出具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

三、向消費者協會組織投訴

向消費者協會投訴無疑是一種是效果好、成本低的方式。中國消費者協會已經建立專門處理對電商的投訴的綠色通道—中消協電商消費維權直通車平台。目前,一批消費者熟知的電商企業均已入駐該平台。具體投訴流程,消費者可咨詢當地的消費者協會。

『陸』 網購交易中侵權主體有哪些

一、網路服務提供者
網路服務提供者是網路空間中一種全新的主體,對網路的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 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二、網路內容服務提供者
網路內容服務提供者是選擇某類信息上網供公眾訪問的人,如為用戶發送信息的電子布告板系統經營者、郵件新聞組及聊天室經營者。網路內容服務提供者完全控制網頁上的信息,公眾一般只能瀏覽或下載而無法改變其提供的信息。因此他們的地位類似於傳統的出版者,應為其提供的所有信息承擔類似於出版者的版權責任。最高院的《解釋》第5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用 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 130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由此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如果網路內容服務提供者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在主觀上沒有過錯的時候就不構成侵權。
三、網路中介服務提供者
網路中介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除內容服務以外的其他種類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如網路基礎通訊服務者、接入服務提供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
可以登錄 www.shewentm.com 或致電:010-82685045了解商標侵權范圍和認定,有專業的律師團隊排憂解惑,專業解決侵權有關問題。

『柒』 網購中有哪些侵權行為

您好,
1、物品被寄丟賣家不賠付
(1)物品被寄丟了是網購中時常會實現的問題,遇到這種情況時,物流公司應該對失職行為負責,買家可以要求物流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全額賠償貨物價款。
(2)買方也可以直接找商家,商家可能會認為「這是物流公司的錯,拼什麼要找我」,但買方在網購時實際上是與賣方訂立了約束雙方的買賣合同,商家有按照約定交付貨物的義務,物流公司實質是在幫商家履行合同,因此物品被寄丟使買方無法獲得所購買的物品,買方可以要求商家承擔違約責任,要求商家重新再發一件同樣的商品或者退回相應的價款。
2、實物與網路表述不符不願退貨
網購中買方只能通過肉眼觀察判斷這個物品的質量,往往會出現賣方欺騙消費者,故意美化商品,所以經常都會看到哭笑不得的購物經歷。商家這種行為已經屬於消費欺詐,侵犯當事人的財產權,可以要求商家退貨,若被拒絕,有權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3、承諾七天退貨但又反悔
賣方經常為了吸引顧客,會打出承諾七天退貨的標識,但當顧客真的想退貨的時候又不百般推脫。其實,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網購這種方式獲得的產品,買家本身就有在七天內無理由退貨的權利,並不因為賣方承諾了,買方才可以退貨,買方可以到平台上投訴賣方,要求退貨並全額賠付。
4、產品質量不合格但找不到賣方
因為是在網路上購買物品,因為商品質量不合格,遭受了人身損害,如果這個時候找不到賣方,應該怎麼辦呢?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在這種情況中,買方可以直接起訴產品的生產方和經銷商,要求他們賠付財產損失。
其實在現實生活中很少有人會為了不願意退貨、買了假貨拒退等問題起訴買家,一方面是因為數額小覺得太麻煩沒必要,這需要大家增強維權意識。另一方面可能賣方早已經找不到了,這個時候可以先到網購平台投訴,委託律師寄送律師函,要求他們提供賣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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