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追償權管轄
1. 侵權人如何行使追償權
1、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回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答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2、追償時,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起訴到法院解決。
3、連帶責任侵權人追償的訴訟時效是2年。
一、內蒙古九郡葯業有限責任公司、上海雲洲商廈有限公司與韓鳳彬、上海廣播電視台、大連鴻雁大葯房有限公司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管轄權異議申請再審案〔(2013)民再申字第27號〕
裁判摘要:上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能否再行提出管轄權異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此並沒有明確作出規定。但根據管轄恆定原則,發回重審的案件管轄權已經確定,當事人仍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華建電子有限責任公司、華建機器翻譯有限公司與廣州科技風險投資有限公司、謝雄平、張賀平、仇紹明、黃若浩合作協議糾紛案〔(2010)民提字第10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1年第3期〕
裁判摘要:為達成合作目的,當事人簽訂多個合同,但僅在一個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涉及該合同的仲裁裁決生效後,又因其他未約定仲裁條款的合同的爭議形成訴訟,一方當事人僅以仲裁裁決已生效為由主張人民法院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生效仲裁裁決依據的合同與人民法院處理爭議案件依據的合同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的內容也不涉及仲裁條款約定事項的情形下,一方當事人以「一事不再理」為由主張人民法院不應重復處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阿拉山口公司訴寧夏秦毅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2005)民二終字第94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5年第8期〕
裁判摘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3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協議約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訴訟且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後,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復立案或將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應予駁回。
四、德國亞歐交流有限責任公司與綏芬河市青雲經貿有限公司合作協議糾紛案〔(2006)民四終字第8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7年第6期〕
裁判摘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隨後又在其他地方就合同的未盡事宜簽訂補充協議,但補充協議並未修改原約定管轄條款的,合同中約定管轄的條款的效力不因補充協議的簽訂而改變,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應當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
五、中國昊華化工(集團)總公司與中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2006)民二終字第186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7年第2期〕
裁判摘要: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為了解決可能發生的糾紛而明確約定了管轄法院。此後基於合同形成的債權幾經轉讓,但新的債權人均未與債務人、保證人重新約定管轄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關於管轄法院約定的,只要原協議管轄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則應認定繼續有效。
六、鴻潤錦源(廈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彭雄渾、鴻潤集團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2006)民一終字第34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12期〕
裁判摘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對案件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范圍或者是否由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提出的異議。當事人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但當事人以其不是適格被告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不符合上述規定,不屬於管轄權異議。當事人是否屬於適格被告,應當經人民法院實體審理確定。
七、某某與北京市第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指定管轄案
裁判要點:雙方約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的協議選擇管轄條款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處理意見:本案原告要某某與北京市第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工程部簽訂的《信息服務協議》中約定的「一方違約,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該約定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該協議管轄條款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89號《關於金利公司與金海公司經濟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復函》中認為:金利公司與金海公司在再次補充協議中約定,「如甲、乙雙方發生爭議,由守約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約定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應認定協議管轄的條款無效。本案中的協議選擇管轄條款的情形符合該復函的情形,應當認定該協議選擇管轄條款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編:《立案工作指導》2010年第4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31-132頁。
八、江蘇省華星建設機械製造有限公司與湘潭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指定管轄案
裁判要點:當事人在合同中關於「雙方均可在本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的約定,應視為選擇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處理意見: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華星公司與九龍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於湖南省湘潭縣人民法院受理的九龍公司訴華星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屬於當事人基於同一法律關系和同一法律事實,以不同訴訟請求分別向各自住所地法院起訴引起的管轄權爭議案件,依法應當合並審理。
導讀說明:華星公司和九龍公司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雙方應該通過友好協商來解決,若達不成一致意見,供需雙方均可在本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該約定不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應當認定有效。雙方當事人根據約定,都可以作為原告向本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湖南混合江蘇兩地法院均本案均享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編:《立案工作指導》2009年第3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50頁。
九、北京智揚偉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創思生物技術工程(東莞)有限公司、河南省開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間合同糾紛案〔(2008)民申字第1364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9年第7期〕
裁判摘要:一、民事訴訟原告起訴時列明多個被告,因其中一個被告的住所地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轄區內,故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權。其他被告如果認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應當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未在此期間提出異議的,因案件已經進入實體審理階段,管轄權已經確定,即使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轄區內的被告不是案件的適格被告,人民法院亦可裁定駁回原告對該被告的起訴,並不影響案件實體審理,無需再移送管轄。二、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主要義務的履行地。居間合同的主要義務履行地應當確定為居間行為地。
最高法院認為,但經本院審閱一審卷宗,申請再審人創思公司在一審答辯期間未提出管轄權異議。在案件進入實體審理階段後,因管轄權已經確定,開封城管局是否為適格被告並不影響一審法院對於本案的審理。即使人民法院查明開封城管局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裁定駁回了智揚公司對開封城管局的起訴,亦不影響已經開始的實體審理程序,不需再移送案件。另,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主要義務的履行地,本案居間合同的主要義務履行地應為居間行為地。據原審認定的創思公司項目參與人賴志文給智揚公司董事長郭益群出具的感謝信中關於智揚公司在開封市接待創思公司高層,以及協助創思公司競投開封項目等內容,開封市作為居間合同所指向項目的所在地,可以認定為本案居間合同履行地,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亦可據此行使管轄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違反專屬管轄、專門管轄規定以及其他嚴重違法行使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 (七)項規定的「管轄錯誤」,本案一審法院系起訴狀所列被告住所地法院,亦為合同履行地法院,不構成嚴重違法行使管轄權的情形。因此,申請再審人關於原判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十、北京北大青鳥有限責任公司與遼寧華錦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擔保追償權糾紛上訴案〔(2005)民二終字第168號民事裁定書〕
裁判要點:作為追償權糾紛和反擔保合同糾紛兩個訴合並審理的當事人,在確定案件的管轄上沒有先後順序之分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原審原告華錦化工公司作為借款合同的連帶責任保證人在承擔債務人沈陽公用公司債務的償還責任後,將其向債務人行使追償權和要求反擔保人北大青鳥公司、開發公司和金融公司承擔反擔保責任的兩個訴並案提起訴訟,不違反法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關於「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規定,作為本案的四個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對本案均有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關於「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在多個人民法院對案件均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原告有權向任何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為其中兩個被告即沈陽公用公司和金融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該案,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作為追償權糾紛和反擔保合同糾紛兩個不同訴訟合並審理的四個當事人,在確定案件的管轄問題上沒有先後順序之分。上訴人北大青鳥公司以其為本案第一被告,要求將該案移送至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上訴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十一、重慶國際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首創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2005)民二終字第125號〕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關於「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和本院法復[1993]10號《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關於「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之規定,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應為中國民生銀行所在地即北京市,案件可以由北京法院管轄。盡管本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合同發生糾紛,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應當由擔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但該規定並非專屬管轄的規定。本案已經查明的事實表明,本案所涉《借款合同》、《質押合同》、《保證合同》均明確約定:「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果雙方協商不成需訴訟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關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之規定,由於本案當事人關於管轄的約定並未違反法律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此,其訴訟管轄約定應為有效。
3. 向被保證人行使追償權,如何確定管轄的法院
一、保證人行使預期追償權。
二、保證人可要求主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反擔保。
三、保證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一、保證人行使預期追償權
《擔保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的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第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二、保證人可要求主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反擔保
我國《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反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同時,又反過來要求債務人對自己(擔保人)提供擔保的行為,可稱為擔保之擔保,即是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其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因此,保證人在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擔保時,可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三、保證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合同法》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依照這一法律規定,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前,債務人有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危害債權行為的,債權人有權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當債權人沒有行使代位權致使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的狀態持續到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以後的,保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4. 追償權可以沿用借款合同的協議管轄嗎
若是應該合同導致的損失追償,適用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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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連帶責任追償糾紛如何管轄
目前,隨著民事生活的多樣化,越來越多的法律文書涉及連帶責任的承擔問題。比如共同侵權人之間的連帶責任、車輛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的連帶責任、僱主與雇員之間的連帶責任等等。當事人在承擔連帶責任後必然會行使追償權,由此引起的連帶責任追償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接踵而至。有向原審法院起訴的,有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的,也有依合同法律關系來選擇管轄法院的。各地法院對此類案件的管轄標准不一,由此引發的管轄爭議頗多,當事人反響較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生效判決的連帶責任人代償債務後應以何種訴訟程序向債務人追償問題的復函》規定: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連帶責任人代主債務人償還了債務,或者連帶責任人對外承擔的責任超過了自己應承擔的份額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請求行使追償權。原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主債務人或其他連帶責任人償還。該裁定不允許上訴,但可復議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書中,對各連帶責任人應承擔的份額沒有確定的,連帶責任人對外償還債務後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基於上述批復,對連帶責任人代主債務人償還了債務或者連帶責任人對外承擔的責任超過了自己應承擔的份額時,該連帶責任人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請求行使追償權自無異議。但在不區分主債務人與連帶責任人或者未確定各連帶責任人應承擔的份額時,如何理解「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存在爭議。筆者認為,此時應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的規定來確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而不是僅把原審人民法院作為唯一選擇。 實踐中又存在以下情況:連帶責任追償糾紛案件經某個法院受理後卻發現原生效法律文書存在錯誤,直接影響到連帶責任人的責任承擔問題,而兩個案件分屬兩個不同的法院管轄。此種情形下法院該如何處理?一種意見認為,受理連帶責任追償糾紛案件的法院應將該案件主動移送給原審人民法院處理。另一種意見認為,受理連帶責任追償糾紛案件的法院應告知當事人向原審法院申訴,待原審法院受理申訴後,中止該連帶責任追償糾紛案件的審理,待原審法院作出處理後再繼續審理。筆者認為,考慮到連帶責任追償案件的特殊性,原審生效法律文書已被執行,有可能出現執行回轉。
6. 關於追償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追償是保險標的發生損失後,保險人以代位求償權向第三者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行為。
追償權是一種不確定的債權,一種請求權,一種准許權,這種權利基於一定的前提基礎法律關系而產生,專屬於一定的民事主體。
在司法實踐當中,追償權一般有下列幾種:
一、保險公司在對財險進行賠付以後,對於侵害人取得追償權(由被害人轉讓);
二、擔保人保證人替債務人償還債務後取得對於債務人的追償權;
三、單位在對外承擔了賠償責任後對於犯有錯誤造成侵權的有責任的個人,可以追償,這也是一種追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1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民法通則89條也規定:「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保證人所享有的追償權,在本質上是一種代位請求權,也就是保證人在清償債務後,代替原債權人的地位,在其與債務人之間形成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6)侵權追償權管轄擴展閱讀
《民法通則》
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擔保法》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第五十七條 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七十二條 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7. 追償權糾紛是以雙方所在地管轄嗎
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如果被告有經常居住地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8. 共同侵權行為人在承擔責任後享有追償權,其行使追償權向法院起訴的案由是什麼急
應定追償權糾紛。《擔保法》第31條,《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9條,都規定了在連帶人履行義務後,對其他連帶責任人享有追償權。也就是說追償權在法律上是有相應的規定的,法律賦予了當事人在承擔義務後,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的權利。本案的性質其實就是趙某在承擔責任後行使追償權,所以該案應定追償權糾紛。
以上來自:http://ja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7133
9. 最高法院關於合同糾紛中如何認定管轄法院的十一條規則
最高法院關於合同糾紛中如何認定管轄法院的11條規則
閱讀提示:合同履行出現爭議訴至法院,首先要解決的是法院管轄的問題。無論律師還是法務,在起草、審查合同過程中,對於約定管轄法院的條款,要慎之又慎。最高法院會告訴你,如何去處理該類問題。
一、內蒙古九郡葯業有限責任公司、上海雲洲商廈有限公司與韓鳳彬、上海廣播電視台、大連鴻雁大葯房有限公司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管轄權異議申請再審案〔(2013)民再申字第27號〕
裁判摘要:上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能否再行提出管轄權異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此並沒有明確作出規定。但根據管轄恆定原則,發回重審的案件管轄權已經確定,當事人仍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華建電子有限責任公司、華建機器翻譯有限公司與廣州科技風險投資有限公司、謝雄平、張賀平、仇紹明、黃若浩合作協議糾紛案〔(2010)民提字第10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1年第3期〕
裁判摘要:為達成合作目的,當事人簽訂多個合同,但僅在一個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涉及該合同的仲裁裁決生效後,又因其他未約定仲裁條款的合同的爭議形成訴訟,一方當事人僅以仲裁裁決已生效為由主張人民法院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生效仲裁裁決依據的合同與人民法院處理爭議案件依據的合同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的內容也不涉及仲裁條款約定事項的情形下,一方當事人以「一事不再理」為由主張人民法院不應重復處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阿拉山口公司訴寧夏秦毅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2005)民二終字第94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5年第8期〕
裁判摘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3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協議約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訴訟且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後,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復立案或將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應予駁回。
四、德國亞歐交流有限責任公司與綏芬河市青雲經貿有限公司合作協議糾紛案〔(2006)民四終字第8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7年第6期〕
裁判摘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隨後又在其他地方就合同的未盡事宜簽訂補充協議,但補充協議並未修改原約定管轄條款的,合同中約定管轄的條款的效力不因補充協議的簽訂而改變,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應當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
五、中國昊華化工(集團)總公司與中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2006)民二終字第186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7年第2期〕
裁判摘要: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為了解決可能發生的糾紛而明確約定了管轄法院。此後基於合同形成的債權幾經轉讓,但新的債權人均未與債務人、保證人重新約定管轄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關於管轄法院約定的,只要原協議管轄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則應認定繼續有效。
六、鴻潤錦源(廈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彭雄渾、鴻潤集團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2006)民一終字第34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12期〕
裁判摘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對案件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范圍或者是否由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提出的異議。當事人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但當事人以其不是適格被告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不符合上述規定,不屬於管轄權異議。當事人是否屬於適格被告,應當經人民法院實體審理確定。
七、某某與北京市第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指定管轄案
裁判要點:雙方約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的協議選擇管轄條款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處理意見:本案原告要某某與北京市第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工程部簽訂的《信息服務協議》中約定的「一方違約,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該約定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該協議管轄條款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89號《關於金利公司與金海公司經濟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復函》中認為:金利公司與金海公司在再次補充協議中約定,「如甲、乙雙方發生爭議,由守約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約定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應認定協議管轄的條款無效。本案中的協議選擇管轄條款的情形符合該復函的情形,應當認定該協議選擇管轄條款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編:《立案工作指導》2010年第4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31-132頁。
八、江蘇省華星建設機械製造有限公司與湘潭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指定管轄案
裁判要點:當事人在合同中關於「雙方均可在本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的約定,應視為選擇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處理意見: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華星公司與九龍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於湖南省湘潭縣人民法院受理的九龍公司訴華星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屬於當事人基於同一法律關系和同一法律事實,以不同訴訟請求分別向各自住所地法院起訴引起的管轄權爭議案件,依法應當合並審理。
導讀說明:華星公司和九龍公司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雙方應該通過友好協商來解決,若達不成一致意見,供需雙方均可在本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該約定不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應當認定有效。雙方當事人根據約定,都可以作為原告向本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湖南混合江蘇兩地法院均本案均享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編:《立案工作指導》2009年第3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50頁。
九、北京智揚偉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創思生物技術工程(東莞)有限公司、河南省開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間合同糾紛案〔(2008)民申字第1364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9年第7期〕
裁判摘要:一、民事訴訟原告起訴時列明多個被告,因其中一個被告的住所地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轄區內,故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權。其他被告如果認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應當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未在此期間提出異議的,因案件已經進入實體審理階段,管轄權已經確定,即使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轄區內的被告不是案件的適格被告,人民法院亦可裁定駁回原告對該被告的起訴,並不影響案件實體審理,無需再移送管轄。二、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主要義務的履行地。居間合同的主要義務履行地應當確定為居間行為地。
最高法院認為,但經本院審閱一審卷宗,申請再審人創思公司在一審答辯期間未提出管轄權異議。在案件進入實體審理階段後,因管轄權已經確定,開封城管局是否為適格被告並不影響一審法院對於本案的審理。即使人民法院查明開封城管局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裁定駁回了智揚公司對開封城管局的起訴,亦不影響已經開始的實體審理程序,不需再移送案件。另,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主要義務的履行地,本案居間合同的主要義務履行地應為居間行為地。據原審認定的創思公司項目參與人賴志文給智揚公司董事長郭益群出具的感謝信中關於智揚公司在開封市接待創思公司高層,以及協助創思公司競投開封項目等內容,開封市作為居間合同所指向項目的所在地,可以認定為本案居間合同履行地,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亦可據此行使管轄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違反專屬管轄、專門管轄規定以及其他嚴重違法行使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 (七)項規定的「管轄錯誤」,本案一審法院系起訴狀所列被告住所地法院,亦為合同履行地法院,不構成嚴重違法行使管轄權的情形。因此,申請再審人關於原判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十、北京北大青鳥有限責任公司與遼寧華錦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擔保追償權糾紛上訴案〔(2005)民二終字第168號民事裁定書〕
裁判要點:作為追償權糾紛和反擔保合同糾紛兩個訴合並審理的當事人,在確定案件的管轄上沒有先後順序之分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原審原告華錦化工公司作為借款合同的連帶責任保證人在承擔債務人沈陽公用公司債務的償還責任後,將其向債務人行使追償權和要求反擔保人北大青鳥公司、開發公司和金融公司承擔反擔保責任的兩個訴並案提起訴訟,不違反法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關於「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規定,作為本案的四個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對本案均有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關於「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在多個人民法院對案件均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原告有權向任何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為其中兩個被告即沈陽公用公司和金融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該案,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作為追償權糾紛和反擔保合同糾紛兩個不同訴訟合並審理的四個當事人,在確定案件的管轄問題上沒有先後順序之分。上訴人北大青鳥公司以其為本案第一被告,要求將該案移送至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上訴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十一、重慶國際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首創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2005)民二終字第125號〕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關於「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和本院法復[1993]10號《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關於「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之規定,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應為中國民生銀行所在地即北京市,案件可以由北京法院管轄。盡管本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合同發生糾紛,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應當由擔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但該規定並非專屬管轄的規定。本案已經查明的事實表明,本案所涉《借款合同》、《質押合同》、《保證合同》均明確約定:「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果雙方協商不成需訴訟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關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之規定,由於本案當事人關於管轄的約定並未違反法律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此,其訴訟管轄約定應為有效。
10. 侵權追償權管轄法院是如何確定的
對於侵權追償權管轄法院是如何確定的,如果是侵權案件,侵權行為地法院有管轄權,也就是你要到商場所在地法院訴訟。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