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合同協議 » 論共同侵權行為

論共同侵權行為

發布時間: 2021-03-16 17:18:01

『壹』 如何界定共同侵權行為與共同危險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共同故意或過失致他人損害,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而共同危險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實施了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危險性行為,並造成了損害後果,但不能判明損害後果是由何人造成的。

想要正確區分共同危險行為與共同侵權行為。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把握:

第一,在該兩種行為的構成要件上來說,其主要區別為:1. 對於損害的發生,共同危險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共同過錯;共同侵權行為人則具有共同過錯或過失。2. 共同危險行為中,加害人是個別人,且無法確定;共同侵權行為中加害人是確定的,損害後果是共同造成的,行為人即加害人,盡管對損害後果所起的作用不盡相同。

第二,在損害結果與行為的因果關繫上二者區別:共同危險行為中,只有個別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共同侵權行為中,行為人與損害結果都有直接因果關系。

第三,在舉證責任上,二者亦有區別:共同危險行為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而共同侵權行為訴訟,則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承擔舉證責任。

第四,在歸責原則上二者有所不同:共同危險行為案件採用過錯推定原則;而共同侵權案件採用過錯原則。

『貳』 簡述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特徵

1、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

一般認為,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也稱為共同過錯、共同致人損害,是指數人基於共同過錯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

2、共同侵權行為的特徵

(1)主體為復數

在共同侵權行為中,加害人及責任人必須為二人或二人以上,這也是共同侵權行為與單獨侵權行為的區別。

(2)加害行為的共同性

共同侵權行為中,數人的加害行為需要具有主觀或客觀上的共同性,即數個行為人之間的行為相互聯系,構成一個統一的致損原因。

(3)損害結果的同一性

損害結果的同一性,是指共同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結果不可分割,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

(4)民事責任具有連帶性

在共同侵權行為中,任何一個共同侵權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的賠償責任,受害人有權向共同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請求賠償全部損失。

(2)論共同侵權行為擴展閱讀:

中國大陸民法關於共同侵權行為及其連帶責任的規定,是規定在《民法通則》第130條。這個條文的內容是:「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規定簡明、准確,幾乎是無可挑剔的。

如果要找毛病的話,就是規定得太簡單了,沒有規定具體的規則,也沒有規定共同危險行為。正是由於這三個條文的規定,就在本來簡單明了的《民法通則》關於共同侵權行為及其連帶責任的問題上,極大的復雜化了。其主要引起的問題是:

第一,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屬性的界定應當選擇哪種立場?究竟選擇主觀主義還是客觀主義的立場?如果選擇客觀主義的立場,應當用什麼標准確定?

對此,《民法通則》在第130條中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在我國大陸地區的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中一直堅持的是主觀主義立場,即數人共同致人損害,只有具備共同過錯的要件,才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第二,對於共同侵權行為的類型,應當怎樣界定?在共同侵權行為與無過錯聯系的共同加害行為之間,是不是還有必要規定第三種侵權行為的形態?如果需要規定這樣的侵權責任形態,應當怎樣確定它的構成要件和責任形態?

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在共同侵權行為與無過錯聯系的共同加害行為之間,增加了一個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或者叫做准共同侵權行為。這種做法是不是妥當?對於共同侵權行為的類型究竟應當作出怎樣的規定?

第三,共同危險行為及其責任的規定是必要的,但是對於免除共同危險行為人之一責任的條件應當怎樣規定?現在的司法解釋規定是否可行?

對於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採取的立場是「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一般的立場上,認為共同危險行為本來就不是共同侵權行為,在所有的共同危險行為人之間,其實只有一個人是真正的加害人,責令全體共同危險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本來就是因為無法證明真正的加害人,同時真正加害人又確實存在於他們之間,只是由於為了保護受害人賠償權利的實現,才不得已作了連帶責任的推定。

第四,連帶責任的規則應當怎樣確定?上述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的規則是否可行?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關於連帶責任的規定,最大的問題就在於改變了連帶責任的基本規則,受害人對於共同加害人必須同時起訴,否則就視為原告對不起訴的共同加害人賠償權利的放棄,因此不得主張對他們所應承擔的責任份額。

『叄』 共同侵權行為有哪些構成要件

共同侵復權制行為分為以下四種類型:1、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權行為,即數人基於主觀上的關連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這種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實際行為人、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2、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對於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數人既沒有共同故意又沒有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直接結合,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這里所謂的行為直接結合,實際上就是客觀的關連共同。3、共同危害行為。共同危害行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並且已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對此,本文專門設立一個題目進行討論。4、團伙成員。團伙組織的成員的集合行為,是指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如果沒有團伙的集合行為則可以避免造成損害的結果發生,如果該集合行為可以歸責於該團伙,則該團伙的成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

『肆』 共同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

你好。我是漢法網上海鄭律師。我們當年也是這么過來,自己動手寫,會有獲得的,不要偷懶才好。

『伍』 共同侵權行為的問題是如何的

共同侵權行為分為以下四種類型:1、意專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就屬是典型的共同侵權行為,即數人基於主觀上的關連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這種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實際行為人、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2、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對於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數人既沒有共同故意又沒有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直接結合,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這里所謂的行為直接結合,實際上就是客觀的關連共同。3、共同危害行為。共同危害行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並且已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對此,本文專門設立一個題目進行討論。4、團伙成員。團伙組織的成員的集合行為,是指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如果沒有團伙的集合行為則可以避免造成損害的結果發生,如果該集合行為可以歸責於該團伙,則該團伙的成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

『陸』 共同侵權的理論觀點

廠家仿冒造成了侵權,而經銷這種產品屬於共同侵權,
1、主觀說
認為若以「通謀」為構成要件,將使共同侵權的范圍縮小,從而不利於對受害者的保護。主觀說作為一種比較早期的共同侵權行為理論,反映了早期立法者和司法者嚴守過錯責任原則,嚴格限制連帶責任的指導思想。
這種思想對現今的影響仍然較大,目前我國有學者依舊堅持主觀說。如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版的《中國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編》草案建議稿關於共同侵權採納的就是主觀說。第十三條【概念】「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因共同過錯致人損害的,為共同侵權行為,共同加害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無主觀上聯系的數人侵權】「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因分別行為致同一損害的,應當各自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不能確定責任比例的,推定責任范圍均等。」
2、客觀說
客觀說否認共同侵權的構成需要各加害人之間的共同過錯,認為認為數加害人之間即使沒有共同故意或者過失,只要每一加害人的行為與共同行為緊密聯系,仍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民法上之共同侵權行為與刑法上之共犯不同,苟各自之行為,客觀的有關聯共同,即為己足。蓋數人之行為皆構成該違法行為之原因或條件,行為人雖無主觀之聯絡,以使就其結果負連帶責任為妥。」
客觀說使連帶責任更加容易成立,旨在充分保護受害人:當各加害人經濟實力不同時,連帶責任可以提高受害人得到全部賠償的可能性。但是過分寬連帶責任卻可能使部分行為人對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有時是全部責任)缺乏公正合理性。
3、折衷說
折衷說認為判斷數個加害人的侵害行為是否具有共同性或說是否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從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來分析。從主觀方面而言,(1)各加害人均有過錯,或為故意或為過失,考慮數個加害人的主觀方面的因素,但是不要求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聯絡。(2)過錯的內容應當是相同或相似的。過錯的內容是指加害人具體的心理狀態,如對他人之生命健康權試圖進行加害,或者對他人之生命健康權疏於應有之注意。此外,數個行為人的行為應當結合為不可分割的一個統一的導致損害發生的原因。
折衷說強調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基於侵權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平衡社會利益的考慮,強調應該從加害行為的主觀和客觀方面來分析數人侵權是否構成共同侵權。
(二)傳統共同侵權行為的責任方式:連帶責任
1.連帶責任的一般理論與構成要件
「罪責自負」或「自己責任」是現代法上的基本原則之一,每個人應當就其自身所犯的過錯,在其理性能夠預期或者應當預期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盡管現代法律強調這種個人責任,但為他人行為負責的連帶責任仍大量存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民法典》、《瑞士債法典》、《義大利民法典》、《澳門民法典》、《俄羅斯民法典》等都分別規定了連帶責任這一責任形式。
連帶責任是指,由法律專門規定的應由共同侵權責任人向受害人承擔的共同的和各自的責任。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共同行為人對受害人的責任(對外),另一方面是加害人之間的責任分擔與追償(對內)。於對外責任而言,受害人有權向共同侵權責任人的任何一人或者數人請求承擔全部侵權的民事責任;於對內責任而言,任何一個共同侵權責任人都有義務承擔全部侵權的民事責任,已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的人可以向其他共同侵權責任人進行追償。
連帶之債的成立要符合以下四個要件:(1)債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數人。(2)債的標的須為同一。(3)數個債須有同一目的。(4)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之間須具有連帶關系。
2.三種主要理論觀點的共同指向:共同侵權行為的行為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上述主觀說、客觀說、折衷說,主要區別在於認定共同侵權責任的依據各不相同,進而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劃出了一個范圍大小不一的區域:一個數人侵權的案件,根據某種學說可能不落入共同侵權責任的區域,但是根據其他學說卻可能正好落入共同侵權責任的區域。
但三種學說有一點卻是共同的:凡是落入共同侵權責任區域內的侵權責任,各種學說都要求其責任承擔者承擔連帶責任。
(三)評論
1.都忽視了多數之債的多種形式
侵權責任根據責任主體數量的不同可以區分為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侵權責任人為單一的情況下的侵權責任為單獨責任;在責任人為數人的情況下為共同責任。
以上三種學說都忽視了共同責任的多種形式。數人侵權需要承擔共同責任的情況下,責任承擔主要有四種方式,即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按份責任及補充責任。因此除了上述三種學說所共同指向的連帶責任外,至少還有不真正連帶、按份責任和補充責任三種責任形式可以考慮。
按份責任是與連帶責任相對的一種共同責任。指共同責任中的每一個責任人均只對自已應當承擔的責任份額負清償義務,而不與其他責任人發生連帶關系的民事責任。
不真正連帶是指是指多個債務人就各自立場,基於不同的發生原因而產生的同一內容的給付,各自獨立地對債權人負全部履行的義務,並因其一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人的債務歸於消滅的債務。其典型情形是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與致害侵權人兩個責任主體之間的責任;或者產品責任中,受害人受到損害後,製造商和銷售商兩個責任主體之間的責任。
補充責任是與不真正連帶責任相對應的一種責任。補充責任主要發生在一個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產生了兩個相重合的賠償請求權的情況下,法律規定權利人必須按照先後順序行使賠償請求權。只有排在前位的賠償義務人的賠償不足以彌補損害時,才能請求排在後位的賠償義務人賠償。其典型情形時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者的責任。
2.主觀說和客觀說的偏頗
主觀說作為一種比較早期的共同侵權行為理論,反映了早期立法者和司法者嚴守過錯責任原則,嚴格限制連帶責任的指導思想。但是生活中常發生數人之間並沒有意思聯絡,但由共同的行為造成同一個不可分割的損害的情況。因此,固守主觀說將縮小共同侵權案件的范圍,使共同侵權教難成立,導致很多案件無法適用共同侵權責任而對保護受害者不利。此外還有舉證困難的問題,因為主觀上是否具有共同的過錯往往很難舉證。
客觀說旨在於充分保護受害人,使得共同侵權不需要主觀上的共同過錯就能夠成立。當各加害人經濟實力不同時,連帶責任可以提高受害人可能得到全部賠償的可能性。但是它也有自己的兩大缺陷。其一是,按照客觀說,在數人之間沒有共同的意思聯絡、且損害結果可分的情況下,也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這對加害人顯然過於苛刻。其二是,假若數人共謀,各自按照分工,有組織地分別對受害人獨立實施加害行為。此時數人之間有主觀上的共同性(共同故意),本應對損害結果承擔連帶責任。但是按照客觀說,認為共同行為是共同加害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每個加害人都親自參加了侵犯權利的行為,才能構成共同侵權,則將使這類行為無從適用共同侵權責任,而不利於保護受害人,顯然與客觀說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初衷相悖。
3.折衷說的合理性及其局限性
折中說提出同時考察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強調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的利益平衡,有一定的合理性,是一種比較科學的學說。但是由於折衷說適用標准不唯一,有時適用主觀標准,有時適用客觀標准,可能導致理解上的混淆及適用上的困難。

『柒』 簡述共同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分為以下四內種類型:1、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意容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權行為,即數人基於主觀上的關連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這種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實際行為人、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2、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對於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數人既沒有共同故意又沒有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直接結合,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這里所謂的行為直接結合,實際上就是客觀的關連共同。3、共同危害行為。共同危害行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並且已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對此,本文專門設立一個題目進行討論。4、團伙成員。團伙組織的成員的集合行為,是指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如果沒有團伙的集合行為則可以避免造成損害的結果發生,如果該集合行為可以歸責於該團伙,則該團伙的成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

『捌』 關於共同侵權行為

理論上來說:你所說的情況屬於無意思聯絡的數人的侵權行為,如果造成的損害可分且原告可以舉證那麼可以適用分別責任。如果損害不能確定各侵權人的比例,那麼每個侵權人對損害整體向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在侵權人之間則適用分別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對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沒有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三條中有相關規定,具體分成兩種情況:
1.數個侵權人無共同故意,無共同過失,但其共同侵權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2.數人沒有共同故意或過失但其分別的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應當根據過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所謂直接結合比如:A打了C三拳,B踢了C兩腳造成C受傷。
間接結合比如:A建築工程隊未在施工處附近設置警示標志,僅拉了圍欄,B車違章駕駛撞掉了圍欄,C經過此處被施工物砸傷,則此情況下A和B的行為就是間接結合。

『玖』 共同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於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致使他人人身或財產受損的行為。共同加害行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加害行為表現出如下的特徵:
1.共同侵權行為的加害主體必須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單一的民事主體不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自然人的共同侵權,也可以是法人的共同侵權,或者是自然人與法人的共同侵權。
2.共同侵權行為要求行為人之間有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
3.共同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是同一的。共同加害人的行為應該彼此聯系,造成同一的損害後果。如果各個行為人的行為分別造成不同的損害後果,則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4.共同侵權的行為是造成損害結果的共同原因。有的侵權行為是主要原因,有的是次要原因;有的是直接原因,有的是間接原因。共同侵權行為人在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後,根據侵權原因的不同及行為對損害結果發生的作用大小,在其內部進行責任分配。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