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蓋章要求
Ⅰ 勞動合同書蓋章需要什麼證件
第三十七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辦理鑒證,應提供下列材料:(一)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的資格證明; (三)其他與勞動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鑒證包括下列內容: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二)勞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三)勞動合同條款是否完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明確,文字表述是否准確; (四)合同形式是否規范;(五)當事人違約應負的責任是否合法、合理; (六)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第三十九條經審查鑒證的勞動合同,由鑒證工作人員簽名,並加蓋勞動合同鑒證專用章,註明鑒證日期,進行統一編號。第四十條 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應繳納鑒證費,鑒證勞動合同每份收費5元。
Ⅱ 勞動合同必須要勞動局蓋章才有效嗎
無需勞動局蓋章。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後,明確各自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也是勞動爭議發生後處理爭議的重要依據。因此,在簽訂合同前,勞動者至少應具備以下三方面的常識:
1、提前准備。在勞動合同訂立前7天,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合同文本,一邊對合同文本內容又充分的了解,特別是對於雙方協商約定的條款,尤應引起高度重視。
2、把握內容。從全面保護個人利益出發,應盡量了解《勞動法》的內容,這一點雖然對大眾來說又很大的難度,但從合同本身出發,應清楚勞動合同的條款要包括兩部分:一是法律規定的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應負的責任共7方面的內容;二是雙方認為有必要明確約定的條款,應明確寫明。
3、重點了解。在把握合同條款的基礎上,還應該清楚了解事關自身利益的兩部分內容。
一是在什麼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以及補償標准。關於這一點,《勞動法》列出了7項內容,可向勞動部門查詢。
勞動合同簽訂後,還應積極做好善後工作。明目張膽的不公正合同比較好防範,即使在簽訂比較正規的合同時,也要洞察蛛絲馬跡,以防上當。
1、附加條款要看清。在聘用合同中,一般都是會有一些附加條款的,求職者在簽訂前一定要讓企業拿出原文,仔細審看無異議後,還要蓋章留存,作為依據。要認真檢查有無遺漏的約定事項或者附加說明,需要立即補齊的絕對不可拖延。
2、當面簽字,蓋章不可少。求職者拿到合同,應該讓企業及其負責人同自己一起當面簽字蓋章,以防某些企業利用先後簽字的時間在合同上做手腳(更改數字、時間等)。同時,仔細鑒定單位所蓋公章,看其是否與自己即將進入的單位一致。因為事後往往發現,在同一法人單位下,會存在許多分公司、下屬單位或營業部門,不少勞動者是不願意進入所有的部門的。
3、數字一定要大寫。合同簽字後,有些企業會抓住時間空隙,將合同上的數字更改讓求職者吃啞巴虧,所以,求職者在簽訂合同涉及數字時,一定要用大寫漢字。
4、合同生效的條件和時間。有些合同需要登記才能生效,而時間涉及權益期限和合同續簽等問題,這些都需要予以充分的注意。
另外,要注意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和附加條件(如簽證、登記);合同至少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妥善保管;雙方在簽訂時如有糾紛,應通過合法方式解決。
Ⅲ 勞動合同封面要蓋章么
封面不用蓋章,只要在最後一頁蓋章即可。
因為合同本是一式幾份的,一般在最後一頁的單位蓋章處蓋章即可,除了最後一頁蓋章外,還可以在其他頁蓋騎縫章,這樣較嚴密些。
最後一頁蓋章,合同效力並不會受到影響。
(3)勞動合同蓋章要求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徵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下列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隻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隻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Ⅳ 勞動合同應該蓋什麼章
勞動合同上基本是蓋公司公章,但如果蓋合同章,也是可以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回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答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 由於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一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
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范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都具有法律效力。
Ⅳ 勞動合同蓋章需要什麼
需要蓋單位的公章。
Ⅵ 勞動合同哪些地方要蓋公章
勞動合同應在最後一頁蓋公章,一式兩份。
1、勞動合同要加蓋用人單位的公章。
2、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正式合同,其簽訂生效標志著雙方勞動關系的正式確立,需要勞動者本人的簽字確認,以及用人單位的公章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