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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基本條款

發布時間: 2021-03-16 09:29:56

A. 合同必備條款與主要條款

一、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合同法》第12條規定的並不都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但第1項規定的當事人條款和第2項規定的標的物的條款屬於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有時使法律直接規定的。當法律直接規定某種合同應當具備某些條款時,這些條款就是主要條款。例如,《合同法》要求借款合同應有幣種的條款(第197條第2款),該條款即為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當然由合同的類型和性質決定。按照合同的類型和性質的要求,應當具備的條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例如,價款條款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卻不是贈與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產生。例如,買賣合同中關於交貨地點的條款,如一方提出必須就該條款達成協議,它就是主要條款;若雙方均未提出必須在某地交貨,則該條款不是主要條款。

二、合同的普通條款

合同的普通條款,是指合同主要條款以外的條款,包括以下類型:

(一)法律未直接規定,亦非合同的類型和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的,當事人無意使之成為主要條款的合同條款。例如,關於包裝物返還的約定和免責條款等均屬此類。

(二)當事人未寫入合同中,甚至從未協商過,但基於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基於合同的明示條款,理應存在的合同條款。英美合同法稱之為默示條款。它包括以下內容:

1、該條款是實現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達到目的即實現其功能;

2、該條款對於經營習慣來說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內容實際上是公認的商業習慣或者經營習慣;

3、該條款是當事人系列交易的慣有規則;

4、該條款實際上是某種特定的行業規則,即明示或者約定俗成的交易習慣,在行業內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

5、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成為合同條款。

(三)特意待定條款。這是當事人有意將其留待以後談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確定,或者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的合同條款。它不妨礙合同的成立。

(1)合同的基本條款擴展閱讀:

合同條款的補充,又稱合同漏洞的填補。合同漏洞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形。

當合同欠缺必要條款無法成立時,本著鼓勵交易的原則,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合同漏洞進行填補,以促成合同成立。為此,《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對合同條款的補充作出了規定。

一、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三、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B. 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條款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指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它決定著合同的類型,確定著當事人各方權利和義務,處於相當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情況下,欠缺主要條款,合同即不成立。主要條款包括:

標的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

質量和數量標的的質量和數量是確定合同標的具體條件,是這一標的區別於同類另一標的具體特徵。

價款或酬金價款和酬金是有償合同的主要條款。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酬金是獲得服務所應支付的代價。

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直接關繫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到當事人的利益,也是確定違約與否的因素之一。

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債務,使守約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對當事人的利益關系重大,合同對此應予明確。

解決爭議的方法一旦合同訂立,如在履行中產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仲裁、或者訴訟解決其爭議,有利於合同爭議盡快解決,並最終從程序上保障了當事人的實體性權益。

.合同的普通條款合同的普通條款,是合同主要條款以外的條款。它包括以下類型:

法律未直接規定,亦非合同類型和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的,當事人無意使之成為主要條款的合同條款,例如不可抗力和免責條款等。

當事人未寫入合同中,甚至從未協商過,但基於當事人的行為,或基於合同的明示條款,或基於法律的規定,理應存在的合同條款。英美合同法稱之為默示條款。該條款主要指某些公認的商業習慣或經營習慣、交易慣例規則,特定行業規則等組成。

特意特定條款。這是當事人有意將合同條款留待以後談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確定,或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它不妨礙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12條規定了合同法條款。

C. 合同中一般包括哪些主要條款

合同目的不同,條款不同
通常包括合同法第12條規定條款就可以
合同生效後,有約定不明的,可以再協商達成補充協議

《合同法》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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