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條款
1. 合同條款是什麼意思
合同條款(Contract Terms/Contractual Conditions)合同條款是合同條件的表現和固定化,是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根據。
即從法律文書而言,合同的內容是指合同的各項條款。因此,合同條款應當明確、肯定、完整,而且條款之間不能相互矛盾。否則將影響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確理解條款含義有重要作用。
(1)合同的條款擴展閱讀:
合同條款的整體特徵:
正文與附件作為合同文本的整體結構內容時,它們共同表現出了以下三個特徵:結構均衡、適從交易、貫通全文。
結構均衡特徵:
是指不論合同文本使用於何種交易,它的整體結構應是相互銜接,並且是相互補充的。相互銜接是指正文與附件之間存在的依據是有機相連,不是無故而生。其內容是互補性的,而不是重復的。通過互補對交易的權利與義務進行完善與明確。
適從交易特徵:
是指合同結構的簡繁不是依形式而定,而是依交易實際特徵而定的。換句話說,合同結構服從交易的需要。交易要求復雜時,合同結構就復雜;反之,則簡單。
貫通全文特徵:
是指合同正文與附件的文字用詞要語意一致,絕無絲毫異議。同時描述的當事人權利與義務在正文與附件中具有嚴格的一致性。該特徵決定了撰稿人或多個撰稿人的工作規范,尤其多個撰稿人存在時,對總審校人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該項特徵提出的問題若不能保證,談判就會失去目標或完成不了談判任務。
2. 合同的一般條款有哪些
合同的一般條款有: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和地點及方法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辦法
3. 什麼是合同的實質性條款
根據我國《合同法》及《聯合國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
有關合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權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是對合同的實質性條款,訂立合同上述條款是必須的,否則訂立的合同就是不完整的;
如果上述條款有所變更,就構成了整個合同的實質性變更,需要雙方協商一致才可以成立新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