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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限

發布時間: 2021-03-16 08:13:09

Ⅰ 購房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有何風險,遇到這種情形怎麼辦

您好,一、購房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有何風險
甲乙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合同中對如何支付房款沒有約定,過戶時甲要求已在過戶前支付房款,乙要求在辦理完過戶再支付房款,雙方對此協商不一致,僵持不下,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就是雙方對合同約定不明造成的。
在我國,這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而《合同法》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所謂「意思自治」指的是,法律不幹涉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充分尊重合同雙方的真實意願。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合同標的及付款時間、過戶時間一般應當在合同條款中予以約定,但是沒有約定的,合同並不是當然無效。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採用合理的處置方式,如:對於付款時間沒有約定的,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付款,這里的合理時間並沒有絕對的限制,也是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對於沒有約定過戶時間的,如果對方已經付款,就推定付款後,就應立即採取過戶行為,如果對方還沒有付款,賣方可以對方沒有付款為由,拒絕辦理過戶手續,當然,即使沒有付款,就辦了過戶手續,也不見得就一定會有損失,只是增加交易風險。
二、購房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怎麼辦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了合同約定不明的處理原則: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對於有些約定不明的合同卻不容易找到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處理起來就比較困難,對這種情況的處理原則是: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引起的糾紛宜認定為是當事人雙方的責任。合同條款非常重要,交易主體一定要盡可能地簽訂內容詳盡的書面合同。對於合同約定不明雙方都有責任。歸結於哪一方當事人責任都是不合理的。
房屋買賣合同履行過程當中,如果出現約定的合同解除事項時,或者法定解除合同的事項時,應該及時行使解除權,切不能想當然的認為對方違約,合同就解除了。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因此,在付款期限不明的情況下,賣方應該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書面通知賣方合理的付款期限,經過催告買方逾期仍不付款的才可以解除買賣關系並沒收定金。雙方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相互協商處分自己的權利,達成調解協議符合法律的規定。
購房者在付款時,要考慮價格折扣與交易安全的關系,盡量避免為了獲得較高的價格折扣而增大交易風險的情況。要考慮付款的進度與工程建設進度的關系。盡量按照工程建設的進度逐步付款,並要約定,如建設進度延期,付款時間相應順延。付款糾紛發生的原因很多,而且付款直接關繫到購房者的經濟利益,購房者可以事先咨詢一下專業律師,再作打算。
望採納

Ⅱ 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訴訟時效該如何算

最高人民法院對訴訟時效制度的司法解釋《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出台並實施。該《規定》明確規定,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Ⅲ 合同沒約定履行期限,對方超過通知履行期不履行是否算違約

算違約。但是你要注意,從你通知履行期滿後,開始計算2年訴訟時效,不要過了。

Ⅳ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作協議如何解除

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即可解除協議,在向對方當事人發出履行催告,適當寬限期後對方仍不履行合同,可以單方解除協議。如果發生了協議中約定的解除事由或者法定的協議解除事由,協議自動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4)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限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八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Ⅳ 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如何解除

合同解除權分法定解除權和約定解除權。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之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於消滅。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解除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或約定的條件。

Ⅵ 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應何時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另行協議補充,如果協議補充不成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6)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限擴展閱讀:

合同履行的地點的確定

履行地點是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受領給付的地點,履行地點直接關繫到履行的費用和時間。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履行地點往往是糾紛發生以後用來確定適用的法律的根據。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債務人就應當在該地點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應當在該履行地點接受債務人的履行行為。

如果合同約定不明確的,依據《合同法》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如果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則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履行地點仍然無法確定的,則根據標的的不同情況確定不同的履行地點。

如果合同約定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如果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合同中比較重要的內容,但並不是說每個合同都必須對履行期限進行約定。

Ⅶ 訂立合同時 未約定合同期限的如何處理。履行期限和合同期限有什麼區別

合同期限無所謂,一般都是雙方的權利義務履行完畢 就算合同終止了。
履行期限是指各方履行義務的期限。
比如規定2012年1月1日付款,那麼2012年1月1日就是付款的最後期限,超期則為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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