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欺詐
Ⅰ 什麼叫合同欺詐
合同欺詐,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的行為。
Ⅱ 有欺詐行為的合同怎樣處理
關於欺詐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無效。「對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法律行為專,民法確屬認其為無效,以保護意思受壓迫當事人的利益」 ,這種觀念源於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另一種觀點認為:其損害了國家利益的,無效;其損害了私人利益的,可以撤銷。
Ⅲ 公司合同詐騙罪怎麼判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Ⅳ 公司倒閉和合同欺詐
找有關專業人員解決
Ⅳ 公司合同詐騙,員工會承擔刑事責任嗎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公司法人採取合同詐騙方式難為情取他人財物,涉嫌構成犯罪的,可處以公司罰款、吊銷其營業執照等處罰,同時還對公司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Ⅵ 請問公司合同詐騙,員工怎麼判
你好,對於詐騙2000萬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法處以1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死刑。積極退贓、積極認罪、交納罰金爭取減輕、從輕處罰。
Ⅶ 關於公司合同欺詐問題
1、如果你有提到工作前三個月屬於試用期(根據表現情況可提前轉正),這個證據就可以認定試用期是三個月。
2、在試用期,只要員工提前三天提出離職申請,到期就可以離職走人,公司不同意就是違法。
3、離職公司應當開具離職證明,否則也是違法的。如果公司不能落實,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Ⅷ 合同欺詐
合同欺詐是以訂立合同為手段,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合同民事欺詐行為的主要方式包括:
1、虛假的質量欺詐行為;
2、虛假的商品標識欺詐行為;
3、虛假的合同主體欺詐行為;
4、虛假的宣傳欺詐行為;
5、虛假的價格欺詐行為。
合同民事欺詐有四個特點:
一、 欺詐人發出欺騙性或虛假性的邀請,誘導對方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採取欺詐手段實現簽約目的。
二、 欺詐人對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及有關關鍵性事實作虛假介紹,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向對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對方做出錯誤的承諾,以實現其訂立合同的目的。
三、 所簽合同生效後欺詐人通過雙方履行該合同,達到其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四、 目前合同欺詐的突出特點是欺詐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或具有一定的實際履約能力,同時可能還積極履行所簽合同的部分條款,即通過履行一定的合同義務,從被欺詐方獲得不法利益。
合同欺詐也是通過合同的形式進行,但不同於合同糾紛。兩者的區別主要是看行為人有沒有騙取他人財物、非法佔有財產的目的,客觀上是否採取了欺騙手段,有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是唯一的標准。 區別一: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根本沒履行合同的意願,簽訂合同只是為了達到佔有對方財物的目的,這就是合同欺詐行為;如果具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只是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由於客觀原因或主觀過高估計了自己的履行能力,雖經過努力仍不見成效的,則按合同糾紛處理。
區別二:合同簽訂時和合同簽訂後行為人具有履行能力,但卻虛構事實或製造借口,故意不履行合同,以達到佔有對方財物的目的,構成合同欺詐;如果當事人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工作失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應按合同糾紛處理。
Ⅸ 常見的合同欺詐行為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有哪些常見的合同欺詐行為
合同的欺詐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在簽訂合同時,存著非法佔有的目的,通過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等行為或者手段騙取另一方財產。那麼,常見的合同欺詐行為具體包括哪些呢?
企業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經常遇到的合同欺詐有以下幾種:
一、偽造合同
欺詐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偽造合同主體、偽造合同內容等手法,憑空捏造或者虛構合同,騙取他人的財物。可以是偽造合同,直接套取他人財物;也可以是先偽造一份合同,並用此合同引誘他人與之簽訂合同,騙取財物。
二、貨物引誘
欺詐方利用一些單位或個人急需某種緊缺或暢銷商品的心理,謊稱能提供諸如鋼材、汽車、鋁錠、彩電之類的緊俏商品,簽訂虛假的購銷合同,騙取對方的定金或預付款。這種打法使欺詐方偽裝成供貨方當事人實施的。
三、盜用、假冒名義
盜用、假冒名義可以是假冒知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業務負責人,利用偽造的證明文體與對方簽訂合同;盜用他人蓋好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紙、介紹信、合同佔用章,冒充該公司與他人訂立合同;用他人已經作廢或者遺失的合同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冒充該公司的業務人員與他人訂立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著別人的招牌與人簽訂合同。
四、虛構主體
欺詐方偽造營業執照,虛構企業名稱、資金、經營范圍等,採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經依法登記注冊的單位與他人訂立合同,騙取他人財物。
五、謊稱專利技術引誘
欺詐方虛構能帶來高額利潤的專利、高新技術,打著包技術、包設備、包培訓、包回收、包利潤的幌子,引誘對方簽訂合同,連續騙取對方的轉讓費、培訓費、設備費。
六、虛假廣告、信息引誘
欺詐方先發布虛假廣告和信息,引誘他人與之簽訂合同,騙取對方的中介費、立項費等財物。
七、虛構擔保
欺詐人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引誘他人與之簽訂合同、履行合同,進而騙取對方的財物。
八、抵債詐騙
欺詐人先與對方簽訂合同,想方設法讓對方先履行,待對方交付貨物後,聲稱自己無力支付貨款,願以產品抵貨款。對方被逼無奈,只好接受欺詐人的條件。此時欺詐人便以劣質產品抵貨款,使對方蒙受損失。
以上就是「日常生活中有哪些常見的合同欺詐行為」相關知識,合同是簽訂協議當事人雙方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依據,因此,在訂立合同時,我們要仔細閱讀合同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