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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與侵權

發布時間: 2021-03-16 05:30:40

Ⅰ 交通事故中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常見的問題和處理方式

責任認定書
傷殘鑒定書
和解不成就起訴
和解拿錢快
打官司慢
賠償還是有把柄在手好處理

Ⅱ 簡述交通事故責任和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的區別

不知道為什麼要提這個問題,是法律系學生答題用的? 課堂上文縐縐的話不會說,只能告訴你:交通事故中責任的本質就是一種違法侵權責任。違法侵權了,就要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

Ⅲ 試述簡述交通事故責任和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的區別 鄭州大學

交通事故責任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的當事人的責任。是交通事故當事人是否應承擔行政、民事、刑事法律後果的依據。
交通事故侵權責任是指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兩者性質、適用范圍都不相同。
希望採納。

Ⅳ 交通事故與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

上訴的話,如果沒有其他情節,可能維持原判;保險公司是在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承保責任額內承擔責任,其必須認可。

Ⅳ 交通事故中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如何選擇

這兩種法律關系所產生的請求權分別是基於合同基礎的違約責任與基於侵權基礎的侵權責任。請求權人無論是基於哪一種,都有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但如何去行使這種請求權,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僅規定了請求權人的選擇權利,對於怎樣去選擇,沒有明確的規定。故,作為請求權人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如何對這兩種競合的請求權進行取捨,只能是具體問題具體對待。但,一般來說,都需要綜合考慮不法行為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賠償數額之比較、賠償主體及其經濟能力,賠償范圍、訴訟時效、責任形式、免責條款等諸方面,因為這直接關繫到請求權人的權益能否真正得到維護。對此,筆者藉助一個案例,就這一競合形式的取捨談談如何取捨?2013年春節,王女士在車站乘車,檢票後在站內從大巴車的中門跌倒,經搶救無效死亡,雙方未進行交通責任認定,引起賠償糾紛。1、選擇侵權責任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五項:即侵權行為,侵權結果,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受到損失,侵權人主觀存在過錯。因此,原告選擇侵權將面臨舉證證明客運公司存在過錯及死亡與過錯有因果關系,且王女士本人也可能疏忽,而導致此次事故,訴訟風險較大。 2、選擇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無過錯責任,被告未能按約將原告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系違約行為,被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原告損失。又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原告只有輕微過失,即無重大過錯,不存在相應減少被告賠償數額的問題。違約責任只涉及合同相對人,不涉及第三人,不會引起選擇侵權所帶來的不測風險。選擇違約責任對原告唯一不利的影響就是不能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因為根據合同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僅限於物質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失。綜合衡量後,原告為了規避訴訟風險,建議選擇違約責任。 綜上,當請求權發生競合時,賠償權利人有權選擇以違約或侵權為由提起訴訟。賠償權利人未予明確以何種請求權提起訴訟時,法院應當釋明。選擇不同的請求權將會對賠償權利人的訴訟請求產生極大的影響,甚至可能導致完全相反的結果,目前本案仍在處理中。

Ⅵ 《侵權責任法》對交通事故損害有什麼新規定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台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即行廢止,對交通事故的審理也和以往不同。現在《侵權責任法》開始實施,又有一些新規定與以往不同,需要認真學習,引起各方人士的注意。

1、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以往的規定,不管什麼原因,發生交通事故後,車主均要與駕駛人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根據該條的規定,以後在租賃、借用機動車時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因為沒有實際對車輛進行控制,所以一般情況下是不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了,由承租人、借用人直接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在車主有過錯的情況下,比如借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明知車輛有故障而不講明等情況下才需承擔責任,並且也不是連帶責任,而是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

2、第五十條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很多人的車輛轉賣以後,由於各種原因沒有過戶。根據以往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登記車主就得承擔連帶責任。而根據新規定,只要能證明車輛已經轉賣,賣車人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了。

3、第五十一條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本條是對第五十條規定的一個例外情況的補充,根據上述規定賣車人是不用承擔責任的,但如果賣車人將拼裝、己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轉讓,發生事故就得承擔連帶責任了。

4、第五十二條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如果車輛系因盜竊、搶劫、搶奪,發生交通事故,車主不用承擔責任

5、第五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以往的實踐中,駕駛人員逃逸的,保險公司一般不予賠償。以後保險公司就再也不能以駕駛人員逃逸而免除責任了,即使駕駛人員逃逸,也得在強制險里賠償,這使受害人有了充分的保障。
最後,提醒各位車主:1、如果將車租賃或者借予他人,要先審查對方是否有駕駛證,最好叫借(租)用人寫一份憑據。2、如果將車輛轉賣他人,應及時過戶,如果有原因不能及時過戶,雙方也得簽訂好車輛買賣合同。3、如果車輛被搶、盜,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獲得被盜搶的憑證。

Ⅶ 交通事故屬於侵權責任案件嗎

交通事故屬於侵權責任案件,但法院的案由都是交通事故。
汽車等機動車輛或非機動車輛造成的人員死、傷或物損事件。
交通事故在廣義上還可包括鐵路機車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但習慣上僅指公路運輸和城市交通中。
折疊事故種類與標准
按事故造成的後果,交通事故有人身事故和物損事故兩種。人身事故是交通事故中一切涉及人員死傷的事故。世界上多數國家規定,因交通事故受傷者不須住院治療的列為輕傷,須住院治療的列為重傷,在30天以內死亡的為事故死亡。
以經費損失計算事故的標准,各國甚至一國不同地區都不相同。美國有的州規定總的經費損失在 100美元以上的事件為事故。
中國現在規定,在城市道路上直接損失高於20元,在公路上直接損失高於50元的事件才為事故。

Ⅷ 怎樣理解交通事故侵權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了道路通行條件,這就是賦予駕駛車輛的道路通行權。根版據這個權利駕駛車輛一權般不會發生事故(車輛失控而發生單方事故除外)。而事實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絕大多數都是違反道路通行條件發生的,很顯然必定至少有一方侵害了對方的通行權才造成了事故。因此,本質上交通事故都是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後果,客觀上就是侵權案。

Ⅸ 《侵權責任法》與《道路交通安全法》之間的關系如何處理

《侵權責任法》第六章並未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進行全面規定,僅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版》第76條沒有涉及的內容權進行了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已經規定的規則不再予以規定,直接適用該條件的規定。可以說《侵權責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相互補充的關系,《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的大多數問題進行了規定,不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概念,道路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等問題,而且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概念,道路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等問題,而且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責任。《侵權責任法》僅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予規定的特殊的使用人與所有人分離情況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主體、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等問題進行了規定。因此在法律適用上,要將《侵權責任法》與道路交通事故相互結合。

Ⅹ 試述簡述交通事故責任和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的區別

您好,交通事故責任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交通事故當事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及事故當事人在事故中原因力的大小所做的認定。而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是一種過失侵權的民事責任,是由於當事人的過失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據有關民事法律規定而要承擔經濟賠償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是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基礎。但兩種責任的區別也很明顯:
一、認定兩種責任的法律依據不同。
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法律依據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及交通規則等,而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主要為《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兩種責任考察的內容不同。
交通事故責任著重考察當事人的過錯對損害後果的作用力有多大,而交通事故侵權責任主要考察當事人對損害後果應進行多大程度的彌補。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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