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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出讓車

發布時間: 2021-03-16 05:13:05

① 收取商業國有土地出讓金是什麼標准

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三種:協議、招標、拍賣。在這三種方式中,

招標和拍賣具有公開性、競爭性,一般不存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現象;協議出讓由 於沒有引入競爭機制,土地由誰使用,特別是土地出讓金的確定,具有主觀因素。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主要發生在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行為上,因此規范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 至關重要。

首先,僅按不同用途
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無法滿足不同土地情況出讓地價的需要,
難於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形同虛設。

第二,具體出讓地塊地價內
涵往往與協議出讓最低價地價內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確定協議出讓土地出
讓金,既有可能導致國有土地資產流失,也往往會出現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權益的情況。

第三,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劃撥土地
使用權價格可作為企業權益計入企業資產,劃撥土地需轉為有償使用土地的,按出讓土地使
用權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差額部分核算出讓金,這已不大適用於按上述文件規定確定 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

最低價確認方法

協議出讓最低價不能簡單地由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應分門別類針對具體出讓土地

類型及地價內涵制定標准。

新增建設用地協議出讓最低價確定。對於新增建設用地採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取得的土

地形式有可能是生地、毛地或熟地。

生地主要是指已完成土地使用批准手續而未進行基礎設施配套開發和土地平整的土地,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征地過程中發生的稅費等土地取得費用由申請使用土地者支付。

其協議出讓地價的核定應該是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所產生的土地增值費,或稱土地所有權

益、土地純收益。當然,土地出讓金與新增建設土地有償使用費是不同的,土地出讓金是市、

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按規定的標

准向國家繳納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

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時,向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市、

縣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雖然繳納主體和性質不同,但由於新增建設用地徵收標

準的制定是由國土資源部按照全國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鎮土地級別、基準地價水平等情況確定

的,其標準的制定辦法與收取目的及土地出讓金有相似性,因此,新增建設用地協議出讓最

低價的確定可以以此作為依據。根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確

定,各地徵收標準的制定以新增建設用地中依法納入有償供地的比例約為60%,從而確定平

均純收益徵收定額標准,因此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可按以下公式計算:

協議出讓最低價=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標准÷60%

毛地和熟地具備建設條件的土地,其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可以以基準地價和生地出讓

最低價加上相應的土地開發費等綜合考慮。

土地價格是一個有機整體,依據土地構成分離出土地出讓金有其片面性,在使用上也有

局限性,一般只適用於工業用地,用於商業、住宅等用地並不適用。但對於目前制定新增建

設用地(工業用途)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卻不失為行之有效的辦法。

對於新增建設用地中用作商業、住宅用途的,其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要以基準地價為

准;以生地、毛地出讓的,從基準地價中扣除相應的平均土地取得費、開發費等。

企業改制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最低價確定。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革土地估

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企業改制時,劃撥土地需轉為有償使用土地
的,按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差額部分核算出讓金。據此核算出的土地
出讓金就有可能低於標定地價的40%,對於企業改制涉及的補繳土地出讓金,不能按「不低
於標定地價的40%」作為衡量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的標准。

② 貸款汽車沒還清款能賣嗎

這種情況是不能賣車的。

貸款買車無論是找銀行貸款還是小貸公司辦理,自己的汽車都抵押給了貸款機構,貸款申請人是沒有汽車產權的。因此,在車主還清汽車貸款之前,是無法辦理過戶的,也就無法賣掉自己的汽車。

借款人必須取消抵押登記才能正常賣車,借款人可以先還清所欠的貸款,然後辦理了汽車抵押解除手續,這樣就可以過戶,賣掉汽車了。

(2)協議出讓車擴展閱讀

車貸注意事項:

1、經銷商有時會多收款:這主要是指消費者在辦理貸款購車手續時,經銷商會故意多收取款項,並且不向消費者提供銀行的借貸合同,一般消費者都無所察覺。

2、不按約定標准辦理貸款:比如消費者與經銷商書面約定首付20%,剩餘部分貸款,但經銷商辦理的貸款手續中卻標明首付比例為18%。一旦消費者要求更改手續,經銷商則能躲就躲不予解決。

3、利用合同或協議欺騙消費者:一些消費者在訂購汽車時明明在訂單上註明了還款方式為「等額等息還款」,但消費者在銀行列印的個人購車貸款明細上卻為「本金遞增,利息遞減」的方式,實際上是經銷商搗了鬼。

4、注意在消費者分期付款手續完全辦完後准備提車時,經銷商卻要求在原定車款基礎上再交一定數額的現金才能提車。在這種情況下,經銷商給出的理由很多,譬如從交首付款距離交全款的這幾天車子漲價了,或者是沒有在規定時間內辦下貸款等各種借口。

5、享受汽車店推出的優惠方案而莫名被綁。

比如說,車貸中我們常會見到「低利率」「1元搶購車險」等優惠字眼,殊不知,在眾多優惠套餐中,車主卻只能選擇其中一項,且1元車險雖然包含了機動車盜搶險和第三者險等實惠內容,而實際上需要附帶自行購買其他商業險險種,再加上其他貸款購車的附加條件和車貸的手續費,實際上比一次性全額付款買車多花了近萬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車貸

③ 我租公家的車經營是公有制還是私有制

土地歸個人佔有和支配的土地分配模式,它是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原始公社制度的瓦解和私有制制度的產生而逐步形成的。歷史上最早出現的形式是奴隸主土地所有制,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又先後形成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資本主義土地所有制。這三種土地私有制的共同特點是農業勞動者和土地佔有者相分離,勞動者無地,有地者不勞動。土地所有者和勞動者處於對立地位,兩者之間是剝削與被剝削的關系。此外,雖然也存在著處於從屬地位的個體農民的私有土地,但往往成為大土地所有者兼並的對象。公有制和私有制是所有制的兩種類型,前者是說歸全家所有,在我國表現為以國有制為表現的全民所有制(意思就是說,生產資料是歸全民的,但是通過生產資料歸屬國家,來表現這種全民所有,因為社會主義國家是人民的國家)和集體所有制;而後者是說生產資料歸私人所有。打個比方,在中國拆遷可以隨便拆,因為土地是國家的,所有國家說了算;在西方則不行,因為土地是私人的。1956年改造前,土地是以小農所有制為主的私人所有制。就是說,土地被分成一份一份的,歸農民所有,這個是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改革完成的;56年改造後,土地收歸國家,收歸集體,土地屬於公有制,農民對土地只擁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農民種地種什麼、種多少都由集體說了算。現在本質來講,土地仍然是公有制。只不過為了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實行包產到戶制度,就是國家把土地租給農民使用,由農民自主經營。最早出現在1956年的浙江,但是隨即遭到批判,直到改革開放後重新在全國推行。另外現在北京地區出現了農村新公社的試驗。即土地本質上仍然是公有的,仍然是包產到戶的,但是農民可以繼續出租使用權,將土地集中交給一個集體進行經營,而農民按照土地比例收取報酬,這樣是為了加快農村土地的集中經營。從本質來說,1956年以後,我國的土地所有制都是公有制。土地歸個人佔有和支配的土地分配模式,它是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原始公社制度的瓦解和私有制制度的產生而逐步形成的。歷史上最早出現的形式是奴隸主土地所有制,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又先後形成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資本主義土地所有制。這三種土地私有制的共同特點是農業勞動者和土地佔有者相分離,勞動者無地,有地者不勞動。土地所有者和勞動者處於對立地位,兩者之間是剝削與被剝削的關系。此外,雖然也存在著處於從屬地位的個體農民的私有土地,但往往成為大土地所有者兼並的對象。 土地私有制的出現 春秋年間,由於社會生產力的進步,大量的曠土隙田逐漸得到墾辟。一些奴隸主盡量驅使奴隸從事荒田的開墾,使耕地面積急劇增加,私田大量出現。「公田」是不能買賣的,私田卻真正是私有財產。「公田」是要給「公家」上一定賦稅的,私田在開始時卻不用上稅。與此同時,貴族還企圖在公田上確立自己的私有權。以前公田屬於代表奴隸主國家的周王所有,周王有權處置所謂「天下」的全部土地。他對於各國諸侯、卿、大夫受封土地的干預,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隨著歷史的發展,上述情況開始改變了。還在西周末年,奴隸主貴族就已經在抗拒周王奪取他們的土地和人民。到了春秋時代,一般的奴隸主貴族和一些國家的國君,與周天子爭奪公田的斗爭更加劇烈起來,許多諸侯、卿、大夫,事實上已經把公田逐漸變成了自己的私有財產,就是周天子也不能任意侵犯。公元前580年,晉大夫卻(xi)至公然與周王室爭田,雙方各不相讓,竟然到晉侯那裡打官司,最後取得晉侯的支持,王室才收回這塊土地。大小奴隸主貴族,相互間為了一田一邑引起糾紛的事更是屢見不鮮。這說明周天子對土地的最高支配權已經喪失,土地王有的概念已不起作用,土地私有權得到事實上的承認。土地使用權(land user)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2011年1月,一則「土地使用期滿後會無償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關注。土地使用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劃撥土地使用權在補辦出讓手續、補繳或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後,才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用地使用權通過發包方與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土地使用者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徵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屬農民集體的土地由有權批准機關批准轉征為國有土地,屬於強制性徵地行為。徵用是一種土地所有權發生變化的行為,而不是土地使用權的類型。 編輯本段用途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有出讓、轉讓、買賣、出租、抵押、交換、變更、繼承、贈與、劃撥、終止等使用形式。 轉讓流程圖(1)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有拍賣、招標和協議三種方式。 (2)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如出售、交換、贈與等。土地使用權出讓構成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一級市場,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構成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二級市場。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目前情況比較復雜,在法律中並無系統的規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從原則上講,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建設。因此,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目前一般是指不改變農用地性質的承包和分包。通過土地劃撥及建設用地程序取得的使用權是無限期的,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取得使用權的,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使用權的年限也不同。 (3)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4)土地使用權買賣是土地使用權人以獲取價款為目的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公民或法人,後者獲得土地使用權並支付價款的行為。 (5)土地使用權交換是相鄰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為了改變土地利用的缺點、機械化作業條件和水利灌溉條件,進行局部土地界線的調整與交換部分土地。經調整後,土地利用條件得到改善。土地使用權的交換必須在自願基礎上產生,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上協商解決,因而可由交換單位提出申請,在土地管理部門指導下,經協商提出方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後,進行劃界,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抵押權的標的物,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時,其地上的建築或其他工作物也隨之抵押;當地上的建築或其他工作物抵押時,其適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 (6)土地使用權變更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在初始登記後發生的變更,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a.國有土地劃撥、集體土地內部劃撥;b.依法通過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c.因贈與或繼承、買賣、交換、分割地上附著物引起;d.因土地交換、機構調整、企業兼並等原因引起;e.因宗地合並或分立引起;f.因處分抵押財產取得土地使用權;g.更改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等。 (7)土地使用權贈與是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地轉移給相對人,相對人予以接受的行為。 (8)土地使用權繼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繼承人除繼承土地的使用權外,其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也隨之得到繼承。 (9)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國家依法按照一定的程序將國有建設用地的使用權無償地轉移給建設用地者。土地使用者以無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需要支付給原土地使用者拆遷安置及各項補償費用 (10)土地使用權終止指因某種原因造成土地使用權的結束或停止,一般有四種情況:a.使用年限屆滿,未經批准續期,土地使用權即告停止;b.情況特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在給予合理補償的前提下,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c.土地滅失;d.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逾期未全部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出讓方依照法律和合同規定,終止其土地使用權。

④ 衛輝市國土資源局

衛輝市地處河南省北部、太行山東麓,古黃河北岸。總面積868平方公里,山地、丘陵、平原面積分別為258平方公里、158平方公里、452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成區面積18.9平方公里,規劃區面積45平方公里。總人口50萬人,其中農村人口32萬人。轄汲水、後河、孫杏村、李源屯、太公、唐庄、上樂村7鎮,獅豹頭、頓坊店、安都、龐寨、柳庄、城郊6鄉。

馬年生 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李艷芳 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侯永春 副局長

孟慶虎 副局長

范順勤 副局長

鄭泉 副局長

馬雲傑 紀檢書記

李憲順 黨委委員

郭成讓 黨委委員

【機構設置】局機關內設辦公室、行政股、人事股、綜合股、檔案股、財務股、宣傳股、紀檢監察室、法製法規股、監督檢察股、信訪辦、規劃管理股、耕地保護股、土地整理中心、用地審批管理股、土地利用管理股、地政地籍股、電子政務信息中心、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監察大隊、地產交易中心、征地事務所、土地開發公司23個股(室);轄汲水、城郊、孫杏村、後河、柳庄、李源屯、上樂村、頓坊店、安都、龐寨、太公鎮、唐庄、獅豹頭13個國土所,全局共有職工207名。

【土地資源】2010年,全市耕地面積42000.62公頃,園地面積1239.16公頃,林地面積18674.51公頃,草地面積2289.72公頃,城鎮村及工礦用地面積10950.24公頃,交通運輸用地面積2383.69公頃,水域及水利設施面積3356.11公頃,其他土地面積4991.96公頃。全市人均耕地面積較少,在有限的耕地中,中低產田所佔比例超越80%,人多地少,可供開發的後備資源匱乏。

【耕地保護】2010年,嚴格落實耕地保護職責,加大基本農田監管力度,層層細化分解責任,簽訂目標責任書,定期檢查考核,確保了衛輝市耕地保有量41995公頃,基本農田保護面積36370公頃,保護率達86.5%,實現了連續11年耕地佔補平衡。

【保障建設用地需求】2010年,採取強有力措施,確保各類建設用地報件的規范性、真實性、合法性,以順利報批。通過申報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保障了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用地7.8784公頃;全年組織完成了7個批次(4批鄉鎮、3批城市)的建設用地報件,面積2188畝,其中已批准1053畝。

【土地規劃與利用】衛輝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通過省專家組審核,並轉呈省政府批准;完成衛輝13個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全面運行土地市場監測監管網,通過網路發布了2010年度供應計劃。供應土地20宗,面積70公頃,土地出讓金總價款7565萬元,比上年同期凈增25%,其中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6宗,面積23.3公頃,出讓總價款5443萬元;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4宗,面積21公頃,出讓總價款776萬元;國有企業破產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3宗,面積9.9公頃,出讓總價款1345.9萬元;劃撥供應國有建設用地7宗,面積15.9公頃。

【土地整理】2010年衛輝市共申報7個項目,通過項目的實施,可以凈增加耕地74.22公頃。7個項目均已通過驗收,並作為衛輝市的後備資源進行使用。

【第二次土地調查】第二次土地調查專項審計順利通過,「二調」與周邊縣市接邊工作除地區界線外全部完成。城鎮地籍更新調查成果通過省廳預檢。

【土地執法「六級巡查」】2010年,以「六級巡查」為契機,強化土地執法監察。重點查清和糾正佔用耕地和基本農田的案件,接受三部委的檢查。具體做法是:一是加大衛片執法檢查宣傳引導力度,營造濃厚氛圍;二是加大衛片執法檢查摸排調查力度,形成高壓態勢;三是加大衛片執法檢查督促整改力度,盡快顯現成效。主要成效有:全市衛片執法檢查涉及圖斑67個,72宗地,圖斑監測面積5165.7畝。摸排調查,實測面積為5415.91畝,通過有效整改後,合法用地38宗,面積4867.35畝;違法用地9宗,面積139.51畝;實地偽變化25宗,面積411畝。共拆除面積13094.03平方米,復耕土地面積102.89畝,收繳罰款226.2718萬元,沒收違法建築物2548.59平方米。移交公安機關3人,黨政紀處分8人,組織大型拆除活動10次,出動機械、車輛400餘台次,拆除投資200餘萬元,聯合執法隊伍參與人員達1000餘人次。特別是組織聯合執法大型活動,強制拆除,對社會各界震動很大,彰顯了土地法律的尊嚴,有力地遏制了土地違法現象。2010年,共查處土地違法案件7起,立案7起,結案7起,結案率達100%。

【信訪工作】全年接待來訪群眾47次,96人,接受政策咨詢16餘人次,辦理新鄉市局轉辦信訪案件22起,結案17起,其餘5起正在調處。

(張榮廣 胡祥)

⑤ 重慶市租計程車公司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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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慶半島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出租汽車分公司(嘉陵橋西村84號)
3.重慶市公路運輸(集團)公司民豐出租汽車分公司(化龍橋正街2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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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重慶士興出租汽車服務公司(下羅家灣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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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重慶市心橋出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人民路123號附1號第四層)16.重慶市公路運輸(集團)公司出租汽車分公司(化龍橋正街208號)17.重慶康樂出租汽車公司安全防護防盜設備分公司(大坪大黃路108號)
18.重慶市利達出租汽車公司(長江二路177-1號(紫薇賓館))
19.重慶市中區渝城出租汽車公司(上清寺路30號)
20.重慶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金達萊出租汽車分公司(臨江門60號)

聯系電話,最好問一下重慶114,網上公布的電話有的已過期,或沒人接聽。

⑥ 中牟縣國土資源局

中牟縣位於北緯34°26′~34°56′、東經113°46′~114°12′之間,東鄰古都開封市,西接省會鄭州市,南與新鄭市、尉氏縣接壤,北瀕黃河與原陽相望。中牟古稱圃田,西漢初始置縣。漢高帝十二年(公元前195年)稱中牟候國,武帝元上鼎五年(公元前112年)復為縣;隋開皇元年(581年)改稱內牟,隋開皇十八年改內牟為圃田;唐武德三年(620年)置牟州,武德四年廢牟州仍為縣。其後行政區隸屬雖多有變化,縣名至今未變,治所多在今縣城一帶。建國後,中牟曾屬陳留專區、鄭州專區、開封專區,1983年7月劃歸鄭州市市轄縣。境域南北最大長度(坐標頂點距離)55公里,東西最大寬度39公里,全縣總面積1416.6平方公里,總人口70萬人,轄13鎮、3鄉、2個街道辦事處,419個行政村。中牟縣是省對外開放縣和特別擴權縣,地理經濟區位優越,隨著鄭汴產業帶的發展,中牟成撬動鄭汴雙城的支點,社會經濟發展進入一個「黃金機遇期」。

陳貴生 局長、黨組副書記

熊曄亮 黨組書記

孫鐵保 黨組成員、副局長

劉永勝 黨組成員、副局長

周剛 黨組成員

張秋艷 黨組成員、副局長

謝鴿敏 黨組成員、副局長

劉國勝 黨組成員、副局長

田瑞傑 黨組成員、副局長

金梧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陳貴生簡介:中牟縣黃店鎮人,男,漢族,1958年7月出生,大專學歷,1977年7月參加工作,1980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現任中牟縣國土資源局局長、黨組副書記。1977年7月至1983年11月在黃店公社任通信員;1983年11月至1987年9月任黃店鄉副鄉長;1987年9月至1988年4月任黃店鄉代鄉長;1988年4月至1989年3任黃店鄉副書記、鄉長;1989年3月至1995年3月八崗鄉鄉長、黨委書記;1995年3月至1998年3月任縣交通局局長、黨委書記;1998年3月至2002年2月任縣紀委副書記、監察局局長;2002年2月任縣國土資源局局長、黨組副書記。

【機構設置】局機關內設辦公室、人事科、財務科、規劃科、用地科、土地利用科、地政地籍科、耕保科、礦管科、政策法規科、信訪辦、紀檢監察室、土地開發復墾整理中心、信息中心、行政服務科15個職能科室,設測繪隊、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土地收購儲備中心3個事業單位,轄韓寺鎮、官渡鎮、狼城崗鎮、雁鳴湖鎮、大孟鎮、萬灘鎮、劉集鎮、白沙鎮、鄭庵鎮、九龍鎮、張庄鎮、八崗鎮、刁家鄉、黃店鎮、三官廟鄉、姚家鄉、青年路辦事處和東風路辦事處18個國土資源所及土地評估公司和鑫源土地開發公司2個公司。

【土地資源】截至2010年底,中牟縣土地總面積1405.59平方公里。其中耕地769.67平方公里、園地24.79平方公里、林地179.24平方公里、草地16.62平方公里、城鄉居民點及工礦用地177.05平方公里、交通運輸用地57.35平方公里、水利設施用地168.22平方公里、其他土地12.65平方公里。

【耕地保護】一是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河南省關於加強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的有關規定,把好預審關口,從嚴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凡能夠不佔耕地的項目,一律不得佔用耕地;對確需佔用耕地的項目,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從嚴控制用地面積。二是扎實做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均設立了基本農田保護標志牌,並在標志牌上明確保護面積,保護責任人和管理要求等內容。三是嚴格執行耕地佔補平衡政策,加大對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投入,對確定的復墾地塊,嚴格按照驗收標准,依據規劃設計,狠抓復墾質量關,確保土地復墾得好、驗收得掉。2010年,中牟縣自行補充耕地1112.2836公頃,易地補充耕地677.9483公頃;2010年底經驗收合格補充耕地項目總面積2120.7027公頃,新增耕地2078.3378公頃,實現了境內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全縣耕地面積穩定在76785.79公頃,基本農田面積穩定在60664公頃,保護率大於87.3%。

【土地規劃管理】中牟縣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於2009年10月22日經省政府批准,批准文號(豫政文[2009]218號);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於2010年4月底經鄭州市政府批准。主要規劃指標:全縣耕地保有量指標為71670.06公頃,基本農田保護指標61367公頃(包經濟開發區和港區),城鄉建設用地指標為20968.91公頃。2010年度接收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預審申請8宗,出具預審初步審查意見8宗,其中上報市局3宗,上報省廳5宗,保證了用地預審率達100%。

【建設用地管理】2010年,組織報批用地材料20個批次,面積1408.592公頃(其中鄉鎮批次13個,城市批次3個,補辦手續2個,集體農轉用1個,單獨選址3個),批回15個批次,面積1245.3494公頃,已完成徵收面積666.9588公頃(已按規定標准足額進行補償),正在實施徵收面積60.4542公頃;積極探索新的用地方式,重點保障重點項目用地,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的,分別採取劃撥、協議出讓或以「招拍掛」方式供地,如宇通重工、經濟適用房用地、綠博園等,保證了重點項目按期開工、順利施工、如期完工。全面實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按河南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關於公布實施河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豫政[2009]87號)執行,及時足額將補償安置費用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保障重點項目建設】轉變思想、拓展空間、積極主動服務和嚴格規范管理相結合,轉變土地利用方式,提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解「兩難」命題,走「雙保雙贏」之路。2010年,先後保障國家、省、市、縣重點項目用地:河南省委黨校新區建設用地,總面積58.7340公頃;鄭徐鐵路客運專線(中牟段)建設項目,總面積60.4032公頃;毛庄污水處理工程建設項目,總面積7.0865公頃;鄭汴物流通道(京港澳高速—中牟開封交界)新建工程項目監控通信中心和養護工區建設項目,總面積2.0494公頃;錦州至鄭州成品油輸油管道工程(河南段)建設項目,總面積0.3676公頃;鄭州商鼎220千伏輸變電建設項目,總面積1.1395公頃;航空港區110千伏康貴輸變電建設項目,總面積0.5465公頃;中牟縣婦幼保健院2.9171公頃;中牟縣第三小學3.2579公頃;中牟縣經濟適用房3.0939公頃已於2009年第一批城市建設用地報批了農用地轉用及土地徵收;中牟人民醫院14.2197公頃已於2009年第二批鄉鎮建設用地報批了農用地轉用及土地徵收;白沙鎮供水廠3.1602公頃以單選址報批了農用地轉用及土地徵收;華豐鋼鐵92.8205公頃已於2010年第四、五、二十批次鄉鎮建設用地報批了農用地轉用及土地徵收;綠博園17.27公頃已於2010年第十九批鄉鎮建設用地報批了農用地轉用及土地徵收,上述項目的落地有力促進本縣經濟發展,為本縣由農業強縣邁向工業強縣打下堅實基礎。

【土地利用管理】一是開展批而未供低效閑置土地和重點項目用地清查工作,逐宗查清批而未供、低效閑置土地的成因,界定違法、違規用地類型後向縣政府寫出專題報告,明確處置方式、整治期限和責任單位及責任人。二是加強對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應,確保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和自主性中小型商品房建設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三是認真落實保障性住房支持政策,凡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廉租房,一律以劃撥方式供地,將地塊位置、面積用途、規劃指標等信息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四是注重供後監管,加強對保障性住房用地開發利用的動態監測。

2010年,全縣應處置批而未用責任目標土地195.09公頃,其中,應完成征地面積195.09公頃,已完成征地面積59.53公頃;應完成供地面積59.53公頃,已完成供地面積42.15公頃,完成率為70.80%;已實施土地徵收面積474.7577公頃,已完成供地面積149.1092公頃,供地率為31.41%;上報市局保障性住房計劃供應面積3.33公頃。

【土地整理】完成了中牟縣2009年度黃河灘區9個批次土地整理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該批項目總規模1274.54公頃,總投資額為5151.24萬元,項目實施後新增耕地1252.22公頃;完成了中牟縣劉集朱溏池土地開發項目的工程施工任務並通過上級部門驗收,該項目總投資76.39萬元,總規模為8.76公頃,項目實施後新增耕地8.54公頃;完成了中牟縣刁家鄉等兩鄉(鎮)土地整理項目的工程施工任務,該項目總投資1002.25萬元,總規模為225.63公頃,項目實施後新增耕地78.87公頃;完成了中牟縣2009年度刁家鄉土地整理項目的工程施工任務,並通過上級部門驗收,該項目總投資473.87萬元,總規模為107.79公頃,項目實施後新增耕地20.51公頃;完成了鄭州市投資中牟縣韓寺鎮基本農田保護示範區土地整理項目(一期)的招投標工作,並已開工建設,該項目總規模979.08公頃,總投資4043.58萬元,新增耕地93.27公頃。

【地籍管理】全年辦理國有土地登記發證158宗,面積5852.24畝;辦理集體使用權證共228宗,面積69.42畝(其中農村宅基地130宗,面積34.76畝;集體建設用地98宗,面積34.66畝;辦理抵押登記182宗,面積7697.94畝。

【測繪工作】加大《測繪法》宣傳力度,製作宣傳展板6塊,懸掛橫幅8條,散發宣傳材料1000餘份,宣傳效果明顯。全年測繪各類土地面積2532公頃,參與報批各類建設用地測繪任務共計74個批次,面積1952公頃,編制勘測定界報告449宗。

【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農村部分:全面完成中牟縣農村外業調查和資料庫建設工作,2010年11月17日省廳預檢小組對中牟縣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進行了預檢;城鎮部分:全面完成縣城25平方公里和建制鎮19.4平方公里的土地調查工作。省廳、市局預檢小組分別對中牟縣農村、城區地籍更新調查成果和建制鎮地籍更新調查成果進行預檢,其成果符合技術規程要求。12月8日本局向市局調查辦遞交了關於城鎮資料庫復檢的請示。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細化調查】根據村莊地籍調查要求,制定《中牟縣集體土地頒證工作經費預算》(牟國土資文[2010]514號),全部完成村莊地籍調查的有91個,其餘涉及中牟縣其他行政村部分村莊,共登記發證138958宗。

【執法監察】認真開展土地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土地違法行為。2010年本級發現國土資源違規違法案件121起,全部立案、結案,立案結案率均為100%。上級交辦國土資源違法違規案件10起,全部結案,結案率100%。第十次衛片執法檢查工作中,涉及中牟縣衛片圖斑174個,分為236個地塊,總面積4050.65畝,其中合法用地地塊數34個,面積2316.44畝,耕地面積為1980.73畝;違法用地地塊數為98個,面積為1000.9畝,耕地面積為762.77畝(違法類型中未報即用佔用耕地147.66畝,邊報邊用佔用耕地141.16畝,未供即用佔用耕地536.59畝),實地偽變地塊數104個,違法佔用耕地面積762.77畝。經過調查取證,共排除138塊,確認98個違法地塊,立案率為100%,並及時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拆除面積為62149.8平方米,沒收建築物面積62336平方米,罰款總額2262537元,並對兩人(科級以下)給予了黨政處分,結案率為100%。

【信訪工作】嚴格落實矛盾排查、領導幹部接訪、首辦負責、領導幹部下訪、領導包案和責任倒查等制度,抓好「三個結合」,即思想疏導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處理問題與法制宣傳相結合,領導帶頭與分工負責相結合。全年受理上級轉辦交辦案件29宗,其中國家級轉辦案件2宗,省級轉辦4宗,市級批轉6宗,縣信訪局交辦17宗,全部結案,結案率100%。接待群眾來信來訪60起200多人次。另外,自行受理案件21宗,基本做到了件件有落實,事事有迴音。

【集中整治違法違規用地專項行動】2010年8月25日中牟縣召開「集中整治違法違規用地專項行動」會議,以鄉(鎮)為單位統一行動對全縣違法違規用地進行了拉網式全面清查。2010年,全縣共排查出新增違法違規用地183宗,涉及違法用地面積2656.97畝,其中耕地面積1281.21畝。通過此次「專項行動」,徹底查清了違法違規用地底數,建立了違法違規台賬,專項整治工作成效明顯。對排查出的違法違規用地行為,都進行了立案查處,立案率和結案率均達到了100%。

【信息化建設】按照《2010年中牟縣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工作方案》的統一部署,主要完成了三項信息化建設項目:一是通過網通公司接入光纖,引入了政府內網,實現了政府財政稅收、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和建設用地審批備案系統由外網向內網轉網工作,確保了省、市、縣國土資源主幹網的安全暢通;二是投資2萬元升級改造了中牟縣國土資源局門戶網站;三是啟動中牟縣「國土資源管理綜合監管平台」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主要任務是以中牟國土資源各類調查數據成果為基礎,匯集其他各類土地、礦產、基礎地質和地質環境等信息,形成國土資源核心資料庫,利用電子信息、地理信息系統、測繪和系統集成開發技術,開發構建不同功能的國土資源管理應用模塊,形成一套具有「編、匯、審、批、供、用、補、查」等功能的國土資源管理圖數化綜合監管平台。

【政務公開工作】2010年,中牟縣國土資源局高度重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局黨組充分認識到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重要性,編制了《中牟縣國土資源局信息公開目錄》和《中牟縣國土資源局信息公開指南》,下發了《關於加強國土資源政務信息網上公開工作的通知》,成立了以主管領導任組長、各科室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將任務分解落實到科室和個人。2010年,全縣在網上主動公開覆蓋國土資源管理領域45大項,共612條國土資源相關信息。

【兩整治一改革】堅持「教育、制度、科技」三管齊下,採取「一網、一篇、一刻鍾」的措施,抓好具有國土資源系統特色的反腐倡廉工作。「一網」就是依靠信息科技手段,開通區域網,實現網上宣傳、網上審批和信息公開;「一篇」就是要求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幹部職工每月堅持撰寫一篇有關「兩整治一改革」或反腐倡廉工作心得體會,築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基礎;「一刻鍾」就是要求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幹部職工做到警鍾長鳴,在結束一天的工作之後,擠出一刻鍾的時間像放電影一樣來仔細回憶一下一天的工作,認真查擺一下存在不存在廉政風險點疏漏的情況,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堅持組織每月2次集中學習和2次分散學習,每月一篇心得體會,並且實行月底統一檢查學習筆記,還組織了以「廉潔從政、執政為民」為主題的演講活動。

【國土資源所建設】2010年4月,中牟縣撤銷城關鎮設立青年路和東風路兩個街道辦事處,縣國土資源局撤銷了城關國土資源所,隨後增設了青年路國土資源所和東風路國土資源所,現全縣按鄉鎮和街道辦事處共設置了18個國土資源所。縣局為各所統一配備了車輛,各所辦公桌、檔案櫃、測量工具等辦公設備齊全。根據對全縣18個國土資源所的檢查評比,有16個所達到了標准化鄉所的要求,達標率為88%。

(段軍領)

⑦ 《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

各地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是不同的!你可以在當地的政府網站查找相關信息,.

國土部門收取土地出讓金的具體標准

目前,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三種:協議、招標、拍賣。在這三種方式中, 招標和拍賣具有公開性、競爭性,一般不存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現象;協議出讓由 於沒有引入競爭機制,土地由誰使用,特別是土地出讓金的確定,具有主觀因素。非法低價 (包括無償)出讓主要發生在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行為上,因此規范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至關重要。區別是否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現主要依據以下規定:1992年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於標定地價的40%」;1995年又出台了《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規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根據商業、住宅、工業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級別的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適用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確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綜合考慮征地拆遷費用、土地開發費用、銀行利息及土地純收益等基本因素。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不得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協議出讓最低價是衡量是否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標准。然而,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出讓土地類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狀況等的差異,依靠以上原則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來衡量是否低價出讓國有土地已遠遠不夠。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讓土地有可能是新增建設用地直接協議出讓;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交土地出讓金;再者,還有可能是企業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讓等。不同情況地價內涵不一,繳納土地出讓金標准也應該有很大差異。首先,僅按不同用途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無法滿足不同土地情況出讓地價的需要,難於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形同虛設。第二,具體出讓地塊地價內涵往往與協議出讓最低價地價內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確定協議出讓土地出讓金,既有可能導致國有土地資產流失,也往往會出現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權益的情況。第三,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可作為企業權益計入企業資產,劃撥土地需轉為有償使用土地的,按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差額部分核算出讓金,這已不大適用於按上述文件規定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②最低價確認方法協議出讓最低價不能簡單地由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應分門別類針對具體出讓土地類型及地價內涵制定標准。新增建設用地協議出讓最低價確定。對於新增建設用地採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取得的土地形式有可能是生地、毛地或熟地。生地主要是指已完成土地使用批准手續而未進行基礎設施配套開發和土地平整的土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征地過程中發生的稅費等土地取得費用由申請使用土地者支付。其協議出讓地價的核定應該是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所產生的土地增值費,或稱土地所有權收益、土地純收益。當然,土地出讓金與新增建設土地有償使用費是不同的,土地出讓金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按規定的標准向國家繳納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時,向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雖然繳納主體和性質不同,但由於新增建設用地徵收標準的制定是由國土資源部按照全國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鎮土地級別、基準地價水平等情況確定的,其標準的制定辦法與收取目的及土地出讓金有相似性,因此,新增建設用地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可以以此作為依據。根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確定,各地徵收標準的制定以新增建設用地中依法納入有償供地的比例約為60%,從而確定平 均純收益徵收定額標准,因此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可按以下公式計算:協議出讓最低價=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標准÷60%毛地和熟地具備建設條件的土地,其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可以以基準地價和生地出讓最低價加上相應的土地開發費等綜合考慮。土地價格是一個有機整體,依據土地構成分離出土地出讓金有其片面性,在使用上也有局限性,一般只適用於工業用地,用於商業、住宅等用地並不適用。但對於目前制定新增建設用地(工業用途)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卻不失為行之有效的辦法。對於新增建設用地中用作商業、住宅用途的,其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要以基準地價為准;以生地、毛地出讓的,從基準地價中扣除相應的平均土地取得費、開發費等。企業改制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最低價確定。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企業改制時,劃撥土地需轉為有償使用土地的,按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差額部分核算出讓金。據此核算出的土地出讓金就有可能低於標定地價的40%,對於企業改制涉及的補繳土地出讓金,不能按「不低於標定地價的40%」作為衡量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的標准

什麼是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土地批租時一次性收取的費用,即為土地有效年限的使用價格,所以也可稱之為"地價"。出讓金包括土地開發投資費用和使用期內的土地使用費。前者包括征地、動遷及為地塊直接配套的基礎設施費,是對開發投資的一次性補償,後者為土地資源使用的費用,即"地租 ",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體現。如批租50年,就要一次性支付包括全部年限的使用費。

土地出讓金根據批租地塊的條件,可以分為以下兩種:一種是"熟地"價,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塊,出讓金包括土地使用費和開發費;另一種是"毛地"或"生地"價,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塊,出讓金僅為土地有償使用的部分,投資者需自行或委託開發公司進行受讓土地的開發工作。例如上海北京東路面積為2.38萬平方米的71號地塊,有20多家單位和1000多戶居民,新加坡長立國際開發公司與上海黃浦資產經營公司以460萬美元的毛地價獲得50年的使用權,並投資5300萬美元。舊區的動遷和市政配套費用一般要佔到熟地總價的50%~70%左右。

土地出讓金又可分為地面價與樓面價兩種計算方法,地面價為每平方米土地的單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土地總面積;樓面價為攤到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地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規劃允許建造的總建築面積。投資者往往以樓面價來計算投資效益。因為地面價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價分攤到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於估算投資成本,進行估算投資效益。一般認為建高層可攤屬地價,實際上並非如此。因為土地出讓金是按建築面積計收的。

土地出讓金的支付方式,如果是外商投資或中資企業開發外銷房的,要以外匯支付;如是中資企業開發內銷房或外資企業開發內銷房的,可以人民幣支付。也有的實物支付的方式,如投資者得到一塊土地,以建造一座立交橋、一條道路或一個停車庫等建築物來償還地價。

買什麼房要繳土地出讓金

對於商品房而言,開發商以出讓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權,他已經按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了土地出讓金;而他在銷售商品房時,又將相應面積的土地出讓金計入房價成本並分攤給了購房人。換句話說,購買這類房產,買方已經繳納了土地出讓金。

但是,購房者買了商品房後,並非可以永久使用土地,因為土地出讓有年限限制。國家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條例中指出,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房主只有再繳納土地出讓金才能合法使用土地及房屋。在此提醒購房者:買房時應仔細詢問土地使用年限。以前就有購房者反映,他在某商住樓買住房,等合同簽了才發現土地性質為綜合用地,只能用50年。

如果購房者買有出讓土地證的二手房,由於賣方已經繳過土地出讓金,因此買方不需再被補繳。然而,在購買這類房產的過程中仍需注意土地使用年限,例如所購房子原來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而賣方轉讓時他已經用了30年,那麼買方拿到房子後只能再使用40年而非70年,超過期限後就得補繳。

⑧ 如何正確理解<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16條規定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規定》,界點在哪裡

個人以為 就是將評估出的土地市場價格(《協議出讓。。。規定》)變成現實中真正的土地市場價格 讓土地市場更加公開 公正 公平

⑨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范

目次
前 言
1適用范圍
2引用的標准和文件
3依據
4總則
5供地環節的協議出讓
6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
7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中的協議出讓
8出讓土地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處理
附錄 A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意向書示範文本格式
附錄 B 劃撥土地使用權准予轉讓通知書示範文本格式
前 言
為完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行為,統一程序和標准,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推進土地市場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等規定,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的附錄 A 、附錄 B 為協議出讓活動中所需文本示範格式。
本規范由國土資源部提出並歸口。
本規范起草單位: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國土資源部土地整理中心,遼寧省國土資源廳,黑龍江省國土資源廳,江蘇省國土資源廳。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員:廖永林、冷宏志、岳曉武、雷愛先、高永、謝量雄、吳迪、宋玉波、牟傲風、葉衛東、鍾松憶、林立森、申亮、陳梅英、周旭、沈飛、張防。本規范參加起草人員(以姓氏筆畫為序):於世專、馬尚、王薇、車長志、鄧岳方、葉元蓬、葉東、任釗洪、關文榮、劉顯棋、劉祥元、劉瑞平、朱育德、聞洪溪、嚴政、吳永高、吳海洋、張萬中、張英奇、李延榮、李曉娟、李曉斌、束克欣、楊玉芳、楊江正、肖建軍、陳永真、陳國慶、林君衡、羅演廣、祝軍、胡立兵、胡紅兵、趙春華、郝吉虎、高志雲、徐建設、塗高坤、秦水龍、錢友根、梁紅、黃文波、韓建國、韓洪偉、靳薇、潘洪篙、魏成、魏莉華
本規范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1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適用本規范;以協議方式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他項權利,參照本規范執行。
2引用的標准和文件
下列標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規范中引用而構成本規范的條文。本規范頒布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使用本規范的各方應使用下列各標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01《城鎮土地估價規程》
國土資發〔2000〕303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
國土資發〔2001〕255號《全國土地分類 》
國土資發〔2004〕 232 號《工業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
3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7)《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中發〔2005〕3號)
(8)《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
(9)《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 〔2004〕28號
(10)《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1 號)
4總則
4.1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內涵
本規范所稱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4.2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
(2)誠實信用。
4.3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1)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2)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4)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准予續期的,可以採用協議方式;
(5)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4.4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組織管理
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實行集體決策。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成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負責協調解決出讓中的相關問題,集體確定有關事項。
4.5協議出讓價格爭議裁決
對於經營性基礎設施、礦業開采等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的用地,應當建立協議出讓價格爭議裁決機制。此類用地協議出讓過程中,意向用地者與出讓方在出讓價格方面有爭議難以達成一致,意向用地者認為出讓方提出的出讓價格明顯高於土地市場價格的,可提請出讓方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出讓價格爭議裁決。
4.6地方補充規定
地方可對本規范做出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並報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5供地環節的協議出讓
5.1供地環節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一般程序
(1)公開出讓信息,接受用地申請,確定供地方式;
(2)編制協議出讓方案;
(3)地價評估,確定底價;
(4)協議出讓方案、底價報批;
(5)協商,簽訂意向書;
(6)公示;
(7)簽訂出讓合同,公布出讓結果;
(8)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交付土地;
(9)辦理土地登記;
(10)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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