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糾紛被告
❶ 遺產繼承官司,被告不到庭,法院能輕易判決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原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精神,對於法定代理人和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同樣可以缺席判決。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如果遇到有一方當事人拒不到庭的情況,可以僅就到庭的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經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者答辯狀和證據,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實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做出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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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繼承糾紛案件原、被告地位如何列明
1、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原告,被請求對象是被告,其他人按照以下方法內確定。
容2、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第60條規定:「繼承訴訟開始後,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願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故此,如果起訴時原告只起訴了部分繼承人作被告,法院會追加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申請追加為原告。繼承人不願做原告又不願做被告的不能列為第三人,只能選擇放棄或做為被追加的原告。
❸ 為什麼因繼承遺產糾紛訴訟不在被告所在地
繼承遺產糾紛訴訟屬於專屬管轄,參考如下法條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❹ 在遺產繼承案件中,所有的繼承人都屬於原告,沒有被告嗎
不是的,列如A、B、C為繼承人,A,B產生糾紛,A起訴B,則A為原告,B為被告,C列為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28次會議討論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以法發[1992]22號發布)
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4)繼承糾紛被告擴展閱讀
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為了促進財產流轉,充分利用財產,不讓財產承受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國家對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作了一定的規制,表現在:
第一,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3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也即,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❺ 繼承糾紛,已經書寫放棄繼承聲明的人還要列為被告嗎
不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只要符合這四個要件法院就應當予以受理,告一人還是告數人,告與不告都是當事人的權利。
繼承訴訟開始後,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願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❻ 遺產繼承訴訟如何確定原告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0條:「繼承訴訟開始後,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願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故此,如果起訴時原告只起訴了部分繼承人作被告,法院應當追加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申請追加原告。 所以,繼承人不願做原告又不願做被告的不能列為第三人,只能選擇放棄或做為被追加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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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繼承糾紛如何確定被告
你的案子確實比較復雜。
復雜在你父親你父親去世後,他的財產沒有回進行析產,也就是沒有對他的遺產進行分答配,因此也就沒有進行遺產繼承。當然他的債務也就沒有分配。
現在發回重申,將你和你奶奶追加為被告,我理解為你們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權利繼承你父親的遺產,同時承擔他的個人負債。
遺產如何析產和繼承是個問題,你後母對這個房子是否有權繼承,要看房子是在什麼時候購置的,如果是你父親婚前財產,則她不能先分割財產,然後再繼承,她也就僅僅能和你奶奶和你三個人平均分配這個房子。
你姑姑對房子沒有繼承權,她主張的是9000元的債權,在你父親的遺產中扣除9000元包括這些年來正常的利息給你姑姑,其他的就和他沒有關系了。
你後母之所以能把案子從二審法院發回重審,一定是找了律師了。或者是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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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法律中的原告被告,遺產繼承被告是怎麼確定的
簡單說:您去告別人,您是原告,您告的人是被告。
在民事方面,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其權益,因而使訴訟成立的人是原告。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該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成為原告。刑事訴訟中的原告人稱為自訴人,相對於公訴人而言。公訴人是代表國家提起刑事訴訟的檢察人員,他們既處於原告人的地位,又負有法律監督任務。
被告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犯罪而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在民事案件中,被指明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並經法院通知其應訴的人;在行政訴訟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某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中,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及人員。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更換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被告,即通知符合條件的被告參加訴訟。如果被告不符合當事人條件,而原告又不同意更換,人民法院應該裁定駁回起訴。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此時被告即成為反訴的原告,本訴的原告即成為反訴的被告。
❾ 繼承案件,三個原告可以告一個被告嗎
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如果你們的母親沒有立下遺囑,則房產進行法定繼承,你們姐仨有權繼承你們母親的遺產。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遺產。
縱橫法律網 穆守義律師
❿ 按照法規,繼承糾紛被告如何處理
因遺產繼承引起的糾紛,往往不是當事人雙方的矛盾,而是直接關繫到所有法定繼承人的利益,情況比較復雜。為解決這一問題,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條規定:繼承訴訟開始後,如繼承人、受贈人中有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據此,如原告只起訴部分繼承人為被告的,法院會追加其他繼承人為共同原告。繼承人不願意做原告又不願意做被告的,不能列為第三人,只能選擇放棄或作為被追加的共同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