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糾紛
⑴ 承包土地糾紛
土地承包就分可以去當地法院訴訟。
⑵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主要有哪些
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主要是指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方與承包方發生的糾紛。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一節規定了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在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承包合同中,發包方和承包方還可以具體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一方違反了法定的義務或約定的義務,就會引起糾紛。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也明確規定了基於發包方的過錯而導致糾紛的情形。這些情形是: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2、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3、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4、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5、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6、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7、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8、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自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行以來,各地都發生了一些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很多,據一項對百起農村承包合同糾紛的調查顯示,主要原因有:一是在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前期由於缺乏經驗,盲目發包。主要表現為對土地的生產能力等缺少正確的認識和評估,承包基數過低。由於時過境遷,受物價上漲、技術投入、科學管理等方面因素的影響,收益與投入懸殊,經濟利益分配產生不平衡,發包方要求調整承包基數而引起糾紛;二是行政干預。例如行政決定要求發包方收回承包地,搞適度規模經營而引起的糾紛。再例如有些地方行政干預承包戶的經營自主權,對種植作物要求「一鄉一品,一縣一品」等;三是違背民主評議原則,以不正當手段進行發包和承包。個別村幹部利用職權,以誘騙、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甚至入暗股,自發自包,引起群眾不滿,釀成糾紛;四是「紅眼病」誘發農村承包合同糾紛。一些人「平均主義」、「大鍋飯」思想根深蒂固,不能正確對待承包人經過精心管理、辛勤勞動獲得的收益,對這部分通過勞動先富起來的人產生嫉妒心理,要求重新分配。有的發包方屈從這種壓力收回承包地而重新發包引起糾紛;五是雙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如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在購買化肥、農葯、種子等生產資料方面的服務義務,或者承包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繳納稅費的義務等;六是承包方對土地進行掠奪性經營或者改變土地用途引起糾紛。總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糾紛的原因不止這些,但這些糾紛影響了農村的穩定,影響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
⑶ 關於土地承包糾紛的問題
律師說衛星圖是間接證據,不具備效力,這是很扯淡的話。衛星圖對河流是否改道的證明力比所謂證人更加客觀真實。
⑷ 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糾紛
這里要搞清楚劉某對三畝承包地的關系,可否證明劉某已經退了其所承包的土地,如果不能,則是村社的過錯。你是通過發包還是流轉的方式取得的土地?如果是發包的關系,則無需退出土地,如若是流轉取得,在無法證明劉某已退土地情況下,則該土地歸劉某所有,你應向劉某交納流轉費用。具體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⑸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
要正確認定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訴訟主體,應根據農村承包經營合同的簽訂情況和實際承包經營情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確定訴訟主體。承包戶只有自然人一人的情況,簽訂承包經營合同的承包者即為訴訟主體。以戶為名義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戶內由二個以上自然人組成,「戶」即為訴訟主體,戶主為代表人,根據現實生產生活習慣,具體承包戶可以在「戶」的前面加上戶主的姓名;這種情況也可以把「戶」內的全體成員作為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列為主體。雖以個人名義簽訂承包經營合同,但是,實際經營是由家庭經營,或生產經營收益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也應認定「戶」為訴訟主體,戶主為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