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田協議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下稱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該規定旨在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的惡意搶注行為。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依據該條款主張在先商標被搶注時,應舉證證明被搶注的商標屬於其所有。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在先使用行為是證明被搶注的在先商標為其所有的方式之一,但在先使用並非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適用的必要條件。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即使未使用在先商標,但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在先商標屬於其所有,如公司設立協議、合夥協議、授權委託文件等,亦可以認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系搶注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標。 案情 被異議商標系第6735988號圖形商標(如圖),由河北省自然人鄭金鳳於2008年5月21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商品為第1類的肥料、農業肥料、植物肥料、肥料制劑、種植土、花盆用土、植物生長調節劑、海藻(肥料)、泥炭(肥料)、混合肥料。 在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期內,北京肥田肥業公司(下稱肥田公司)以被異議商標系代理人未經授權搶注被代理人商標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 2012年3月20日,商標局作出裁定,認為肥田公司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准注冊。2012年5月3日,肥田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其主要理由為:鄭金鳳曾為肥田公司員工,其與肥田公司原股東尹仲秋系夫妻關系,兩人合謀搶注肥田公司的在先商標,違反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為證明其主張,肥田公司提交了如下證據:鄭金鳳身份證、工牌、考勤表、發票、匯款憑證、合夥協議、散夥協議、證人證言;包裝、商標標牌印刷證明、肥田公司參加展會發票、使用的標牌及買賣合同、經銷協議、相關媒體報道等。 2013年10月28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第97535號裁定。該裁定認為:肥田公司提交的證據,尚無法表明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肥田公司在先使用了與被異議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故肥田公司關於被異議商標違反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十五條所指情形的復審理由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依據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准注冊。 另查,2008年3月2日,任金英、劉士川、薛秀海、尹仲秋、高福林約定各出資15萬元成立合夥企業肥田公司。2008年4月3日肥田公司成立。2008年11月1日各方簽訂散夥協議。2008年11月2日,劉順心代表肥田公司簽署了「工廠所有東西交接完畢核實無誤」的字條。 尹仲秋與鄭金鳳系夫妻關系,被異議商標由鄭金鳳提出注冊申請。 2010年5月11日,高福林、劉士川、劉順心、徐香玉、劉紀朋向商標局出具《證明》稱,肥田公司自成立以來在其生產經營的肥料上一直使用被異議商標圖形標識;被異議商標圖形標識由劉士川和尹仲秋設計完成,設計的目的是為在肥田公司即將上市的肥料上作為商標使用。鄭金鳳則主張,被異議商標圖形標識是尹仲秋與其共同設計完成。 肥田公司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第97535號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判決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肥田公司應當提交證據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已經在先使用了與被異議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但肥田公司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肥田公司已經在先使用了與被異議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故肥田公司關於被異議商標違反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維持第97535號裁定。肥田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該案焦點問題是肥田公司是否可以作為在先商標的權利人主張其商標被搶注。 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根據上述規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搶注的應當是歸屬於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標。若在先商標已經在他國獲准注冊,可以根據商標注冊認定歸屬情況。若在先商標並未注冊,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准》,可以依據以下因素予以判斷:合同或者授權文件中載明的被代理人的商標;當事人無約定,代理關系已經確定時,被代理人在其被代理商品上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當事人無約定,代理人在其所代理經銷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標,若因代理人自己的廣告宣傳等使用行為,足以導致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是表示被代理人的商品與他人商品相區別的標志,視為被代理人的商標;被代表人在先使用的商標;其他依法屬於被代表人的商標。需要注意的是,商標的歸屬不等同於商標標志本身的歸屬,商標的歸屬體現的是對商標在商品上進行使用的控制。對於商標歸屬的判斷,首先應當依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在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在先使用行為是作為判斷在先商標歸其所有的有利證據。通常而言,在先使用行為一般可以推定出商標歸其所有。在既無約定又無使用行為的情況下,則需要其他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在先使用並非判斷被搶注商標歸屬的必要條件。 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雖然不要求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在中國已經使用,但要求能夠證明該商標屬於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所有。該案被異議商標申請於2008年5月21日,晚於肥田公司的成立時間,但由於相關各方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事先進行磋商並達成一致意見,亦未對被異議商標的歸屬作出明確約定,即使肥田公司對被異議商標進行了使用,但在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不能當然確定其為被異議商標的在先權利人。商標評審委員會和原審法院認定肥田公司是否存在在先使用被異議商標行為的目的在於確定肥田公司對該商標是否享有在先權利,其認定事實和結論並無不當,對此予以維持。 基於上述理由,由於肥田公司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異議商標歸其所有,故二審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Ⅱ 提供種子不合同,農民損失慘重,請教!
補充:每畝的損失應該為在乙提供的正常種子的情況下每畝的平均產量,減去在這版種情況下每畝的權實際產量,然後再乘以乙的收購價格,這就是甲通過合同所能得到的利益損失。現在情況下的每畝的純收入,就應該直接算乙進行收購後支付給甲的價格,因為這是一個合同,取得的利益和受到的損失只能按照合同所能取得的和實際損失的來算,而不能用當地的平均水平來算。
1、甲的損失應當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就是甲購買假種子受到的財產損失,間接損失包括通過這個合同所能獲得的合理利潤損失以及甲為了減少損失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合理利潤損失為使用合格種子在正常情況下能夠取得的收入,減去甲在這種情況下取得的收入。甲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為了是作物更好的成長所支出的多餘費用,如化肥等,另外也包括為了收割多餘的玉米而額外支出的勞力費用。
2、合同是針對乙不收購玉米時約定的違約責任,而不是全部的違約責任。在玉米種植失敗後,乙已經履行了收購玉米的義務,因此不能依據此條款讓乙來承擔責任。甲可以以乙提供種子不合格來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自己受到的全部損失。
個人看法,僅供參考,如有其他問題,請補充提問。
Ⅲ 英國圈地運動究竟有多殘忍
英國的圈地行為有四種,其中圈劃牧場規模最大,被史學家稱為圈地運動。
一、地主是哪些人?
1、英國是封建制(不同於中國概念的封建制),中世紀,國王把地域分封給對國家有功的臣從,他們成為封建領主。領主再把領地分封屬員,形成小領主(庄園主)。貴族佔有土地最多,圈地主要是圈他們的地。
(註:歐洲的領主與領地居民都有權利和義務。居民納稅或交地租,領主承擔保護他們生命財產安全的責任。領地與領地之間的爭端引發戰斗,是貴族帶弟子參加戰斗。國家有難需要徵集兵源,是貴族及弟子帶馬匹和兵器出征。20世紀亦如此,電影《音樂之聲》和《魂斷藍橋》中,就是貴族參軍打仗,如要再一步徵集兵源,才輪到平民。貴族參軍保家衛國,連王子王孫都不能逃避)
2、農民擁有祖傳的「份田」(中世紀實行「敞田制」,內容之一是將土地公平分配,你得一塊肥田,搭一塊瘦田;得一塊近田,搭一塊遠田;得一塊乾地,搭一塊澇地。由於分配的田地劃成條狀,又叫條田)。「份田」在領主的領地內,不因領主分封而變更,領主也不得侵佔。因為份田是零碎的條田,不便耕作,通過數百年的土地置換買賣,有的農民擁有較多的條田,成為庄園主;有的農民條田不夠耕種,他們或去庄園主家做工,或租賃大地主的地耕種。
3、自由職業者與工匠擁有祖傳份田(條田),他們將份田出租。
以上的人均是擁有地權的地主,區別在於土地的多寡。在圈地運動中,他們有圈地者,也有被圈者。
4、農民及庄園主開墾領地內的荒地,原則上是領主的領地,由於開墾者投入勞力財力,開墾者自己享用墾地的果實。時代久了,漸漸含有私田的性質,但又沒有地契。這部分土地產權不明,容易產生沖突。
5、有能耐的農民租用較大片的土地,成為二地主。
6、佃農租賃地主的土地——他們或是擁有少量條田的農戶,或是農奴另外再租賃土地耕種(中世紀歐洲農奴不是中國概念的農奴,他們與主人之間是契約關系,雙方都有權利和義務)。
第5、第6種情況,農民的耕地雖沒產權,但有租賃權,可世世代代租賃下去。圈地必須廢除租賃關系,也容易引發沖突。
二、為什麼要圈地?
英國中世紀末期,隨著殖民擴張,海外貿易發展,毛紡製品需求量激增。養羊是產業鏈的上游,高峰時養羊剪毛的收益是其他農產品兩倍。利益的驅動,使得圈地越演越烈,形成規模化的運動——時間跨度從16世紀初到19世紀中期。
圈地在歐洲其他國家也發生過,如法國南方,圈地種葡萄釀酒。
三、圈地者與被圈者是哪些人?
被圈者是哪些人?
1、有土地權的貴族、農民、工匠、自由職業者,他們基本是「讓圈」——把地租賃給牧場主,極少有賣地的。因為行情見漲,圈地是個賣方市場,擁有土地者往往可以獲得有利於自己的租賃價格。
2、有土地租賃權的農民與小庄園主。
他們將喪失土地租賃權,通常是地主在契約期滿(多為一年的租約)前勸他們不再繼續租地,也有不講情面的地主勸說不通到期時斷然中止租賃契約。如果地主要收回租賃權,租賃者想繼續租賃的話,可以出跟牧場主一樣的價格保留租賃權。
由於租地耕種的農民絕大多數是弱勢方,他們很可能在圈地中喪失世代耕種的租賃土地。其出路:少部分人做牧場主的牧民;大部分人進工廠做工人;還有極少數人成為流民。
在整個圈地運動中,主要受損方是這些世代租賃土地的農民。
圈地者是哪些人?
1、世襲貴族、新貴族——英國宗教改革,國王沒收天主教會的產權地賜予對國家有貢獻的人士。他們本身就是大地主,自己圈自己的地:或把自己組織農奴耕種的地圈為草地,或協議中斷出租土地圈為草地。草地或由自己經營牧場,或出租給其他牧場主經營。在圈地的過程中,第三方可能在一開始就參與,也有後期介入的。
2、新生資產階級:有放棄傳統庄園經濟模式的新老貴族,有各行的資本家尤其是毛紡業資本家,有形成規模的牧場主。
3、因羊毛漲價收益頗豐的個體牧民,他們有餘資增加租賃土地圈作牧場養羊,這部分牧民有的成為大牧場主。
4、經營有方、頭腦靈活的農民,他們有餘資更有膽識增加租賃土地放棄耕種農作物而改為養羊。他們也有可能成為大牧場主。
說到這,我們基本可以判斷:圈地者與被圈者基本勢均力敵。這不等於就沒有弱勢方,弱勢方是佃農和農奴。佃農將喪失帶世襲性質的土地租賃權;農奴由於主人不再種植農作物只需少量牧民而與主人脫離依附關系。
四、圈地合不合法,有無矛盾沖突?
1、圈佔公共荒地
圈地是從公共荒地開始的,圈公共荒地自始至終是圈地的主項。
由於牧草對土壤的要求不高,有大量的公共荒地被圈。理論上講,公共荒地屬於領主,即使是領主圈公共荒地,也必須給受損方一定的補償——原因是公共荒地原先可以放養羊,你現在要圈養,擠壓了別人放牧的地盤。如果圈到了已經開墾並種植的荒地,圈地者必須與開墾耕種者協商,或置換一幅地,或予以補償。協商是一種合法的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絕大部分公共荒地圈為牧場,得到和平解決。
但是,也有極少圈地者以勢壓人通過協議,或出現補償不到位的情況,這就很容易引發矛盾沖突。解決矛盾的途徑:一是上訴法庭;二是直接採用暴力。
有的領主禁止圈佔荒地圍欄成個人牧場,仍然採取古老的敞田制——即公共荒地和收割後的農田敞開供領地的任何人放牧。
2、圈有產權者的土地
這完全是一種市場化的行為,價高者得,誰肯出較高價錢,誰將獲取土地租賃權,用於養羊放牧。這種情況引發的矛盾沖突極少。
3、圈出租土地
佃農與農奴過去享有近乎世襲的該幅土地的租賃權。地主或第三方若要圈,多數通過協商勸說佃農不再續簽租地,適當地給予一些補償。佃農的態度因人因地因時均有不同:有的見做工的收益高過種地,自願放棄;有的經不起勸說,勉強同意放棄;有的受圈地者強勢緊逼,被迫放棄;有的不管怎樣協商,橫豎不同意放棄租賃權。
後一種情況最容易引發暴力沖突,圈地者協商不成,單方面解除「約定俗成」的續約權利,倘若農民賴著繼續耕種,使用暴力將他們驅趕。當然也有不再享有續約權的農民暴力報復圈地者。
五、羊吃人的情況到底有多嚴重?
1、政府扮演何種角度?
不論哪種圈地,政府均未參與。圈地者不可藉助王權和官權圈地,政府也不會做圈地者的後盾。由於國家不支持,圈地者不可能打著為了「英國的發展」的旗號,圈地是個人行為,不是政府行為。
然而,政府有過不作為。議會曾一度廢除國王頒布的反圈地法而引發圈地熱潮,但國王基本上採取反圈地的政策,頒布法律限制、遏制、直至最後禁止圈地。
2、貴族扮演何種角色?
出於政治需要的宣傳與教育,中國人對貴族缺乏客觀的評價,認為貴族代表落後、保守、殘暴,甚至反動。英國貴族是早期民主的推動者——因與本篇關系不大,不贅述。我們看英國的歷史資料及文學作品,對貴族大體抱有好感。這是因為,貴族佔有道德的優勢,寬厚仁慈(指群體而不指個別)。因此,盡管有貴族參與圈地,絕大部分貴族都能以服人的方式解決圈地引發的糾紛。
3、英國的法律對圈地的制約如何?
英國在中世紀逐步建立起普通法與衡平法體系。1215年英國貴族與國王簽訂的《大憲章》,這成為英國漸進式民主法治的基石。國王、貴族都不可凌駕於法律之上。英國的司法獨立有較悠久的歷史,以權代法,以權干預司法的情況很少。圈與被圈,出租與租賃都是按契約進行。即使地主單方面不再續簽租地,也沒有違法。至於圈地引發的暴力,不論施暴者是圈地方還是被圈方,都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
4、野蠻圈地普遍嗎?
三百年前,一群米波爾庄園的農民來首都倫敦「上訪」,向國王遞交控訴信:
「這個有權有勢的約翰·波米爾用欺騙、暴力佔有您的苦難臣民——我們的牧場,這些土地是我們世代所擁有的(基本上是租地,產權屬米波爾)。他把這些牧場和其它土地用籬笆圍上,作為自己所有。
「後來,這個約翰·米波爾又強行奪取了我們的住宅、田地、傢具和果園。有些房屋被訴毀,有些甚至被他派人放火燒掉,我們被強行驅逐出來。如果有誰不願意,波米爾就率領打手包圍他的家。這些人手持刀劍、木棒,氣勢洶洶,兇猛地打破他家的大門,毫不顧忌他的妻子兒女的號哭。約翰·波米爾為了圈佔我們的土地,不惜將我們投入監獄、毒打、致殘,甚至殺害,我們現在連生命都難保全。」
這是中國書籍和報刊反復引用的歷史資料,結果怎樣,均沒有提起。也沒明確的時間地點。
5、如何應對農民起義與流民犯罪?
由於圈地運動,1536和1537年,林肯郡和約克郡先後爆發農民起義。1549年又爆發凱德起義。
為何要暴動?農民不願離開耕種的土地,以暴力的形式反抗中止續約。一旦形成規模,可稱為農民起義。起義是一個帶光環的詞彙,因篇幅關系,在此不討論。
無情鎮壓不是辦法,政府採取打壓圈地的政策,先是出台反圈地法,後出台限一年內將所圈牧場復耕、耕者續租的法律。這項法律未得到較好的實施,原因有四:毛紡織利益集團的代言人在議會反對此法;圈地受益方消極執行;已經在城市安家落戶的前佃農不願續租耕種;在當地做工的前佃戶發現收入高於耕種而不願棄工務農。從總體上講,法律在相當程度上抑制了圈地。此後反反復復,直到政府出台禁止圈地法。
相對英國的土地資源,英國的人口本來就不多。加上海外擴張,殖民地需要大量移民以及英國漸成世界工廠、世界經濟中心的現實,從理論上講,失地農民絲毫不必擔心就業——各行各業都急需人力,你如果想去倫敦安家,在貧民區建一個窩,找一份工作,全家就是倫敦某教區的人(沒有戶籍限制)。
那麼,失地農民中哪些人成了流民?
主要是好吃懶做的農民。他們原先與領主有很強的依附關系,我活得不如人家,領主不會看著我全家眼睜睜餓死凍死吧?我家受災受難,領主有義務幫助;我沒老婆,領主也得想辦法找一個醜女讓我湊合。這種人原先在庄園懶散慣了,適應不了工廠的嚴明紀律和高強度勞動,寧可四處打流。另外還有少數一時還沒找到適合於自己的工作,在流浪中尋找機會或觀望。
(真是吊詭,獲得自由身份的農奴絕大多數不願脫離依附關系。在俄國,激烈反對廢除農奴制的人,恰恰是被解放或即將解放的農奴)
流民乞討、偷搶,打家劫舍甚至殺人,數量多了還會引發小規模暴亂。
政府出台懲治流民法,規定在一定時間內(通常為一個月)沒有找到工作而流浪者,一經告發或抓獲,就要受到懲處。懲處不是解決問題的有效方案,於是政府出台(1601年)濟貧法,規定各地教區開征濟貧稅,只要在教區居住一定年限並曾從事勞動的失業者,可領取救濟金。
政府採取限制圈地政策與濟民法律,雖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但是杜絕了農民(包括流民)起義。
6、羊吃人究竟有多厲害?
根據以上事實,圈地運動不像某些國家宣揚的那麼恐怖。
羊吃人是誰說的,英國作家托馬斯·莫爾在《烏托邦》一書中寫道:「綿羊本來是很馴服的,所欲無多,現在它們卻變得很貪婪和兇狠,甚至要把人吃掉,它們要踏平我們的田野、住宅和城市。」
書的全名叫《關於最完美的國家制度和烏托邦新島的既有益又有趣的金書》。作者是空想社會主義思想家,脫離社會現狀空談平等均產。莫爾認為自古到今,全球沒有理想社會。在他眼裡,圈地運動一無是處,罪惡滔天,羊要吃人。
圈地運動規模有多大,持續時間有多長?
以圈牧場為核心內容的圈地行為,從15世紀70年代至19世紀70年代,時間跨度為400年,英國約6成的農地被圈為養羊牧場,其中被圈的農地,公共荒地約佔7成,原有農耕地只佔3成。平均下來:每年約有0.15%的農地(包括公共荒地)被圈為牧場;每年約有0.045%的農耕地被圈為牧場。
不算不知道,一算嚇一跳,教科書上的「圈地熱潮」、「圈地狂潮」、乃至「圈地運動」實有誇大熱度、規模與速度之嫌。當然,有的地區圈地較多,熱度較高,但從全國范圍來講,圈地基本是和平的、平緩的、有條不紊,甚至是冷冷清清的。
法律框架下的圈地,能混亂和殘酷到哪去?我們從自律這個角度講,相當數量的貴族對圈地是持排斥態度的,他們是保守勢力的中堅,堅持古老的自給型的庄園經濟。受利益驅動,有些貴族動心,嘗試圈地(主要是圈公共荒地),遭到領地居民的反對,貴族要麼收迴圈地打算,要麼繼續觀望,最後即使圈地,也是建立在各方自願的基礎上。還有一些庄園,佃農自願棄租,到收入高於耕種的工廠做工。既然如此,貴族圈地也就理所當然了。
Ⅳ 肥田的小說哪部最好看
錦衣衛也好看(??ω??)??
Ⅳ 大面積改良流轉農田,國家有補貼嗎比如在土地里拉沙,進衍鹽鹼改良
大面積改良流轉農田,國家沒有補貼。
2015年國家農業補貼匯總如下:
1.種糧直補政策
2015年,中央財政繼續實行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安排補貼資金140.5億元,資金原則上要求發放給從事糧食生產的農民,具體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農資綜合補貼政策
2015年,中央財政繼續實行種糧農民農資綜合補貼,補貼資金按照動態調整制度,根據化肥、柴油等農資價格變動,遵循「價補統籌、動態調整、只增不減」的原則及時安排和增加補貼資金,合理彌補種糧農民增加的農業生產資料成本。2014年10月份,中央財政已向各省(區、市)預撥2015年種農資綜合補貼資金1071億元。
3.良種補貼政策
2015年中央財政安排農作物良種補貼資金203.5億元,對水稻、小麥、玉米、棉花、東北和內蒙古的大豆、長江流域10個省(市)和河南信陽、陝西漢中和安康地區的冬油菜、藏區青稞實行全覆蓋,並對馬鈴薯和花生在主產區開展補貼試點。小麥、玉米、大豆、油菜、青稞每畝補貼10元。其中,新疆地區的小麥良種補貼15元;水稻、棉花每畝補貼15元;馬鈴薯一、二級種薯每畝補貼100元;花生良種繁育每畝補貼50元、大田生產每畝補貼10元。水稻、玉米、油菜補貼採取現金直接補貼方式,小麥、大豆、棉花可採取現金直接補貼或差價購種補貼方式,具體由各省(區、市)按照簡單便民的原則自行確定。
4.農機購置補貼政策
2015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在全國所有農牧業縣(場)范圍內實施,補貼對象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補貼機具種類為11大類43個小類137個品目。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原則上在省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准,不允許對省內外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實行差別對待。一般機具的中央財政資金單機補貼額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乾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2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式控制設備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25萬元;大型甘蔗收獲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40萬元;大型棉花採摘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60萬元。
納入《全國農機深松整地作業實施規劃》的省份可結合實際,在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安排補助資金(不超過補貼資金總量的15%)用於在適宜地區實行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助。鼓勵有條件的農機大戶、農機合作社等農機服務組織承擔作業補助任務,開展跨區深松整地作業等社會化服務。
5.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政策
2015年在河北、山西、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陝西、甘肅、新疆、寧波、青島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農機購置補貼相銜接,同步實施。報廢機具種類是已在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登記,並達到報廢標准或超過報廢年限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標准按報廢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機型和類別確定,拖拉機根據馬力段的不同補貼額從500元到1.1萬元不等,聯合收割機根據喂入量(或收割行數)的不同分為3000元到1.8萬元不等。
6.新增補貼向糧食等重要農產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主產區傾斜政策
2015年適時調整完善補貼政策,安排支持糧食適度規模經營資金共234億元,用於支持糧食適度規模經營,重點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傾斜。
7.小麥、水稻最低收購價政策
為保護農民利益,防止「谷賤傷農」,2015年國家繼續在糧食主產區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小麥(三等)最低收購價格每50公斤118元,早秈稻(三等,下同)、中晚秈稻和粳稻最低收購價格分別為每50公斤135元、138元和155元,保持2014年水平不變。
8.產糧(油)大縣獎勵政策
為改善和增強產糧大縣財力狀況,調動地方政府重農抓糧的積極性,2005年中央財政出台了產糧大縣獎勵政策。2014年,中央財政安排產糧(油)大縣獎勵資金351億元,具體獎勵辦法是依據近年全國各縣級行政單位糧食生產情況,測算獎勵到縣。對常規產糧大縣,主要依據2006-2010年五年平均糧食產量大於4億斤,且商品量(扣除口糧、飼料糧、種子用糧測算)大於1000萬斤來確定;對雖未達到上述標准,但在主產區產量或商品量列前15位,非主產區列前5位的縣也可納入獎勵;上述兩項標准外,每個省份還可以確定1個生產潛力大、對地區糧食安全貢獻突出的縣納入獎勵范圍。在常規產糧大縣獎勵基礎上,中央財政對2006-2010年五年平均糧食產量或商品量分別列全國前100名的產糧大縣,作為超級產糧大縣給予重點獎勵。獎勵資金繼續採用因素法分配,糧食商品量、產量和播種面積權重分別為60%、20%、20%,常規產糧大縣獎勵資金與省級財力狀況掛鉤,不同地區採用不同的獎勵系數,產糧大縣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測算分配到縣,常規產糧大縣獎勵標准為500-8000萬元,獎勵資金作為一般性轉移支付,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使用,超級產糧大縣獎勵資金用於扶持糧食生產和產業發展。在獎勵產糧大縣的同時,中央財政對13個糧食主產區的前5位超級產糧大省給予重點獎勵,其餘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資金由省級財政用於支持本省糧食生產和產業發展。
產油大縣獎勵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點品種、獎勵重點縣(市)」的原則確定,中央財政根據2008-2010年分省分品種油料(含油料作物、大豆、棉籽、油茶籽)產量及折油脂比率,測算各省(區、市)三年平均油脂產量,作為獎勵因素;油菜籽增加獎勵系數20%,大豆已納入產糧大縣獎勵的繼續予以獎勵;入圍縣享受獎勵資金不得低於100萬元,獎勵資金全部用於扶持油料生產和產業發展。2015年,中央財政繼續加大產糧(油)大縣獎勵力度。
9.生豬大縣獎勵政策
為調動地方政府發展生豬養殖積極性,2014年中央財政安排獎勵資金35億元,專項用於發展生豬生產,具體包括規模化生豬養殖戶(場)圈舍改造、良種引進、糞污處理的支出,以及保險保費補助、貸款貼息、防疫服務費用支出等。獎勵資金按照「引導生產、多調多獎、直撥到縣、專項使用」的原則,依據生豬調出量、出欄量和存欄量權重分別為50%、25%、25%進行測算。2015年中央財政繼續實施生豬調出大縣獎勵。
10.農產品目標價格政策
2014年,為探索推進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與政府補貼脫鉤的改革,逐步建立農產品目標價格制度,切實保證農民收益,國家啟動了東北和內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標價格改革試點,積極探索糧食、生豬等農產品目標價格保險試點,開展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營銷貸款試點。2015年國家繼續實施並不斷完善相關政策,新疆棉花目標價格水平為每噸19100元。
11.農業防災減災穩產增產關鍵技術補助政策
2014年中央財政安排農業防災減災穩產增產關鍵技術補助資金,在主產省實現了小麥「一噴三防」全覆蓋,在西北實施地膜覆蓋等旱作農業技術補助,在東北秋糧和南方水稻實行綜合施肥促早熟補助,對南方台風和洪澇災害安排了恢復農業生產補助,大力推廣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對於預防區域性自然災害、及時挽回災害損失發揮了重要作用。2014年建立了地方先救災中央後補助的救災機制,2015年中央財政繼續按照這個機制引導地方主動救災。
12.深入推進糧棉油糖高產創建和糧食綠色增產模式攻關支持政策
2015年中央財政繼續安排20億元專項資金支持開展糧棉油糖高產創建和糧食綠色增產模式攻關。在建設好高產創建萬畝示範片的基礎上,突出抓好5個市(地)、50個縣(市、區)、500個鄉(鎮)高產創建整建制推進試點。同時,在60個縣開展糧食綠色增產模式攻關試點。為提升創建水平、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補助標准、不同作物間的示範片數量和承擔試點任務的市縣進行適當調整。嚴格實行項目輪換制,對連續3年承擔高產創建任務的示範片,要變更實施地點。鼓勵開展不同層次的高產創建,探索在不同地力水平、不同生產條件、不同單產水平地塊,同步開展高產創建和綠色增產模式攻關,原則上中低產田高產創建示範片數量占總數的1/3左右。通過項目實施,試點試驗、集成推廣一批區域性、標准化高產高效技術模式,帶動實現低產變中產、中產變高產、高產可持續,進一步提升我國糧棉油糖綜合生產能力。
13.菜果茶標准化創建支持政策
2015年繼續開展園藝作物標准園創建,在蔬菜、水果、茶葉專業村實施集中連片推進,實現由「園」到「區」的拓展。特別是要把標准園創建和老果茶園改造有機結合,與農業綜合開發、植保專業化統防統治、測土配方施肥等項目實施緊密結合,打造一批規模化種植、標准化生產、商品化處理、品牌化銷售和產業化經營的高標准、高水平的蔬菜、水果、茶葉標准園和標准化示範區。
為實現蔬菜周年均衡供應,重點抓好「三提高」:一是提高蔬菜生產能力,繼續抓好北方城市設施蔬菜生產,積極爭取擴大試點規模,提供可復制的技術模式,提高資源利用率及北方冬春蔬菜自給能力;二是提高蔬菜生產科技水平,加快推廣一批高產、優質、多抗的蔬菜新品種,重點選育推廣適合設施栽培的茄果類新品種,蔬菜標准園創建以集成示範推廣區域性、標准化的栽培技術為重點,提高蔬菜生產的科技水平;三是提高蔬菜生產的組織化水平。2015年,在菜果茶標准化創建項目的資金安排上,加大對種植大戶、專業化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發展標准化生產的支持力度,推進蔬菜生產的標准化、規模化、產業化。
14.測土配方施肥補助政策
2015年,中央財政繼續投入資金7億元,深入推進測土配方施肥,免費為1.9億農戶提供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服務,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15億畝以上。在項目實施上因地制宜統籌安排取土化驗、田間試驗,不斷完善糧食作物科學施肥技術體系,擴大經濟園藝作物測土配方施肥實施范圍,逐步建立經濟園藝作物科學施肥技術體系。加大農企合作力度,推動配方肥進村入戶到田,探索種糧大戶、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配方肥使用補貼試點,支持專業化、社會化配方施肥服務組織發展,應用信息化手段開展施肥技術服務。
15.化肥、農葯零增長支持政策
為支持使用高效肥和低殘留農葯,從2014年開始,中央財政安排高效緩釋肥集成模式示範項目資金300萬元,在黑龍江省、吉林省、河南、甘肅省和山東5個省重點推廣玉米種肥同播一次性施用高效緩釋肥料技術模式和地膜春玉米覆蓋栽培底施高效緩釋肥料技術模式。從2011年開始,國家啟動了低毒生物農葯示範補貼試點,2015年財政專項安排996萬元,繼續在北京等17個省(市)的42個蔬菜、水果、茶葉等園藝作物生產大縣開展低毒生物農葯示範補助試點,補助農民因採用低毒生物農葯而增加的用葯支出,鼓勵和帶動低毒生物農葯的推廣應用。
16.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補助政策
從2014年起,「土壤有機質提升項目」改為「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項目」。2015年中央財政安排8億元資金,鼓勵和支持種糧大戶、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及農民還田秸稈,加強綠肥種植,增施有機肥,改良土壤,培肥地力,促進有機肥資源轉化利用,改善農村生態環境,提升耕地質量。一是全面推廣秸稈還田綜合技術。在南方稻作區,主要解決早稻秸稈還田影響晚稻插秧搶種的問題。在華北地區,主要解決玉米秸稈量大,機械粉碎還田後影響下茬作物生長、農民又將粉碎的秸稈摟到地頭焚燒的問題。根據不同區域特點,推廣應用不同秸稈還田技術模式。二是加大地力培肥綜合配套技術應用力度。集成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種植肥田作物、施用土壤調理劑等地力培肥綜合配套技術,在開展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試點工作和建設高標准農田面積大、補充耕地數量多的省份大力推廣應用。三是加強綠肥種植示範區建設。主要在冬閑田、秋閑田較多,種植綠肥不影響糧食和主要經濟作物發展的地區,設立綠肥種植示範區,帶動當地農民恢復綠肥種植,培肥地力,改良土壤。
2015年,在東北四省區開展黑土地保護試點工作,選取試點縣,綜合集成技術模式,加大投入,創新機制,著力改善黑土設施條件,全面提升黑土地質量,促進糧食和農業持續穩定發展。
17.設施農用地支持政策
為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2014年,國家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進一步完善了現行的設施農用地政策。一是將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納入「設施農用地」管理。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晾曬場、糧食烘乾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設施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二是細化了設施農用地管理的要求。生產設施、附屬設施、配套設施用地佔用耕地的,不需要補充耕地,鼓勵採取耕作層剝離等技術措施保護耕地,簽訂土地復墾協議,替代在實踐中很難做到的「佔一補一」要求。平原地區規模化糧食生產配套設施建設,選址確實難以避開基本農田的,允許經論證後佔用基本農田,並按質保量補劃。鼓勵地方政府統一建設公用設施,提高農用設施利用效率,集約節約用地。增加非農建設佔用設施農用地時,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落實耕地佔補平衡義務。國有農場的農業設施建設與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農業部門及有關部門根據文件精神,另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三是將設施農用地管理制度由「審核制」改為「備案制」。按照國務院清理行政審批的整體要求,將設施農用地管理由審核制改為備案制,在簡化設施農用地審批程序的同時,要求鄉鎮、縣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農業部門依據職責依法加強監督管理,並將設施農用地管理情況納入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落實共同監管責任。
18.推進現代種業發展支持政策
2015年,國家繼續推進種業體制改革,強化種業政策支持,促進現代種業發展。一是實施中央財政對國家制種大縣(含海南南繁科研育種大縣)獎勵政策,採取擇優滾動支持的方式加大獎補力度,將主要糧食作物制種保險納入財政保費補貼目錄,支持制種產業發展。二是繼續開展新品種展示示範,在國家糧棉油主產區140個大縣建立新品種展示示範點,開展現場觀摩活動和技術培訓,為農民選擇優良品種、選用先進栽培技術提供指導和服務。三是繼續組織開展打擊侵犯品種權和制售假劣種子行為專項行動,保護農民和品種權人利益。四是發布種子供需和價格信息,落實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備任務5000萬公斤,幫助受災地區生產自救,確保農業生產用種安全。五是推進國家玉米、大豆良種重大科研攻關,實施品種審定綠色通道,組織第三次種質資源全國普查,盡快培育和推廣突破性品種。六是推動科研資源、人才向企業流動。在中國農業科學院和中國農業大學等科研機構開展種業成果權益比例改革試點,推動成果賦權和公開交易轉化,激發科技人員創新活力。鼓勵事業單位種業骨幹科技人員到優勢種子企業開展技術服務。
19.農產品追溯體系建設支持政策
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近年來國家不斷加快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構建農產品生產、收購、貯藏、運輸等各個節點信息的互聯互通,實現農產品從生產源頭到產品上市前的全程質量追溯。2015年及今後一段時期,將重點加快制定質量追溯制度、管理規范和技術標准,推動國家追溯信息平台建設,進一步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體系。同時,加大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投入,不斷完善基層可追溯體系運行所需的裝備條件,強化基層信息採集、監督抽查、檢驗檢測、執法監管、宣傳培訓等能力建設。按照先試點再全面推進的原則,對「三品一標」獲證主體及產品先行試點,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實現覆蓋我國主要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可追溯管理目標。
20.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創建支持政策
2014年,國家啟動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創建活動,按照落實屬地責任、加強全程監管、強化能力提升、推進社會共治的原則,把創建活動重點集中於「菜籃子」產品主產縣。從2015年開始,中央財政安排8000萬元財政補助資金,支持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創建活動,補助資金重點用於制度創設、模式總結探索、人員培訓等。
21.畜牧良種補貼政策
從2005年開始,國家實施畜牧良種補貼政策。2014年投入畜牧良種補貼資金12億元,主要用於對項目省養殖場(戶)購買優質種豬(牛)精液或者種公羊、氂牛種公牛給予價格補貼。生豬良種補貼標准為每頭能繁母豬40元;奶牛良種補貼標准為荷斯坦牛、娟姍牛、奶水牛每頭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種每頭能繁母牛20元;肉牛良種補貼標准為每頭能繁母牛10元;羊良種補貼標准為每隻種公羊800元;氂牛種公牛補貼標准為每頭種公牛2000元。2015年國家繼續實施畜牧良種補貼政策,並探索開展優質荷斯坦種用胚胎引進補貼試點,每枚補貼標准5000元。
22.畜牧標准化規模養殖支持政策
2014年,中央財政共投入資金38億元支持發展畜禽標准化規模養殖。其中,中央財政安排25億元支持生豬標准化規模養殖小區(場)建設,安排10億元支持奶牛標准化規模養殖小區(場)建設,安排3億元支持內蒙古、四川、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肉牛肉羊標准化規模養殖場(小區)建設。支持資金主要用於養殖場(小區)水電路改造、糞污處理、防疫、擠奶、質量檢測等配套設施建設等。2015年國家繼續支持畜禽標准化規模養殖,但因政策資金調整優化等原因,暫停支持生豬標准化規模養殖場(小區)建設一年。
23.動物防疫補貼政策
我國動物防疫補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5個方面:一是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疫苗補助政策,國家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小反芻獸疫等動物疫病實行強制免疫政策;強制免疫疫苗由省級政府組織招標采購;疫苗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按比例分擔,養殖場(戶)無需支付強制免疫疫苗費用。二是畜禽疫病撲殺補助政策,國家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小反芻獸疫發病動物及同群動物和布病、結核病陽性奶牛實施強制撲殺。國家對因上述疫病撲殺畜禽給養殖者造成的損失予以補助,強制撲殺補助經費由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養殖場(戶)按比例承擔。三是基層動物防疫工作補助政策,補助經費主要用於對村級防疫員承擔的為畜禽實施強制免疫等基層動物防疫工作的勞務補助。2015年中央財政繼續安排7.8億元補助經費。四是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政策,國家對年出欄生豬50頭以上,對養殖環節病死豬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豬規模化養殖場(小區),給予每頭80元的無害化處理費用補助,補助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2015年,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范圍由規模養殖場(區)擴大到生豬散養戶。五是生豬定點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補貼政策。國家對屠宰環節病害豬損失和無害化處理費用予以補貼,病害豬損失財政補貼標准為每頭800元,無害化處理費用財政補貼標准為每頭80元,補助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
30.農產品產地初加工支持政策
2015年,中央財政繼續安排6億元轉移支付資金,採取「先建後補」方式,按照不超過單個設施平均建設造價30%的標准實行全國統一定額補助,扶持農戶和農民合作社建設馬鈴薯貯藏窖、果蔬貯藏庫和烘乾房等三大類18種規格的農產品產地初加工設施。實施區域為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福建、河南、湖南、四川、雲南、陝西、甘肅、寧夏、新疆等13個省(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31.農村沼氣建設政策
2015年,重點發展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目標、以綜合利用為手段的規模化沼氣。規模化生物天然氣工程建在原料規模化收集有保障、天然氣氣源短缺、用戶需求量大的地區,主要用於接入市政燃氣管網、提供車用生物天然氣、給周邊工商業用戶供氣,優先安排日產生物天然氣1萬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沼氣工程。大型沼氣工程主要與畜牧業規模化養殖相配套,在養殖業發達和養殖污染嚴重的地區以畜禽糞便為原料建設,主要用於養殖場自用和發電上網。中小型集中供氣沼氣工程建在人口集中、原料豐富的地區,主要用於為村組居民和新農村集中供氣,促進美麗鄉村建設。鼓勵沼氣專業運營機構進入農村沼氣建設領域,優先支持PPP(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強化科技支撐作用,鼓勵提高產氣率和節能增效等新技術、新裝備、新成果的推廣應用。
32.開展農業資源休養生息試點政策
一是開展農產品產地土壤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推動全國農產品產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普查與分級管理,設置農產品產地土壤重金屬監測國控點,開展動態監測預警,建立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的長效機制。在我國南方6省區啟動水稻產區稻米重金屬污染狀況一對一協同監測,以南方酸性水稻土產區為重點區域,開展農產品產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治理修復示範,對中輕度污染耕地實行邊生產、邊修復,在重污染區域,開展禁止生產區劃分試點,同時對試點示範農戶進行合理補償。開展湖南重金屬污染耕地及農作物種植結構調整試點工作。二是開展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建立完善全國農業面源污染國控監測網路,加強太湖、洱海、巢湖和三峽庫區等重點流域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示範區建設,在農業面源污染嚴重或對環境敏感的湖泊、流域,力爭實施一批綜合治理工程。在養殖、地膜、秸稈等污染問題突出區域,實施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治理、水產健康養殖、全生物可降解膜示範、農田殘膜回收與再生、秸稈綜合利用示範等。三是積極探索農業生態補償機制構建。進一步加強在重點流域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生態補償試點工作,對採用化肥農葯減施、農葯殘留降解等環境友好型技術和應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葯和生物農葯的農戶進行補貼,鼓勵農戶採用清潔生產方式,從源頭上控制農業面源污染的發生。
Ⅵ 請問人丁不達是成語嗎
人丁不達不是成語。人丁不達表示人口不夠不達標的意思。單字解釋如下:
一、人: rén
1、能製造工具並使用工具進行勞動的高等動物:男~。女~。~們。~類。
2、每人;一般人:~手一冊。~所共知。
3、指成年人:長大成~。
4、指某種人:工~。軍~。主~。介紹~。
5、別人:~雲亦雲。待~誠懇。
6、指人的品質、性格或名譽:丟~。這個同志~很好。他~老實。
7、指人的身體或意識:這兩天~不大舒服。送到醫院~已經昏迷過去了。
8、指人手、 人才:~浮於事。我們這里正缺~。
9、(Rén)姓。
二、丁:dīng zhēng
[ dīng ]
1.天乾的第四位。現常用來表示順序的第四。
2.人口:人~。~ 口。
3.指成年男子或從事某種勞動的人:壯~。園~。
4.遭遇;碰到:~憂。
5.蔬菜、肉類等 切成的小方塊:肉~。黃瓜~。
[ zhēng ]
〔丁丁〕擬聲詞。伐木聲。
三、不 bù
1.用在動詞、形容詞和其他副詞前面表示否定:~去。~能。~多。~經濟。~ 一定。~很好。
2.加在名詞或名詞性詞素前面,構成形容詞:~法。~規則。
3.單用,做否定性的回答(答話的意思跟問題相反):他知道嗎?——~,他不知道。
4.用在句末表示疑問,跟反復問句的作用相等:他現在身體好~?
5.用在動補結構中間,表示不可能達到某種結果:拿~動。做~好。裝~下。看~出。
6.「不」字的前後疊用相同的詞,表示不在乎或不相干(常在前邊加「什麼」):什麼累~累的,有工作就得做。什麼錢~錢的,你喜歡就拿去。
7.跟「就」搭用,表示選擇:晚上他~是看書,就是寫文章。
8.a)在去聲字前面,「不」字讀陽平聲,如「~會」、「~是」。b)動詞「有」的否定式是「沒有」,
不是「不有」。
四、達
1.通;到。例 :四通八~。抵~。
2.對事理認識得透徹:通~事理。
3.達到;實現:目的已~。~成協議。
4.告知;表達:轉~。傳~。
5.指得到顯要的地位:顯~。
(6)肥田協議擴展閱讀
人的字形演變
人組詞:人群、生人、忙人、古人
1、人群:[ rén qún ]
釋義:成群的人:他在~里擠來擠去。
出處:周立波 《暴風驟雨》第一部十六:「光脊樑的男子,光腚的小嘎,
光腳丫子的老娘們……呼拉呼拉地涌到公路上,匯成一股洶涌的人群的巨流。」
2、生人: [ shēng rén ]
釋義:(人)出生;不認識的人。
出處:葉聖陶 《春光不是她的了》:「這本來是分內的獲得,正同凡生人總能吸到空氣一樣,又有什麼可喜呢!」
3、忙人[ máng rén ]
釋義:忙於做各種事情的人;工作繁忙的人。
出處:周而復 《上海的早晨》第三部十五:「這怎麼好啊!你們都是忙人,還來幫我們搬家。」
4、古人[ gǔ rén ]
釋義:早期智人,介於猿人和 新人之間的人類,為人類發展的第三階段;泛指古代的人。
出處:魯迅 《熱風·望勿「糾正」》:「 汪原放 君已經成了古人了。」
Ⅶ 求非天夜翔的《鷹奴》特典番外 謝謝 [email protected]
已發,不過你說的特典番外是尾聲么?晉江上面也米有看到特墊番外……
Ⅷ 如何認定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標權利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下稱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該規定旨在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的惡意搶注行為。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依據該條款主張在先商標被搶注時,應舉證證明被搶注的商標屬於其所有。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在先使用行為是證明被搶注的在先商標為其所有的方式之一,但在先使用並非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適用的必要條件。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即使未使用在先商標,但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在先商標屬於其所有,如公司設立協議、合夥協議、授權委託文件等,亦可以認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系搶注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標。案情被異議商標系第6735988號圖形商標(如圖),由河北省自然人鄭金鳳於2008年5月21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商品為第1類的肥料、農業肥料、植物肥料、肥料制劑、種植土、花盆用土、植物生長調節劑、海藻(肥料)、泥炭(肥料)、混合肥料。在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期內,北京肥田肥業公司(下稱肥田公司)以被異議商標系代理人未經授權搶注被代理人商標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2012年3月20日,商標局作出裁定,認為肥田公司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准注冊。2012年5月3日,肥田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其主要理由為:鄭金鳳曾為肥田公司員工,其與肥田公司原股東尹仲秋系夫妻關系,兩人合謀搶注肥田公司的在先商標,違反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為證明其主張,肥田公司提交了如下證據:鄭金鳳身份證、工牌、考勤表、發票、匯款憑證、合夥協議、散夥協議、證人證言;包裝、商標標牌印刷證明、肥田公司參加展會發票、使用的標牌及買賣合同、經銷協議、相關媒體報道等。2013年10月28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第97535號裁定。該裁定認為:肥田公司提交的證據,尚無法表明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肥田公司在先使用了與被異議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故肥田公司關於被異議商標違反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十五條所指情形的復審理由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依據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准注冊。另查,2008年3月2日,任金英、劉士川、薛秀海、尹仲秋、高福林約定各出資15萬元成立合夥企業肥田公司。2008年4月3日肥田公司成立。2008年11月1日各方簽訂散夥協議。2008年11月2日,劉順心代表肥田公司簽署了「工廠所有東西交接完畢核實無誤」的字條。尹仲秋與鄭金鳳系夫妻關系,被異議商標由鄭金鳳提出注冊申請。2010年5月11日,高福林、劉士川、劉順心、徐香玉、劉紀朋向商標局出具《證明》稱,肥田公司自成立以來在其生產經營的肥料上一直使用被異議商標圖形標識;被異議商標圖形標識由劉士川和尹仲秋設計完成,設計的目的是為在肥田公司即將上市的肥料上作為商標使用。鄭金鳳則主張,被異議商標圖形標識是尹仲秋與其共同設計完成。肥田公司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第97535號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判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肥田公司應當提交證據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已經在先使用了與被異議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但肥田公司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肥田公司已經在先使用了與被異議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故肥田公司關於被異議商標違反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維持第97535號裁定。肥田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評析該案焦點問題是肥田公司是否可以作為在先商標的權利人主張其商標被搶注。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根據上述規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搶注的應當是歸屬於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標。若在先商標已經在他國獲准注冊,可以根據商標注冊認定歸屬情況。若在先商標並未注冊,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准》,可以依據以下因素予以判斷:合同或者授權文件中載明的被代理人的商標;當事人無約定,代理關系已經確定時,被代理人在其被代理商品上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當事人無約定,代理人在其所代理經銷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標,若因代理人自己的廣告宣傳等使用行為,足以導致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是表示被代理人的商品與他人商品相區別的標志,視為被代理人的商標;被代表人在先使用的商標;其他依法屬於被代表人的商標。需要注意的是,商標的歸屬不等同於商標標志本身的歸屬,商標的歸屬體現的是對商標在商品上進行使用的控制。對於商標歸屬的判斷,首先應當依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在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在先使用行為是作為判斷在先商標歸其所有的有利證據。通常而言,在先使用行為一般可以推定出商標歸其所有。在既無約定又無使用行為的情況下,則需要其他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在先使用並非判斷被搶注商標歸屬的必要條件。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雖然不要求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在中國已經使用,但要求能夠證明該商標屬於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所有。該案被異議商標申請於2008年5月21日,晚於肥田公司的成立時間,但由於相關各方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事先進行磋商並達成一致意見,亦未對被異議商標的歸屬作出明確約定,即使肥田公司對被異議商標進行了使用,但在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不能當然確定其為被異議商標的在先權利人。商標評審委員會和原審法院認定肥田公司是否存在在先使用被異議商標行為的目的在於確定肥田公司對該商標是否享有在先權利,其認定事實和結論並無不當,對此予以維持。基於上述理由,由於肥田公司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異議商標歸其所有,故二審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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