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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開庭後多久判

發布時間: 2021-03-16 00:29:45

⑴ 起訴離婚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我國法律規定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審理期限到期後,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審理期限。延長後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如果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後可以延長。如果是第一次起訴離婚,而另一方又堅持不離的情況,一般情況下法院是判決不準離婚的,目的是再留給雙方一個機會,希望通過雙方特別是不願離婚的一方的努力表現以及溝通能使夫妻關系有所改善,使婚姻能繼續維持下去。如果一方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的六個月期限屆滿仍然堅持離婚,則可再次起訴,那時法院基本上就判決離婚了。因此,一個普通的離婚案件,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可能需要一年的時間才能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⑵ 離婚案件開庭後判決書最遲多久能拿到

離婚訴訟屬於民事訴訟的一種,其審限通常為三到六個月內。也就是說在立案後三到六個月內可以收到判決書。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⑶ 離婚案件開庭審理後多久才能宣判拿到判決書有沒有法規規定

上海離婚律師回答: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二條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如果有《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才可再次起訴要求財產分割,而且必須在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起訴。如果不是上述情況,要求重新分割,不能上訴,而只能通過再審程序要求申訴解決。原審撤消後,還是一審判決,不服判決仍可上訴。
2、開幾次庭視案件復雜程度而定,不是必須開幾次才行。
3、一審判決書不用收回。
4、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5、一是形式上要有法院的真實印章,而是要案件事實和內容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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