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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醫患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3-16 00:01:34

1. 有哪些醫患糾紛讓人感到很心酸

現在社會的醫患關系十分緊張,經常有病人殺害醫生的新聞出現。有些案例讓人看了之後感到十分心酸。

家屬以回家湊錢為理由,回老家了。患者手術很成功,但由於是癌症晚期,只延長了幾個月的壽命。病人家屬認為,人都死了還交什麼醫療費。朋友的父親無奈只能帶著一家三口上門要錢。*到了病人的家裡,確實很窮。家裡有一位老人很將道理,他把家裡唯一值錢的東西——一頭老黃牛牽了過來,說,醫生,家裡就只有這一樣值錢的東西了,您牽走吧。朋友的父親嘆了口氣,什麼都沒有帶走。

而那一萬元的醫療費就從朋友父親的工資里扣,當時他每月的工資不到一百元。實際上在這個故事裡誰都沒有錯。同學的父親可謂是醫者仁心,而那家人確實是太窮了,實在是沒有辦法交上這一萬塊錢才出此下策。

還是希望隨著我們國家的發展壯大,這樣的事情越來越少吧。

2. 醫患糾紛法律法規有哪些

您好!
最新的醫療糾紛法律法規如下:
1、首先是《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主要注意的點有:1、醫務人員過錯,必須向醫院追討賠償;2、醫療機構有三項免責事由(患者不配合、搶救生命垂危已經盡力、當時醫療水平所限)。
2、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十七條起到最後的那些法律條款。這些條款告訴您如果出現醫療糾紛以後,應該怎麼索賠,有哪些費用可以索賠。
3、最後有兩個注意點:一是我國有一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由於立法的原因,這個條例對醫療事故的賠償,還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賠償。因此,索賠時應注意避開引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二是醫療事故是舉證責任倒置,即醫院對其沒有過錯承擔證明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即無論是醫療事故還是醫療過錯,只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就得賠償。同時,改變了以往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完全由醫療機構舉證證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責的做法,轉為必須由患者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否則醫療機構免責。下列情形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3. 面對醫患糾紛怎麼處理

醫患糾紛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無法避免卻又必須冷靜面對的問題,如何應對醫患糾紛已成為當前醫院(個體醫生)與患者雙方及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難點。

明確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
在談到醫患糾紛的處理時,認為醫患雙方對自身所享有的權利及應履行的義務並不十分清楚,也是引發醫患糾紛的深層原因。因此,醫患雙方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不僅是預防和減少醫患糾紛的重要措施,也是確認醫患雙方在醫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的主要依據。任何一方的權利受到侵害時,都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而義務的不履行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而免除或減輕對方的民事賠償責任。
醫院的權利主要包括治療權(疾病檢查權、自主診斷權、醫學處方權);醫學研究權;醫護人員的人權尊嚴權等。醫院的義務主要有九個方面:依法開業及執業的義務;依法或依照雙方約定提供醫療服務的義務;對社會及患者的忠實誠信義務;向患者及家屬說明病情、治療措施、注意事項等告知義務;醫療轉診義務。對不能治療的疾病,應及時建議患者轉院治療;報告義務。發生重大醫療事故等情況時,應依法向衛生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職業道德方面的義務,如診療最優化,用葯適量,手術合理,治療方案最佳,使患者痛苦最小,醫療費用最低等。
患者作為醫患關系中的弱勢一方,更需明確了解自身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胡法官介紹說,根據我國憲法、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衛生部的一些部門規章、醫療操作規范等有關規定,患者的權利非常廣泛,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權;人格權(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財產權;公平醫療權;自主就醫權(包括選擇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知情與同意權。患者對疾病的病情、治療措施、醫護人員的情況等享有知情權,而醫院採取的治療行為應事先徵得患者或其家屬的同意之後方可進行;醫療文件的查閱權、復印權;監督權;索賠權;請求迴避權。對可能影響公正、公平醫療事故鑒定的組成人員,有權提出迴避。同時,患者在接受醫療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和履行如下義務:一是遵守醫療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醫院的相應管理;二是尊重
醫務人員的人格及工作;三是積極配合醫療服務,嚴格遵照醫囑進行治療;四是接受強制治療義務。患者患有傳染性疾病時,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主動接受強制性治療;五是交納醫療費用的義務;六是防止擴大損害結果發生的義務。發生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後,患者應採取積極措施,避免損害結果的擴大,否則患者的擴大損失部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如何應對醫患糾紛?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患糾紛可以通過三種途徑解決:一是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願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於改善醫患關系,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二是行政解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第三種途徑就是司法裁決。但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與非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的法律適用是不盡相同的,前者需適用醫療事故條例進行裁決,而後者則依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裁判。
醫患雙方在醫患糾紛訴訟中應注意哪些事項時,首先患者在起訴時應注意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按照民法通則第136條第二款的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患者應當在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時起一年內向醫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超出訴訟時效後就會失去法律的保護,法院會作出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裁判。第二,醫患雙方的舉證責任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若干規定的規定,醫患糾紛的證據責任分配是責任倒置,具體而言,患者在起訴時應提交在醫院就診治療、遭受損失的事實及具體數額等相關證據材料,而醫院需承擔證明自己在對患者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不存在過錯或過失的充分證據,否則,醫院就需承擔對患者造成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第三,應選擇最恰當的法律、法規及有針對性的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和保護自己的權利。這是因為同一醫患糾紛可能發生法律競合的問題,但依據不同的法律規定,其法律責任可能有較大區別,關鍵是看哪一部法律、法規,哪一具體法律條款對自己更有利。訴訟中應圍繞核心問題進行舉證、質證,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醫療人身侵權損害賠償的標准與范圍
醫療人身侵權損害的賠償標准有兩種:一種是醫療事故條例規定的賠償標准,但此規定只適用於構成醫療事故的醫患糾紛;第二種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及人身損害精神損害賠償等相關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賠償標准,適用於醫療事故等特殊案件外的所有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案件。
具體賠償范圍: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此外,受害者還可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精神損害賠償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對於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和醫療費用不足、被撫養人生活費確需增加等情形,受害者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

4. 針對醫患糾紛,國家採取最新的措施是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責任新的規定,使我國民事賠償責任原則重新得到了統一,「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再成為醫療訴訟中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點。「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也不再是醫方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由於醫療鑒定委員會與醫療機構、醫生之間有千絲萬縷的聯系,醫療事故鑒定常淪為「爺爺給孫子做鑒定」,患者很難相信其鑒定結論的真實性。可是,為了打官司,醫療事故鑒定是患者繞不過去的坎。新法使醫療事故鑒定不再成為醫療訴訟的要件。患者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只要有過錯,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 終於知道為什麼現在醫患糾紛這么多了

中國的醫療技術 還在 研發. 創新. 學習. 當中,所以醫患糾紛特別多!

6. 如何處理醫患糾紛

處理醫患糾紛,具體做法如下:

1、分析事件的性質

有的醫療糾紛,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有過失,這是要承擔責任的。有的醫療糾紛,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沒有過失,醫院不會承擔責任。醫療糾紛的發生後,應該盡快弄清診療過程中是否有過失,分析事件的性質,以便採取相應策略,應對醫療糾紛。

2、分析患方動機

醫療糾紛的發生,患者一方有多種不同的動機,患方動機有以下幾方面:

對不良後果無法接受,尋機索理。這實際上是患者或者親屬的挫折心理反應,患者及家屬都希望來醫院後,能在醫務人員的精心治療下盡快祛除疾病、恢復健康。一旦患者及家屬期盼的目的未實現,患者及家屬在心理上受到打擊,產生挫折感,向醫院索理。

對醫療服務不滿的發泄。患者對醫院或者醫務人員的服務不滿意,有意見,尋機造醫院發泄,以釋放心中的不滿。

對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進行試探。患者對醫院的醫療服務究竟有無過失不清楚,受他人或者媒體的影響,向醫院提出索賠要求,「拋個石頭試水深」。

對醫療過失較為強烈索理索賠強烈。患者及其親屬對醫院及其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極不滿意,堅定認為醫療服務有過錯,要求醫院予以賠償。

3、穩定投訴者,緩沖矛盾

醫療糾紛後,醫院及其醫務人員要正確對待。首先要作的工作是穩定投訴者的情緒,緩沖矛盾,對醫療糾紛實行「冷處理」,做到「人躁我靜、人急我緩」,千萬不要激化矛盾。待患者或者親屬冷靜下來後,再行商議解決辦法,有利於醫療糾紛的解決。對那些無理取鬧的患者及其親屬,如果做工作無效、嚴重影響醫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應該積極給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必要時請公安部門維護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4、作好說服工作,爭取理解

對初步分析醫院在醫療活動中沒有過失,醫療糾紛的發生是由於患者或者親屬缺乏醫學知識,對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不理解造成的醫療糾紛,要盡量耐心解釋,爭取患者的理解。對一時難以分清一責任或通過初步調查分析醫療過程中有過錯的,告知患者或者親屬按照現行的醫療糾紛處理程序進行,決不能通過取鬧事來解決。

7. 最新關於醫患糾紛的法律條文

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印發《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的通知

法發〔201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衛生局:

為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經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制定了《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切實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4年4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

為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踐,制定本意見。

一、充分認識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重要性

加強醫葯衛生事業建設,是實現人民群眾病有所醫,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社會建設工程。經過多年努力,我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取得顯著成就,但醫療服務能力、醫療保障水平與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醫療服務需求之間仍存在一定差距。一段時期以來,個別地方相繼發生暴力殺醫、傷醫以及在醫療機構聚眾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醫療秩序,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良好的醫療秩序是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體現,也是增進人民福祉的客觀要求。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有利於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為患者創造良好的看病就醫環境,為醫務人員營造安全的執業環境,從而促進醫療服務水平的整體提高和醫葯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嚴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

對涉醫違法犯罪行為,要依法嚴肅追究、堅決打擊。公安機關要加大對暴力殺醫、傷醫、擾亂醫療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查處力度,接到報警後應當及時出警、快速處置,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立案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證據,確保偵查質量。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依法批捕、起訴,對於重大涉醫犯罪案件要加強法律監督,必要時可以對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准確定罪量刑,對於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涉醫犯罪行為,要依法從嚴懲處。

(一)在醫療機構內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分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故意殺害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嚴重後果,或者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二)在醫療機構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堵塞大門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秩序,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經勸說、警告無效的,要依法驅散,對拒不服從的人員要依法帶離現場,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聚眾實施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依法予以治安處罰;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擾亂其他公共秩序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在醫療機構的病房、搶救室、重症監護室等場所及醫療機構的公共開放區域違規停放屍體,影響醫療秩序,經勸說、警告無效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罰;嚴重擾亂醫療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罰;構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四)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採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情節嚴重(惡劣),構成侮辱罪、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五)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機構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六)對於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託處理醫療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從嚴懲處。

三、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

(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醫療行業監管,指導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服務能力,保障醫療安全和醫療質量。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要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改善服務態度,注重人文關懷,尊重患者的隱私權、知情權、選擇權等權利,根據患者病情、預後不同以及患者實際需求,採取適當方式進行溝通,做好解釋說理工作,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

(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指導醫療機構加強投訴管理,設立醫患關系辦公室或者指定部門統一承擔醫療機構投訴管理工作,建立暢通、便捷的投訴渠道。

醫療機構投訴管理部門應當在醫療機構顯著位置公布該部門及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等相關機構的聯系方式、醫療糾紛的解決程序,加大對患者法律知識的宣傳,引導患者依法、理性解決醫療糾紛。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設立網路投訴平台,並安排專人處理、回復患者投訴。要做到投訴必管、投訴必復,在規定期限內向投訴人反饋處理情況。

對於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不成的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當及時通過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等其他合法途徑解決。

(三)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加快推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在醫療機構集中、醫療糾紛突出的地區建立獨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人民法院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幫助完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受理、調解、回訪、反饋等各項工作制度,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和業務培訓,建立醫學、法律等專家咨詢庫,確保調解依法、規范、有效進行。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組織法律援助機構為有需求並符合條件的醫療糾紛患者及其家屬提供法律援助,指導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為醫療糾紛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指導律師做好代理服務工作,促使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妥善解決爭議。

(四)人民法院對起訴的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應當及時立案受理,積極開展訴訟調解,對調解不成的,及時依法判決,切實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利益。在訴訟過程中應當加強訴訟指導,並做好判後釋疑工作。

(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指導醫療機構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應對機制和警醫聯動聯防聯控機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現場處置能力。公安機關可根據實際需要在醫療機構設立警務室,及時受理涉醫報警求助,加強動態管控。醫療機構在診治過程中發現有暴力傾向的患者,或者在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發現有矛盾激化,可能引發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四、建立健全協調配合工作機制

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打擊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重要性,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決策部署,加強組織領導與協調配合,形成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合力。地市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等工作制度,定期互通信息,及時研究解決問題,共同維護醫療秩序,促進我國醫葯衛生事業健康發展。

8. 醫患糾紛有幾種解決途徑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

不屬於醫療事故,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只是在行政處理的范疇,如果醫療機構的過錯造成患方損害,根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仍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即使不是醫療事故,如果醫院侵權造成患者損害,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患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自行協商。

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願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於改善醫患關系,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

2、行政解決。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

3、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簡稱醫調委。

醫調委具備官方性。受司法局的業務指導,是獨立於衛生行政部門、保險機構和醫患雙方之外的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

4、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5、就是司法裁決。

但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與非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的法律適用是不盡相同的,前者需適用醫療事故條例進行裁決,而後者則依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裁判。

(8)最新醫患糾紛擴展閱讀

處理程序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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