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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合同欺詐賠償標准怎麼算

發布時間: 2021-03-15 20:29:27

㈠ 如何認定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欺詐行為及賠償責任的承擔

商品房買賣中,經常會出現一房兩賣、無證售房、出售已抵押商品房等欺詐行為,嚴重損害了買房人的合法利益,所以,最高法院對商品房買賣過程中的欺詐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並對欺詐一方作出嚴厲處罰。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第十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㈡ 購房合同違約最高賠償標准有哪些

一、《合同法》中違約金的賠償標准
1、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違約金的賠償標准
1、第十六條之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准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2、第十七條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准確定:
①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②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

㈢ 商品房欺詐怎麼賠償

商品房屬於特殊的高品,對於欺詐行為是否適應雙倍或三倍賠償,目前可適用的法律依據沒有明確確定。但可以適用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支持的是不超過一倍,也就是說是雙倍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㈣ 合同欺詐怎麼要求賠償

欺詐合同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被撤銷,因為除了賠償對方的損失之外,還要支付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㈤ 合同欺詐造成損失 怎麼賠償

合同詐取比較難以舉證,損失一般賠償直接損失。若有如回復解決你的問題,請採納。

㈥ 二手房合同欺詐改怎麼賠償

具體情況要以買賣雙方的合同約定為准,通常為購房定金等額的違約金。

如果賣家存在詐騙並毀約,可以經過法律途徑解決。

如;房產的買賣合同就這樣約定」甲方原因造成該合同不能覆行時,無條件退還乙方所有購房款項,還應向乙方賠付「購房定金」等額的違約金;乙方原因造成該合同不能覆行時,「購房定金」作為違約金賠償甲方;此外,違約方還應承擔中介服務費和給他方造成的損失(包括且不限於各項代辦服務費、稅費、訴訟費、律師費等)。

㈦ 對待合同詐騙,可以要求哪些賠償,多少賠償

1、對待合同詐騙,如果數額較大,涉嫌犯罪,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賠償因為詐騙行為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一般情況下就是本金或者實際損失。

㈧ 合同詐騙罪賠償多少錢,標準是怎樣的呢

什麼是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利用簽訂合同詐騙錢財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勢,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與經濟糾紛極難區分與識別,因而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熱點問題。

合同詐騙罪量賠償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規定,對於合同詐騙罪,根據其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不同,給予不同的量刑幅度。然而,目前的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規定上述數額標准,這就給司法實踐中法官如何確定合同詐騙罪的量刑幅度帶來很大困難。
早在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元以上、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上的,分別為數額較大、特別巨大、數額特別較大;第二條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1997年刑法雖然將合同詐騙罪從詐騙罪中分離開來,但上述司法解釋並沒有被廢止,除罪名外,其相關規定與新刑法並不沖突,其中關於「數額較大、特別巨大、數額特別較大」的規定仍然適用。在無其他司法解釋的情況下,各省高級法院對於合同詐騙案犯罪數額亦只能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制定。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合同詐騙案犯罪數額的認定是以上述司法解釋為依據進行量刑的。
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頒發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合同詐騙的犯罪數額起點為5千元至2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七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這在立案追訴標准上與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相沖突。導致在審判實踐中對合同詐騙罪犯罪數額的檔次認定發生混亂,對於在相同數額的情況下,法院對合同詐騙案的量刑一般比詐騙案的量刑要輕。雖是如此,但對於合同詐騙罪數額檔次認定的依據,仍然僅有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該規定於2011年4月8日施行,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1996年司法解釋中,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檔次的認定是以詐騙罪的數額檔次認定的,這與2011年3月1日的新的解釋並不矛盾,為此應當將該解釋的「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適用到合同詐騙的量刑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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