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協議
㈠ 簽訂債務重組協議時需要注意什麼
重組雙方在債務重組協議的談判和簽訂時通常有雙方的律師參與,你應該詢問你的律師,征詢律師在協議方面的修改是否符合己方利益,如不符合就不能改。
㈡ 重組協議中可以約定清償前後順序嗎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㈢ 甲方出廠房設備乙方出現金進行重組協議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制度)的規定:
1、企業與債務人進行債務重組時,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應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等作為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
2、企業與債權人進行債務重組時,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應按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結轉。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與用於抵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或者作為損失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舉例說明:企業A與企業B達成債務重組協議,企業A以其帳面價值70萬元(公允價值100元)的庫存商品,清償其所欠企業B的貨款117萬元。則:
企業A(債務人):
借:應付帳款 117萬元
貸:庫存商品 70萬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萬元
貸:資本公積 40萬元
企業B(債權人):
借:庫存商品 100萬元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萬元
貸:應收帳款 117萬元
㈣ 因出資方不按期出資,可否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重組協議
如果工商部門能夠任憑群眾隨便說,免不了有人會注冊幾億,這還有什麼意思。
㈤ 對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債務簽訂債務重組協議屬於日後調整事項嗎
不屬於 剛做過這道題
㈥ 股權重組協議印花稅的主體有哪些
對於企業重組過程中判斷是否應該繳納印花稅,除了需要了解印花稅的稅收特性以外,還要注意兩個問題:
1、是否繳稅的判斷標準是合同(經濟行為)的性質,而不能僅僅機械地依賴合同的名稱。如以房抵債,可能名義上是債務重組協議,但實質上是有償轉讓房地產,債務重組協議本身不在印花稅列名征繳合同范圍內,但是該協議本質上是「產權轉讓書據」,屬於印花稅的征繳范圍。
2、一項重組活動本身可能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但是不等於該運作和印花稅沒有關系,常常是重組的結果會導致繳納印花稅。如,企業增資合同(包括債轉股等債務重組協議)本身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但是因為增資導致注冊資本增加卻是需要繳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