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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糾紛找什麼部門

發布時間: 2021-03-15 11:51:33

⑴ 關於房產證糾紛找什麼部門維權最好

第一,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第三,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第四,單位分給職工住房使用權並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於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引起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築不當,影響他人通風、採光或者由於污染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因違章建築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築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採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打房產官司還應注意以下事項: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提起房產訴訟時,應提出明確的請求事項。圍繞這些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有效證據。例如:因房屋質量問題向開發商索賠時,就需要提交購房合同、開發商提供的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質量與合同及開發商承諾事項不符,給住戶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客觀證據材料等。
其次,如當事人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對二審判決仍然不服,可在終審(二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請再審;或者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提請檢察機關依法提起抗訴。
其三,為確保判決的順利執行,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的相應財產採取保全措施。另外,按照《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當事人在提起房產訴訟時,須在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期間內提出,以免喪失訴訟權利。
房地產糾紛除通過訴訟或由相應的行政機關處理外,對因房地產的所有權、使用權、買賣、租賃和拆遷等方面引發的糾紛,還可以由雙方在簽訂合同或發生糾紛時訂立仲裁條款或協議解決。根據仲裁條款或協議約定,提交給仲裁機構裁決。但是,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審理辦結的房地產糾紛;2.涉及離婚、收養、監護、繼承、析產、贈與的房地產糾紛;3.涉及落實政策問題的房地產糾紛;4.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房地產行政爭議;5.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後發生爭議的房地產糾紛;6.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分房的房屋糾紛;7.駐軍內部的房屋糾紛。

⑵ 房租的合同糾紛,找什麼部門可以處理

民事糾紛尤其是經濟糾紛直接法院起訴,不要猶豫。
沒有你想的那麼復雜或者困難。
望採納。

⑶ 發生房屋租賃糾紛找誰解決比較好

1、協商解決
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1)申請仲裁解決問題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後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⑷ 農村房屋鑒定找什麼部門

在房屋未交付使用前可以找建設部門的質檢站,房屋交付使用後一年內可以找正規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1. 房屋質量鑒定要找當地的建築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比如建設局監理公司或城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

  2. 開發商開發的房屋在建築材料、設備使用或施工操作規程上達不到法定質量標准,是目前常見也容易引發糾紛的問題。

  3. 房屋買受人購買的房屋出現質量問題,且該質量問題通過修復亦無法保證房屋買受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屬於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在實踐中情況是復雜的,一般做法是由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並根據檢測結論進行確認。

⑸ 房屋租賃糾紛該去找什麼部門解決

房屋租賃抄糾紛主要包括租期及押金糾紛,房屋水、電、煤費用糾紛,房屋設備的使用及賠償糾紛和租賃備案糾紛。房屋租賃糾紛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處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申請仲裁解決或者民事訴訟解決。(1) 申請仲裁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民事訴訟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⑹ 租房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出現租房糾紛找哪個部門的處理辦法:

1、租房糾紛協商解決

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可以尋求一位無利害關系的人在場作為見證人。

2、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請求調解

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居民自治組織或者是居委會請求調解,也可以找房管所相關工作人員解決。

3、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1)申請仲裁解決問題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後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房屋糾紛找什麼部門擴展閱讀:

產生房屋租賃糾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缺乏法律知識,法制觀念淡薄

房地產租賃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涉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租賃關系的建立,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簽訂租賃合同是建立租賃關系必需的法律行為,其主要條款必須具備。內容必須完善。

但由於有些租賃當事人缺乏法律常識,對合同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在簽訂合同時,對涉及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條款未作明確規定,造成了不履行合同的矛盾和糾紛,還有的為了規避法規,偷漏稅費,對租賃行為故意隱瞞,不申請、不報批、不辦理租賃審核立契手續,由於沒有取得合法租賃的批准手續,以致在發生糾紛時才知道依法辦理租賃審核手續的重要。

實踐中還有一些當事人,由於法律觀念淡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甚至故意侵犯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租賃糾紛。

二、一些單位忽視政策法律規定,高價租用私房

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企業自主權的增強,一些企事業單位享有了較多的自主權。為了獲取更大的經濟效益,設立更多的、更好的商品銷售網點或推銷處,就忽視了國家關於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得租用私房的規定,擅自租用私房,甚至出高價,使一些房地產出租者乘機抬高租金,或無理終止租賃關系造成租賃糾紛。

三、房屋租賃管理乏力,管理制度滯後

房地產租賃管理作為房地產業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同整個房地產市場管理制度一樣,由於租賃管理法規特別是具體的管理辦法存有不完善、不配套的問題,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對租賃市場的管理乏力是普遍存在的現象。

因而在租賃市場中存在不少租賃無合同或者合同不完善、租期無限制、權利義務責任不明確的問題,同時還有大量的租賃活動沒納入房地產租賃市場的管理,沒有辦理租賃登記手續,致使一些租賃矛盾解決起來無依據,從而發生爭執,形成糾紛。

參考資料:網路-房屋租賃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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