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屬
⑴ 解決土地糾紛屬於政府哪個職能
解決土地糾紛,要發揮政府行政調解、行政裁決的職能。
即行政協調是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糾紛的必要、必經程序。
一、政府有實體裁決權,有能力從根本上化解土地爭議。
根據我國土地法規定,政府是土地權屬爭議的裁判者,具有準司法性質。國土資源部令17號《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規定:對時間久遠的,很難查清土地權屬的土地爭議,人民政府有權本著有利於化解爭議、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權屬。人民法院對土地權屬的實體歸屬不能作出裁判。
二、行政程序的要求。
1、原國家土地局作出《土地爭議處理暫行辦法》規定,「土地管理部門對受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
2、現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再次規定,「土地行政管理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以協商方式達成協議」。
可見,行政程序對政府處理土地權屬案件明確提出調解程序要求,目的是要求各級政府在處理土地爭議案件中,要認識到該類案件關系農民的居住和生存等重要民生利益,矛盾容易激化,處理不當將引起群訪,影響社會穩定,所以要以化解爭議為主要目標,大力進行調解,促進穩定和諧。
因此,調解是行政必經程序,行政處理中未經調解的,屬程序違法,人民法院可撤銷處理決定,判決被告重新處理。
⑵ 土地權屬糾紛解決的原則
(一)一般土地糾紛案件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先由當地土地主管部門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時,才能按規定依照司法程序解決。未經行政調處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屬物,不得影響生產和在有爭議的土地上興建建築物和變更附著物。
(三)歷史上已經達成有協議、協定,或已制定有鄉規民約的,而這些協議、協定鄉規民約並不違背國家法律、法令和黨的政策的,予以維護,不合理的部分可以進行適當調整。
(四)對過去因無償佔有或平調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作具體分析。通過仔細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區別黨在各個階段的方針、政策,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合理的處理意見,切忌用簡單、武斷、一概而論等解決辦法。
(五)對過去因無償佔有或平調而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規定,保護原社隊或個人的應有權益。
(六)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爭議未解決前,如無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維持現狀時,土地管理機關有權指定臨時使用單位使用,以保護爭議的土地,爭議雙方均須服從,不得借故破壞土地及其附屬物,不得煽動群眾鬧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強行佔地。
(七)處理土地糾紛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實事求是原則,從實際出發,參照歷史變遷情況和現實使用情況,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決。
(八)處理土地糾紛必須堅持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國家、集體的土地所有權,維護單位或公民個人的合法使用權。
(九)處理土地糾紛涉及各有關部門的,應同有關部門共同協商,正確處理好部門之間的關系,進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4-07-0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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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土地使用權糾紛屬不屬人民法院管轄
不屬於。土地使用權糾紛處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是爭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的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
⑷ 土地糾紛,屬那個部門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⑸ 土地交界糾紛: 屬於哪個部門管
土地交界糾紛,可以向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反映。
根據農業部等6部門《關於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農經發[2011]2號)精神,對部分地方由於縣、鄉、村之間界限劃分不清,或實施土地整理等建設項目,改變了原先的溝、渠、路、壩等集體權屬地理界址,打破了村組之間界限,造成農戶承包地所有權歸屬關系無法確認的,應由農戶所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界定申請,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及登記備案資料等法律依據,依法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歸屬關系後,再進行農戶家庭承包土地確權登記頒證。
⑹ 農村土地糾紛的幾種類型
1、發包方與承包方因履行承包合同產生的糾紛。承包方與發包方簽訂了30年不變的土地承包合同後,部分農民在未與發包方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放棄土地耕作,外出務工或經營其他產業。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發包方的村集體以終止承包合同為由,收回土地另行發包。隨著國家強農惠農政策的不斷出台,土地效益逐漸上升,務工農民陸續返鄉,要求繼續履行30年不變的承包合同,耕種其原承包土地。此類糾紛,各地均有發生,具有普遍性。
2、承包期間因土地流轉產生的糾紛。部分農戶將其承包土地轉包、轉讓、出租給他人耕種,自己外出務工。隨著政策調整,原承包人要求收回土地自行耕種,現耕種方不願退還土地,而土地流轉雙方往往是口頭約定,或雖有書面協議,但協議條款不全或不能匹配土地現值,致使雙方在流轉期限、出讓形式及承包費等問題上產生爭議。
3、「機動地」、「開荒地」引發的糾紛。二輪土地延包時,部分地方按國家政策預留了5%的機動地。現有農戶或返鄉農民不顧村集體已與他人簽訂承包經營合同的事實,要求承包這些土地,從而引起矛盾。此外,還有基於對村中荒地開墾權的爭奪而引發的糾紛。
4、土地「小調整」和新增人口要地的糾紛。二輪土地延包後,部分地方為解決人地矛盾,仍堅持「大穩定、小調整」的方案調整土地。《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實施後,按照法律規定,不允許再調整土地,但現實中仍存在一些希望通過「小調整」調換土地的農戶以及希望獲得土地的新增人口。他們無法達成願望,從而引發糾紛。
5、土地權屬不清的糾紛。由於撤鄉並鎮、合村並社以及徵用土地的增多,過去無人問津的荒地、荒灘,現在成了「香餑餑」,但由於過去村與村、社與社、個人與個人之間土地權屬不清,引發糾紛。
6、嫁出嫁入和戶籍「空掛」的承包糾紛。很多婦女嫁出後失去了土地,而嫁入後又沒分到土地,從而造成糾紛。此外是戶籍「空掛」的糾紛,過去一些人為了子女上學或經商便利,將戶口落在了城郊的村集體組織,當時約定只要戶籍不要承包地,不享受該集體組織的公共福利待遇,現在以戶口為由向集體要承包地和徵用土地的補償費。
⑺ 土地權屬糾紛
一般情況下有了房權證的辦理土地證5個工作日即可辦好,沒有房權證的、單獨辦理土地證的時間要長一些~10個工作日即可,若是屬於可耕地等辦理國有土地證(要走改變土地性質的程序)、時間就長了,手續齊全的話最快也得3個月~
⑻ 村裡土地糾紛歸哪個部門管
如果是土地權屬糾紛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專事人協商解決屬;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如果是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