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畜算不算侵權
『壹』 鬼畜那些明星算是侵犯肖像權嗎,比如說基尼太美
是否抄侵犯了蔡徐坤的肖像權,取決於襲B站是否具有盈利目的。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盈利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才侵犯了肖像權人的肖像權。因此,如果B站在製作、傳播鬼畜視頻惡搞蔡徐坤時,具有盈利目的並且在事實上也確實獲利的,那麼則侵犯了他的肖像權。相反,如果B站沒有盈利目的並且在事實上也沒有盈利的,當然沒有侵犯蔡徐坤的肖像權。
當然,所謂的盈利目的,不局限於通過收費等方式來傳播視頻,還包括通過傳播流量來賺取收益。在如今的網路社會,有著「流量為王」的社會現實,B站發布蔡徐坤的鬼畜視頻,如果獲取了巨大流量,那麼多半就會獲得較多收益。所以,B站究竟有沒有獲得盈利,其實不能一概而論。
當然,無論B站是否侵犯了蔡徐坤的肖像權,但確實涉嫌侵犯了他的名譽權。因為鬼畜視頻,在一定程度上貶低了他的個人形象,也降低了他的社會評價,符合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
『貳』 B站的鬼畜侵犯版權了嗎,我覺得沒有
我不是法律專業,但我認為鬼畜確實涉嫌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以下為個人觀點,不足之處歡迎批評指正。
鬼畜視頻涉及到的侵權行為主要有: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匯編權。
(一)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視頻二次創作人對視頻進行剪輯修改應當取得影視製片方的許可。
(二)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三)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俗稱剪輯、拼接。這種行為同樣需要取得著作權人授權。
樓主樓主依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認為鬼畜視頻屬於二次創作,應受法律保護且不用取得許可,我不這么認為。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鬼畜已經上傳到網路平台,明顯不是個人使用。
第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如果一部解說為了說明某種製作手法、表現形式,引用了某影視的一個片段,僅用於佐證解說人的一個觀點,則適用於本條,但是目前有的電影解說通篇都是他人的視頻配上自己的解說內容,不應當視為適當「引用」,甚至不能認為是引用。
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也就是說,鬼畜作者擁有改變後的作品的著作權,但不得侵犯原作者的權利。
另外你還提到電影解說類的視頻,這一類視頻涉及到的侵權行為除了修改權和匯編權之外還應該改包括:改編權。至於是否涉及保護作品完整權,要看電影解說是否對原作品內容進行歪曲解讀、篡改主題思想(怎麼界定我也不知道)。
有些人選了老電影來避雷,可能考慮到著作權保護期限的問題,作者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屬於人身權,一經發表,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受保護期的限制。其他權利屬於財產權,有50年的限制。
著作權人是否追究,並不影響侵權行為的認定。
我也認為鬼畜視頻挺好玩,但是如果確實認定某些作品侵犯著作權,我們不應該抵制嗎?抵制侵權作品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原創作品。
金坷垃可能涉及的不是著作權的問題,是否侵權,侵犯什麼權我也不清楚。國家版權局負責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加掛牌子,現在統一由國家新聞出版署負責,貫徹實行著作權法,並起草行政法規,他們不管誰來管呢?行政機構依法打擊侵權行為不是應該的嗎?這並不意味著代替行使司法權,畢竟是否起訴侵權人由著作權人決定。
PS:有點啰嗦,請大家見諒。以上觀點皆基於《著作權法》,如果查閱行政法規,可能會更詳細。
————華佗無奈小蟲何
『叄』 別人的聲音製作成鬼畜後算侵權么
如沒有經過他人同意的情況下,就是屬於侵權,以上的觀點是個人建議。不作為律師的觀點與意見,通過 法律咨詢吧 可以去和律師 去 問 問
『肆』 B站那些鬼畜視頻這么惡搞別人算犯法嗎
你可能沒睡醒,鬼畜你?你熱度都沒有大佬是不會理你的,孩子回去洗洗睡吧。
『伍』 惡搞算不算侵權
首先應對「網路惡搞」作一個基本界定:1、對具體公民的人身醜化,名譽抵毀;(包括對特定企業)2、篡改並扭曲已公開發布的文學藝術作品;等等。網路雖然是一個虛擬空間,但實際上已是一種特殊的公共區域,每一個ID後面都是一個個真實的人,因此,網路惡搞的後果直接影響著在這個公共區域中的每一個真實個人,導致他們對某個問題、某個人的認識和判斷產生偏差,同時對網路公信產生懷疑,從而破壞著網路交流的正常秩序,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所涉及的就不僅僅是侵權問題了,還有對公共秩序的干擾和破壞
『陸』 鬼畜視頻是否侵犯著作權
鬼畜視頻指剪輯已有的視頻,用重復的畫面達到一定節奏和配合「鬼畜音樂」的視頻;由於中美知識產權爭端,我國2010年第二次修訂《著作權》法。將原《著作權法》第四條修改為:「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刪除了「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這一條款,即便是淫穢色情作品,只要其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便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具體表現為《著作權法》第三條: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柒』 鬼畜視頻侵權嗎
鬼畜就是通過對嚴肅正經話題進行解剖後通過重復,再創作等形式用以達到顛覆經典、解構傳統、張揚個性、強化焦點、諷刺社會的一種藝術形式。
『捌』 網路鬼畜視頻作品是否侵犯了被惡搞人的肖像權
首先,侵犯肖像權,在我國,是指他人以盈利為目的,使用肖像,侵犯專肖像的行為。屬根據你的描述,如果是模仿聲音,聲音不能認定為肖像。
其次,如果對方模仿聲音,模仿的是被公眾熟識的聲音,並對模仿者進行醜化的行為,我們可以認定為侵犯名譽權。
再次,根據您的描述,惡搞之人如果是惡搞《藍貓紅兔》等作品,則涉嫌侵犯著作權。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他人著作權享有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相關權利。
遇到上述情況,你可以立即與網路服務提供商聯系,要求網路服務提供商及時刪除涉嫌侵權作品,否則網路服務提供商承擔連帶責任。
最後,一定要注意證據之收集,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玖』 蔡徐坤告B站侵權引爭議,鬼畜惡搞算不算侵犯肖像權
是否侵犯了蔡徐坤的肖像權,取決於B站是否具有盈利目的。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盈利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才侵犯了肖像權人的肖像權。因此,如果B站在製作、傳播鬼畜視頻惡搞蔡徐坤時,具有盈利目的並且在事實上也確實獲利的,那麼則侵犯了他的肖像權。相反,如果B站沒有盈利目的並且在事實上也沒有盈利的,當然沒有侵犯蔡徐坤的肖像權。
當然,所謂的盈利目的,不局限於通過收費等方式來傳播視頻,還包括通過傳播流量來賺取收益。在如今的網路社會,有著「流量為王」的社會現實,B站發布蔡徐坤的鬼畜視頻,如果獲取了巨大流量,那麼多半就會獲得較多收益。所以,B站究竟有沒有獲得盈利,其實不能一概而論。
當然,無論B站是否侵犯了蔡徐坤的肖像權,但確實涉嫌侵犯了他的名譽權。因為鬼畜視頻,在一定程度上貶低了他的個人形象,也降低了他的社會評價,符合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
當然,補充一點,我不是蔡徐坤的粉絲,我只是就事論事。無論你多麼討厭一個人,但都不能為所欲為地惡搞別人。這是法治社會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