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
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既涉及法定管轄,也涉及協議管轄的問題,為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 條就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定管轄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民事訴訟法》第25條則就合同糾紛案件的協議管轄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以及有關批復又對合同履行地作出了以下規定:
1.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 購銷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況確定:(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2)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地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為合同履行地。(3)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合同糾紛案件管轄在具體案例中的應用。
(一)由於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合同管轄的確定作出了大量的規定,這就涉及如何將這些規定具體運用到實際案例的分析中。如有這樣一起案件,作為賣方的長春甲公司和作為買方的北京乙公司簽訂一份鋼材購銷合同。購銷合同約定,鋼材的交貨地為遼寧省大連市。合同簽訂後,北京乙公司為了及時將鋼材從大連運回北京,預定了將貨物從大連運回北京所需要的車皮並交納了定金,此外,北京乙公司又與宏昌貿易公司簽訂鋼材購銷合同,將該批鋼材賣給宏昌貿易公司。上述合同簽訂後,由於長春甲公司未能聯繫到鋼材貨源,導致長春甲公司無鋼材供應給北京乙公司,但是,長春甲公司的違約行為給北京乙公司造成車皮定金以及向宏昌貿易公司承擔違約金的損失,於是,北京乙公司就其損失賠償問題與長春甲公司發生爭議,北京乙公司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根據該案情考慮以下問題:(1)如果長春甲公司與北京乙公司在購銷合同中約定,如果將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時,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此時,北京乙公司應向哪個人民法院起訴?(2)如果長春甲公司與北京乙公司在購銷合同中約定,如果將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時,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此時,北京乙公司應向哪個人民法院起訴?
(三)由於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既包括法定管轄,又包括協議管轄,因此,准確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可以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1.合同糾紛案件中的有效協議管轄優先於法定管轄適用。在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時,應當先看合同中有無協議管轄的約定,如果有,再判斷該協議管轄約定是否有效。協議管轄有效需要符合以下條件:(1)協議管轄只適用於合同案件;(2)只適用於一審管轄;(3)協議管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協議一律無效;書面協議有三種形式,即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議書及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其他書面形式;(4)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即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之中進行選擇,而且必須作出確定、單一的選擇;(5)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根據上述條件,如果協議管轄的約定有效,即按協議約定確定管轄;如果協議無效,則按法定管轄確定。就本案第一問而言,雙方當事人的協議管轄約定完全符合協議管轄的有效條件,故為有效協議,因此,北京乙公司應當向合同履行地,即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大連的人民法院起訴。這里需注意,在判斷協議管轄是否有效時,不受合同是否實際履行的影響。但是,就本案第二問而言,當事人在合同中雖然有協議管轄約定,但由於當事人在協議中選擇了兩個法院,即雙方當事人約定對於所發生的爭議由原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該協議管轄因選擇不明確而視為無效。
2.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定管轄。
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協議管轄無效或者未就協議管轄作出約定,則應當按照法定管轄的規定確定具體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在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定管轄時,可以分為兩步: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案件有法定管轄權。
按照法定管轄確定時,被告住所地法院一定有管轄權,而不論合同是否履行。因此,本案中長春甲公司住所地法院作為本案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
(2)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的管轄權問題。
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可以按照下列步驟進行:第一、看雙方當事人是否約定履行地,該履行地也可以包括交貨地。如本案件,北京乙公司與長春甲公司約定在大連交貨,大連作為交貨地點就是本鋼材購銷合同的約定履行地。第二、看約定履行地與雙方當事人住所地的關系。如果約定的履行地在其中一方的住所地,那麼,無論合同是否實際履行,也無論該方當事人為原告還是被告,該約定履行地人民法院一定有法定管轄權。如果約定的履行地是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以外的第三個地點,那麼,這個履行地法院有無管轄權,取決於合同的履行情況。合同實際履行了,則該法院有管轄權;合同沒有實際履行,則該法院沒有管轄權。在本案中,由於雙方約定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之外的大連為履行地,而本案未實際履行,因此,大連法院無管轄權。第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但是加工承攬類合同以約定履行地為標准確定管轄,也就是說,約定履行地優先於實際履行地。
B. 建築機械租賃合同糾紛答辯書格式怎麼寫
可以參照這個
答辯人:王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生,個體經營,住址×××號×××室,身份證號37××××××××
被答辯人:宋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個體經營,住址××號樓×單元××××室;
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一、雙方簽訂的《商業用房租賃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協議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20XX年X月1日簽訂《商業用房租賃協議》一份,協議約定:被答辯人將其位於XX路×××號沿街商業用房,面積約為90平方租給答辯人使用,租期從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為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五年的用房租金,答辯人分期支付,每年每次支付壹拾伍萬元整,上述租金前三年內不變,剩餘兩年的房租浮動不得超過前三年每年房租數額的10%。合同簽訂當日,答辯人依約向被答辯人支付2011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一年的房租,被答辯人出具收到條一份,答辯人履行了協議約定的義務。 租賃合同系諾成、雙務、有償合同,該協議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租賃協議上簽字之日起,合同就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又因該租賃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該《商業用房租賃協議》合法有效,答辯人、被答辯人均應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各自的義務。雖然說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從2011年1月1日起,但是答辯人已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實際佔有並使用該爭議房屋,不再需要現實中的交付。
二、被答辯人提出解除雙方簽訂的《商業用房租賃協議》,既無約定解除事由,也無法定解除事由,其解除協議的主張依法不能成立首先就合同約定的解除事由,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規定,解除租賃協議一是雙方協商一致;二是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對於被答辯人單方行使解除協議的情形《商業用房租賃協議》沒有約定,我國《合同法》第227條的規定,「只有在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支付租金的情況下,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顯然本案並不屬於此類情況,被答辯人單方解除《商業用房租賃協議》無合同依據。其次就法定解除事由,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在具有法定的情形下,有權行使解除權的應該是答辯人,而非被答辯人。
我國《合同法》中處處體現了鼓勵交易的原則,不主張輕易解除或撤銷合同,被答辯人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以及法律的規定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簽訂的《商業用房租賃協議》合法有效理應受到法律保護,被答辯人請求解除《商業用房租賃協議》既無約定解除事由,也無法定解除事由,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月X日
C. 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中可否追究發包人為被告
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中,不能要求追究發包人為被告。因為合同糾紛,只能以合同相對人為被告,不能將合同外人列為共同被告。
這就是合同的相對性。主要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合同當事人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另一方基於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起訴與合同當事人沒有合同上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同理,合同外的第三人也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
《合同法》: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
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
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
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
報酬。
D. 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您好,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力即喪失請求司法機關強制專力保護其權利的屬法律制度。
目前,因租賃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因為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糾紛應當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外,其他基於租賃合同所引起的糾紛均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 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是怎麼樣的
您好!抄以下是一審答辯襲狀的相關內容:
(1)標題。居中寫明「民事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寫明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答辯人系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應在其項後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及其與答辯人的關系;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如答辯人委託律師代理訴訟,應在其項後寫明代理律師的姓名及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3)答辯緣由。寫明答辯人因××一案進行答辯。
(4)答辯的事實和理由。應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進行反駁與辯解。答辯還可以從程序方面進行答辯。
(5)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6)落款。答辯人簽名、答辯時間。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加蓋單位公章。
(7)附件。主要應當寫明答辯狀副本份數和有關證據情況 。
如能更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F. 廠房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辦
1、以你說的情況,你可以起訴黃某,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並承擔違約責任。
2、合同解除,你可以收回設備,彭某無權阻攔。
G. 施工方與第三方簽訂的腳手架租賃合同糾紛適用建設工程合同的相關條款嗎
1、不適用建設工程合同的相關條款,而是適用租賃合同的相關條款。
2、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
3、租賃合同包括房屋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車輛租賃合同、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等。腳手架租賃屬於建築設備租賃合同。
4、《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5、《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九條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H. 機械租賃合同糾紛處理方法有哪些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然而合同簽訂後,可能因為一些問題引發合同糾紛,自然就需要採取一些方式來處理糾紛,其中的一個類別,機械租賃合同糾紛處理方法有哪些
1、建立行業規范。
設計專門的規范性合同文本,降低合同簽訂的隨意性。合同內容應在遵守《合同法》的前提下,明確約定雙方的責任和義務、設備維修的相關事宜和費用問題、賠償責任的履行和追究,以及租賃設備的技術指標,違約責任的處理等,以減少履行期間的風險。
2、構建集中管理的行業管理模式。
由於目前大部分合同當事人均為個人,法律觀念和認知缺乏,承擔責任的方式較為分散,屬於民間意義上的自我管理模式。建議借鑒計程車行業的公司統一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一方面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綜合保護,一方面有利於行業行為的集中規范。
違約責任
1、利息和違約金
根據司法解釋的第二十條可知,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或延遲履行其他付款義務的情況下,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和相應的違約金。
那麼如果合同中既約定逾期利息,同時又約定了獨立的違約金,出租人能否同時主張呢?從司法解釋的表述來看,答案是肯定的。但要注意的是,根據《合同法》 114條的規定,如果逾期利息和違約金過高,過分高於出租人損失的(高於損失30%),承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調整。所以,一旦發生訴訟,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充分考慮訴訟成本,慎重提出訴訟請求。
2、出租人的訴訟選擇權
《合同法》248條規定,在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的租金,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但如果出租人同時主張上述兩項權利(在實務中我們往往也是這樣提起訴訟請求的),那法院該如何處理呢?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給出了答案,人民法院應當向出租人進行釋明,由出租人進行選擇,二者只能擇其一。
3、租賃物價值的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二十二條的規定,出租人解除合同後,可同時向法院請求收回租賃物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賠償損失范圍=(未付全額租金+其他費用)-租賃物殘值。
I. 機械設備租賃合同糾紛行業交易習慣有哪些
建築設備租賃糾紛中,不能要求追究發包人為被告。因為糾紛,只能以相對人為被告,不能將外人列為共同被告。
這就是的相對性。主要是指關系只能發生在當事人之間,只有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另一方基於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起訴與當事人沒有上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同理,外的第三人也不能依據向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
《法》: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
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依法成立的,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
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
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
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