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長期合同有什麼後果
① 如果和公司簽的是長期合同,可以辭職嗎有什麼影響嗎可以拿失業金嗎
可以辭職的,一:如果你有什麼證明你不能在完成這份工作,你可以辭職還可以拿到一定的補償…二:如果你不能拿出證明,也可以辭職但對方可以扣除你的工資或別的什麼錢,而且你拿不到失業金,有什麼影響,一般公司會把你拉入黑名單,最多你三到五年不能在進這家公司(一般的公司會在全國同一家公司聯網)所以你如果沒證明的辭職你什麼都拿不到還會扣工資,更會把你拉黑三五年公司會消除你的檔案…
② 公司12月份讓我簽長期合同,但我明年春節後又想離開公司,如果簽了合同有什麼影響
簽長期合同,往往是公司想留住人才的。所以條件一般會比較好。
所以如果你覺得可以,不妨留下來。
回到你的問題:
如果簽訂了長期合同,而你自己主動要走,那在走的時候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
而且你就沒有了經濟補償金。數額是你在單位工作的年數乘以你的月平均工資。
而且,如果單位給你專項培訓,並且有違約金的,提前走的話需要支付違約金。
③ 如果簽長期合同的話,自己辭職的話 有什麼補償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長期勞動合同也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性質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一樣的,區別在於一經簽訂此後即不再重復簽訂。如果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勞動者是以勞動合同法第38條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④ 長期簽勞動合同,對員工有什麼好處,
第一增強員工歸屬感。從長遠角度講,簽訂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方面使員工有保障感,一方面新勞動合同法免除勞動者重新選擇企業的後顧之憂,使之對企業產生更大的認同感,有利於企業長期良性發展。
第二避免因未及時續簽帶來糾紛。由於人員流動率較大,人員眾多,勞動合同到期續簽事宜將耗費大量精力,如因疏忽未及時續簽帶來糾紛會讓企業蒙受更大人力、物力及財力損失。
第三即時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責任等同。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存在諸多風險,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雖然可以通過提前30日通知不再續簽來免除支付補償金損失,但是在30日之內仍有各種可變因素導致糾紛。因此,即時解除勞動合同雖然損失一個月補償金但能降低其他糾紛風險,從這一意義上來講,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合同相比,都要支付補償金,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存在續簽環節,因此,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企業更有利。
⑤ 小心長期合同有坑,簽長期合同時應該注意些什麼
簽長期合同可不是一件小事,有不少賣家,在簽合同的時候都是使用的對方公司提供的合同模板,如果確認價格和產品信息無誤,會直接簽字,因為很多公司沒有配備專業的法律顧問人才,所以在審核采購合同的過程中難免出現「被坑」的情況,那一份正規有保障的合同應該注意寫好哪些內容呢?這些地方需要留心了。
合同是賣家與供應商合作的基礎,是唯一能保護雙方合法利益的證明文件,因此,大家千萬不要因為對方是長期友好合作關系,或是為了規避繁瑣的流程而不簽合同,因小失大。
⑥ 勞動法規定什麼情況下要簽訂長期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⑦ 簽訂長期合同有什麼作用
如果你特指勞動合同,那麼對於勞動者來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更有保障。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可以選擇不續簽合同,並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應當按照勞動者2008.1.1後的該單位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的終止日期,單位想要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必須要有合法的理由,如果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齡支付其賠償金,2008.1.1前的該單位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算一年,2008.1.1後的該單位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而勞動者想要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完全一樣,所以對勞動者來說沒有限制。
如果遇到單位經濟性裁員,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被優先留用,而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能被優先裁員。
⑧ 簽訂長期合同後、公司要把你調去別的崗位、但不想去、會有什麼後果
不用怕,公司如果要調整你母親的崗位,需要你母親的同意,如果公司執意要強行調整,你母親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履行。
⑨ 從單位的角度出發,與員工簽訂長期勞動合同有什麼利弊呢
利:1、可以為職工營造穩定的工作狀態,免除職工的後顧之憂,可以調動職工的工作生產積極性,保障用人單位的長遠發展。
2、可以保留一批技術骨幹,避免人才的流失,為用人單位的發展儲備技術力量,為用人單位做大做強提供人力資源。
弊:當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時,訂立長期勞動合同的職工更容易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單位處於不利地位,往往會增加經濟補償標准。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