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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聯建協議書

發布時間: 2021-03-14 18:16:54

⑴ 房屋共同建設協議

協議書
以下甲乙雙方於代表爸爸,哥哥.
哪個地方的哪套房子,房子共幾樓,有站多在面積,裡面都有些什麼,因建這套房子時資金由爸爸跟哥哥共同出資的,如若以後政府要拆遷的話,拆遷費將各一收一半.
甲方簽名:(加按手印)
乙方簽名:(加按手印)
最好有個見證人:簽名,(加按手印)
年月日

⑵ 住房聯建協議怎樣寫要具體的範本

聯 建 協 議
編號:
[甲方]與 [乙方]聯建住宅,經雙方協商簽訂下列條款。
一、 地點與面積
根據 號文件,地點
樓號 套數 ,面積 平方米。
二、 結構及設施
該樓為小型框架結構,內部是有內走廊、多功能大居室、主卧室、卧室、廚房廳、衛生間、上下水、煤氣、暖氣、電照、一處陽台
設施。(詳見圖紙)
三、 價格和付款
價格 元/ (建築面積)計人民幣 元
付款:甲方給乙方投資金額 %。計 元。
余額在 年 月 日一次全部付清。
四、 交房時間及產權
乙方將於 年 月 日前交付甲方使用,產權歸(房管部門)或(甲方)。
五、 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工程房屋全部交付甲方後自然
失效。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解決。
六、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 乙 方:
(蓋公章) (蓋公章)

負責人: 負責人:
經辦人: 經辦人:
電 話: 電 話:

年 月 日

⑶ 一份聯建協議就能確定產權嗎

一份聯建協議不能確定產權,開發商是不能夠代替買房人簽字領房產的

⑷ 聯建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1. 所謂的聯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他方提供資金,進行合作建房,並對建成後的房地產共同經營管理或進行利益分配的行為。我們通常所說的聯建協議、合作開發合同、聯合開發合同都屬於聯建合同。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有一方當事人具備房地產開發的資格,則具有效力。

  3. 如果要辦房產證,必須將原來的大證換成小證。賣方讓您自己去辦,其實是他們知道辦的難度,能夠考慮在大證上加名字,私下協商各人的所有權部分,這樣就是不能貸款。關於聯建協議的問題,應該是有效的,我認為不如加名字為好。

⑸ 聯建房協議怎麼寫

所謂的聯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他方提供資金,進行合作建房,並對建成後的房地產共同經營管理或進行利益分配的行為。我們通常所說的聯建協議、合作開發合同、聯合開發合同都屬於聯建合同。 房地產聯建的主要類型及其法律性質 在房地產聯合開發領域中,由於存在許多不規范的操作,聯建的類型則多種多樣,正確區分其類型則有利於判斷其法律性質,確認合同的效力。現就幾種常見類型的聯建合同及其法律性質分析如下: 第一、雙方共同提供建設用地,共同出資,共同辦理建房審批手續,共同負責建設施工,房屋竣工後,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共同取得或分別取得竣工房屋的產權,在此種類型合同中,因為規劃許可證是以雙方的名義取得,根據建設部《關於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中幾個涉及政策性問題的原則意見》的有關規定,雙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投資的比例取得竣工房屋的產權,辦理產權登記。 從此類合同的具體權利義務內容可以看出,這類合同的主體雙方是為共同的事業而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共擔風險,這種房屋聯建行為實質上是一種經濟合作行為,其權利義務關系類似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合夥關系。聯建合同,應認定為房屋合建合同。 第二、一方提供建設用地,另一方出資,雙方辦理了土地出讓及合建審批手續,共同負責建設施工,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共享利益,共擔風險。此類合同因符合房地產經營開發的法定條件,則屬典型的房屋聯合開發形式。 第三、一方提供建設用地,以自己的名義取得了建房審批手續,另一方出資,並負責建設施工。雙方按合同約定的比例分別取得竣工房屋的產權。這種房屋聯建方式較為常見,主要發生在有地無錢和有錢無地的雙方之間。 在此類合同中,另一方是以投資方式參與一方的房地產開發,因規劃工程許可證等建房審批手續系一方領取,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這種方式實質上是一種房地產轉讓行為,房屋產權應首先歸持有建房審批手續的一方享有,只有一方在辦理了房屋權登記後,才能根據合同的約定將房屋產權轉移於另一方。而根據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41條「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的規定,一方在向另一方轉移房屋產權時,該房屋所佔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因此,此類合同不僅具有房屋轉讓的性質,且具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性質。 第四、一方提供建設用地和資金,以自己的名義領取建房審批手續,自行負責建設施工,另一方只是按照約定的單價和面積提供一定的資金,房屋竣工後,一方按合同的約定給另一方特定的房屋產權或高額回報。這種聯建方式也較為常見。享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在建房資金不足時,往往採取這種參建方式,吸引另一企業帶資參與「共同開發」,由於參建投資方取得特定房屋產權或高額回報是以不承擔任何經濟風險為前提的,且又有未辦理合建審批手續,沒有建房開發資格,未實際從事建房及房地產開發活動,因此,這種參建形式實質上是一種非法融資行為。這類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屬於聯營合同的「保底條款」,本應認定為無效。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新的規定,這類合同再次被認定為改性合同,即融資借款合同. 總之,房屋聯建的形式多種多樣,但無論是何種形式的房屋聯建,都應根據合同的內容,正確把握其法律特徵,確認其法律性質,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判斷合同的效力。 商品房只是特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開發的,建成後用於市場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而自建、參建、委託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築物不屬於商品房范圍。 商品房是指開發商開發建設的供銷售的房屋,能辦產權證和國土證,可以自定價格出售的產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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