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左明糾紛
Ⅰ 最近在崑山發生的事故中寶馬車主持刀攻擊電動車車主被其奪刀反殺,電動車車主是否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
崑山市震川路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警方通報:警方定性正當防衛
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凶」。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凶」的核心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凶」,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凶」。
(二)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於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三)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本案中,於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盡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另外,於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1)崑山左明糾紛擴展閱讀:
正當防衛法律概念: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Ⅱ 崑山事件如何定性的
警方認定「崑山砍人案」電動車車主屬正當防衛 ,案件已撤銷。
9月1日消息,1日下午,江蘇崑山警方針對8月27日崑山市震川路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對外通報稱,經公安機關經過縝密偵查,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此外,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本案中,於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盡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另外,於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來源:人民網-江蘇頻道
Ⅲ 警方如何通報"崑山砍人案"的
警方通報"崑山反殺案":騎車男子的行為屬正當防衛。
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凶」。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凶」的核心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凶」,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凶」。
(二)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於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三)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本案中,於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盡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另外,於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四、其他相關問題
(一)關於網傳劉海龍是「天安社」成員的核查情況。經偵查確認,劉海龍與「天安社」沒有關系;未發現「天安社」在崑山市有過活動。
(二)關於網傳劉海龍可能涉黑的調查情況。劉海龍2006年8月來崑山打工,案發前與女友租住在崑山市陸家鎮某小區49.1平方米的公寓。在崑山期間,因毆打他人、故意損毀財物、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被處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機關目前未發現劉海龍有涉黑犯罪行為。
(三)關於劉海龍所駕駛寶馬轎車情況。經調查確認,案發時劉海龍駕駛的寶馬轎車登記車主為浙江某租賃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劉海龍以其女友名義,於2018年6月從上海某二手車市場以貸款方式購得,首付12.7萬元,貸款32.7萬元。案發後,經現場勘查,車內未發現其他違禁品。
(四)關於網傳劉海龍獲見義勇為榮譽證書情況。此情況屬實。2018年3月,劉海龍因提供重要線索,協助抓獲販毒嫌疑人,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依規為其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並獎勵500元。8月29日,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已對此作出回應。
以上案情及調查處理情況特此通報。感謝廣大網友和社會各界對崑山公安工作的關心支持!
崑山市公安局
2018年9月1日
來源: 網易新聞
Ⅳ 崑山砍人事件調查詳情是什麼結果
結果:2018年9月1日,江蘇省崑山市公安局對「崑山市震川路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發布通報。通報稱,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案件處置
接到報警後,崑山市公安局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處置,並會同120急救人員將兩名傷者送醫救治。
2018年8月28日,崑山市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案件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2018年8月28日晚,崑山市人民檢察院宣布,提前介入「8·27」街頭砍人案。經初步調查:當天21時許,犯罪嫌疑人於某某在崑山市震川路、順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劉某龍因交通問題發生口角,繼而升級為持刀傷害,致使被害人死亡。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4)崑山左明糾紛擴展閱讀:
該案中的死者劉海龍此前曾因持刀傷人入獄。裁判文書網顯示,2014年5月劉某龍曾因尋釁滋事,在崑山市人民法院受審。
據這份編號為(2014)昆刑初字第0180號的刑事判決書顯示,劉某龍,農民。2001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崑山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釋放。
2014年,崑山市檢察院以劉某龍涉嫌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再次對其提起公訴。據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6月3日晚,劉某龍夥同焦某某、朱某某酒後至崑山市陸家鎮合豐好聲音KTV,無故毆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杜某的損傷構成人體輕傷。2013年1月25日凌晨,劉某龍在崑山市陸家鎮宜家花園小區內因瑣事與被害人許某發生糾紛,劉某龍用隨身攜帶的折疊刀與被害人許某互毆,致被害人許某左側胸腔積液。經法醫鑒定,被害人許某的損傷構成人體輕傷。
因劉某龍曾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判處其犯尋釁滋事罪,獲刑一年四個月﹔犯故意傷害罪,獲刑一年三個月。決定合並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8·27崑山持刀砍人案
Ⅳ 告訴你們崑山反殺案屬於故意殺人
2018年9月1日,崑山市公安機關以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為由對該案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檢察機關認為: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和查明的事實,本案中,死者劉海龍持刀行凶,於海明為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對侵害人劉海龍採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其防衛行為造成劉海龍死亡,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此案作撤案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2018年8月27日崑山市震川路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備受社會輿論關注。公安機關經過縝密偵查,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現就該案件調查處理情況予以通報。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駕駛寶馬轎車在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與同向騎自行車的於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於海明,後被於海明反搶砍刀並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偵查認定事實
接到報警後,崑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處置並立案偵查。鑒於此案社會關注度高,江蘇省公安廳、蘇州市公安局第一時間派出力量赴崑山指導案件偵辦工作。經現場勘查、走訪調查、詢問訊問、視頻偵查和檢驗鑒定等工作,案件事實已經查清。
(一)涉案人員情況
劉海龍,男,36歲,甘肅省鎮原縣人,暫住崑山市陸家鎮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陸家鎮某企業打工。
於海明,男,41歲,陝西省寧強縣人,暫住崑山市青陽路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發時劉某某(男)、劉某(女)、唐某某(女)與劉海龍同車。劉某某參與毆打於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劉某、唐某某下車勸解,未參與案件。於海明同行人員袁某某,未參與案件。
(二)認定主要事實
1.案件起因。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載劉某某、劉某、唐某某沿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於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
2.案件經過。劉某某先下車與於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鑒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厘米,其中刀身長43厘米、寬5厘米,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擊打中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經勘查,汽車左後窗下沿有7厘米長刀痕)。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於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於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3.案件後果。劉海龍逃離後,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餘米處的綠化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法醫鑒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系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於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Ⅵ 在崑山同樣是違反禁止標線,外地車跟本地車處罰力度不一樣,這樣選擇性執法是不是可以投訴
禁止標線指示是指違反禁止標線通行,就是實線變道。違反禁止標線即機動車行駛時發生的違法現象。
不允許調頭的路段掉頭,禁止左轉彎的,都屬於違反禁止標線指示。禁止標線即地上的黃實線(路中間分隔帶禁止越過)和黃色大叉(代表禁止停車),壓上去即違反禁止標線指示。
1、單、雙黃實線都屬於禁止標線,行駛過程中壓線、越線都屬於違法。
2、交叉路口不按導向標線行駛在相應的車道,同樣屬於上述條款的內容。
3、違反臨時或長期停車。
4、不允許調頭的路段掉頭,禁止左轉彎的,都屬於違反禁止標線指示。
處罰規定
編輯
處罰規定因地區而定:
成都地區:
一:扣」2分「: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不系安全帶通過有燈控路口時,不按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載客汽車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20%遇到前方機動車排隊或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方車道,穿插等候車輛駕駛時撥打、接聽電話。
二:扣」3分「: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在高速公路匝道上超車未按照禁止標線指示行駛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未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在高速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道路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遇有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未按規定讓行城市道路中不按規定超車、逆向行駛。
三:扣」6分「:機動車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上遇交通擁堵佔用應急車道行駛不按規定避讓校車闖紅燈 註:黃燈亮時,未超過停止線的車輛強行通過屬違法。闖黃燈屬於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情節惡劣者可被予以吊銷駕照的處罰)。
四:扣」12分「: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隔離帶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酒後駕車扣證6個月,處2000元以下罰款;醉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未懸掛或 者 偽造、變造,不按規定安 裝 號牌,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等違法行為
Ⅶ 崑山法院會怎麼判白衣哥
崑山警方通報,「龍哥」案白衣男子屬於正當防衛,所以白衣男子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7)崑山左明糾紛擴展閱讀:
防衛人雖然出於防衛的目的,但是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損害。所以說防衛行為具有不正當性,這也在一定的程度上說明了防衛過當的本質特徵。
防衛過當是一種輕微的犯罪行為,它的本質應當是較輕的社會危害性。這是因為,從防衛過當的整個過程來看,防衛人雖然出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目的。
但是有一定的罪過心理,在主觀上對自己反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和結果持放任態度或疏忽大意、過於自信的態度,客觀上防衛人的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
損害了不法侵害人被刑法所保護的部分利益,防衛行為也就由最初的正當防衛轉化為犯罪行為,而正當防衛的本質是社會的有益性,犯罪的本質是社會危害性,因此,防衛過當既是具有社會有益性,又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其社會危害性是主要的,所以說防衛過當是輕微的犯罪行為。
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防衛過當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防衛過當的前提是進行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又不同於正當防衛.
第一,在客觀上具有防衛過當的行為,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損害。
第二,在主觀上對其過當結果具有罪過,這是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的根據。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主要是解決防衛過當的定罪和量刑問題,能不能定罪,就是通過是否具備了防衛過當犯罪構成的條件,因為它是刑事責任的唯一根據。根據犯罪構成的一般原理。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對「崑山白衣哥勇斗持刀歹徒致其死亡」一事的看法
Ⅷ 關於崑山宗仁卿紀念醫院醫療糾紛--痔瘡手術
建議法院訴訟維權;
申請醫療事故/損害鑒定,依法索賠
Ⅸ 崑山街頭砍人事件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多大仇多大怨啊!28日傍晚,崑山市發生一起惡性砍人事件,目前警方已將犯罪嫌疑人控制,被害人已經死亡。
限度條件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1、不法侵害的強度;
2、不法侵害的緩急;
3、不法侵害的權益。
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後果非常不一樣。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不構成犯罪。而防衛過當需要負刑事責任,為刑法所不容。
Ⅹ 江蘇崑山砍人案為何屬於正當防衛
2018年9月1日,江蘇崑山警方針對備受社會廣泛關注的崑山交通糾紛引發砍人致死案對外通報:公安機關經過縝密偵查,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警方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凶」。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凶」的核心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凶」,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凶」。
二是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於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三是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本案中,於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盡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另外,於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2018年9月1日當天,崑山市人民檢察院對外通報稱:本案中,死者劉海龍持刀行凶,於海明為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對侵害人劉海龍採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其防衛行為造成劉海龍死亡,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此案作撤案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