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糾紛風險
⑴ 什麼是法律風險
其實就是你這個行為、合同或者其他有可能產生法律後果的事,按照法律責任的大小,受到法律追究的可能性程度以及處理這事所引起的法律糾紛的難度等為標准,人為、主觀的給予一個評價,用來輔助客戶,或者給客戶提供建議和意見參考
⑵ 簽訂合同常見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常見合同法律風險:
(一)合同簽訂前的法律風險
因為合同簽訂前對合同對方不了解,草率與主體資格有瑕疵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簽署合同,最後導致合同無效或合同效力待定;或與履約能力有欠缺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簽署合同,最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二)合同簽訂時的法律風險
主要發生在合同的內容與形式方面。合同內容方面,主要表現在合同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最終導致合同無效。合同形式方面,主要表現在合同形式不齊備而使得合同隱藏法律風險。
(三)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主要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對方喪失履行能力或對方出現其他可能違約情形,對方違約導致己方生產經營遭受重大影響;該類法律風險也包括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己方生產經營發生突發事件或投資戰略發生重大調整而可能發生己方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
(四)合同產生糾紛時的法律風險
如果在合同可能產生糾紛時應對措施不力,就會導致己方在日後訴訟中處於不利境地。
⑶ 因法律風險給企業造成較大損失的例子
據有關調查資料顯示:
國有企業:
一、自國資委2003年3月成立至2004年底,中央企業報請國務院國資委協調的法律糾紛案件達146起,涉及中央企業131家,直接涉案金額199億元,間接涉案金額已超過450億元。涉案金額之大,涉案范圍之廣,令人震驚。這些法律糾紛案件產生的主要原因是企業內部責任不清、制度不健全、監管失控、法律意識淡薄等,反映出企業在依法經營觀念、風險防範意識和內部制度控制等方面普遍存在較大差距。
中小企業:
(一)、目前我國中小型企業法律風險現狀堪憂,發案率高,執行率低,企業涉訴極為普遍。221家企業中有198家近三年發生過法律訴訟,174家企業發生債務拖欠,得到足額賠償的企業僅33家。多年來法律風險是企業多種經營風險中最被忽視的一種風險。高發案率、高敗訴率、低執行率、打贏官司拿不到錢的困擾,給企業經營帶來釜底抽薪的損失。
(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建設的漏洞與不完善是企業法律風險產生的制度根源。221家企業中已經制定有工作計劃的企業僅35家,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及綜合合同管理機構的僅29家,有司法證據制度的企業僅57家,有工業產權管理制度的企業僅38家,2/3以上的企業存在防範法律風險的制度漏洞。
(三)、企業法律培訓存在空白與缺失。近三年來經常做一般法律培訓的企業僅40家,佔有效問卷企業的18.1%;從未做一般培訓的企業有48家,佔21.7%。而專業法律培訓情況更差。經常做專業法律培訓的企業僅30家,從未做專業法律培訓的企業有66家。
(四)、企業內部業務流程的不合規性成為影響企業法律風險的因素。如在與外商合資或項目合作中不做或很少做專利檢索的企業有159家,不做或很少做商標審查企業的有132家,接受對方財產抵押時不做或很少做抵押財產合法性審查的有88家,接受對方保證合同時不審查或很少審查對方簽約人是否有權簽約的企業有154家。上述不合規性直接引發商標、專利、抵押無效、土地轉讓糾紛的高發案率。
(五)、企業重大決策過程仍缺少法定程序。律師、法律顧問有重要地位並參與決策的企業僅56家,在投資和擔保合同簽署的程序方面必須由股東會、董事會或企業領導集體討論的有108家,即所調查的企業中近一半企業在關於投資和擔保這樣重大問題上仍由董事長、總經理或廠長一人決定。
(六)、企業法律事務方面的開支與國際慣例有極大差距。所調查企業中銷售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有148家,而在企業法律事務方面開支在10萬元以上的企業僅48家,法律事務開支在30萬元以上的企業僅13家。按國際慣例企業法律事務方面的開支一般佔到銷售收入的1%。雖然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不可能完全按國際慣例衡量,但目前大多數小企業在法律事務方面的開支甚至連銷售收入的千分之一都不到,確實可以反映出這些企業對於法律事務的忽視或輕視。
典型案例:
2006年發生的震驚全國的上海社保案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件。上海福禧投資公司通過一系列的違法手段獲取了上海社保中心的數十億社保資金,又通過不正常手段收購上海路橋發展公司99.35%的股權,獲得滬杭高速上海段30年的收費經營權。此後在短短的4年零4個月的時間里,福禧投資從10億元注冊資本,創造了總資產達136.22億元、凈資產高達53.13億元的財富增值神話,一個資本帝國迅速崛起。然而這個帝國根本就是建立在海灘上的沙雕,其所存在的法律風險始終是懸在其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當法律風險轉化為法律危機時,福禧帝國頃刻灰飛煙滅。
此外,北京漢王科技有限公司訴台灣精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權一案,歷時四年,等漢王贏得一審時,PDA市場早已衰敗。正如北京漢王總裁劉迎建所說:「我們打贏了知識產權官司,卻挽回不了市場。」 這不驗證了那句「打官司,沒贏家」的俗話嗎?面對法律風險,為什麼企業不未雨綢繆,防範於未然呢?
又如近年來哇哈哈與達能的離婚案,安然大廈的傾倒,眾多懷揣數億甚至數十億的老總紛紛下馬,國內商界風聲鶴唳。這都是法律風險惹的禍。
北京市物格律師事務所
地址:北京市豐台區星火路1號昌寧大廈16層E
http://blog.sina.com.cn/liuyibinglawyer網路地圖
本數據來源於網路地圖,最終結果以網路地圖最新數據為准。
⑷ 企業法律風險的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企業法律風險的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一) 股權投資中的法律風險
合資合作設立企業或收購股份是企業常見的投資形式,如是合資合作設立企業如果選擇合作夥伴不慎,沒有盡職調查就盲目相信一些缺乏誠信和履約能力、企圖在合作夥伴處撈一把的自然人或小企業,以致上當受騙或埋下隱患;如一家國有企業和自然人合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企業用現金出資,自然人用兩項專利權出資並承諾在公司成立6個月後辦理專利權過戶手續。公司成立後由自然人股東全權負責經營。期間,在無法律人員參與的情況下,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將自然人出資方式變為專利使用權出資。後因出資、經營問題股東間發生爭議訴至法院,該案就專利使用權能否作為出資方式正在報請有關部門解釋。工商局就該公司經營、股東出資不到位問題正在調查處理中。
如是受讓股份,則應慎重審查轉讓方原出資財產的真實性與合法性。所謂出資財產的真實性是指財產價值的真實性,合法性是指評估機構及評估程序的合法性。有的公司通過他人介紹收購其它公司股份,未對該公司的現行資產進行專業評估,只聽介紹人口說,簽訂了股份轉讓協議,之後才發現公司的實際資產沒有那麼多,或者雖然進行了一定的評估和考察,但是收購的公司是因一種業務而生存的,而重要客戶卻掌握在某個人手中,這個人一旦把客戶轉移,公司也就失去了發展的機會,甚至無法生存。
(二)合同法律風險
首先表現為合同法律意識不強,合同行為風險加大。這是當前許多企業經營比較突出的問題。如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識,在簽訂和履行合同中存在實體上及程序上的諸多問題,規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標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實踐中表現為在經濟往來不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打白條、開空白合同書;由於合同書內容、條款殘缺不全,責任追究無合同依據,這樣就給對方以可乘之機,往往授人以柄,難以保證合同目的實現,反而增加了合同風險系數;一旦發生經濟糾紛,企業只能自食其果。比較典型的例子是某煤炭銷售企業於1997年與上海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煤炭供應合同,由於當時的煤炭市場不景氣,價格規定的比較低,另外考慮到當時合同雙方的關系,合同中僅約定了年供應噸數、供應價格和合同期限(為5年),後因煤炭市場好轉,價格上揚較大,煤炭銷售企業無力供應煤炭只能賠償對方巨額經濟損失,該企業被迫宣告破產。
其次是合同審查論證失嚴,違約責任條款欠缺。當前有的企業對外簽訂重大經濟合同,對事先審查、論證、調研工作重視不夠,風險意識不強;有的經營人員違規操作,甚至僅憑哥們意氣、人情關系就草率簽約,導致合同權利、義務設定失誤,特別是造成違約責任條款殘缺不全。這樣一旦對方違約或者鑽合同條款的漏洞,就會使己方陷入被動,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另外,在合同訂立、生效、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及違約責任的確定過程中,不能有效跟蹤對方某種財產關系或者與財產關系相關狀態的變化,及時行使不安抗辯全、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合同保全措施,當合同利益的取得或者實現出現障礙,一種根源於合同利益的損失風險就展現出來。
(三)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知識產權是蘊涵創造力和智慧結晶的成果,其客體是一種非物質形態的特殊財產。多數企業沒有意識到或沒有關注知識產權的深入保護,如企業不積極注冊商標、專利;不建立商業秘密保護制度。一旦被別人侵權,索賠的法律法律風險就顯現出來了。
(四) 人力資源管理法律風險
在我國,與人力資源有關的主要是《勞動法》和國務院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過程各個環節中,從招聘開始,面試、錄用、使用、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的待遇問題直至員工離職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的約束,企業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為都有可能給企業帶來勞動糾紛,都有可能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最近幾年勞動糾紛程上升趨勢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另外有的企業聘用具有雙重身份的勞動者也是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之一,該勞動者一旦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依據勞動法的規定,聘用企業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訴訟的法律風險;
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一個企業不可能不面臨訴訟,就好像一個好的司機能保證不撞別人他不能保證別人不撞他一樣,所以有訴訟就應積極面對,而不應消極等待,不按法律規定行使訴權或單方面注意關系協調。這樣敗訴或自己的權利得不到保護的風險就可能來到。
⑸ 政策和法律風險由哪些
政策風險有:(1).反向性政策風險;(2).突變性政策風險。
法律風險有(1).外部風險; (2).監管風險。
1、政策風險(Policy Risk)是指政府有關證券市場的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或是有重要的舉措、法規出台,引起證券市場的波動,從而給投資者帶來的風險。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受價值規律和競爭機制的影響,各企業爭奪市場資源,都希望獲得更大的活動自由,因而可能會觸犯國家的有關政策,而國家政策又對企業的行為具有強制約束力。另外,國家在不同時期可以根據宏觀環境的變化而改變政策,這必然會影響到企業的經濟利益。因此,國家與企業之間由於政策的存在和調整,在經濟利益上會產生矛盾,從而產生政策風險。
2、 商業銀行的日常經營活動或各類交易應當遵守相關的商業准則和法律原則。在這個過程中,因為無法滿足或違反法律要求,導致商業銀行不能履行合同發生爭議/訴訟或其他法律糾紛,而可能給商業銀行造成經濟損失的風險,即為法律風險。
⑹ 民營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產權風險。產權風險是困擾民營企業的第一個法律問題。從法律角度講,產權是人們對某種具有使用價值的資源的所享有一系列權利,其本質是排他的。產權的排他性,導致法律風險的潛在。產權中的法律風險是我國民營企業中的普遍現象。很多民營企業的產權並不清楚,尤其是戴紅帽子的企業更不清楚,還有的民營企業是屬於家族的,也存在產權問題。
(二)企業設立的法律風險。一些民營企業從開始設立就留下了法律風險。這種風險一部分是由於國家對民營企業政策上的限定,也有一部分是由於民營企業故意而致。這些企業可歸納為以下幾種類型:1.「夫妻店」公司。公司注冊為夫妻倆所有,公司財產與家庭財產混同,使得公司失去了獨立人格,最後可能要以家庭財產來承擔公司債務。2.幼子公司。即以未成年的子女的名字注冊為股東,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這種公司一開始就是無效的。3.「影子」公司。即實際出資人與名義上的股東不一致,當兩人出現矛盾時,兩人和企業都面臨法律風險,實際出資人的權益可能受到損害,名義股東可能要承擔注冊資本不實、不到位或者抽逃資本的法律風險。4.借貸公司。一些企業名為投資,實為借貸,不參與經營,不承擔公司經營風險,約定每年保底分成,這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三)融資中的法律風險。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成為近年來社會關注的焦點之一,既難以通過銀行貸款方式獲得間接融資,又難以通過資本市場獲得直接融資。民營企業在缺乏正規、有效融資渠道的情況下,只好尋求民間借貸、集資、違規借貸等方式籌資,有的民營企業甚至靠拖欠貸款來獲得正常經營所需資金,這就造成了一些潛在風險。有的企業為了融資而借高利貸,一旦遇到資金周轉困難,便可能被逼債,鬧個家破人亡。還有的企業為了多貸款,製造虛假文件騙取貸款,最後被定為貸款詐騙罪。
(四)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風險。民營企業的商業秘密缺乏保障,是民營企業最擔心的問題之一。一些民營企業經常發生這樣的情況: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營銷人員在公司工作一段時間以後,掌握了公司的技術秘密或者其他商業秘密,然後跳槽或被高薪挖走。跳槽時他們就會把技術秘密,甚至把一些客戶關系也帶走。對於廣告企業、展覽企業、高科技企業而言,商業秘密的泄漏或丟失,往往會造成一個企業走向衰敗甚至死亡。知識產權的問題也正在嚴重威脅著民營企業。最近幾年,中國民營企業在海外連續遭遇知識產權的伏擊。
(五)勞動爭議風險。勞動爭議產生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義務之間的沖突,主要表現為三方面:一是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發生的爭議;二是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三是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有時勞動爭議還和商業秘密保護、反不正當競爭結合在一起。
(六)合同法律風險。現代社會商業貿易活動中,每一項交易背後都有合同法律關系的存在,中小民營企業不大重視合同簽訂前的風險防範。有些民營企業簽訂合同很輕率,也不存在董事會合同審批制度和總法律顧問把關制度,從而導致糾紛增多,矛盾出現後損失難以彌補。
⑺ 公司經營中有哪些法律風險點
公司經營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1、違規風險:違規,即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是行業規定的行為。
2、怠於行使權利的風險。
3、違約風險。
4、侵權風險。
5、其他行為不當引發的風險,主要是指除上述4類外的其他行為,引發的法律風險。
我們應該要避免公司經營的法律風險點,要加強自身的的防範意識。但企業法律風險防範工作並非是一個簡單的過程,也並非一個或幾個人就能夠實現風險的防控工作。而是需要整個企業自上而下的協作和重視,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才能真正的實現法律風險的防範,減少企業不必要的損失,使我們的企業健康發展壯大。
(7)法律糾紛風險擴展閱讀
法律風險是指企業因為法律因素、或者非法律因素以及由於企業在經營管理時缺乏法律依據而給企業帶來的各種法律後果。在實踐中,企業從成立到解散、經營管理過程、人員聘用等方面都會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風險。
公司涉及的法律風險多種多樣,不同性質的公司面臨的法律風險在很多方面是不一樣的,即使是同一類公司,有由於經營方式、內設機構、業務范圍等不同、其面臨的法律風險也各不相同,同一公司在不同的發展階段也面臨著不同的法律風險。公司、企業在經營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法律風險,一定要做到未雨綢繆,最好有專業的律師或法律人士把關,才能盡可能地避免無謂的損失。
想要經營好公司就要有好的領導人來帶領,而成為好的領導人要有以下特點:
1、有管理的願望。
2、與人交往的才能和感情的交流,正直和直率。
3、過去作為管理者的業績。
4、技術才能,概念的才能,設計才能,與人工作的才能。
5、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⑻ 簽訂合同有哪些法律風險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法律風險
1、合同當事人及法律風險
被許可商標必須是注冊商標,許可人必須是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按照相關規定,使用人用葯品、醫用營養食品、醫用營養飲料和嬰兒食品商標的,被許可人需提供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文件;使用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的商標的,被許可人需提供國家煙草主管部門批准生產的證明文件,被許可人是我國內地以外的,不需要此類文件。若合同當事人不符合相關規定,屬於不具有法定資格的主體不適格,因此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
2、超范圍許可的法律風險
被許可人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應當與該商標被商標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一致,不得超出商標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范圍。一旦超過范圍許可使用,被許可人超范圍使用商標,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標權,被他人追究侵權責任;許可方同樣面臨合同無效、違約等法律風險。
3、商標使用不當的法律風險
按照規定,一些被許可人為避免商品被認為是貼牌產品,而隱瞞實際的生產人名稱和產地,這種對商標的不當使用,將導致行政法律風險和民事法律風險。按照法律規定,這種情況被許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被許可人限期改正,收繳其商標標識,並可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被許可人違反商標許可合同的正常使用商標的義務,將面臨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律風險。
4、許可合同備案及法律風險
《商標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通常認為,商標許可合同備案並不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生效的條件,僅僅是程序要求。但商標許可合同沒有進行備案,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在這種時候,若商標權人將商標轉讓,新的受讓人可能排除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權利。因此沒有進行備案雖然不影響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同樣給被許可人造成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