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工時
Ⅰ 勞務合同中的工作時間和國家規定的時間有沖突(即:加班),有加班補助700/月,但每周的工時都有50多小時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第五條 用人單位每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三小時或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三十六小時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一小時罰款一百元以下的標准處罰。
除法律規定以外的工作時間即要算為加班,要給予加班費。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而且,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只能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不得安排補休.
Ⅱ 勞動合同中的標准工時工作制是什麼意思
標准工時制,是指法律規定的,關於在正常情況下,一般職工從事工作的時間的制度。
標准工時制度,也稱為標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確定一晝夜中工作時間長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數,並要求各用人單位和一般職工普遍實行的基本工時制度。標准工時制是標准和基礎,是其它特殊工時制度的計算依據和參照標准。因此標准工時制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也是各國勞動立法中的重要內容。
標准工時制中的標准並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社會的發展,標准也在不斷發展和提高。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准工時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
這一制度與勞動法的規定有些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顯然在這里每周工作時間的上限多了四個小時。如何看待這多出來的四小時呢?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的有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時間每周超出40小時但不足44小時,且不作為延長工作時間處理,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因此,超出40小時但不足44小時,仍然是延長工作時間。
Ⅲ 勞動合同中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首先綜合工時制是要勞動局批的,不批的話是不能按綜合工時制走得
Ⅳ 勞動合同中對於工作時間有何規定
新勞動合同法關於每月工作時間的規定:
首先,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工時制度有三種,即標准工時制、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准工時制。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准工時制。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准工時制,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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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法關於每月工作時間的規定:
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工時制度有三種,即標准工時制、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准工時制。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准工時制。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准工時制,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其次,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准工時制度,且符合條件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度,即分別以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准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平均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周期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周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其不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再次,用綜合工時制是指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以下行業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職工;
(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准工時制度,且符合條件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度,即分別以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准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平均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周期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周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其不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綜合工時制是指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以下行業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職工;
(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Ⅳ 勞動合同中的工作時間
1、不要從合同本身找矛盾,最多也不過條款無效,不影響合同效力;
2、以上三種工時制度是擇一適用,不是同時適用,合同中要明確適用哪一種;
3、安排延長日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安排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你可以要求補償。
Ⅵ 簽訂勞務合同的員工(不是勞動合同)一天工作時間是多久
」簽訂勞務合同的員工「為什麼不是勞動合同呢?
一天工作時間,按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定,有以下幾種工作時間制:
一是定時工作制 定時工作就是以勞動工作時間作為考核、計薪標準的。合同要寫明你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從幾點到幾點,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朝九晚五」。這適用於行政崗等一些內勤崗。
二是不定時工作制,現在常見的是定量,以完成工作量的多少來考核。
三是綜合工作制就是綜合工作時間和工作量。
還有勞動合同里有一種是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為時限的勞動合同,這種一般對工作時間限制不嚴。
個人觀點,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謝謝!
Ⅶ 勞動合同法關於臨時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Ⅷ 請問勞動合同上的工作時間是標准工時制,不知這標准工時怎麼理解
標准工時制是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
若公司想要延長工作時間,則需要與工會和員工進行協商。一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同時,公司必須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僅在一些法定情形下,延長工作時間按可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如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准工時制是最常見的一種工時狀態,除了我們平時常見的朝九晚五以外,兩班倒、三班倒等也屬於標准工時制。
(8)勞務合同工時擴展閱讀
一、標准工時制下的加班費。
1、若員工每日的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則公司無需支付加班費。
2、若員工在工作日的工作時間超過了8小時,則加班費按不低於工資150%的標准計算。
3、若周末安排員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一周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已經達到40小時的,周末工作的加班費按不低於工資200%的標准計算。
4、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工資按不低於工資300%的標准計算。
二、綜合計算工時制是指,對因工作性質特殊,對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公司部分員工,採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
三、不定時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不受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的限制,以及日延長工作時間標准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