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抗辯的抗辯事由
1. 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您好,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責任抗辯事由主要包括:
(1)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執行職務的許可權來自法律規定,或法律的授權。
B、執行職務的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
(2)正當防衛行為。
正當防衛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B、防衛的時間條件是侵害行為正在實施。
C、防衛的對象只能是加害人。
D、正當防衛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
(3)緊急避險行為。《民法通則》第129條緊急避險行為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必須有正在發生的危險,威脅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B、除了採取緊急避險的方式外,沒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險的方式。
C、緊急避險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所謂必要的限度,一般是指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利益應小於被保護的利益。
(4)受害人同意的行為。
這種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A、有同意承擔損害後果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應採取明示的方式。法律 敎育 網
C、受害人同意的損害後果,不應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與法律。
D、受害人的同意應當在損害發生前作出。
外來原因,是指損害的發生不是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根據外來原因的不同,又分為: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過錯。
即受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受害人的過錯,既包括受害人的故意,也包括受害人的重大過失或一般過失。
(3)第三人的過錯,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對造成原告的損害具有過錯。
第三人過錯的特徵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共同過錯,既無共同故意,也無共同過失;第三人的過錯可以免除或減輕被告的責任。第三人的過錯根據其構成,又可分為:
a第三人的完全過錯,即原告的損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與被告均無過錯。被告因此可以免責。
b第三人與原告的共同過錯。
c第三人與被告共同造成損害。
2. 商標侵權的抗辯事由有哪些
1、原告訴訟主體適格抗辯 根據《高民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律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商標侵權訴訟原告應注冊商標所權或者利害關系利害關系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合同許、注冊商標財產權利合繼承等發注冊商標專用權侵害獨占使用許合同許向民院提起訴訟;排使用許合同許商標注冊共同起訴商標注冊起訴情況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合同許經商標注冊明確授權提起訴訟原告主體應符合述規定原告符合述規定告提原告訴訟主體適格抗辯 2、相同及相近似抗辯 根據商標規定未經商標注冊許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未經商標注冊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該更換商標商品投入市場;偽造、擅自製造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注冊商標標識;給注冊商標專用權造其損害;述行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告抗辯應根據原告具體主張進行抗辯處僅未經商標注冊許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主張例進行抗辯 首先確定注冊商標專用權權利范圍應核准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限能注冊商標所實際使用商標該商標實際使用商品准確定控侵權具體象控侵權商標二控侵權商標所使用商品接控侵權象與注冊商標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商品進行比較認定控侵權商標與注冊商標否相同或者近似及控侵權商標所使用商品與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商品否屬於同種類或者相類似判斷近似商標所稱近似需要達易造混淆程度即該商標使用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普通消費者能商品源產錯誤認識比較應採用隔離觀察、整體觀察要部觀察具體比較經述比較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或者產品屬於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認定構侵權 3、先權利抗辯 《商標》規定申請商標注冊損害現先權利手段搶先注冊已經使用並定影響商標注冊商標與控侵權合權利(企業名稱)相沖突先權利進行抗辯主張自構侵權 4、通用名抗辯 《商標》規定本商品通用名稱進行商標注冊予注冊(經使用取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除外)某商標商品通用名稱即使經注冊要符合特徵仍考慮通用名抗辯:注冊商標約定俗商品通用名稱且使用域范圍廣泛;通用名稱作商標使用沒獲顯著性;通用名稱僅僅作注冊商標部能限制該商品通用名稱使用;含通用名稱商標權權阻止其通用名稱作商標組部使用 5、合理使用抗辯 商標規定縣級行政區劃名或者公眾知曉外名作商標名具其含義或者作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部除外;已經注冊使用名商標繼續效根據述規定含縣級名商標允許注冊同限制商標權部權利即能限制名合理使用要造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構侵權 6、銷售商品合源抗辯 《商標》規定銷售知道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能證明該商品自合取並說明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 7、訴訟效抗辯 原告訴訟超訴訟效規定提訴訟效抗辯主張原告訴訟請求應支持 8、撤銷注冊商標抗辯 根據商標規定已經注冊商標違反該第十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或者欺騙手段或者其手段取注冊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單位或者請求商標評審委員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已經注冊商標違反該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條規定自商標注冊起五內商標所或者利害關系請求商標評審委員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惡意注冊馳名商標所受五間限制 原告商標符合述情況告向商標評審委員提撤銷申請否定原告商標權旦商標評審委員受理撤銷申請告據向院提止審理申請並附撤銷申請副本及證據院根據撤銷申請理由證據決定否止審理希望能幫助望採納
3. 專利侵權的抗辯事由包括哪些
您好,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責任抗辯事由主要包括: (1)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執行職務的許可權來自法律規定,或法律的授權。 B、執行職務的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 (2)正當防衛行為。 正當防衛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B、防衛的時間條件是侵害行為正在實施。 C、防衛的對象只能是加害人。 D、正當防衛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 (3)緊急避險行為。《民法通則》第129條緊急避險行為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必須有正在發生的危險,威脅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B、除了採取緊急避險的方式外,沒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險的方式。 C、緊急避險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所謂必要的限度,一般是指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利益應小於被保護的利益。 (4)受害人同意的行為。 這種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A、有同意承擔損害後果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應採取明示的方式。法律 敎育 網 C、受害人同意的損害後果,不應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與法律。 D、受害人的同意應當在損害發生前作出。 外來原因,是指損害的發生不是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根據外來原因的不同,又分為: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過錯。 即受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受害人的過錯,既包括受害人的故意,也包括受害人的重大過失或一般過失。 (3)第三人的過錯,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對造成原告的損害具有過錯。 第三人過錯的特徵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共同過錯,既無共同故意,也無共同過失;第三人的過錯可以免除或減輕被告的責任。第三人的過錯根據其構成,又可分為: a第三人的完全過錯,即原告的損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與被告均無過錯。被告因此可以免責。 b第三人與原告的共同過錯。 c第三人與被告共同造成損害。
4. 商標侵權抗辯事由有哪些
你好。1、原告的訴訟主體不適格抗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商標侵權訴訟的原告應當是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因此,原告的主體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如果原告不符合上述規定,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訴訟主體不適格的抗辯。
2、不相同以及不相近似抗辯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上述行為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因此,被告抗辯時應當根據原告的具體主張進行抗辯。此處僅以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主張為例進行抗辯。
首先確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應當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而不能以注冊商標所有人實際使用的商標和該商標實際使用的商品為准。然後確定被控侵權的具體對象,一是被控侵權的商標,二是被控侵權的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接下來將被控侵權對象與注冊商標和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認定被控侵權的商標與注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於同一種類或者相類似。判斷近似商標時所稱的近似需要達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將該商標使用在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費者可能會對商品的來源產生錯誤的認識。比較時應當採用隔離觀察、整體觀察和要部觀察的具體比較方法。經過上述比較如果得出商標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或者產品不屬於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就可認定不構成侵權。
3、在先權利抗辯
《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如果注冊商標與被控侵權人的合法權利(如企業名稱)相沖突,就可以以在先權利進行抗辯,主張自己不構成侵權。
4、通用名抗辯
《商標法》規定,以本商品的通用名稱進行商標注冊的不予注冊(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除外)。因此,如果某商標是商品的通用名稱,即使經過注冊,只要符合以下特徵,仍然可以考慮通用名抗辯:注冊商標是約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稱,且使用地域范圍廣泛;通用名稱作為商標在使用中沒有獲得顯著性;通用名稱僅僅作為注冊商標的一部分,不能限制他人對該商品通用名稱的使用;含通用名稱的商標權人無權阻止其他人也將通用名稱作為商標的一個組成部分使用。
5、合理使用抗辯
商標法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根據上述規定,含有縣級以上地名的商標,在允許注冊的同時又限制了商標權人的部分權利,即不能限制他人對地名的合理使用,只要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就不構成侵權。
6、銷售商品合法來源抗辯
《商標法》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7、訴訟時效抗辯
如果原告的訴訟超過了訴訟時效的規定,就可以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主張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8、撤銷注冊商標抗辯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該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該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因此,如果原告的商標符合上述情況,被告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以否定原告的商標權。一旦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撤銷申請,被告可以據此向法院提出中止審理的申請,並附撤銷申請的副本及證據。法院將根據撤銷申請的理由和證據來決定是否中止審理。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5. 商標專利侵權的抗辯事由有哪些
1、通用名稱對注冊商標或非注冊商標的抗辯 如果商標是約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稱,且使用地域范圍廣泛,可以通過商標爭議,要求商評委撤銷原告的商標。而作為商標組成部分的通用名稱,任何人構成正當使用。北京匯成酒業技術開發公司訴北京市華都釀酒食品工業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中,匯成公司系「甑流」商標注冊人,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33類「含酒精的飲料(啤酒除外)」。被告華都公司擅自將與「甑流」商標相同的文字使用在其生產的白酒產品上,稱為「北京甑流酒」,並在市場上長期、公開、大量銷售,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匯成公司於2006年4月6日提起訴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商品的通用名稱,通常是指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或者本行業中約定俗成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縮寫、俗稱等。《北京市志稿》已經確切表明,凈流(或稱甑流、甑餾)是一種特定白酒的通用名稱,此稱謂通行於北京乃至華北地區,且積年已久。匯成公司雖對「甑流」文字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但無權禁止他人在自己的產品及宣傳中將「甑流」作為特定產品的通用名稱加以使用,華都公司為說明產品的性質及特點而使用「北京甑流酒」字樣屬於正當使用,這種使用並非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商品通用名稱被申請為注冊商標或者注冊商標的一部分後,商標權人雖然對該商標享有專用權,但不得限制他人對該商品通用名稱的使用。 2、葯品名稱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抗辯 葯品名稱同時又是注冊商標,他人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葯品上使用該葯品名稱的,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但前提是不能突出使用該批准備案的葯品名稱。其理由是:第一,葯品名稱與葯品注冊商標發生沖突是我國葯品管理制度與商標注冊制度之間的不協調造成的,作為當事人來說,主觀上沒有任何過錯。第二,允許將葯品名稱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會造成葯品生產者對該葯品的壟斷,是不公平的,不利於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 3、對在先企業名稱、中華老字型大小的正當使用 商標和企業名稱均屬於商業標志的范疇,但分屬不同法律保護、調整范疇。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維護公平、利益平衡和保護在先權利、是否產生消費者混淆、被侵權商標知名度等原則予以處理。 企業名稱未突出使用、未造成市場混淆、清楚標注生產廠家及廠址的,不應按照商標侵權行為處理。特別是對於因歷史原因造成的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權利沖突,當事人不具有惡意的,應當視案件具體情況,在考慮歷史因素和使用現狀的基礎上,公平合理地解決沖突,不宜簡單地認定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對於權屬已經清晰的老字型大小等商業標識糾紛,要尊重歷史和維護已形成的法律秩序。對於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已實際具有商號作用的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企業或者企業名稱的簡稱,視為企業名稱並給予制止不正當競爭的保護。因使用企業名稱而構成侵犯商標權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對該企業名稱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圍作出限制。對於原告以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為由,請求撤銷被告企業字型大小、變更字型大小的訴求,一般來講,企業字型大小如已經連續使用超過多年,則具備了市場穩定性,一般不宜撤銷。 4、對注冊商標的其他合理性、正當使用。 只要符合《商標法》規定的正當使用,都可以作為抗辯理由。如我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此條對於有第二含義的含有縣級以上地名的商標,允許注冊,如「紅河」商標等。但又實際上限制了商標權人的部分權利,即他人產品上將注冊商標作為地名合理性使用同時,商標的價值可以分為商標作為文字、標識本身所具有的符號價值和經營者通過經營行為附加的能夠將商標與商品以及商品的生產者之間建立聯系的區別價值。商標專用權的禁止權的范圍,應該排除掉那些正當地使用商標權人的商標的基礎符號價值的部分。 一般來講,抗辯人對商標的正當使用應符合以下條件:抗辯人主觀上善意、對商品僅做敘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並非作為商標或包裝裝潢等使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這些需要被告說明、舉證。 5、銷售商、普通貼牌加工方、商標標志印製方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我國《商標法》第56條規定了作為商標侵權被告的抗辯理由,即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而目前外貿「貼牌加工」引發的商標侵權糾紛,對於構成商標侵權的情形,應當結合加工方是否盡到必要的審查注意義務,合理確定侵權責任的承擔。 這里要解決兩個問題,其一,「不知道」即主觀無過錯。那麼,「不知」如何來確定?司法實踐中,對於「不知」通常按照正常人的一般注意力為標准,是否能發現侵權行為。銷售商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必須證明自己銷售侵權商品已經盡到合理的謹慎審查。即如銷售商能證明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即可免於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二,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一般需要有正規合法的進貨渠道。不能提供合法證據又不被供貨商承認的渠道,一般很難再法庭上被認可。而兩點中,如果能證明第二點,一般也認為證明了第一點,除非原告又有反證提供。 6、注冊商標未實際商業化使用 請求保護的注冊商標未實際投入商業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確定民事責任時可將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作為主要方式,在確定賠償責任時可以酌情考慮未實際使用的事實,除為維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外,如果確無實際損失和其他損害,一般不根據被控侵權人的獲利確定賠償;注冊人或者受讓人並無實際使用意圖,僅將注冊商標作為索賠工具的,可以不予賠償;注冊商標已構成商標法規定的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可以不支持其損害賠償請求。 7、被告為自主品牌商標,構成近似的程度。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精神,對於自主品牌的商標,確實沒有造成市場混淆,同時以技術對比形式考查商品類似和商標近似程度、考慮請求保護的注冊商標的顯著程度和市場知名度。 8、停止有關行為會造成當事人之間的重大利益失衡或有悖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實際上無法執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精神,如果停止有關行為會造成當事人之間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有悖社會的共利益,或者實際上無法執行,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利益衡量,不判決停止行為,而採取更充分的賠償或者經濟補償等替代性措施了斷糾紛。 權利人長期放任侵權、怠於維權,在其請求停止侵害時,倘若責令停止有關行為會在當事人之間造成較大的利益不平衡,可以審慎地考慮不再責令停止行為。 9、訴訟時效。訴訟時效超期,一般是被告的絕對抗辯事由。 對於超過兩年訴訟時效的侵權及賠償起訴,原告必須證明被告侵權的持續狀態。在此前提下,被告侵權成立,但是賠償數額則由起訴之日起向前倒推兩年為限計算原告的損失或被告的獲利情況。 10、關於域名構成商標侵權的抗辯事由。 對於原告要求撤銷、轉讓、注銷、停止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近似(包括拼音)域名的訴求,一般依據《關於審理因域名注冊、使用而引起的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若干指導意見》中「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條款予以抗辯,即原告商標必須證明構成馳名商標,而被告不認為原告商標構成馳名商標。其次,被告也可證明其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權益,或有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最後,被告證明其對域名網站作非與原告相同或近似類別商品且非為盈利性電子商務使用,即非為商業性目的使用,也是有效抗辯理由之一。
6. 商標侵權的抗辯事由包括哪些
一般人想要使用商標的,首先就要經過商標權利人的同意,可是一個商標裡面往往包含較多東西,有些人在使用他人商標的時候就會被認定為商標侵權。那麼商標侵權的抗辯事由包括哪些呢?接下來八戒知識產權就帶您了解下相關知識。商標侵權的抗辯事由一、正當使用抗辯1、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2、三維標志注冊商標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狀或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3、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二、侵權不賠償抗辯1、注冊商標未使用抗辯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訴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2、合法來源抗辯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7. 商標侵權的抗辯事由包括哪些
您好!主要包括以下事由:
1、原告的訴訟主體不適格抗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商標侵權訴訟的原告應當是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因此,原告的主體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如果原告不符合上述規定,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訴訟主體不適格的抗辯。
2、不相同以及不相近似抗辯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上述行為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因此,被告抗辯時應當根據原告的具體主張進行抗辯。此處僅以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主張為例進行抗辯。
首先確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應當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而不能以注冊商標所有人實際使用的商標和該商標實際使用的商品為准。然後確定被控侵權的具體對象,一是被控侵權的商標,二是被控侵權的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接下來將被控侵權對象與注冊商標和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認定被控侵權的商標與注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於同一種類或者相類似。判斷近似商標時所稱的近似需要達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將該商標使用在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費者可能會對商品的來源產生錯誤的認識。比較時應當採用隔離觀察、整體觀察和要部觀察的具體比較方法。經過上述比較如果得出商標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或者產品不屬於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就可認定不構成侵權。
3、在先權利抗辯
《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如果注冊商標與被控侵權人的合法權利(如企業名稱)相沖突,就可以以在先權利進行抗辯,主張自己不構成侵權。
4、通用名抗辯
《商標法》規定,以本商品的通用名稱進行商標注冊的不予注冊(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除外)。因此,如果某商標是商品的通用名稱,即使經過注冊,只要符合以下特徵,仍然可以考慮通用名抗辯:注冊商標是約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稱,且使用地域范圍廣泛;通用名稱作為商標在使用中沒有獲得顯著性;通用名稱僅僅作為注冊商標的一部分,不能限制他人對該商品通用名稱的使用;含通用名稱的商標權人無權阻止其他人也將通用名稱作為商標的一個組成部分使用。
5、合理使用抗辯
商標法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根據上述規定,含有縣級以上地名的商標,在允許注冊的同時又限制了商標權人的部分權利,即不能限制他人對地名的合理使用,只要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就不構成侵權。
6、銷售商品合法來源抗辯
《商標法》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7、訴訟時效抗辯
如果原告的訴訟超過了訴訟時效的規定,就可以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主張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8、撤銷注冊商標抗辯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該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該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8. 侵權行為的特別抗辯事由
侵權行為的特別抗辯事由: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9. 商標專利侵權的抗辯事由有哪些
專利侵權抗辯:
1、專利無效宣告
2、等同侵權的抗辯事由
(1)運用禁止後悔原則進行抗辯
(2)自由公知技術抗辯
3、法定不視為專利侵權的情形
(1)在先使用權的享有
(2)專利權用盡
(3)臨時過境保護
(4)非生產經營性使用
4、不經許可但應付費的情形
5、合法使用權的抗辯
(1)以委託開發合同為由進行抗辯
(2)以合作開發合同為由進行抗辯
(3)以使用許可合同為由進行抗辯
(4)以享有專利權為由進行抗辯
6、其他抗辯形式
(1)、專利權喪失又恢復時他人的使用權
(2)、對現有被控侵權物的改型
(3)、權利沖突抗辯
(4)、全面覆蓋原則抗辯
商標侵權抗辯:
1、原告的訴訟主體不適格抗辯
2、不相同以及不相近似抗辯
3、在先權利抗辯
4、通用名抗辯
5、合理使用抗辯
6、銷售商品合法來源抗辯
7、訴訟時效抗辯
8、撤銷注冊商標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