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明確
① 合同中約定不明確應該如何認定求解
合同中有關質量、期限、地點或者價款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內容不能確定,當事人又不能通過協商達成協議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
按照國家質量標准履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
,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
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四)價款約定不明確的,
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履行;沒有國家規定價格的,參照市場價格或者同類物品的價格或者同類勞務的報酬標准履行。
合同對專利申請權沒有約定的,完成發明創造的當事人享有申請權。
合同對科技成果的使用權沒有約定的,當事人都有使用的權利。
② 合同中質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怎麼辦
合同中的質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國家對此類商品的質量有法定的質量標准要求的,則合同的履行標的物的質量也必須達到國家質量標准來確定,也就是說合同標的質量應當不低於國家質量標准。如果低於國家質量標準的,則為不適當履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對合同標的物沒有國家的統一的質量標準的,則應當按照通常標准來確定。所謂通常標準是指在同類的交易中,產品應當達到的質量標准。一般是根據合同的目的,產品的性能,產品的用途等各個方面來確定。如果合同中沒有特殊的要求,則只要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能夠達到產品的一般質量要求,即為符合質量要求。
合同中對價款未作規定或約定不明怎麼辦合同中對價款未作規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當事人適用《合同法》前一條規定仍不能解決的,則應當按照訂立合同時的合同履行的市場價格來確定。時間上要求是以合同訂立的時間為標准,也即合同成立地點,一般是以最後簽字蓋章的時間為准。地點上以合同的履行地為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依其約定;沒有約定的,給付貨幣的,以接受貨幣的一方所在地作為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以不動產所在地作為合同的履行地;其他標的,以履行義務的一方所在地作為合同的履行地。計算上以市場價格為標准。此處所指的市場價格,是指市場中的同類交易的平均價格。對於一些特殊的物品,由國家確定價格的,則應當按照國家的定價來確定合同的價款或者報酬。
③ 對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怎麼辦
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難免會出現對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或者就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的情況,如因上述原因而使合同無效,則會浪費訂立合同的成本,不利於促進社會交易的進行。因此,可通過補充協議或者交易習慣使合同可以繼續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補充協議」,是指當事人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通過協商的辦法訂立補充協議,該協議屬對原合同內容的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是指合同當事人就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情況下,可以結合合同其他方面的內容來確定,或者按照人們在同樣的交易中通常所採用的合同內容來確定。如果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則可採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④ 合同因某些條款不明確而發生爭議,當事人又不能協調解決的應按什麼原則處理
依照《合同法》第62條規定,可以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標准不明確的,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同類產品或者同類服務的市場通常質量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標准履行。這里講的通常標准,指的是同一價格的中等質量標准。
(2)價款不明確的,除依法必須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以外,按照同類產品、同類服務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如果是給付貨幣,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4)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不能即時履行的,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標的物性質決定的方式或者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履行費用。回答這么多採納下吧,謝謝,如若不懂可以上法律直通車尋找法律援助
⑤ 勞動合同中一些重要條款約定不明確的時候怎麼辦
在勞動報酬與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從而引發爭議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這些不明確的事項重新進行協商,通過變更勞動合同,重新加以明確,同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約定不明確事項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協商如果不成功,有集體合同的,參照集體合同的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是雖然有集體合同但其中並沒有關於勞動報酬或勞動條件的約定的,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在確定勞動者報酬時應當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則,也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來確定勞動條件相應事項的標准如除了《勞動法》還有很多其他法律、法規對勞動條件等事項作出了相關規定。
⑥ 合同主體不明確,合同是否有效,該怎麼辦
合同無效。但是不能算詐騙罪。因為買宅基地是必須驗看產權證的。你在購買時未驗看,有主觀過錯。當然,某人也有過錯,應當賠償你的全部損失。但是你也要承擔合同無效的後果。
⑦ 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應當如何處理
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難免會出現對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或者就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的情況,如因上述原因而使合同無效,則會浪費訂立合同的成本,不利於促進社會交易的進行。因此,可通過補充協議或者交易習慣使合同可以繼續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補充協議」,是指當事人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通過協商的辦法訂立補充協議,該協議屬對原合同內容的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是指合同當事人就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情況下,可以結合合同其他方面的內容來確定,或者按照人們在同樣的交易中通常所採用的合同內容來確定。如果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則可採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⑧ 合同時間不明確怎麼辦
對方是有錯,就算是6月中旬前後那最遲也不該超過7月。你們雙方應該好好溝通一下,抱著解決問題的態度,就這個時間問題再訂一份合同附件,約定一個具體交貨時間。對方既然訂了貨也交了訂金,那他們肯定還是要這批貨的,所以我想好好協商應該可以解決的。如果協商不好那隻能通過法院上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