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合同法
① 債務到期的有效時間是合同法第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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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銷 由法律規定構成抵銷要件,當條件具備時,按照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抵銷債務的效力。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由此規定,法定抵銷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這是抵銷產生的基礎。抵銷權的產生,在於當事人對於對方既負有債務,同時又享有債權。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生抵銷問題。雙方互有債權也就必然互負債務,因為對方的債權就是自己的債務。當事人之間互負的債務必須是合法的,才能抵銷。無效合同,其合同債權自然也無效,債權不存在,也不會存在債務抵銷。
第二,互負的債務必須是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債務。雙方所負債務的標的物性質同一,抵銷後雙方的經濟目的不會受到影響。在合同標的物為特定物時,不允許進行抵銷,但對於特定物具有利益的一方當事人同意放棄這一利益的除外。一方的債權以特定物的給付為標的,另一方當事人的債權以種類物的給付為標的,這種物的債權人不得主張與對方的債權進行抵銷。特定物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與對方進行債權抵銷。
第三,必須是到期債務。雙方當事人的各自債權已到了清償期,如果不抵銷,當事人就應當立即向對方履行其債務。如果在期限屆滿之前要求抵銷債務的,等於強制債務人清償。所以,如果雙方債權均未到清償期的,一般不能進行抵銷。但是在破產程序中,破產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雖然破產的債務尚未到清償期,但因為已經進入破產程序,所以可視為其已經到了清償期,可以進行抵銷。
第四,按照合同的性質和法律的規定可以抵銷。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不得抵銷。例如被禁止強制執行的債務;法院決定扣留、提取勞動收入時,應保留被執行人員及其所供養的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保留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供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按合同性質不能抵銷的債務也不得抵銷,如果抵銷就不能達到或者完成合同的目的。
法定抵銷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當事人一方只要在以上四個要件同時具備的情況下主張抵銷,抵銷即可成立。但應當通知對方,書面通知到達對方時,抵銷生效。
② 合同法中針對債務轉移條款有何規定
《合同法》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專債權人同意。所謂合屬同義務的轉移,指基於當事人協議或法律規定,債務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地位成為新債務人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情形。一、合同義務轉移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徵:(一)債務是可以轉移的,但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能轉移;(二)約定債務轉移的以債權人同意為必要條件;(三)產生了新的合同關系,債務轉移前之合同關系消滅,債務轉移後的合同關系產生;(四)合同主體已經變更,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二、合同義務轉移包含著兩種形態:(一)將合同義務全部轉讓給第三人,即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債務轉讓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已經脫離了原來的合同關系。這種通常被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二)合同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則通常被稱為「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有債務人並沒有脫離原有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③ 合同法對債務相互抵消是怎樣規定的
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
根據我國《合同法》
第八十三條【債務人的抵銷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九十九條【債務的抵銷及行使】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條【債務的約定抵銷】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④ 合同法案例求解,關於債務
1債權債務合同
2撤銷F公司與第三人的買賣合同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撤銷權,合同法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5債權人不行使撤銷權或債務人清償債務。
6撤銷F公司與第三人的買賣合同。
⑤ 合同法中在不能確定償還哪一筆債務的時候
您好,《合同法司法解釋(二)》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參考《擔保法》、《破產法》等法律規定的精神,對審判實踐中亟須解決的一些問題作出了解釋,其第20條規定:「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第21條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