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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協議三的主要內容

發布時間: 2021-03-14 09:15:54

1. 《巴塞爾協議》的內容及影響是什麼

巴塞爾協議的實質性進步體現在 1988年7月通過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報告》(簡稱《巴塞爾報告》)。 該報告主要有四部分內容: 1、資本的分類; 2、風險權重的計算標准; 3、1992年資本與資產的標准比例和過渡期的實施安排; 4、各國監管當局自由決定的范圍。體現協議核心思想的是前兩項。 首先是資本的分類,也就是將銀行的資本劃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類,對各類資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點進行明確地界定。其次是風險權重的計算標准,報告根據資產類別、性質以及債務主體的不同,將銀行資產負債表的表內和表外項目劃分為0%、20%、50%和100%四個風險檔次。風險權重劃分的目的是為衡量資本標准服務。有了風險權重,報告所確定的資本對風險資產8%(其中核心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重不低於4%)的標准目標比率才具有實實在在的意義。可見,《巴塞爾報告》的核心內容是資本的分類。也正因為如此,許多人直接就將《巴塞爾報告》稱為規定資本充足率的報告。 《巴塞爾報告》反映出報告制定者監管思想的根本轉變。首先是監管視角從銀行體外轉向銀行體內。此前的協議都注重如何為銀行的穩定經營創造良好的國內、國際環境,強調政府的督促作用以及政府間的分工協作,對銀行體本身尤其是對銀行防範風險屏障的資本沒有作出任何有實際意義和可行標準的要求。而《巴塞爾報告》則直指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從資本標准及資產風險兩個方面對銀行提出明確要求,從而解脫了監管當局勞而無獲或收獲甚微的尷尬;其次,監管重心從母國與東道國監管責權的分配轉移到對銀行資本充足性的監控。《巴塞爾報告》規定銀行必須同時滿足總資本和核心資本兩個比例要求,總資本和核心資本都必須按明確給定的標准計量和補充。這既是對以往經驗教訓的深刻總結,也表明報告真正抓住了事物的本質。報告出台以前,各國雖然也對資本金規定了規模要求,但並沒有對資本的內涵和外延做出明確規定,這使銀行可以輕易地通過會計處理增加銀行帳面資本金,並實際加大資產與負債的落差,進而加大銀行的經營風險;此外,由於資本金的管理還處在原始的靜態管理狀態,無法形成根據資產和負債的性質及其變動相應調整的機制,因而使這種資本金管理形同虛設,發揮的作用也極其有限。這也從另一個側面說明此前協議的監管重心只能簡單地放在監管責權的分配之上。第三,注重資本金監管機制的建設。資本金監管的生命力在於它突破了單純追求資本金數量規模的限制,建立了資本與風險兩位一體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機制。這表明報告的制定者真正認識到資本是防範風險、彌補風險損失的防線,因而必須將其與風險的載體(即資產)有機相聯。而資產的風險程度又與資產的性質相關。報告以不同的風險權重將不同風險的資產加以區分,使得同樣規模的資產可以對應不同的資本量,或者說同樣的資本量可以保障不同規模的資產。資本的保障能力隨資產風險權重的不同而異,體現出報告的動態監管思想。針對以往銀行通常以金融創新方式擴大表外業務以逃避資本監管的現象,報告認識到監管表外資產的必要,因而首次將表外資產納入監管。由於當時表外業務的種類、規模及其破壞力有限,報告只能簡單地將期限種類各異的表外資產套用表內資產的風險權數來確定其風險權重,並相應提出了資本充足性的要求。第四,過渡期及各國當局自由度的安排表明,報告真正認識到國際銀行體系健全和穩定的重要,各國銀行的監管標准必須統一。而這種安排則充分考慮到了銀行的國別差異,以防止國際銀行間的不公平競爭。 《巴塞爾報告》的推出意味著資產負債管理時代向風險管理時代過渡。由於監管思想的深刻、監管理念的新穎、考慮范圍的全面以及制定手段和方法的科學合理,這個報告成了影響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監管准則。此後圍繞銀行監管產生的核心原則或補充規定等,都是在報告總體框架下對報告的補充和完善。盡管巴塞爾委員會並不是一個超越成員國政府的監管機構,發布的文件也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各國的監管當局都願意以報告的原則來約束本國的商業銀行。

求採納

2. 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的內容簡介

《第三版巴塞爾協議》主要內容簡介:本輪國際金融危機暴露了歐美國家金融體系和金融監管的重大制度性漏洞。危機以來,金融穩定理事會和巴塞爾委員會按照二十國集團領導人確定的方向,對國際金融監管框架進行了一系列根本性的改革,增強銀行業的穩健性。在國際社會的共同努力下,2010年12月16日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BaselⅢ);最近巴塞爾委員會和金融穩定理事會就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G-SIFI)的評估方法論和附加資本要求(capital Surcharge)達成了原則性共識。這標志著國際金融監管改革取得重大進展,確立了銀行監管的新標桿。十一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以下簡稱《「十二五」規劃綱要》)對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作出了全面部署,並對建立逆周期的宏觀審慎監管框架、參與國際金融准則新一輪修訂、提升我國金融業穩健性標准提出了明確要求。吸取全球金融危機的教訓,借鑒包括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在內的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最新成果,完善我國銀行業審慎監管制度,對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轉變發展方式、維護我國銀行體系長期穩健運行、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支持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

3. (2011年)2010年巴塞爾協議Ⅲ的主要內容有(  )。

ABCD。

A強化資本充足率監管標准;

B引入杠桿率監管標准;

C建立流動性風險量化監管標准;

D確定新監管標準的實施過渡期。

2010年9月12日制定,該協議要求銀行之資本適足率在2013年起從現在的4%提高到4.5%,到2019年進一步提高到6%。加上2.5%的銀行資本緩沖,逐步達到8.5%的要求。

巴塞爾委員會認為,之所以為出現2007年開始之全球金融危機,因為銀行普遍提高財務杠桿操作比率,並且持有流動性較低的資產,當銀行體系面臨資金水位因交易損失或是信用風險的提高而的不斷下降,所造成的信用緊縮時,其本身難以承受,導致許多中小型銀行紛紛倒閉。

同時,去杠桿化過程中的交易使得資產價格大幅下滑,使得危機進一步惡化。在最嚴重時,人們對銀行體系的償債能力失去了信心,不得不依靠公共部門如央行的相關貨幣政策減緩市場之信用緊縮現象,以獲得充足流動性和資金,甚至是對其債務的擔保。

為了防止在金融危機中所出現之系統性風險再次發生,因此委員會希望進一步加強監管的框架,使得銀行體系更能承受經濟市場環境的變化,避免對世界經濟與金融市場產生重大的影響。

(3)巴塞爾協議三的主要內容擴展閱讀:

對於經濟的影響

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研究,實施巴塞爾協議III將對於世界經濟產生−0.05%至−0.15%的影響。這個影響主要是由於銀行體系的融資成本的提高使得其將這個成本部分地將其轉嫁至實體經濟即貸款人之上,估計貸款人可能因此需要多支付15至50個基點的息差。

但這是基於貸幣政策不變的前提之下的,真正的影響可能會由於相關環境與政策的變化而有所不同。

4. 巴塞爾協議3 主要內容及影響意義。

協議規定,全抄球各商業銀行5年內必須將一級資本充足率的下限從現行要求的4%上調至6%,過渡期限為2013年升至4.5%,2014年為5.5%,2015年達6%。同時,協議將普通股最低要求從2%提升至4.5%,過渡期限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業銀行必須將資本留存緩沖提高到2.5%。

另外,協議維持目前資本充足率8%不變;但是對資本充足率加資本緩沖要求在2019年以前從現在的8%逐步升至10.5%。最低普通股比例加資本留存緩沖比例在2019年以前由目前的3.5%逐步升至7%。

此次協議對一級資本提出了新的限制性定義,只包括普通股和永久優先股。會議還決定各家銀行最遲在2017年底完全接受最新的針對一級資本的定義。

5. 巴塞爾協議的演變及其主要內容

《巴塞爾協議》是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督委員會的常設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於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的簡稱。該協議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准,有效地扼制了與債務危機有關的國際風險。 演變: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金融國際化浪潮的涌動,金融領域的競爭尤其是跨國銀行間的競爭日趨激烈,金融創新日新月異使銀行業務趨於多樣化和復雜化,銀行經營的國內、國際環境及經營條件發生了巨大變化,銀行規避管制的水平和能力也大為提高。這使1988年制定的《巴塞爾報告》難以解決銀行實踐中出現的諸多新情況、新問題。為應對這些挑戰,巴塞爾委員會對報告進行了長時期、大面積的修改與補充。第一 1991年11月,在認識到准備金對銀行經營的重要性及其在不同條件下的性質差異後,重新詳細定義了可計入銀行資本用以計算資本充足率的普通准備金與壞帳准備金,以確保用於彌補未來不確定損失的准備金計入附屬資本,而將那些用於彌補已確認損失的准備金排除在外。第二 初步認識到除OECD成員國與非成員國之間存在國別風險之外,OECD成員國之間同樣也存在國別風險,因而一改《巴塞爾報告》中對所有經合組織成員國均確定零主權風險權重這一極其簡單化的衡量方法,於1994年6月重新規定對OECD成員國資產的風險權重,並調低了墨西哥、土耳其、韓國等國家的信用等級。第三 作為金融快速國際化的反映,開始提升對市場風險的認識。20世紀90年代以來,由於金融市場自由化速度的加快和國際銀行業的迅速擴張,加上新技術的廣泛運用,使得國際金融市場間的聯系空前緊密,世界金融形勢錯綜復雜;隨著衍生金融品種及其交易規模的迅猛增長,銀行業越來越深地介入了衍生品種的交易,或是以資產證券化和控股公司的形式來逃避資本金管制,並將信用風險轉化為市場風險或操作風險,銀行與金融市場的交互影響也越發顯著。這使巴塞爾委員會認識到,盡管《巴塞爾報告》的執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銀行的信用風險,但以金融衍生工具為主的市場風險卻經常發生。這說明僅靠資本充足率已不足以充分防範金融風險。最典型的案例是巴林銀行。這家銀行的資本充足率1993年底時遠遠超過8%,1995年1月還被認為是安全的,但到2月末,這家老牌銀行便宣告破產。

6. 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內容和主要意義是什麼

巴塞爾協定從國際的角度要求國際銀行在資本(監管資本)計量和資本標准所要達到的國際標准。從外部上對商業銀行進行風險控制,以保證銀行的安全性和穩定性原則的實現。

以下是巴塞爾協定的主要幾次變革,也是核心內容:
巴塞爾資本協議 Basel Capital Accord---1988年7月
Basel Capital Accord 四部分內容
一是確定資本的構成,即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大類,且附屬不得超過核心的100%
二是風險檔次劃分,根據資產信用風險的大小,0 20% 50% 100%
三是設定轉換系數,將表外授信業務納入資本監管
四是規定銀行的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本之比不得低於8%,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於4%

巴塞爾新資本協定 2004年6月《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定:修訂框架》
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
1.最低資本要求:仍採用資本充足率作為銀行穩健經營、安全運行的核心指標,增加計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二是引入計量信用風險的內部評級法

資本充足率CAR =(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產+12.5倍操作風險資產)
2.外部監管 : 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3.市場約束:主要途徑是銀行披露的信息,包括CAR、資本構成、風險敞口及風險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過程等

2010年 Basel 協定III
堅持基於風險的資本監管的邏輯思路,對II做了完善和強化:
1.增加資本質量和數量要求,最低資本要求中的核心一級資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要求由2%提至4.5%,另加2.5%的資本保護緩沖和0-2.5%的反周期資本緩沖要求,因此要求可以高達9.5%(對全部資本要求高達13%)
2.擴大資本對風險的覆蓋范圍和提高資本對風險的敏感度,降低監管資本套利的可能性
3.以資本為手段來應對監管資本的缺陷(順周期效應)和系統性風險的挑戰,例如資本保護緩沖和反周期資本緩沖,對系統性重要機構提出超額資本要求等。
4.此外,還將引入杠桿比率、流動杠桿比率和凈穩定資金來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銀行系統的流動性風險,加強抵禦金融風險的能力

我國實施的巴塞爾協定相關內容
2007年2月28日,CBRC啟動實施的工程,確立分類實施、分層推進、分步達標的基本原則。
分類實施:商業銀行從2011年起資源申請實施協議
分層推進:
分步達標:

7. 巴塞爾協議Ⅲ的內容

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
其中包括:信用風險標准法、內部評級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IRB) approaches)、公司、銀行和主權的風險暴露、 零售風險暴露、專業貸款(Specialised lending)、股權風險暴露(Equity exposures)、IRB 法的實施問題、證券化、操作風險。
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 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
其中包括: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 據美聯社報道,巴塞爾銀行業監管委員會2013年1月6日公布《巴塞爾協議Ⅲ》中的「流動性覆蓋率」規則。分析人士認為,相關規則遠不如預期嚴厲,且將全面實施時間延長了4年至2019年。
「流動性覆蓋率」的出台旨在防止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重演,新規要求,未來金融機構須持有足量的現金和易於變現的資產,以便度過30天的短期危機。
2013年1月6日公布的新規要求,各銀行可以把更大范圍的流動資產計入緩沖范疇,其中包括一些股票和優質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對比此前披露的草案,新規對計算方法也進行了調整,大幅降低了金融機構必須持有的流動性緩沖資產的規模。
《金融時報》評論稱,新規遠比兩年前公布的草案寬松,是全球銀行業的游說導致了「流動性覆蓋率」標準的最終下降。銀行業認為,原有草案將銀行與主權債務過於緊密地捆綁在了一起,且限制了銀行業對實體經濟的貸款能力。
BBC經濟事務分析員羅伯特·佩斯頓指出,新規最引人注目的是,銀行未來將首次可以把企業債券、股票和高質量的可交易證券計入「流動性資產」。這一點令人詫異,因為恰恰是與抵押房貸相關的證券失去「流動性」,最終引爆了金融危機。

8. 巴塞爾協議核心內容

你好,很高興為你回答,首先巴塞爾協議的發展演變有巴塞爾協議、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巴塞爾協議三,首先巴塞爾協議的主要內容有:
兩大支柱:
銀行資本
資產風險
內容:
資本的組成
風險權重
目標標准比率

1、資本的組成
核心資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
附屬資本:呆壞賬准備、優先股、資本性金融債券等 。
2、風險權重
根據資產的相對風險程度,對資產負債表上各類資產以及表外項目制定用來計算資本金的風險加權比率。 權數有5個:0、10%、20%、50%、100%
3,目標化比率:
相對於加權風險資產的資本比率應為8%,其中核心資本比率至少應為4%。
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核心內容3大支柱:

1、最低資本
2、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3、市場約束
1、第一支柱—最低資本標准
在最低資本標准上,修訂框架堅持1988年協議關於資本的定義和風險加權的計算,同時保留了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總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的規定,但是對具體的計算方法做出了重要調整
2、第二支柱—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監管當局不僅要保證銀行有足夠的資本來應對所面臨的風險,而且也要促使銀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監管當局要有正確評估銀行的風險與所需資本的能力。
其它風險防範的方法包括強化風險管理、完善內部控制等。
3、第三支柱—市場約束
委員會特別強調市場約束具有強化資本監管、幫助監管當局提高金融體系安全穩健的潛在作用。該支柱的核心是要求銀行進行有效的信息披露,因為有效的信息披露可以向市場參與者提供信息,幫助市場紀律發揮作用。

三、《巴塞爾協議Ⅲ》
主要內容:

主要集中在:
一級資本重新定義
最低資本金比率要求
過渡期安排
一、一級資本重新定義
1、新的一級資本包括權益資本和留存收益
規定只有在持續經營的基礎上具備足夠的損失吸收能力的非普通股資本工具才可納入一級資本,有效的權益資本需佔一級資本的50%以上。
2、最低資本金比率要求
(1)銀行的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將從現行的4%上調至6%;
(2)由普通股構成的核心一級資本占銀行風險資產的下限將從現行的2%提高到4.5%;
(3)銀行還必須設立新的、單獨的「資本防護緩沖金」,占資產的2.5%,使總的優質資本金要求達到7%。
(4)協議還要求銀行在信貸市場繁榮時設立單獨的「逆周期資本緩沖金」,占總資產的0%—2.5%。

3、過渡性安排
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其對商業銀行的貸款供給能力和對宏觀經濟發展的影響。
好了,我的說明就這么多,其他的如果不了解可以網路一下,這個我之前有做了一個PPT,純手打,希望這些能幫到你,我是 小程 。

9. 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的內容是什麼

協議規定,全球各商業銀行5年內必須將一級資本充足率的下限從現行要求的4%上調至6%,過渡期限為2013年升至4.5%,2014年為5.5%,2015年達6%。同時,協議將普通股最低要求從2%提升至4.5%,過渡期限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業銀行必須將資本留存緩沖提高到2.5%。

另外,協議維持目前資本充足率8%不變;但是對資本充足率加資本緩沖要求在2019年以前從現在的8%逐步升至10.5%。最低普通股比例加資本留存緩沖比例在2019年以前由目前的3.5%逐步升至7%。

此次協議對一級資本提出了新的限制性定義,只包括普通股和永久優先股。會議還決定各家銀行最遲在2017年底完全接受最新的針對一級資本的定義。

最精華部分就這些了

10. 巴塞爾協議的主要內容及其最新發展

《巴塞爾協議》是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督委員會的常設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於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的簡稱。該協議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准,有效地扼制了與債務危機有關的國際風險。
中國官方已向銀行發布一份正式的時間表,要求其實施更嚴格的巴塞爾 III (Basel III)資本金要求,此舉終結了數月來圍繞相關規則將如何分階段落實的不確定性。
中國監管機構最初表示,他們將以極快的速度推動實施新的資本金標准,但在各方擔憂實力較弱的銀行將如何籌集必要股本之際,監管者轉而採取了一種循序漸進的方式。
中國大型銀行最遲在明年底必須達到9.5%的資本充足率,在2018年底達到11.5%的資本充足率。這樣的安排使它們有一個六年的過渡期來達標。
雖然中國有許多銀行已經超出這些要求,但此前有人擔心,中國銀監會(CBRC)將把這些要求列為最遲要在2015年達到的強制性固定指標,從而給尚未達標的銀行帶來壓力。
但中國銀監會現在表示,不會匆忙推動實施這些指標。
具體而言,中國銀監會表示,有關2.5%的反周期資本儲備要求(這是巴塞爾III協議的關鍵組成部分,意在加強全球金融穩定),只需要分階段達標。各銀行的這項指標在明年底需達到0.5%,其後五年每年遞增0.4%。
中國銀監會在一份聲明中表示,這將「減緩商業銀行實施《資本辦法》的壓力」。
此前中國官方已將開始實施資本金規則的時間推遲到明年。最初的設想是這些規則將在今年初生效。
通過國有的銀行體系來控制信貸供應,仍是中國官方在運行貨幣政策方面一件不可或缺的工具。
國際
美聯儲(FED)周二(2013年7月2日)批准美國銀行業執行巴塞爾III資本規定,承諾將制定針對華爾街大型金融機構的嚴厲新規,同時還將保護小銀行免受這項新規的一些最嚴重沖擊。[1]
美聯儲經過投票批准在美國實施這項全球性規定,新規要求銀行業持有更多股權資本用於支持自身業務,以便在2007-09年信貸危機之後具備更強的抗風險能力。
按照2010年金融改革法的規定,美聯儲投票7:0贊成通過了長達792頁的巴塞爾協議III;但該規定也需要獲得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和貨幣監理署(OCC)的批准。
美國貨幣監理署主管Thomas Curry表示,他將在下周簽署該規定。
規定的最終版本里還具備一些有利於房地產復甦和小型銀行的彈性,但美聯儲表示將在未來幾個月內擬定四項新規,以應對美國八家最大銀行給金融系統帶來的風險。
巴塞爾III協定以銀行業監管機構--國際清算銀行(BIS)的所在地得名。這份協定旨在加強銀行業的穩定性。之前爆發的金融危機是大蕭條以來最為嚴重。
負責監管的美聯儲理事塔魯洛(Daniel Tarullo)概述了進一步的計劃,該計劃將迫使各大銀行犧牲利潤以提高安全性。這些計劃所含的提議包括:迫使銀行持有相對於總資產更高水平的股本,並對最依賴短期批發資金的銀行提高資本要求。
這項協定將從明年開始分階段實施,多數銀行必須持有比現行制度要求高出兩倍左右的核心資本,這樣做的目的在於降低銀行業風險,並且保護納稅人不必因代價高昂的援救銀行行動而蒙受損失。
新規定關鍵因素是,所有銀行不分大小都要遵守。新規定包括要求將銀行核心一級資本的最低要求從2%提高到7%,其中,核心一級資本(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最低要求將從現在的2%提升至4.5%。一級資本金比率將在同一時間范圍內從4%提升至6%。
總資產超過100億美元的銀行中已有95%達到了美聯儲一級普通股權資本充足率7%的最低要求,總資本缺口僅為25億美元。
巴塞爾協議III引入了2.5%的資本留存緩沖,由扣除遞延稅項及其他項目後的普通股權益組成。一旦銀行的資本留存緩沖比率達不到該要求,監管機構將限制銀行拍賣、回購股份和分發紅利。這一機制可防止一些銀行在資本頭寸惡化時也肆意發放獎金和高紅利,從而將建立一個更加安全的資本邊際,使銀行有更大的餘地來應對經濟衰退期的困難。
美聯儲還宣布,不會提高銀行所需要的抵押貸款資本要求。分析師指出,規模最大的抵押貸款發起人富國銀行(WFC)將會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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