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到合同
⑴ 公司一直未簽合同,我該怎麼辦
以下是我的經歷~~僅供參考!!
第一是到公司所在當地街道辦事處的勞動保障所投訴,不過這個地方投訴協調下來的結果基本上是不可能滿足我們這些勞動都的要求的,根本是在維護公司利益。
這沒辦法就只有到第二去了。在你所在的轄區的勞動局的勞動監察大隊和勞動仲裁去投訴。我是3月10多號去錦江區勞動局投訴的,然後監察大隊就和公司聯系也告訴我處理結果就是叫老闆賠錢,結果還沒賠下來約好是下周一去解決。
目前這個階段不需要證據,仲裁需要。反正工資單,工作牌之類的相關能證明你在那公司上班的資料你都收集一下好了。萬一要仲裁是需要的。
還有社保也沒給你買,也可以找他要賠償。
試用期一個月後如果沒簽合同,以後每個月是雙倍工資的賠償。你自己算吧,沒買社保的也要賠償。
下面是我的情況所對應的勞動法條款
2008年中國新勞動法(全文)自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准,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最後說一下,如果公司的賠償和你的實際工資不對的話,千萬不要協商解決~~強烈要求仲裁~~我就是想先協調了再去仲裁,結果好像都說不行.........本來老闆應該賠我7000++ 結果只賠償了我3000+ 因為我簽了那個所以協商一致的領款條哇!!切記切記!!!
⑵ 未簽合同期限的合同是否有效
未簽合同期限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雙方可以重新協商合同的履行期限。
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按照《合同法》62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⑶ 未簽合同,違約怎麼辦
此種情況下,雙方雖未訂立書面合同,但一方履行主要合同義務為另一方所接受的,視為合同已成立。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向法院起訴需要提交起訴狀,起訴狀表明自己的訴求,訴求根據自己的意願,有兩種選擇:(1)要求對方發貨,可以同時要求支付違約金;(2)要求對方退款並支付違約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⑷ 合同違約未簽到賠償的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應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上述規定,若對方違約給你造成了經濟損失,你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因其違約所造成你的經濟損失。
針對商品房買賣合同最高法有以下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准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
針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行為
依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針對昨天我的一個同學所說、
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確定。
如果可以舉證辭職未造成損失及辭職行為的發生系用人單位行為引起則可免除經濟賠償
A.當事人雙方協商
B.依慣例習慣解決
問題:(1).勞動就業協議中約定了事後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而未簽訂
作為違約條款獨立存在,而不受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影響不能,若以此數額作為違約金數額則違背該條存在之根本目的--該條設定之目的在於防止約定過高數額之違約金而給畢業生帶來不必要的負擔,此為最高限制數額,而非作為違約金數額。
⑸ 未簽訂合同怎麼辦
口頭協議也是合同,但關鍵是要證明合同的存在。比如口頭約定是是否有其他見證人在場,即使沒有,劉某工程開工後甲知曉但並未阻止也是一個證據。根據你所說的情況,劉某和甲之間的爭議並不是關於合同價款、履行期限等問題的爭議,而是關於合同是否存在的爭議,所以劉某可以選擇兩種方式救濟自身權利,一種是通過各種直接或間接證據證明合同的存在,比如通話記錄、證人證言等等,也可以通過民法中不當得利之債請求甲返還不當得利。
⑹ 未簽到勞動合同,如何討薪
1、按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發放工資,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立案處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因此,勞動者或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從以上方面去證明或認定。司法實踐中,還可以用公司業務往來的文件,錄音證據等來證明勞動關系。
拓展資料:
拖欠工資後果
1.勞動者可以解除合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可以看出,無故拖欠職工工資,資方要支付拖欠工資、補償金(25%拖欠工資額),必要時還要支付賠償金(但要以造成實際損害為前提)。
(資料來源:網路:無故拖欠工資)
⑺ 未簽正式合同,怎麼辦
新入職未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一、申請仲裁
1、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勞動者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勞動者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
3、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或營業執照復印件(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立案後,開庭,然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4、如果請專業人士指點,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二、法律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37條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然而您並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能適用該條的規定,因此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辭職。而您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協議(口頭),用人單位應支付您應得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扣押工資的行為是不合理的,如不能與用人單位私下和解,可以提請勞動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由於單位未與您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應該給予您雙倍賠償。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關系,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根據該司法解除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應視為一個新勞動合同的開始,除期限外,其內容都應與原勞動合同一致。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續簽勞動合同而繼續用工,則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