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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它性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3-14 07:59:29

⑴ 請問什麼是排它性協議

排他性協議就是指協議各方不得與其他任何第三方就本合同涉及的領域或其他類似領域上合作

⑵ 合同中的排它性怎樣寫

在「雙方責任」條款,「經銷方的責任」加上:
1、經銷方不得與供應方經營模式類似的公司發生業務關系(若是合同中約定「不與類似的我們模式的公司簽定合同」,即使經銷方違約,你通常找不到證據,用「發生業務關系」比較容易認定);
2、經銷方不得經營與供應方產品類似的產品;(競業限制的的其它形式,多列幾條)

在「其它約定事項」里寫上如下條款:

保密。此合同屬保密合同,經銷方不得向其它組織或個人泄露此合同的內容和模式(司法及必要的監管部門除外);

違約責任:
經銷方若違反第X條(即本合同中「雙方責任」那一條)第XX款、第XX款(即本合同中經銷方的),經銷方須向供應方交納XX元的違約金;

經銷方若違反第X條(即本合同中「其它約定事項那一條)第XX款(「保密」那一款),經銷方須向供應方交納XX元的違約金。

⑶ 英文"排他性協議"怎麼說

英文"排他性協議
exclusive agreement/protocol

⑷ 排他性協議真的能制約對方行為嗎

當然可以,但是需要有詳細、健全的約定和責任追究約定作為限制,否則很難有效的保障權利。

⑸ 保密及排他性協議的法律責任

  • 有效,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⑹ 關於排他性協議的有關細節,能否給我詳細的講解

學校是為發規范才簽訂這一協議的.學生同樣不能違反.至於舊書是不是屬於廢品,要看協議怎麼訂的.當然要說不是廢品也有道理,關鍵是看收了書後當廢品賣還是當書賣.

⑺ 什麼叫排他性的經銷協議

排他性銷售指當事方通過協議約定,生產商在特定區域內,只向一家銷售商供應產品,由其在該地域內轉售。同時,該銷售商不得在生產商分配給其他排他性銷售商的專屬領域內,主動銷售該產品。

⑻ 在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之前的排他性協議是否有效

在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之前的排他性協議是否有效,關鍵還是看協議內容。
當事人所說的協議實際上就是合同,遵守我國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我國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而我國勞動合同法還規定,除培訓協議和行業協議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因此,如果協議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其排他性條款是無效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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