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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合同違約

發布時間: 2021-03-14 07:43:15

1. 公司與員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公司違約怎麼處罰

勞動合同是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一般為支付培訓費,其他情況用人單位一般無權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但勞動者不同,出現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甚至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經濟補償金。

2. 已簽訂用工合同,現在想辭職,算是我違約么

試用期內需提前3天通知單位,試用期過後應提前30日通知單位,否則構成違約。如果是國企還要看具體情形。

3. 聘用合同中違約金的規定

一般不會,但受專業培訓或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兩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追討回違約金。

《勞答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望採納,有需要可繼續追問。

4. 用工合同違約還可否拿到工資

可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既是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各方面的情況進行考察的期限,看勞動者是否具備錄用條件,也是新招收職工用以考察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是否符合勞動合同規定的選擇期限。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處於一種不確定狀態,勞動者對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仍有選擇的權利。為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發現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介紹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合,或者發現自己不適於從事該工種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者無須任何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單位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以便用人單位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

5. 聘用合同違約金和勞動合同違約金是一回事嗎

勞動合同肯定屬於勞動關系,
聘用合同
可能屬於勞動關系,也可能屬於
勞務關系
,兩者的法律關系可能不一樣。至於
違約金
,都是合同雙方對
違約責任
的一種約定。違約一方可以申請調減,
守約
一方可以申請調增。均由守約一方舉證違約造成的損失大小。

6. 的用工合同,請問要不要交違約金

簽訂勞動合同以後不去上班有以下兩種情況下是需要交違約金的,其他情況下是不用交違約金的: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6)用工合同違約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的違約,是指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故意或過失違反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行為。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行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1、企業違約,應根據具體情形承擔賠償責任、行政責任(如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或違反法定或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違約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3)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不支付或拖延勞動者工資報酬;

(4)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6)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

(7)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勞動者違約,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違約有兩種情形:

(1)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

7. 用工協議公司違約員工辭職需要賠償違約金嗎

公司如果違約了那麼員工辭職是不需要繳納任何賠償金的而在公司方面有可能會給員工一些補充

8. 用工合同假如毀約的話怎麼辦

參考如下法條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9. 請問聘用合同的違約金和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是一回事嘛

有區別。違約金得看合同的具體內容以及案件情況詳細分析。
聘用合同是廣義上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具有勞動合同的基本特徵,其基本制度與勞動合同相一致。但是,由於事業單位的特點以及目前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有別於企業,所以又與狹義勞動合同(企業勞動合同)有一定的區別,主要有以下方面:
1、適用范圍不同。狹義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聘用合同適用的范圍主要為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是近年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產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內容反 映了事業單位的用人制度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以實現其物質產品的生產。事業單位則是從事非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通過訂立聘用合同實現的勞動成果主要表現為精神 產品和知識產品。企業的生產活動以營利為目的,事業單位從事的服務活動屬於社會公益事業,在實現其經濟效益的同時,必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2、政府幹預的程度不同。目前事業單位仍在改革當中,作為聘用合同一方當事人的用人單位尚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的市場主體,這一點與企業已在改革中成為獨 立的市場主體也有所區別。國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對事業單位仍實行宏觀管理,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編制管理。目前由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仍實行嚴格的 編制管理;(2)經費管理。建國後,事業單位一直承襲行政機關的管理方式,經費全部由國家核撥。80年代後,事業單位相繼進行財政、人事等領域的改革後, 形成全額、差額撥款、自收自支幾種類型的事業單位。90年代後期,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撥款改為定額補助的形式。但事實上,事業單位的經費仍有國家全額補助、 差額補助等形式。如教育系統的中小學,基本是由國家全額撥款的。這些單位盡管對新錄用人員通過聘用合同的形式,但其招生計劃、教學計劃及教師的等 都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
(3)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向聘用人員支付的工資報酬,主要是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支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 人員分別實行不同類型的工資制度,如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等級工資制、專業技術人員職務崗位工資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分別實行不同類型的工資制度,如專 業技術人員職務等級工資制、專業技術人員職務崗位工資制、藝術結構工資制、體育津貼獎金等、以及人員等級工資制。在近年的改革中,許多事業單位加大了崗位 工資的比例,但其工資的剛性程度遠大於企業,這也是由事業單位的公益性和改革的漸進性決定的。因此,事業單位與聘用人員訂立聘用合同的內容不僅反映該事業 單位的意志,也應當體現國家宏觀管理的內容。
3、管理監督部門不同。按照國務院各部門的職能分工,目前,事業單位和企業分別由國務院人事部和勞動保障部對其進行宏觀政策指導和監督。這一體制有利於分 工負責,也產生一些弊端。聘用合同實施過程中,有關部門的宏觀政策協調、工作協調以及對具體執行政策的區別與銜接的把握,對於從整體上推進事業單位和企業 的改革,維護社會穩定是十分重要的。
4、聘用合同的具體制度體現事業單位的性質和特點。聘用合同是按照國家規定訂立的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聘用合同 的具體制度反映事業單位內部組織結構與管理制度與企業的區別。例如關於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程序的規定,明確規定聘用人員要經過公布空缺崗位及職責、聘用條件、工資待遇、由聘用組織進行考試或考核、事業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審定等程序;關於事業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隨時解除聘用合同、以及不得解除聘用 合同的條件;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等制度都體現了事業單位用人制度的特點,與勞動合同的具體制度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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