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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糾紛管轄

發布時間: 2021-03-14 06:52:24

⑴ 《民訴法》對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是怎樣規定的

一、 地域管轄之一般原則
1、 被告住所地
2、 自然人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經常居住地管轄
3、 合同履行地
二、 地域管轄之特別規定
1、合同糾紛無實際履行地,且雙方住所地均不在約定的履行地:僅被告住所地
2、購銷合同糾紛
(1) 實際履行地與約定履行地不一致,以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2) 約定交貨地的,以交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3) 未約定交貨地的,依據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
① 送貨方式:貨物送達地
② 自提方式:提貨地
③ 代辦托運:貨物發送地
④ 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貨物發送地
(4) 履行中變更原約定的履行地或交貨地的,以變更後的為准
(5) 合同中對履行地、交貨地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or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貨、且雙方住所地均不在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適用履行地確定管轄權,而由被告住所地管轄
(6)
3、加工承攬合同糾紛
合同中對履行地的約定 → 加工行為地
4、租賃合同糾紛(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
合同中對履行地的約定 → 租賃物使用地
5、補償貿易合同糾紛
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
6、保險合同糾紛
(1)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2)保險標的物為「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
7、票據糾紛
(1) 票據支付地,即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
(2) 票據上未載明付款地: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即為票據付款地
8、運輸合同糾紛
運輸始發地、運輸目的地
9、借款合同糾紛
約定合同履行地 → 貸款方所在地
10、 證券回購合同糾紛
交易場所所在地 → 最初付款方(返售方)所在地
11、 名稱與內容不一致的合同,以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確定合同性質,進而確定合同履行地;難以根據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確定合同性質的,or合同名稱與約定的部分權利義務相符的,以合同名稱確定合同履行地。
12、 聯營合同糾紛
(1) 合夥型聯營合同:注冊地法院管轄
(2) 協作型聯營合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3) 法人型聯營合同: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管轄
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or注冊地法院管轄確有困難的,若法人型聯營已經注銷,合夥型聯營應辦登記而為辦登記or期限屆滿解體的,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13、 供水、電、氣、熱合同糾紛
約定從之 → (無約定或約定不明)供水、電、氣、熱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
三、 協議管轄
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和合同簽訂地,選擇其一有效,但不得違背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⑵ 合同糾紛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合同糾紛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雙方也可以書面協議選擇。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協議糾紛管轄擴展閱讀: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⑶ 合同糾紛的同糾紛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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