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
Ⅰ 競業限制協議,不提補償金,協議有效嗎
一、未約定補償金,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效
根據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當事人僅約定勞動者應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未約定是否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或者雖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但未明確約定具體支付標準的,基於當事人就競業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認為競業限制條款對雙方仍有約束力。補償金數額不明的,雙方可以繼續就補償金的標准進行協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至50%支付。
可見,未約定補償金,競業限制並非天然無效,雙方可以補充約定或通過仲裁及審判機構量裁,其根本目的是為了通過維持競業協議效力來保護企業知識產權。
二、競業限制協議違約金約定過高怎麼辦
實踐當中,部分用人單位約定了過高的競業限制違約金,如月工資僅5000元的職工約定10萬元的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甚至超過了員工在職期間獲得的總收入,此種情形如何認定呢?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及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數額、承擔責任和支付辦法應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因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雙方約定承擔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於實際損失,用人單位請求賠償的,勞動者應按實際損失賠償。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
因此,違約金約定過高或過低的,仲裁及審判機構可以根據公平合理原則,參照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大小進行相應調整。
三、企業未支付補償,員工是否免除競業限制義務
根據《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規定,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准、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因此,企業違反競業協議承諾未支付補償,勞動者經催告後仍不付補償,此時勞動者可以行使對競業限制協議的合同解除權,免除相應的競業限制義務。
四、企業可否單方免除競業義務
根據《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對補償金未作約定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機構確認的標准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處理機構確認的標准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可見,在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及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單方免除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但應履行提前通知義務。並應支付勞動者已經履行部分的補償金。
來源:大連律師網頁鏈接
五、競業限制補償金可否提前支付
根據《勞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法律規定經濟補償可以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支付,此非強制性條款。用人單位提前支付的,並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就履行補償發生爭議,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已經提前足額支付補償的,應當視為已履行了合同義務。
Ⅱ 離職時沒給補償金競業禁止協議是否有效
你好
這就相當於雙方親力行,有一方已經沒有履行協議了,那麼這份協議就是無效的,你也可以選擇不履行協議的
Ⅲ 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是多少急!
競業限制: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約定的限制條款。這些條款包括了哪些內容,補償金和違約金是如何規定的,競業限制協議如何寫,期限是多長時間。
正規的合同上已經約定了競業限制的多少,若沒有規定,根據地域不同,情況也不一樣。
深圳是「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月計算不得少於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
網路文庫有一篇《競業限制及全國各地競業限制補償金標准》可以參考下。http://wenku..com/link?url=bu7VkrtX6CsAYprIfw7WIUn2Qj__AN9jypZcXBdZzpYC7UBT5-5nNSkgeg3Y1NhD-txqtCq
討論競業限制條款一般需注意以下幾項(摘抄自網路):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約定「保密協議」,而沒有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以「保密協議」替代「競業限制條款」。「保密協議」有效,但是不發生競業限制的法律效力,勞動者不需要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但其中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該項約定無效,勞動者無需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工資待遇中已經包含競業限制補償金。該項約定由於違反勞動合同法關於應在勞動關系終止後,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規定而無效。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中,有企業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的約定。但是在勞動關系終止後,用人單位不履行支付經濟補償的約定。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中。約定的經濟補償過低或者違約金過高。律師認為,不能單純的認為經濟補償過低或者違約金過高就會直接導致約定無效。原則上該約定是有效的,如果當事人對此有異議,應當協議或者訴訟變更約定,而不是不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
6、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競業限制條款不生效。
Ⅳ 競業協議補償金標准
競業限制補來償費用國家雖未作明源確規定,一般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只要是合理的數額,便會受到法律保護。如雙方在為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對此發生爭議的,一般按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30%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4)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Ⅳ 離職時沒給補償金競業禁止協議是否有效
離職時如果沒給補償金,那麼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是無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八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簡單的理解就是: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或未實際支付,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不遵守競業限制義務。
Ⅵ 競業協議補償金怎麼算的
一、競業限制補償金怎麼算
(一)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准、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二)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處理機構確認的標准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准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三)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二、競業限制補償意義
當該合同條例出台之後競業限制的補償標准問題,無疑是各方討論的焦點。就現行的《市勞動合同條例》來說缺乏對補償的規定。但有些地方已經走在了前面,如《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規定,企業應當向被限制人支付補償費,年補償費不得低於該員工離職前一年的報酬總額的1/2。《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規定,企業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的,在競業限制期間年補償不得低於該員工離職前一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總額的1/2。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6-03-20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草案)》(徵求意見稿)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同時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其數額不得少於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年工資收入。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3倍。
草案規定的補償標準是原工資的100%!有人認為這個標准偏高,有資料顯示,在發達國家中,法國的這一標準是最高的,也僅達到50%,沒有 100%。因為他們認為競業限制是對勞動能力的限制,不是喪失。按100%的補償標準是難以承受,過高補償就可能把用人單位整垮,不利於更多的人就業。
不過,也有人認為,只有較高的補償標准,才是符合市場規律要求的「競業限制」。因為「競業限制」的范圍只適於用人單位的關鍵員工,且跳槽後的行業是有直接競爭的同類行業。制定較高的補償標准,企業就會衡量相關員工是否真正值得競業限制。
所以設立一個適當的補償標准,也是對市場機制的一種巧妙運用。
對於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數額,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要是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Ⅶ 單位放棄競業禁止協議,競業禁止補償金怎麼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法釋〔2013〕4號
第九條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