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糾紛
❶ 物權法和合同法的矛盾沖突問題
這是個很有趣的法律問題。這兩個條款基於各自所屬的法律的制訂出發點不同而對同一個法律關系的不同方面進行了法律上的解釋。合同法傾向於解決合同關系人之間的法律問題,而物權法則是傾向於解決可對抗契約關系的所有權的問題。
委託人A,被委託人B在委託許可權之外將A的物品出售給不知情的第三人C,這里存在三種法律關系,代理關系、效力待定的買賣關系和第三人的所有權益保護,合同法51條解決的是A、B之間的代理關系、買賣關系這樣的契約關系,而合同關系僅約束合同當事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物權法106條對這種情況下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做出了保護性規定,即確立善意取得制度。
❷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和《物權法》沖突,應該按那個處理
物權法中「其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中關於共有的規定與物權法相沖突,不是「特別規定」,而是應被物權法中關於共有的規定替代的條款。根據新法優先於舊法、特殊法優先於一般法的原則,關於同有的規定應適用物權法。
❸ 違反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起訴法院有多大勝訴
可以,依據物權法: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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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物權法 房屋糾紛
既然房子在抵押前就已經蓋好了,那麼雖然業主對土地沒有所有權但是,業主在這個關系中屬於善意第三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對於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也應該保護,所以業主可以向他們任何一方請求賠償,至於具體由誰賠,那是他們的內部協議,業主是一定可以得到賠償的
❺ 物權法司法解釋的物業服務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
(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6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9]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為正確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請求確認合同或者合同相關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業務一並委託他人而簽訂的委託合同
(二)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加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
前款所稱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及制定的服務細則,應當認定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准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業主大會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後,業主委員會請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物業費主張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拖欠物業費的業主另行主張權利。 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已經預收,但尚未提供物業服務期間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拖欠的物業費的,按照本解釋第六條規定處理。 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並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解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❻ 物權法 關於鄰里道路糾紛
如果只有一條路的話自然是應該能經過的。法律上,如果不讓過就是妨害了他人對自己房屋的所有,是可以根據物權法35條,請求排除妨害的,許多人覺得自己的所有權被妨害只能在自己所有的房屋內部才行,其實這種道路糾紛,惡狗擋道(有人養狗,不拴)等都是對你物權的侵害,都可以根據35條請求排除妨害的。道德上這是應該的,不讓過就是為難人。
❼ 對於物權糾紛,物權法有哪些制度和規定
法釋〔2009〕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2ef55a90100nyfq.html
法釋〔2009〕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2ef55a90100nyfs.html
❽ 房產糾紛發生在物權法實施之前,是適用舊法還是物權法
物權法明確不溯及既往的,一般來說法只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行為。我國的法律主要採用從舊兼從輕原則,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溯及既往,但是物權法沒有明確規定,就說明對生效前的行為不適用的。
賣給乙的行為是有效的。那個行為是違法了,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乙如果不知道開放商之前已經銷售過該房屋,那麼乙在當中就是善意第三人,他不知道開發商的行為。 所以開發商和乙之間的交易是受到保護的,甲只能向房開商索取賠償。
❾ 物權法房產糾紛有哪些規定
一、物權法規定:
1、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2、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二、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9)物權法糾紛擴展閱讀
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機動車等特殊動產物權變動,是交付即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權又有債權時,一般而言,物權優先於債權。
「具體到機動車等特殊動產之上,存在未辦理登記的受讓人與轉讓人的債權人的情況,通過轉讓人的交付取得特定動產物權的人,雖未辦理登記,但其已經依法享有物權。
換句話說,就是轉讓人的一般債權人,包括破產債權人、人身損害債權人、強制執行債權人、參與分配債權人,都應當排除於《物權法》所稱的善意第三人范疇之外。」
❿ 物權法-相鄰權糾紛規定
鄰里糾紛應該包括相鄰權糾紛!\r\n 鄰里糾紛,可以是一般民事權利義務糾紛,也是可以是由此產生的行政治安糾紛或刑事糾紛;\r\n 相鄰權糾紛,在物權法上是相鄰關系糾紛,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其僅指雙方在不動產上所發生的糾紛!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遵守相應的容忍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