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合同糾紛案由
1. 家政服務糾紛起訴案由是依據《合同法》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適
如你所說,法[2011]42號中規定了家政服務合同糾紛這一案由,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內來看,以違約之訴起容訴比起侵權之訴而言更為簡便。
其實本案的關鍵點在於如何舉證家政服務人員有無提供約定的服務;一般而言,舉證證明的內容只能證明什麼事發生了,而不能證明什麼事沒有發生;故在本案中如你能證明家政服務人員中途單方毀約停止提供服務,則個案子你幾乎贏了大半;
如果是你選擇侵權之訴,亦是無法避免對上述要點的證明責任。所以我認為還是以違約之訴起訴更簡便,至少在訴訟主體,訴訟糾紛內容,等方面更為明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2. 策劃服務合同糾紛 屬於什麼案由
案由屬於:民事案件--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合同糾紛--服務合同糾紛
關於案由的體系編排。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為基礎,以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民事權利類型來編排體系,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關於案由的編排體系劃分的基礎上,將侵權責任糾紛案由提升為第一級案由,將案由的編排體系重新劃分為人格權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物權糾紛,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海事海商糾紛,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侵權責任糾紛,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作為第一級案由。
在第一級案由項下,細分為四十三類案由,作為第二級案由(以大寫數字表示);在第二級案由項下列出了424種案由,作為第三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表示),第三級案由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和廣泛使用的案由。基於審判工作指導、調研和司法統計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級案由項下又列出了一些第四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加()表示)。基於民事法律關系的復雜性,不可能窮盡所有第四級案由,目前所列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見的,或者為了司法統計需要而設立的案由。
3. 郵寄服務合同糾紛作為民事案由是什麼時候出現的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將其確定為四級案由,類屬服務合同糾紛。正式確立了該民事案由。
4. 合同糾紛有哪些案由
合同抄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主要種類:一、合同效力糾紛1.無效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無效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2.有效合同糾紛,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包括合同訂立後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所發生的一切爭議,絕大多數合同糾紛為有效合同糾紛。二、口頭和書面合同糾紛1.口頭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口頭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2. 書面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書面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三、國內和涉外合同糾紛四、有無名合同糾紛這是從合同名稱是否法定角度來對合同進行劃分。合同法具體規定名稱的合同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則為無名合同。五、標准和非標准合同糾紛除上述五種劃分合同糾紛的方法外,還有從其他角度進行劃分的,如可劃分為合同訂立糾紛、合同履行糾紛、合同變更糾紛、合同轉讓糾紛、合同終止糾紛等等。
5. 未訴訟的律師代理合同糾紛應定為什麼案由
未訴訟的律師代理合同糾紛應定為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120、服務合同糾紛:(4)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6. 合同糾紛下的具體案由
1、締約過失責任糾紛
2、確認合同效力糾紛
3、確認合同有效糾紛
4、確認合同無效糾紛
5、債權人代位權糾紛
6、債權人撤銷權糾紛
7、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8、債務轉移合同糾紛
9、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糾紛
10、懸賞廣告糾紛
11、買賣合同糾紛
12、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
13、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14、試用買賣合同糾紛
15、互易糾紛
16、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17、網路購物合同糾紛
18、電視購物合同糾紛
19、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
20、拍賣合同糾紛
21、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22、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23、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
24、臨時用地合同糾紛
25、探礦權轉讓合同糾紛
26、采礦權轉讓合同糾紛
27、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
28、委託代建合同糾紛
29、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30、項目轉讓合同糾紛
31、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32、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
33、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34、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
35、商品房委託代理銷售合同糾紛
36、經濟適用房轉讓合同糾紛
37、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38、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39、供用電合同糾紛
40、供用水合同糾紛
41、供用氣合同糾紛
42、供用熱力合同糾紛
43、贈與合同糾紛
44、公益事業捐贈合同糾紛
45、附義務贈與合同糾紛
46、借款合同糾紛
47、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48、同業拆借糾紛
49、企業借貸糾紛
50、民間借貸糾紛
51、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52、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53、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
54、保證合同糾紛
55、抵押合同糾紛
56、質押合同糾紛
57、定金合同糾紛
58、進出口押匯糾紛
59、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60、銀行卡糾紛
61、借記卡糾紛
62、信用卡糾紛
63、租賃合同糾紛
64、土地租賃合同糾紛
65、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66、車輛租賃合同糾紛
67、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
68、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69、承攬合同糾紛
70、加工合同糾紛
71、定作合同糾紛
72、修理合同糾紛
73、復制合同糾紛
74、測試合同糾紛
75、檢驗合同糾紛
76、鐵路機車、車輛建造合同糾紛
77、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78、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79、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80、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81、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82、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83、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84、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85、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86、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87、運輸合同糾紛
88、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89、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90、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91、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92、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93、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94、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
95、管道運輸合同糾紛
96、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
97、聯合運輸合同糾紛
98、多式聯運合同糾紛
99、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100、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101、鐵路行李運輸合同糾紛
102、鐵路包裹運輸合同糾紛
103、國際鐵路聯運合同糾紛
104、保管合同糾紛
105、倉儲合同糾紛
106、委託合同糾紛
107、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
108、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109、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合同糾紛
110、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
111、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112、金融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113、民間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114、行紀合同糾紛
115、居間合同糾紛
116、補償貿易糾紛
117、借用合同糾紛
118、典當糾紛
119、合夥協議糾紛
120、種植、養殖回收合同糾紛
121、彩票、獎券糾紛
122、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123、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124、林業承包合同糾紛
125、漁業承包合同糾紛
126、牧業承包合同糾紛
127、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128、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糾紛
129、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
130、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
131、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同糾紛
132、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合同糾紛
133、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
134、服務合同糾紛
135、電信服務合同糾紛
136、郵寄服務合同糾紛
137、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138、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139、旅遊合同糾紛
140、房地產咨詢合同糾紛
141、房地產價格評估合同糾紛
142、旅店服務合同糾紛
143、財會服務合同糾紛
144、餐飲服務合同糾紛
145、娛樂服務合同糾紛
146、有線電視服務合同糾紛
147、網路服務合同糾紛
148、教育培訓合同糾紛
149、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150、家政服務合同糾紛
151、慶典服務合同糾紛
152、殯葬服務合同糾紛
153、農業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154、農機作業服務合同糾紛
155、保安服務合同糾紛
156、銀行結算合同糾紛
157、演出合同糾紛
158、勞務合同糾紛
159、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
160、廣告合同糾紛
161、展覽合同糾紛
162、追償權糾紛
163、請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
164、不當得利糾紛
165、不當得利糾紛
166、無因管理糾紛
167、無因管理糾紛
7.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全文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
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一確定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案由作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該規定將民事案件案由分四部分。第一、二、三部分屬於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案由,一般應當包括兩部分: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及其爭議,如買賣合同質量糾紛,但規定只列出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部分,而當事人的爭議部分由受理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具體爭議確定。第四部分是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案由,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表述。
第一審法院立案時可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確定案由。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符時,結案時以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作為確定案由的依據,例如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定為借款糾紛。當事人在同一起訴中涉及不同法律關系,如某一案件涉及主從合同關系的,根據主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確定案由。當事人僅因為從合同發生爭議,按照從合同涉及的法律關系及當事人的爭議確定案由,如擔保合同效力糾紛。
規定將案由分為四部分五十四類300種,種案由用阿拉伯數字統一編號。為了便於司法統計,根據具體情況,少數案由列出一些特殊或者常見多發的若干項(用阿拉伯數字加圓括弧表示),但此種案由並不限於所標明的幾項。人民法院在案件中應當直接適用種案由或其中的某一項,如相鄰用水糾紛。(該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試行。)
第一部分 合同糾紛案由
第二部分 權屬、侵權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糾紛案由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糾紛案由
第四部分 適用特別程序案件案由
第一部分 合同糾紛案由
一、代位權糾紛
1.代位權糾紛
二、撤銷權糾紛
2.撤銷權糾紛
(1)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行為糾紛
(2)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行為糾紛
(3)撤銷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行為糾紛
三、懸賞廣告糾紛
3.懸賞廣告糾紛
四、買賣合同糾紛
4.買賣合同糾紛
(1)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
(2)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3)試用買賣合同糾紛
(4)招標投標買賣糾紛
(5)拍賣糾紛
(6)互易糾紛
五、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
5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6.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
7.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糾紛
(1)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
8.臨時用地合同糾紛
9.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10.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糾紛
11.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車
12.項目轉讓合同糾紛
13.房屋拆遷合同糾紛
六、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糾紛
14.供用電合同糾紛
15.供用水合同糾紛
16.供用氣合同糾紛
17.供用熱力合同糾紛
七、贈與合同糾紛
18.贈與合同糾紛
19.公益事業捐贈合同糾紛
八、借款合同糾紛
20.借款合同糾紛
(1)(金融機構)同業拆借糾紛
(2)企業之間借款糾紛
21.民間借貸糾紛
九、借用合同糾紛
22.借用合同糾紛
十、租賃合同糾紛
23.租賃合同糾紛
十一、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24.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1)民用航空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十二、承攬合同糾紛
25.加工合同糾紛
(1)對外加工裝配合同糾紛
26.定作合同糾紛
27.修理合同糾紛
28.復制合同糾紛
(1)印製合同糾紛
29.測試合同糾紛
30.檢驗合同糾紛
十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3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3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34.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35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十四、運輸合同糾紛
(一)客運合同
36.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37.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
(1)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
38.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1)國際鐵路旅客聯運合同糾紛
39.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1)內河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2)沿海旅客運格合同糾紛
40.航空旅客運格合同糾紛
(1)國際航空旅客聯運合同糾紛
(二)貨運合同糾紛
41.公路貨物運格合同糾紛
42.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43.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44.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45.管道運輸合同糾紛
46.聯合運輸合同糾紛
(三)多式聯運會同糾紛
47.多式聯運合同糾紛
十五、技術合同糾紛
48.技術委託開發合同糾紛
49.技術合作開發合同糾紛
50.技術進口合同糾紛
51.技術出口合同糾紛
52.技術咨詢合同糾紛
53.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54.技術培訓合同糾紛
55.技術中介合同糾紛
56.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糾紛
57.科技成果轉化合同糾紛
十六、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58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
59.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
(1)發明專利轉讓合同糾紛
(2)實用新型專利轉讓合同糾紛
(3)外觀設計專利轉讓合同糾紛
60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
61.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
62.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63委託創作糾紛
64.合作創作糾紛
65.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1)出版合同糾紛
(2)表演權許可合同糾紛
(3)作品翻譯許可合同糾紛
(4)作品改編許可合同糾紛
(5)作品廣播權許可合同糾紛
66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
67.軟體開發合同糾紛
68.軟體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69.軟體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
十七、保管合同糾紛
70.保管合同糾稱
十八、倉儲合同到群
71.倉儲合同胡必
十九、勞托合同糾紛
72.委託合同糾紛
(1)訴訟代理合同糾紛
(2)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
(3)專利代理糾份
(4)商標代理糾粉
(5)船舶代理合同糾紛
(6)民用航空運拍用售代理合同糾紛
(7)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8)保西代理糾紛
二十、行紀合同糾紛
73.行紀合同糾紛
(1)代油代用合同糾紛
(2)用貨交易代理合同糾紛
(3)證券交易代理合同糾紛
(4)保險經紀合同糾紛
二十一、居間合同糾紛
74.居間合同糾紛
二十二、擔保合同糾紛
75保證合同糾紛
76.抵押合同糾紛
(1)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糾紛
77質押合同糾紛
78.留置糾紛
79.定金合同糾紛
二十三、典當糾紛
80.典當糾紛
二十四、保險合同糾紛
81.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82.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83.再保險合同糾紛
84.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十五、海商合同糾紛
85.海上貨物運格合同糾紛
86.航次租船合同糾紛
87.海上旅客運拍合同糾紛
88.走鋼租船合同糾紛
89.光船租賃合同糾紛
90.海上拖航合同糾紛
91.海難救助合同糾紛
92.海上打扮合同糾紛
93.海上保險合同糾紛
94.港口作業合同糾紛
95.理貨合同糾紛
96.航道疏浚合同糾紛
97.海上運拍(船舶)聯營合同糾紛
98.船用建造、買賣、拆解合同糾紛
99.海員勞務合同糾紛
二十六、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100.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二十七、信用卡糾紛
101.信用卡糾紛
二十八、信用征糾紛
102.信用證糾紛
二十九、期貨交易糾紛
103.期貨交易糾紛
三十、信託糾紛
104.信託糾紛
三十一、證券合同糾紛
105.股票交易糾紛
106.公司債券交易糾紛
107.出資轉讓糾紛
108.國債交易糾紛
109.證券代銷協議糾紛
110.證券包銷協議糾紛『
111.證券投資咨詢糾紛
112.證券資信評估糾紛
113.證券回購合同糾紛
三十二、經營合同糾紛
114.出資糾紛
115.聯營合同糾紛
116.合夥協議糾紛
117.企業承包合同糾紛
118.企業租賃合同糾紛
119.掛靠經營糾紛
12.從企業出售糾紛
121.上市公司收購糾紛
122.公司分立糾紛
123.公司合並糾紛
124.債權轉股權糾紛
125.彩票、獎券糾紛
126.補償貿易糾紛
127.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糾紛
128.中外合作經營合飼糾紛
三十三、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129.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三十四、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130.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三十五、電信合同糾紛
131.電信合同糾紛
三十六、郵政合同糾紛
132.郵政合同糾紛
三十七、演出合同糾紛
133.演出合同糾紛
三十八、服務合同糾紛
134.服務合同糾紛
(1)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2)銀行結等合同糾紛
(3)銀行保管箱服務合同糾紛
(4)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5)旅遊合同糾紛
(6)房地產咨詢糾紛
(7)房地產價格評估糾紛
(8)房地產經紀糾紛
(9)旅店服務合同糾紛
(10)對會服務合同糾紛
(11)物業管理糾紛
(12)飲食服務合同糾紛
(13)娛樂服務合同糾紛
(14)有線電視收視糾紛
三十九、勞動爭議
135.勞動合同糾紛
136.集體勞動合同糾紛
137.事實勞動關系爭議
138.勞動保險糾紛
四十、勞務(僱傭)合同糾紛
139.勞務(僱傭)合同糾紛
第二部分權屬、侵權及不當得利、無固管理糾紛案由
一、所有權及與所有權相關權利糾紛
140.財產所有權糾紛
(1)用產權間糾紛
(2)財產損害培償糾紛
141.提單糾紛
142.倉單糾紛
143.存單糾紛
144.宅基地糾紛
145.探礦權糾紛
146.采礦權糾紛
147.自然資源使用權糾紛
148.承包經營權糾紛
149.相鄰關系糾紛
(1)相鄰用水、排水糾紛
(2)相鄰採光、通風糾紛
(3)相鄰土地使用關系糾紛
(4)相鄰損害防免關系糾紛
150.埋藏物隱藏物權屬糾紛
151.拾得遺失物權屬糾紛
152.拾得漂流物權屬糾紛
153.拾得失散的飼養動物權屬糾紛
二、票據、證券權益糾紛
154.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
155.票據追索權糾紛
156.票據交付請求權糾紛
157.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
158.票據損害培償糾紛
159.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
160.匯買回單簽發請求權糾紛
161.證券發行糾紛
(1)配股糾紛
162.證券返還糾紛
163.證券欺詐糾紛
164.證券內幕交易糾紛
165.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糾紛
166.虛假證券信息糾紛
167證券投資基金糾紛
168.證券登記、託管、結算糾紛
三、股東權糾紛
169.股票交付請求權糾紛
170.股權轉讓侵權糾紛
(l)優先認購權糾紛
171.股東會議表決權糾紛
172公司知情權糾紛
173.公司盈餘分配權糾紛
174.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糾紛
175.公司決議侵害股東權糾紛
176.股東會議召集權糾紛
四、損害公司權益糾紛
177.股東不履行對公司義務糾紛
178.董事、監事、經理損害公司利益糾紛
五、知識產權糾紛
(一)著作權糾紛
179.著作人身權糾紛
(l)作品發表權糾紛
(2)作品署名權糾紛
(3)作品修改權糾紛
(4)保護作品完整權糾紛
180.著作財產權糾紛
(l)復制權糾紛
(2)發行權糾紛
(3)展覽權糾紛
(4)公開表演權糾紛
(5)社放權糾紛
(6)攝制權糾紛
(7)改編權糾紛
(8)翻譯權糾紛
(9)匯編權糾紛
181.鄰接權糾紛
182.計等機軟體著作權糾紛
(1)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權屬糾紛
(2)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糾紛
(二)商標權糾紛
183.商標權權屬糾紛
184.商標侵權糾紛
(1)假冒注冊商標糾紛
(2)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糾紛
(3)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糾紛
(三)專利權糾紛
185.專利權權局糾紛
186.專利侵權糾紛
187.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署名權糾紛
188.專利申請權糾紛
189.專利申請優先權糾紛
190.專利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糾紛
191.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
(四)發現權與發明權糾紛
192.發現權糾紛
193.發明權糾紛
(1)植物新品種糾紛
六、不正當競爭糾紛
194.壟斷糾紛
195.虛假廣告糾紛
196.侵害商業秘密糾紛
(1)侵害商業技術秘密糾紛
(2)侵害商業經營秘密糾紛
197.偽造、冒用產品質量標志糾紛
198.仿冒、偽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
199.偽造產地糾紛
200.傾銷糾紛
201.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糾紛
七、海事糾紛
202.海上重大責任事故糾紛
203.船舶碰撞糾紛
(1)船舶浪損糾紛
204.船艙觸碰(建築物、設施)損害賠償糾紛
205.船舶損壞(空中或水下設施)損害賠償糾紛
206.影響船舶航行損害賠償糾紛
207.海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208.港口作業糾紛
209.養殖損害賠償糾紛
210.船舶、港口作業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21l.非法留置船載貨物糾紛
212.共同海損糾紛
213.船舶水道規費糾紛
八、人身權糾紛
214.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2)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
(3)水上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
(4)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
(5)航空器對地、水面上第三人損害賠償糾紛
(6)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7)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215.人身自由權糾紛
216.名譽權糾紛
217.名稱權糾紛
218.姓名權糾紛
219.榮譽權糾紛
220.肖像權糾紛
九、特殊侵權糾紛
22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222.雇員受害賠償糾紛
223.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
224.產品責任糾紛
22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
226.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227.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228.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229.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
230.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231.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
232.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
233.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23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
十、不當得利糾紛
235.不當得利糾紛
十一、無因管理糾紛
236.無因管理糾紛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由
一、婚姻家庭糾紛
237.污釣用產糾紛
238.離婚糾紛
239.夫妻登記離婚後形態糾紛
240.解處非法同居關系糾紛
241.婚姻無效糾紛
242.撤銷婚姻糾紛
243.夫妻財產約定糾紛
244.婚姻自主權糾紛
245.撫養、扶養關系糾紛
246.撫育費糾紛
247.扶養費糾紛
248.監護權糾紛
249.探視子女權糾紛
250.生身父母確認糾紛
251.贍養糾紛
(1)變更贍養關系糾紛
252.確認收養關系糾紛
253.解除收養關系糾紛
254.繼父母子女關系糾紛
255.分家析產糾紛
二、繼承糾紛
256.法定繼承糾紛
(1)轉繼承糾紛
(2)代位繼承糾紛
257.遺囑繼承糾紛
258.繼承權確認糾紛
259.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260.遺增糾紛
261.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第四部分 適用特別程序案件案由
262.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方案
263.申請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
264.申請宣告公民恢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
265.申請宣告公民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案
266.申請指定監護人案
267.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268.申請宣告失蹤案
269.申請撤銷直告失蹤案
270.申請為失蹤人財產指定、變更代管人案
271.失蹤人債務支付案
272.申請宣告公民死亡案
273.申請撤銷宣告公民死亡案
274.被撤銷死亡宣告人請求返還財產案
275.申請認定財產無主案
276.申請撤銷認定財產無主案
277.申請確定選民資格案
278.申請支付令案
279.申請公示催告案
280.國有企業破產案
281.(非國有)企業法人破產還債案
282.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成員秦
283.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案
284.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
285.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案
286.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
287.申請止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糾紛案
288.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案
(1)申請扣押船舶案
(2)申請拍賣扣押船舶案
(3)申請扣押船載貨物案
(4)申請拍賣扣押船載貨物案
289.申請海事強制令案
290.申請海事證據保全案
29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案
292.申請海事船舶優先權催告案
293.申請海事債權確權案
294.申請承認外國法院民事判決策
295.申請承認外國法院民事裁定案
296.申請承認國外仲裁裁決案
297.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案
298.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裁定案
299.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調解書案
300.申請認可台灣地區仲裁裁決案
8. 當合同糾紛無法確定案由怎麼辦
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通內知》第二款規定:「第一容審法院立案時可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確定案由。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符時,結案時以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作為確定案由的依據,例如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定為借款糾紛。……。」根據該條規定,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是可以變更案由。
如果您不熟悉法律條文,建議找律師咨詢。
望採納
9.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責任如何認定
你好,在現今,我國致力於法治環境建設的大背景下,法律憑證就具有著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合同在生活中就是十分常見且重要的。做很多事情都需要簽訂合同,不管是工作還是從事其他活動。而合同糾紛的案例也就不斷增多,那麼法律服務合同糾紛責任如何認定呢?接下來小編將為您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一、未盡到誠實的法律服務義務
違反了《合同法》第6條的規定和全國律協2004年頒布實施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16條的規定。這種執業律師往往是向委託人承諾:能打贏「官司」,承諾判決結果,委託人在被誤導的情況,產生訴訟慾望,對訴訟解決糾紛的期望值開始上升,最終簽訂委託代理合同。
二、未盡到告知訴訟風險的法律服務義務
違反了《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和全國律協2004年頒布實施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48條的規定。作為執業律師,應當客觀地告知委託人擬委託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而這種執業律師往往是:只講有利的,不講不利的,當判決結果是敗訴時,只談我該主張的都主張了,該請求的都請求了,該抗辯的都抗辯了,法官不支持不採納,我有什麼辦法。結果只能是,訴訟有風險,責任個人擔。
三、未盡到提供規范的法律服務保障義務
違反了《合同法》第112條規定和全國律協2004《律師執行為規范》第49條的規定。基於人們對執行律師的信賴和律師執行行為規定的要求,律師在執業時,應當根據法律和自己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對擬委託辦理的案件,作出科學的法律判斷,為委託人提供符合法律規范的法律服務,根據法律完成委託事項,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這種執業律師,往往是犯常規性錯誤,你訴誰,訴訟主體搞錯了;怎麼訴,程序搞錯了;在哪訴,管轄搞錯了;能否訴,時效搞錯了;訴什麼,訴由搞錯了;憑什麼,舉證搞錯了;為什麼,法理搞錯了;支持否,法律適用搞錯了。
這每件錯誤,都會導致委託人敗訴。更有甚者,未經委託人授權或屈解委託人的真實意思擅自當庭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惡意串通和跟對方和解,損害了委託人的利益。
那麼,因履行法律服務合同發生糾紛,通過什麼途徑解決呢?最便民的途徑是,到執行律師注冊登記的省律師協會進行投訴解決。正如全國律協2004年頒布實施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175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妥善處理律師執業中發生的各類糾紛,自覺接受律師協會及其相關機構的調解處理。」和第176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認真履行協會就律師執業糾紛做出的裁決。」的規定。
如果對律師協會的裁決不服,或者不願意到律師協會申請裁決,可在法律服務合同糾紛發生兩年之內,到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訴訴解決,標的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到中級人民法院解決。
受案法院應當按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0]26號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通知第38條第134款第4項的規定,以法律服務合同糾紛案作為案由,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就應當立案受理。如果原告的訴訟請求經過法庭調查舉證、質證、並能夠認定;經過法庭辯論正論、反論、並能夠成立;就應當根據《合同法》第112條、第113條的規定,參照《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做出判決。使代理有風險,責任律師擔變為現實,還委託人一個公道。
在現實生活中,關於合同糾紛的案例十分常見,每個當事人都會為了自己的利益據理力爭。對於關於的合同糾紛,是必需要走民事訴訟程序的。在各種法律活動中,關於合同的糾紛是比較常見的,以上就是本文對於法律服務合同糾紛責任如何認定這個問題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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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案由居間合同糾紛解釋有哪些案由,相關的法律
您好,
居間在經濟生活領域通常又被人稱作「中介」,居間合同在《合同法》頒布實施以前,屬於無名合同,其主要由《民法通則》中最類似的條款加以調整,而在《合同法》中,設專章對居間合同加以規定,明確了其作為獨立有名合同的法律特徵,這對調整我國日益發達的居間活動起了重大的促進作用。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根據該法條,可以看出居間合同通常只有兩方當事人,即為他方提供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交易媒介的居間人,以及給付報酬一方的委託人,在少數情況下會有訂立合同的第三人作為共同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在審判實踐中,有可能產生的居間合同糾紛不外乎二大類,即因酬金而引起的糾紛,另一種為賠償性糾紛。
一、因酬金支付而引起的居間合同糾紛。
從居間合同的定義來看,其具有有償、諾成、不要式合同的特徵。在此類型糾紛中,一般情況下,居間人是作為原告參加訴訟,而被告通常是委託人。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第四百二十七條還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通過對上述法條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在此類居間合同糾紛中,作為原告的居間人只要舉證證明促成合同成立,就可以取得酬金,而酬金的多少則可以依據約定或者公平合理原則加以確定。假使沒能促成合同成立的,也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所以在此類糾紛中,原告的舉證責任合符「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並且作為原告的居間人也容易舉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的證據,在訴訟中,其舉證權利和義務是一致的;對於作為被告的委託人,如要提出抗辯,同樣只要舉出合同是否訂立的證據就行,也合符「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此不累述。
下面著重談談另外一類居間合同糾紛。
二、因賠償而引起的居間合同糾紛
在這類居間合同糾紛中,往往是委託人作為原告,居間人作為被告參加訴訟。作為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及理由也多半是以居間人提供的合同訂立的機會有誤,雖然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了合同,但該合同的履行卻造成委託人損失,例如介紹空車配載信息,承運人將委託人的貨物運走後卻下落不明;房屋中介中,委託人在締結合同後並在履行義務中才發現對方根本無權處分房屋,而委託人為此卻已經付出了一定的代價,等等……。由於第三人有意或無間逃避承擔法律責任,往往下落不明,一去不返,在此情況下,作為委託人往往只好找到居間人要求賠償,而作為居間人的不願賠償或為賠償標准無法形成一致意見,從而引起糾紛。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明確地列舉出居間人要承擔損害賠償的要件,即要有證據證明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居間人才會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審判實務中,作為委託人很難取得證據來證明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假如有,也只
是一些表面或片面的現象,嚴格說來都有不算有效證明,很難得到審判人員的認同,在此情況下,作為原告方的委託人就相當尷尬了,一方面基於對居間人的信任,接受了其提供的指示或媒介服務,而另一方又卻因訂立了合同造成了損失,又沒法證明居間人明顯過錯或重大過失,而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通常情況下應由作為原告方的委託人舉證,由於無法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從而喪失索賠的機會。對此,律師認為,作為《合同法》的立法本意,「誠實信用」、「公平合理」原則是體現在整部法律之中的,如在此類賠償性居間合同糾紛中片面地強調「誰主張誰舉證」,律師認為是有悖於立法本意的,其理由如下:1、居間合同的訂立是以委託人和居間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前提的,委託人讓居間人給其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是基於相信以居間為職業的居間人具有在該類居間行為中具有超越常人的辨別能力,其能為委託人訂立合同提供真實而便捷的途徑,故居間人的居間活動應體現出誠實信用原則;2、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作為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機會,如能促成合同訂立是能取得酬金的,作為委託人付酬當然是想居間人認真履行職責,而居間人為取得報酬也理應盡職為委託人服務;3、居間合同要求居間人應當就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綜前所述,律師認為在處理這類居間合同糾紛中,除強調原告方即委託人的舉證責任的同時,還應要求被告即居間人舉證證明其在居間活動中,已經做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具體而言,在前面所述的空車配載信息居間活動中,居間人應提供其已充分注意到了承運人的身份證明,貨車所有權屬及車況,並以書面方式加以轉載或復印留檔的證據;在房屋中介中,居間人已經核對了當事人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權證明原件,並將其復印留檔備查的證據。也只有這樣,律師認為才能真正體現作為有償合同中的居間人是否盡了注意義務,如不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善良行為人的注意義務,即為過失,就應對委託人因此所受的損害,負賠償責任,這也是符合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假如居間人在居間活動中充分盡到注意義務,是減少該類糾紛,維護居間活動正常秩序的有效途徑,並且居間人將其在居間活動中所盡的注意義務加以記載形成書面證據,並未加重居間人的義務,相反,對其更好從事和開展該項經濟活動是有益的。件的審理中,審判人員不僅僅強調「誰主張誰舉證」,還要在由損害賠償而引起的居間合同糾紛中,強調由居間人來舉證證明其已盡注意義務,其在居間過程中無重大過失,如不能證明,就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單純的要求委託人舉證證明居間人的故意行為,這才有利於體現誠實信用原則,更利於規范居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