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公證後有效嗎
⑴ 如果離婚協議公證了有效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的規定,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後,但實際未辦理離婚的,該離婚協議不生效,即使對離婚協議進行公證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⑵ 離婚協議書需要律師公證才有效嗎
實際上,可以自己寫離婚協議書,也可以請律師代寫,版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所以,也並權不是必須要求請律師寫離婚協議書。並且,自己寫離婚協議書一般要包含以下內容:1、明確雙方同意解除婚姻關系。2、明確子女的撫養權。3、明確子女撫養費,按規定,沒有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需向撫養子女一方支付撫養費,主要包括支付標准、支付方式等問題。4、明確探望權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好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周期以及中止探望權的情形。5、明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後,實踐中若離婚爭議大,雙方難以協商一致的,為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那麼建議可以在必要時找個專業的律師介入,代寫離婚協議書。
⑶ 離婚協議公證後有效嗎
這份離婚協議只要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體現,沒有在脅迫或欺騙前提簽字,協議內容不違法,這樣的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當事人都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
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
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
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⑷ 離婚協議書經公證處公證有法律效力嗎
離婚來協議公證只是證明源雙方簽定協議的行為真實合法。離婚協議的公證不是離婚協議書生效的必要條件,也不能證明婚姻關系的解除。離婚協議書只要合法、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經登記機關備案後生效,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在一定程度上講,對離婚協議進行公證是沒有必要的。因為離婚協議書以雙方離婚為生效要件。即便離婚協議書經過公證,但雙方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沒有把離婚協議書在民政局備案,這份離婚協議仍然沒有生效。雙方協議離婚不成,一方在對協議內容反悔的,即使已經辦理公證,法院還是會認定離婚協議沒有生效。
⑸ 離婚協議需要公證才有效嗎
據了解,夫妻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並沒有規定必須辦理公證,因為雙方只要對於協議沒有異議,表示認可並簽字後,那麼協議就算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無論是否辦理公證,都是有作用的。
區別在於,離婚協議只會限制夫妻雙方,如果有其他近親屬參與,那麼很可能會對協議內容產生影響。而在辦理公證後,就不會再有這個顧慮,公證能夠最大限度地保障雙方權益,他人是無法干預的。辦理公證後的離婚協議書,其效力更高,更有保障。
如果要申辦離婚協議書公證,雙方需要事先簽訂好離婚協議,在雙方都沒有異議的情況下簽字,同時准備好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離婚證原件等材料,然後攜帶這些材料到當地的公證處申辦公證。
公證辦理過程中,當事人需填寫公證申請表,然後在公證員確認受理後,將證件及材料交給公證員,最後按照規定,繳納辦理費用就可以了。(公證辦理注意事項)
望採納,謝謝!
⑹ 離婚協議書是否必須公證才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不是必須公證才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是夫妻之間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所達成的有關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的協議。離婚協議書是登記離婚(協議離婚)的實質性文件,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製作,經雙方簽字後產生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6)離婚協議公證後有效嗎擴展閱讀:
離婚協議書內容
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四、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六、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八、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九、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十、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⑺ 離婚協議必須公正才有法律效力嗎
離婚協議書的公證不是離婚協議書生效的必要條件,未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只要合法、是回雙方的真實意思答表示,仍然有約束力,但離婚協議書的生效必須是在夫妻雙方辦理之後才生效。
離婚協議書不可以作為婚姻狀況的證明,是離婚男女的婚姻狀況證明。
(7)離婚協議公證後有效嗎擴展閱讀:
離婚協議公證需要的材料:
離婚協議公證是公證機關依法證明夫妻雙方為解除婚姻關系而就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事項簽定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離婚協議公證不是證明其婚姻關系的解除,而是證明雙方為解除婚姻關系而就離婚的合意、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簽定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離婚協議必須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離婚協議公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薄》;
2、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
3、離婚協議中所涉及到的財產所有權證件和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離婚協議書及財產處分清單;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