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合同到期不續簽
發布時間: 2021-03-14 03:48:36
㈠ 合同到期,合同期為一年,單位告知不再續簽要解除合同,應該怎麼賠償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47條,單位應該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標準是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㈡ 我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年到期了,公司不續簽合同了。這樣有陪償嗎
沒有賠償,但是用人單位必須支付您「解約金」。您在用人單位每工作一年,該單位就必須額外支付您一個月工資,工作三年則額外支付三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解約金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也即十二個月工資。注意,自動離職或者被用人單位開除的人員則不必支付解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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