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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貿協議15條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1-03-14 00:32:24

❶ WTO協議具體內容

從國際法上說,WTO本身包含著三位一體的因素。從其功能上說,有三個:一個國際組織,一套世界貿易的法典,一種多邊貿易談判的場所。

我們通常所說的「入世」,明確含有加入這套包括以及由其而引申出的貨物貿易(GATT1994)、服務貿易(GATS)和知識產權貿易(TRIPS),以及解決爭端機制等幾大塊國際條約群及其的多邊條約群的世界貿易法典的含義。這些構成現在的規范世界多邊貿易的一個龐大而復雜的法律體系。

WTO這一整套法律規則對中國「入世」後的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和深遠的影響。同時WTO的多邊貿易體制,從其構來看,包含了外交(政治)、貿易和法律等多方面的因素。WTO是用國際條約規范世界貿易的,其條款都是用規定各成員方法律義務的方式來表述的。

按照第38條關於國際法淵源的表述,WTO條約群正是國際法的組成部分。不管是在GATT運行階段,還是針對現在的WTO規則,這一點都應毫無質疑。尤其在WTO頗具特色的解決爭端機制里,除傳統的協商、調解、斡旋等外交方法外,其核心機制是國際法中常說的「司法解決」。

並專門設立上訴機關來復審專家組判案中的「法律問題」,包括對WTO各「涵蓋多邊協議」(條約)的法律解釋。這就大大強化了WTO條款的法律約束力。WTO的法律規則將直接規范各成員國的國內法,深刻影響國內經濟、社會、文化的許多方面。

關鍵的問題在於WTO協定如何在成員國實施,從另外一種意義上講,亦即WTO協定對於其成員的效力如何?這是WTO協定所規制的促進各國市場開放,實現全球貿易、投資自由化,促進全球資源的充分利用的基本價值實現的根本路徑。

WTO成立以來的實踐也充分表明,WTO協議的實施問題,已成為WTO體系中最核心、最復雜、難度最大的一個問題。在中國「入世」過程中,如何實施WTO協定以及能否確保履行WTO所規制的義務,也成為談判的焦點。

(1)世貿協議15條是什麼擴展閱讀

1999年11月15日,中美達成關於中國加入WTO的「雙贏」協議。中國加入WTO已經指日可待。當前,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和加入WTO的要求,中國經濟法制建設面臨著十分艱巨的任務。加入WTO,意味著中國的政治體制、企業體制和經濟體制的全面轉軌。

中國必須加快國內經濟、政治改革的進程,重新調整國家與企業、政府與市場、中央與地方的關系,盡快使中國的經濟運行體制與規則和以WTO規則為代表的市場經濟體制與規則相適應、相銜接。 一WTO協定對中國國內法的效力

對於中國加入WTO以後,認定WTO協定對中國國內法的效力若何,將直接關繫到WTO協定在中國的實施。由於中國正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市場機制尚遠遠不完善,地方與部門的保護強烈,規模經濟薄弱,真正公平競爭的機制尚未建立起來。

相對而言,在經濟轉型期中國法律體系也很不健全。加入WTO過程中有關法律法規的通知和修改是必須履行的義務。國務院法制辦也列出了有關立、改法律的清單,並制訂了時間進度表。對於外商投資企業法、外貿法、尚檢法以及知識產權、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需要進行全面的調整。

❷ 請問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前無法與美國達成共識的五條協議是什麼啊

(1)中國是恢復而非加入。(2)以關稅減讓方式而非市場准入方式。(3)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進入世貿組織。(4)歐盟應取消一切對華的歧視政策。(5)美國應給予中國最惠國待遇政策。

❸ wto貿易規則十五個貿易規則有哪些

1、無歧視待遇原則:

也稱無差別待遇原則。指一締約方在實施某種限制或禁止措施時,不得對其他締約方實施歧視性待遇。任何一方不得給予另一方特別的貿易優惠或加以歧視。該原則涉及關稅削減、非關稅壁壘的消除、進口配額限制、許可證頒發、輸出入手續、原產地標記、國內稅負、出口補貼、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等領域。

2、最惠國待遇原則:

指WTO成員一方給予任何第三方的優惠和豁免,將自動地給予各成員方。該原則涉及一切與進出口有關的關稅削減,與進出口有關的規則和程序、國內稅費及徵收辦法、數量限制、銷售、儲運、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

3、國民待遇原則:

指締約方之間相互保證給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國境內享有與本國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該原則適用於與貿易有關的關稅減讓、國內稅費徵收、營銷活動、政府采購、投資措施、知識產權保護、出入境以及公民法律地位等領域。

4、透明度原則:

指締約方有效實施的關於影響進出口貨物的銷售、分配、運輸、保險、倉儲、檢驗、展覽、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條例,與一般援引的司法判決及行政決定,以及一締約方政府或政府機構與另一締約方政府或政府機構之間締結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規定,必須迅速公布。

該原則適用於各成員方之間的貨物貿易、技術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知識產權保護,以及法律規范和貿易投資政策的公布程序等領域。

5、貿易自由化原則:

指通過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礙和阻止國際貿易開展與進行的所有障礙,包括法律、法規、政策和措施等,促進貿易的自由發展。該原則主要是通過關稅減讓、取消非關稅壁壘來實現的。

6、市場准入原則:

一國允許外國的貨物、勞務與資本參與國內市場的程度。該原則在WTO達成的有關協議中,主要涉及關稅減讓、紡織品和服裝、農產品貿易、熱帶產品和自然資源產品、服務貿易以及非關稅壁壘的消除等領域。

7、互惠原則:

指兩國互相給予對方以貿易上的優惠待遇。該原則的適用隨著關貿總協定的歷次談判及其向WTO的演變而逐步擴大,現已涉及到紡織品和服裝、熱帶產品、自然資源產品、農產品、服務貿易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

8、對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優惠待遇原則:

指如果發展中國家在實施WTO協議時需要一定的時間和物質准備,可享受一定期限的過渡期優惠待遇。這是關貿總協定和WTO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利益而給予的差別和更加優惠的待遇。是對WTO無差別待遇原則的一種例外。

9、公正、平等處理貿易爭端原則:

指在調解爭端時,要以成員方之間在地位對等基礎上的協議為前提。調解人通常由總幹事來擔任。普遍適用。

10、促進公平競爭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不允許締約國以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特別禁止採取傾銷和補貼的形式出口商品,對傾銷和補貼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制定了具體而詳細的實施辦法,世界貿易組織主張採取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公平的競爭。

11、經濟發展原則:

也稱鼓勵經濟發展與經濟改革原則,該原則以幫助和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迅速發展為目的,針對發展中國家和經濟接軌國家而制定,是給予這些國家的特殊優惠待遇,如允許發展中國家在一定范圍內實施進口數量限制或是提高關稅的「政府對經濟發展援助」條款。

僅要求發達國家單方面承擔義務而發展中國家無償享有某些特定優惠的「貿易和發展條款」,以及確立了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和轉型國家更長的過渡期待遇和普惠制待遇的合法:性。

12、市場開放,權利與義務平衡原則:

WTO倡導成員在權利與義務平衡的基礎上,依其自身的經濟狀況及競爭力,通過談判不斷降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開放市場,實行貿易自由化。WTO成員要履行WTO的義務,如遵守WTO的基本規則,履行承諾的減讓義務,確保貿易政策法規的統一性和透明度。與此同時,WTO成員也享受一系列WTO賦予的權利。

13、國民待遇原則:

對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於本國同類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14、組織協調原則:

為實現各項協定和協議的既定目標,世界貿易組織有權組織實施其管轄的各項貿易協定和協議,並積極採取各種有效措施。世界貿易組織協調其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和機構的關系,以保障全球經濟決策的一致性和凝聚力。

15、管理調節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負責對各成員國的貿易政策和法規進行監督和管理,定期評審,以保證其合法性。世界貿易組織為其成員國提供處理各項協定和協議有關事務的談判場所,並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必要的技術援助以幫助其發展。

(3)世貿協議15條是什麼擴展閱讀:

世界貿易組織的職責:

1、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和大幅度、穩步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

2、擴大貨物和服務的生產與貿易。

3、堅持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各成員方應促進對世界資源的最優利用、保護和維護環境,並以符合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下各成員需要的方式,加強採取各種相應的措施。

4、積極努力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份額和利益;建立一體化的多邊貿易體制。

5、通過實質性削減關稅等措施,建立一個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邊貿易體制。

6、以開放、平等、互惠的原則,逐步調降各會員國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並消除各會員國在國際貿易上的歧視待遇。

7、在處理該組織成員之間的貿易和經濟事業的關系方面,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障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續增長,擴大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以及發展商品生產與交換為目的,努力達成互惠互利協議,大幅度削減關稅及其他貿易障礙和政治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

❹ 國際防癌守則15條是什麼

最近,美國癌症研究協會公布了世界第一份「國際防癌守則15條」,值得借鑒。

(1)食物以植物食品為中心,多樣攝取。植物性食品富含維生素及植物荷爾蒙,可以有效防癌。

(2)經常性適度運動。運動可以保持體力,維持體內原有的抵抗力。

(3)保持適當體重。體重過重會使體內男性荷爾蒙變為女性荷爾蒙,有些女性荷爾蒙會導致大腸癌、乳癌、子宮癌。

(4)多吃蔬菜及水果。黃綠色蔬菜及水果含大量維生素C、A、E、B及胡蘿卜素,可防癌。

(5)最好不喝酒。

(6)谷類、豆類、根菜類每天至少攝取600至800克。

(7)牛肉、羊肉、豬肉每天攝取80克以下,多吃魚、雞肉。

(8)控制動物脂肪攝取量,適度攝取植物性脂肪。

(9)成人每天攝取食鹽6克以下,食鹽是胃癌的元兇,盡量少吃。

(10)食品應冷凍、冷藏保存,但也不能將冰箱視為萬能箱,食品不可存放太久。

(11)避免加工添加物。有些添加物有使體內突變的物質,若是添加物在體內長期蓄積,會使體內產生不良作用。

(12)戒煙。吸煙者患喉癌的比率為不吸煙者的30倍以上,肺癌約4.5倍。

(13)多吃新鮮食品,少吃罐頭類食品。

(14)少吃營養劑、補品。

(15)不吃燒焦的食品。

❺ 中國加入世貿的協定有什麼

中國加入世貿的協定的意義
1.有利於中國更快、更好地融入國際經濟社會。
世界經濟一體化、全球化是當今世界經濟發展的主流,加入這個主流,可以充分分享國際分工利益,與世界先進經濟技術同步前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可以幫助中國經濟更好地融入國際經濟社會,更好地利用國際資源和國際市場的優化資源配置功能,發展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2.有利於維護我國的經濟利益。
WTO是三大全球性國際經濟組織之一,被稱為「經濟聯合國」。WTO具有制訂和管理世界經貿秩序的作用,目前WTO規則主要由美歐等發達國家制訂。加入WTO,將使我國在國際經濟舞台上擁有更大的發言權,可以為建立公平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維護包括我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作出更大的貢獻。
3.有利於推進我國經濟體制改革。
WTO是以市場經濟為基點的一整套多邊秩序。加入WTO,與我國建立市場經濟方向的改革目標相一致。可以鞏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並以WTO規則為參照,有力推進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全和完善。
4.有利於擴大出口貿易。
加入WTO後,我國可獲得多邊、穩定、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並以發展中國家身份獲得普惠制等特殊優惠待遇,有利於實現市場的多元化,使我國出口貿易有較大的增加,短期內紡織品服裝的出口將受益最大。由於目前中國尚不是WTO的締約方,中國的出口商品常常受到歧視性待遇,比如在一些國家我國不能獲得普惠制待遇,在有的國家被實施配額限制,還有一些國家以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在反傾銷案中主觀選定類比國價格或生產成本作為測算中國出口商品傾銷率的依據,致使針對中國的反傾銷案不斷增多。加入WTO後,當與其他國家發生貿易糾紛時,可以通過WTO貿易爭端解決機制,比較公正、合理地解決貿易爭端,維護我國國家和企業利益。
5.有利於引進外資。
加入WTO,實施WTO的有關協議,中國的國內市場,尤其是服務市場將更加開放;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產品外銷比例將不再適用;外匯平衡制約不復存在;外經貿政策的透明度增加;中國將給予外商投資企業國民待遇。這樣,隨著投資環境的進一步改善,外國直接投資的總量將大幅增加,投資方式實現多樣化,從而大大活躍投資市場,擴大生產規模,有力地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
6.有利於激發中國企業的競爭意識。
加入WTO後,將有更多的外國跨國公司進軍中國市場,從而將強化競爭機制,激發中國企業的競爭意識,迫使國內企業注重研究開發和對品牌的培育,加大技術投入,竭力提高員工素質和企業管理水平。競爭的壓力會促使國有企業加快經濟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加速改制、重組、聯合、兼並的進程。由於進口原材料價格的下降,有利於降低某些企業的生產成本,從而提高他們的競爭能力。
7.有利於我國技術進步。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迫切需要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由於我國不是WTO的締約方,目前主要工業發達國對我國實行技術出口管制,同時由於我國未參加WTO知識產權保護協議,外國企業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環境尚存疑慮,不願向我國出售先進技術。加入WTO後,我國在獲得高新技術產品和先進技術方面的條件將大大改善。
8.有利於國民生產總值(GDP)的增長。
據國外專家估計,加入WTO,中國的GDP可增長2~4個百分點。
9.有利於擴大就業機會。
加入WTO後,投資和出口的規模將進一步擴大,從而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

❻ wto包含哪些條款

WTO包含以下條款:

1、互惠原則,也叫對等原則,是WTO最為重要的原則之一,是指兩成員方在國際貿易中相互給予對方貿易上的優惠待遇。它明確了成員方在關稅與貿易談判中必須採取的基本立場和相互之間必須建立一種什麼樣的貿易關系。

2、透明度原則是指,WTO成員方應公布所制定和實施的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沒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實施,同時還應將這些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通知世貿組織。此外,成員方所參加的有關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國際協定,也應及時公布和通知WTO。

3、世界貿易組織市場准入原則,它以要求各國開放市場為目的,有計劃,有步驟,分階段的實現最大限度的貿易自由化。

市場准入原則的主要內容包括關稅保護與減讓,取消數量限制和透明度原則。世貿組織倡導最終取消一切貿易壁壘,包括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雖然關稅壁壘仍然是世界貿易組織所允許的合法的保護手段,但是關稅的水平必須是不斷下降的。

4、促進公平競爭原則,世界貿易組織不允許締約國以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特別禁止採取傾銷和補貼的形式出口商品,對傾銷和補貼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制定了具體而詳細的實施辦法,世界貿易組織主張採取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公平的競爭。

5、經濟發展原則,也稱鼓勵經濟發展與經濟改革原則,該原則以幫助和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迅速發展為目的,針對發展中國家和經濟接軌國家而制定,是給予這些國家的特殊優惠待遇。

6、非歧視性原則,這一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最惠國待遇,另一個是國民待遇。成員一般不能在貿易夥伴之間實行歧視;給予一個成員的優惠,也應同樣給予其他成員。

❼ 簡述世貿組織協定的基本原則

世貿組織主要協定有:關稅和貿易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等。這些協議主要體現了以下基本原則:
1.非歧視原則。它是世貿組織的基石,由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組成。「最惠國待遇」是指在貨物貿易的關稅、費用等方面,一成員給予其他任一成員的優惠和好處,都須立即無條件地給予所有成員。「國民待遇」是指在徵收國內稅費和實施國內法規時,成員對進口產品和本國(或地區)產品要一視同仁,不得歧視。
2.市場開發原則。世貿組織倡導成員在權利與業務平衡的基礎上,依其自身的經濟狀況及競爭力,通過談判不斷降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開放市場,實行貿易自由化。
3.公平貿易原則。世貿組織禁止成員採用傾銷或補貼等不公平貿易手段擾亂正常貿易的行為,並允許採取反傾銷和反補貼的貿易補救措施,保證國際貿易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
4.權利與義務平衡的原則。權利與義務的平衡是世貿組織的最大特點。世貿組織成員要履行世貿組織的義務,如遵守世貿組織的基本原則,履行承諾的減讓義務,確保貿易政策法規的統一性和透明度。與此同時,世貿組織成員也享受一系列世貿組織賦予的權利,如參與制定多邊貿易規則;在貿易夥伴不履行世貿組織義務,對本國(或地區)產業造成損失時,可提出磋商或訴諸世貿組織貿易爭端解決機制,或在其他貿易領域獲得相應補償。此外,世貿組織成員在特殊情況下確實無法履行世貿組織義務時,可以向世貿組織申明理由,提出暫停或延期履行相關義務。

合同法解釋二15條的內容,舉例說明

【勞動法司法解釋】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五條解釋:【多重買賣合同的買受人(不能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違約責任請求權】
第十五條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多重買賣合同的買受人(不能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違約責任請求權的解釋。
【條文理解】
多重買賣合同,又稱一物數賣合同,或者一物多賣合同,即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數個買賣合同,分別出售給數個買受人。在出賣人一物多賣時,不能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買受人能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這涉及一物多賣時多個買賣合同的效力和買受人的債法救濟等問題,這些問題又和物權變動模式的立法規定直接相關。掌握本條規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一、多重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在一物多賣時,只能有一個合同的當事人取得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此情形下,其他沒有達到物權變動效果的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這涉及物權變動模式的立法規定問題。大陸法系國家,比較有代表性的物權變動模式有三種: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債權意思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物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以《奧地利民法典》代表的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通說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72條、《合同法》第133條、《物權法》第9條和第23條的規定,我國現行法律關於物權變動模式採取的是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即物權發生變動時,除了當事人之間簽訂債權合同之外,還需要履行登記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該模式的特點為:第一,基於法律行為轉移物權,事先需要有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合意是依法律行為變動物權的基礎。但此種合意不是所謂的物權合同,而是債權合意,即當事人是否設定物權以及物權內容等方面達成的協議。第二,在合意基礎上,還需要履行一定的公示方法(登記或者交付)才能達到物權變動的效果。第三,該模式區分債權變動與物權變動的法律事實基礎,認為當事人之間生效的債權合同僅能引起債權變動的法律效果。生效的債權合同結合交付或者登記手續的辦理,方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因此,債權合同的效力是獨立的,是否登記或者交付,影響到物權變動的效果,但對債權合同的效力不產生影響,對債權合同效力的判斷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52條等相關規定。對此,《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該原則統稱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結果的區分原則。
在債權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之下,當出賣人與第一買受人訂立買賣合同後,如標的物未交付(動產)或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不動產),標的物的所有權就不發生轉移。在此情形下,出賣人再與後續買受人訂立買賣合同,由於出賣人此時出賣的仍為其享有所有權的標的物,只要不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出賣人此後所訂立的數個買賣合同應為有效的買賣合同。
假若出賣人與第一買受人訂立買賣合同後,即將標的物交付(動產)或為其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出賣人事後再與後續買受人訂立買賣合同,在此情形下,由於出賣人已非該標的物的所有權人,後續的買賣合同實為出賣他人之物的買賣合同。對於出賣他人之物的買賣合同的效力,素有爭議:一為無效說。該說認為《合同法》第132條第1款「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的規定屬強制性規定,依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規定,違反強制性規范的合同為無效合同。二為效力待定說。該說認為出賣他人之物的買賣合同即屬於《合同法》第51條所規定的無權處分合同,依據該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財產權利的,該合同有效。」三為有效說。該說認為在債權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之下,債權合同的效力是獨立存在的,物權沒有發生變動,並不影響債權合同的效力,只要不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後續買賣合同應為有效。該說為通說。

❾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真的申請了十五年保護期嗎是什麼意思

是的,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真的申請了十五年保護期。意思:根據《中國加入WTO議定書》第15條:

「確定補貼和傾銷時的價格可比性」(d)項規定:「一旦中國根據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證實其是一個市場經濟體,則(a)項的規定即應終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中須包含有關市場經濟的標准。無論如何,(a)項(ii)目的規定應在加入之日後15年終止。」

(9)世貿協議15條是什麼擴展閱讀:

1、一直以來,美國和歐盟等中國最主要貿易夥伴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他們經常用替代國標准指控中國出口產品傾銷。而保護期結束後,「即便美歐仍不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屆時中國企業在應對反傾銷時也可獲得更公平的對待和更低的反傾銷稅。」屠新泉說。

2、其實,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並不需要別人承認。龍永圖稱,不管是聯合國還是WTO,都沒有講到什麼是市場經濟國家,談不上中國要求其他國家承認,是有人誤讀了這個條款。

3、龍永圖說:「我們當時講的是企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銷售、製造的問題,而不是國家的市場經濟問題。」龍永圖認為,這是一個「技術性問題」被誤讀成為了「政治問題」。

❿ 中國加人世貿協議內容

中美世貿雙邊協議(文本摘要)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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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業產品

協議同意把范圍廣泛的美國出口商品的市場准入提高並且消除障礙。包括:

大幅削減關稅,這將於2004年1月前完成。大致上,農業產品關稅平均降至17%,美國優先產品14.5%。

為小麥、玉米、棉花、大麥和米之類大批商品的進口建立一個關稅率配額制度(TRQ),私營商人亦可分享TRQ。

毋須通過國營貿易企業或中間人進口和分銷產品的權利。

中國同意消除並非基於科學證據的SPS障礙,並且不再給予農品出口補貼。

(2)工業產品

中國承諾將會消除對美國出口品的廣泛的制度性障礙,例如限制美國產品進口的配額和許可證之類的障礙。

(3)關稅

關稅降至整體平均為9.4%,美國優先產品為7.l%。

中國將參加消除例如電腦、電信設備、半導體、電腦設備和其他高科技產品的所有關稅的資信科技協議(ITA)。

在汽車業方面,中國將於20O6年之前,把關稅由目前的100%或80%降低至25%,最大的減幅將在加入世貿的頭幾年作出。

汽車零件關稅將於2006年之前減至平均10%。

中國亦將大幅降低木材業和造紙業的關稅,由目前的木材12%-18%和紙15% 一25%降到大約5%-7.5%。

中國還將落實《化學品統一倡議》的大部分內容。根據該倡議,各個類別的產品的關稅將會是0%、5.5%和6.6%。

(4)配額和許可證

配額:中國將取消現有的美國優先配給(例如光纖電纜)進入中國市場的配額限制。中國將逐步取消剩餘的配額,大致在2002年之前,但不遲於2005年。

為確保逐步增加市場准入和減少數量限制的影響,目前貿易水平的配額將以每年15%的速度上升。

汽車配額將在2005年前逐步取消。在這期間,基本水平的配額將為60億美元(先於中國汽車工業政策的水平),以後將每年增長15%,直到取消配額為止。

(5)進口和分銷權

根據協議,中國將首次向美國公司提供貿易權和分銷權。貿易權將在三年內逐步實施。分銷權則會在中國目前限制最嚴的例如批發、運輸、維修等分銷行業中實施。

(6)服務領域

中國同意在所有重要服務行業,在經過合理過渡期後,取消大部分外國股許可權制,同意加入《基本通訊與金融服務協議》,以及不限制美國服務供應商進入目前的市場。

中國將不限制所有服務行業的現有市場准入和活動。包括批發、在固定地點以外銷售、零售、維持和運輸等。中國將於三年內逐步取消大部分產品的分銷服務限制。

(7)輔助分銷的服務

中國在輔助分銷服務方面承諾,包括租賃、速遞、貨物儲運、倉庫、廣告、技術檢測和分析、包裝服務等。在這方面的限制將在3-4年內逐步取消。

( 8)電信

中國首次同意開放其電信領域,可在電信業務方面進行廣泛服務和直接投資。中國因此將成為基本電信協議的成員。

管理原則——中國同意履行包含在基本電信協議中的支持競爭的管理原則,並同意技術中立的安排計劃,這意味外國供應商可利用他們所選擇的任何技術來提供電信服務。

服務范圍——中國將逐步在兩年內取消所有的傳呼和增值服務的地域限制,五年內取消對行動電話的限制,六年內取消對國內電話線路的限制。約佔中國國內電信往來75%的北京、上海和廣州的主要電信服務通道,將立即對所有電信服務商開放。

投資——中國將允許所有電信服務領域中外國投資的份額可佔49%,增值服務兩年後、傳呼服務三年後外商擁有的份額可達50%。

(9)保險

根據此協議:

地域限制---外國財產和人壽保險公司可立即在中國全國進行高風險項目的保險業務,並在五年內在未來的營業牌照上取消所有的地域限制,在2-3年內允許美國進入有重要利益的中國主要城市。

范圍——中國將在五年內逐步擴大外國保險商的業務范圍,使之包括占保險費總額的85%的集體、健康和退休金方面的保險業務。

咨詢原則——中國同意只在咨詢原則的基礎上發放保險營業牌照,在發牌數量上沒有經濟審查的必要或資格限制。

投資——中國同意允許外商擁有50%的所有權,取消對外國人壽保險公司合資企業的繁瑣要求,並逐步取消在國內設立分支機構的限制。外國人壽保險商可選擇他們自己合夥人。在非人壽保險方面,中國將在兩年內允許外國保險商擴大業務或合資擁有5l%的所有權和建立獨資附屬機構。再保險業務經同意即可完全開放(100%,沒有限制)。

(10)銀行業

中國同意在五年內使美國銀行獲得充分的市場准入。

在准入後兩年,外國銀行將可以與中國企業進行人民幣業務往來。

在准入後五年,外國銀行將可以與中國居民進行人民幣業務往來。

在五年內,地理限制和顧客限制都將撤銷。

中國將允許佔少數的、外國人擁有的合資公司參與基金管理,條件與中國公司相同。隨著中國公司的業務規模擴大,外國合資債券公司將可享受同等的業務擴充。佔少數的合資公司將獲准包銷國內證券和包銷及交易以外幣計算的證券(債券和普通股)。

(11)專業服務

中國在協議中提供廣泛的承諾,涉及法律、會計、稅收、管理咨詢、建築、工程、城市規劃、醫療和牙醫、與電腦有關的服務等。中國將允許外國專業人員根據高透明度的程度進入中國市場。

(12)視聽服務

在錄影機和錄音機方面,中國將允許外國在從事這些分銷的合資企業中佔49%股權。中國還同意在准入後進口40部電影,並在3年內逐步增至50部,其中20部屬利益分享。

(13)旅遊業

酒店——中國將在三年內允許有能力建造100%外資擁有的酒店的經營者不受限制進入市場,准入後允許佔大多數股權的擁有權。

(14)協議條款

中國同意一加入世貿就落實TRIPS協議,消除和停止實施貿易和對外交流平衡規定,消除和停止實施地方滿意規定,停止執行強加這些規定的合約:並且只頒布或執行同科技或其他知識的轉移有關的法律或其他條文。

(15)反傾銷和補貼方法

美國和中國同意美方將來碰到反傾銷個案時可以維持美方現時的反傾銷方法(把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而毋須遭遇法律挑戰。這個條款在中國進入世貿之後15內維持有效。

(16)產品特殊保護

中國是一個出口大國,享受進入美國市場的自由。條款允許美國調整僅來自中國的進口商品。此外,美國可根據低於世貿《安全協議》的法律標准,實施單方面限制。這個《產品特殊保護協議》條款將在中國進入世貿後12年內維持有效。

(17)國有和國家投資的企業

中國同意保證國有和國家投資的企業將只基於商業考慮(如價格、質量和市場競爭力等)進行采購和銷售,使美國公司有機會在不受歧視情況下在銷售和采購方面進行競爭。

中國還同意將不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這些企業的商業決策,除非是以和世貿組織的規定相一致的方式。為了尊重世貿組織關於國有和國家投資企業的規章,這些企業必須遵守世貿組織的紀律。

①這些企業在商品和服務方面的采購不構成「政府采購」,因此必須遵守世貿組織的有關規定。

②根據世貿組織《津貼和補償措施協議》澄清這些企業的地位。

(18)紡織品

中國的協議方案將包括在1997年的紡織品雙邊協定中的有關條款,該協定允許美國公司和工人對紡織品和服裝進口的增加作出回應。對紡織品的這種自衛措施將保留至2008年12月31日,即在世貿組織的《紡織品和服裝協議》期滿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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