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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32條

發布時間: 2021-03-13 23:45:33

A. 關於中國合同法的問題

1、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一)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所實施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二)合同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三)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意思表示一致達成的協議。
2、三部法律為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
指導原則:突出意思自治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3、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4、合同法律關系三要素為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客體(物、行為、權利等)、內容(權利義務)
5、訂立合同自願原則、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6、形式如下: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公證形式、鑒證形式、批准形式、登記形式、合同確認書
訂立口頭合同記得要及時固定證據。
7、合同條款主要有(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必備條款:當事人、標的、價款、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之所以需要有必備價款是因為缺乏這些條款合同不成立。
8、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是當事人自己發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如合同第二十一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9、要式合同是指必須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續訂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的形式訂立的合同。如擔保合同
10、格式合同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

B. 招投標合同何時成立《合同法》第32條如何理解

招標成功不等於招標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時間合同成立。」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當事人可以在合同約定合同生效條款,此為當事人對合同生效附有條件或期限的特別約定條款。 一般情況下合同的生效條
《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時間合同成立 。」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當事人可以在合同約定合同生效條款,此為當事人對合同生效附有條件或期限的特別約定條款。

一般情況下合同的生效條款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約定: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起生效。」

雙方當事人如此約定,一般是基於行文之習慣,並有盟約之意味。雙方當事人無此約定,根據《合同法》第32條之規定,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對於合同的生效附條件者可如此約定:

「本合同自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七條之約定的定金時生效。」

對合同生效附有期限者可如此約定:

「本合同自2006年10月1日起生效」。
來源:http://china.findlaw.cn/hetongfa/

C. 勞動合同法第32條,是咋規定的

如果勞動者不屬於競業限制人員,則即便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競業限制,該約定也是無效的;此外,如果競業限制的期限超過2年,競業限制人員也可以在2年期滿時跳出競業限制。又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2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

D.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和《勞動法》第三十二條是否沖突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和《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不沖突。
一,勞動法規定的是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和用人單位具有二,三項違法事實,勞動者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是在正常{用人單位沒有違法]情況下,勞動者因為個人原因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規定。主要是解除勞動合同時間的要求。
三,《勞動合同法》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的細化和補充。如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以《勞動法》為本,具體實施要以《勞動合同法》的具體規定來實施。

E. 勞動法第32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賠償金是按照什麼標准賠付

你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取得你的合法補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F. 關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理解

沒有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是立即可以立即解除,另可參照
《勞動法》第3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法律在用字上是很嚴謹的,既然沒有說明時間就是沒有約束條件,可自由發揮。

G. 合同中沒有法人簽字只有法人章是否有效

原則上是有效的,締結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該合同即依法成立。

H. 合同法第2條規定, 、 、 都可以成為合同主體,但是必須具備合同主體資格。

一、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兩個要素是要約和承諾。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指一方當事人將自己的要求告訴另一當事人;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要求,同意成交的意思表示,如果該意思表示有效,雙方的合同即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在什麼時候生效呢?合同法規定,承諾通知在到達要約人時生效。但是,我覺得應該分兩種情況:承諾在要約規定的時間內到達要約人處,或者到達法律規定的地方都能生效。如在我們公司很多合同採用數據電子形式訂立合同,當數據電文進入指定的系統,即使收件人並不一定立即收到,合同也算成立。第二種情況是承諾在要約規定之外的時間到達要約人處,這時候的承諾一般而言不生效,也有很多學者把它理解為一種新的要約。但我覺得是一種待定效果:如果要約人仍然願意接收這個承諾,那麼合同則可以成立;但是如果要約人否認這個承諾,那麼,這份承諾即變成新的要約,以前的要約人如果可以提出新的條件,同時他的地位轉變為承諾人了wadf二、合同的生效在我們日常簽訂合同時,一般我們會在結尾添上一條:本合同(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生效ptx從法律角度而言,雙方簽字蓋章,表示對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r但是這樣的合同是不是生效呢?如果雙方都自覺履行,直至合同履行完畢,沒有發生法律糾紛,那麼這份合同是完美的(但不能算有效)。但一旦發生糾紛,想通過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利益,那麼,法律首先就要考慮合同是否生效。《合同法》規定,生效的合同應具備以下條件:1、當事人具有相應訂立合同的能力,即合同主體據以獨立訂立合同並獨立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資格。這就要求簽訂合同的法人必須具備法律或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能力,而公司的代理人必須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合同雙方簽訂合同時,必須處於自身真實的意思在合同上簽字,沒有重大誤解,沒有欺詐、脅迫等情況。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h要求合同簽訂的目的符合法律規定,有利於社會公共利益,如簽訂買賣毒品的合同就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是無效合同。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以下情況下簽訂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395合同的成立後只有符合生效的要件且不違背無效的要求,才能是生效的,只有簽訂生效的合同nrvz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護我們自己的合法權益。而這些正是合同的當事人在平時簽訂合同中重要考慮的幾個要點之一。合同成立時間如何確定?《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33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根據第25條規定,承諾到達要約人時合同即告成立,但第32條、33條又規定了不同的合同成立時間規則,這三個條文的適用關系是:若同時存在各條適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應以第33條為准;若同時存在第25條、32條適用情形的,應以32條為准;若只存在第25條適用情形,或雙方簽字蓋章時間與承諾生效時間一致,則可適用第25條,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998年10月5日向乙公司發出要約,乙公司於10月10日向甲公司了妯承諾並於當日到達,甲公司於10月15日在合同上簽字後再寄給乙公司,乙公司於10月20日在合同上蓋章......餘下全文>>

I. 合同一定要簽字且蓋章才有效嗎

《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取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簽訂合同過程中,經過要約、承諾,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
法定代表人作為當事人的法定代表,當然有權在合同上簽名以表示對合同內容的確認。在這里,強調的是雙方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蓋章。
例外情況是,我國《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
在合同一方當事人明知對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許可權而仍與其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名而沒有蓋章的合同對該法人代表的單位沒有約束力。

J. 怎樣理解合同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借

借款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同樣適用該法律條款。該條款的意思是,只有合同雙方當事人都簽字或者蓋章了,合同才生效,也就是說只有雙方對此合同都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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