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糾紛案例
Ⅰ 物業管理與業主發生的法律糾紛有哪些案例
主要是合同糾紛,有無數案例。
物業公司要求業主支付拖欠物業費糾紛案例、業主要求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賠償損失案例、業委會要求解除與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案例、物業公司要求業委會支付專項維修資金案例、前期物業管理物業公司要求開發商支付拖欠的空置房物業費案例、業主委員會要求物業公司合同到期退出物業管理項目案例、業主要求物業公司停止亂收費案例、業主要求物業公司停止侵權案例、業主要求物業公司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案例、業主委員會要求物業公司修改物業服務合同不合理的條款案例等等非常多的案例。
Ⅱ 物業糾紛案件應該如何處理
第復一:物業糾紛案件,這制個范圍簡直是太廣泛了,上到打架斗毆,下到鄰里瑣事,有業主和物業的糾紛,也有業主和業主的糾紛;物業幾乎每天都有物業糾紛案件,每天都要去處理;
第二:遇到物業糾紛案件,首先應該安撫矛盾雙方,不要讓矛盾升級;
第三:了解事情經過,合理處置;
了解事情經過後,能協調處理的協調處理,不在物業協調處理范圍內的,做好解釋;應該報國家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處理的,報國家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四:處理完後,要有後續的及時跟進和回防;
第五:針對糾紛事件做好經驗總結;同時某些事件也可以避免再次發生;
第六:當然,以上說的一般事件的處理過程;
如果發生了刑事治安案件等,那麼就直接撥打110啦
Ⅲ 有關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案例分析(內容詳細一點)
被告:史先生、達女士(本所委託人)
承辦律師:牛公慶、張由
爭議焦點:物業公司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案情簡介:
史先生、達女士夫婦繫上海市杏山路某弄某號902、901室的戶主。901室與902室為同單元相鄰的兩套房子,為了把兩套房子合成一套使用,在兩套房子門外的走廊處安裝了一道防盜門。上海SZ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系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該公司認為史先生、達女士夫婦的行為構成非法佔有,造成公共妨礙,將兩夫婦訴至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雙方主要觀點:
原告方認為:
史先生、達女士開始裝修購置的房屋時,與原告簽訂了一份《二次裝修管理協議書》,按協議約定,兩被告不得在公用部位安裝防盜門。兩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且造成了公共妨礙。
我方認為:
一、依照《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由於業主違法物業使用規定,影響到相鄰關系,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作為物業管理公司,不具有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沒有起訴權。
二、被告安裝的防盜門並非公共走廊,而是901、902兩套房子之間的共用走廊,由於901、902兩套房子是一戶人家購買,走廊也實際上是由一戶人家使用,對大樓內其它業主沒有任何影響。此觀點也已得到大樓內的其他業主書面同意,並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供。
三、被告與原告簽訂的《二次裝修管理協議書》是一份委託合同,根據《合同法》相關條例,委託合同隨時可以解除。被告當庭向原告出具了《解除合同通知書》。
訴訟結果:
對於原告沒有訴訟主體資格這樣一個明顯的事實,一審案件的承辦法官以「辦過三百多個案子,都是這樣判的」為理由,不予採信,判決原告勝訴。我所律師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正義,向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上訴,二中院以同樣的理由駁回了上訴。我方即向二中院申請再審。再審中,法官認為一審二審對於原告具有主體資格的確認是錯誤的,但是為了維護法院的名譽,建議我方撤訴,並親自至委託人家中通知,可以安裝防盜門。後上海市高院出台司法解釋,明確了物業公司在業主違法物業使用規定產生的糾紛中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法律意義:
在上海市高院的司法解釋尚未出台前,我所律師通過正確理解《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的精神,通過不懈努力,為委託人爭取到了合法權利。
Ⅳ 物業糾紛案例分析問題
1。合理。
2。事故是由於物業公司的失職行為造成的,同時構成了合同違約。
Ⅳ 物業管理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大家入住小區都希望能夠得到一個良好的物業管理、維護服務,因此很多小區物業都會與小區住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雖然合同具有約束性,但也避免不了一些因物業服務不到位而產生的糾紛,下面我們就來看一個物業管理合同糾紛案例,了解與物業管理合同有關的知識。
物業管理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案情]
原告:李xx
被告:aa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是aa花園18幢602房住戶。2003年1月17日原 告與被告簽訂《ss住宅管理合約》,約定由原告使用位於ss14幢樓下編號分別為1421、1425的兩個摩托車車位,用以停放車牌號分別為粵xzx和粵xxx的兩輛摩托車,每輛每月交納30元費用,被告委託工商銀行代收上述費用等。2004年1月21日18時30分,原告將粵xzx摩托車停放在第14幢樓下編號為1421的停車位上,至同月23日11時發現摩托車丟失。原告即告知被告的保安員並向公安機關報案。該轄區的 宏基派出所對此案立案偵查,但至今該案尚未偵破。原告起訴認為,按原、被告雙方的管理合約,被告負責ss住宅小區的管理事務,其職責包括保障治安及加 強對車輛的進出管理。根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及《中山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物業管理的范圍包括車輛的停放及停放的場地,內容包括安全防範 服務。因此,被告有法定的義務對車輛的停放進行管理並保障其安全。現由於被告未能對車輛履行足夠的管理,導致原告摩托車失竊,被告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被 告辯稱,原、被告之間成立的是車輛停放合同關系,不是保管合同關系,因此被告對原告的車輛只有一般的治安保障義務,沒有保管義務。而被告已在小區的4個出 口設立門崗,並實行24小時保安巡邏,履行了管理合約約定的保障治安、加強對車輛的進出及泊位管理的義務。且在公安機關偵破案件之前,不能僅根據原告的陳 述就認定其摩托車是在小區內被盜的。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點]
中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關於 原告摩托車是否在ss住宅小區內丟失,根據原告的陳述,原告於2004年1月21日下午將其使用的粵t9f786號摩托車停放在第14幢樓下編號為 1421的停車位上,至同月23日11時許發現摩托車丟失,遂通知小區值班保安並向公安機關報案。原告的上述陳述與其在公安派出所報案的材料一致。依照最 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關於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規定,在案件尚未偵破的情況下,應認定蓋然性高的事實,即原告的粵t9f786號 摩托車在ss住宅小區內丟失的事實。其次,關於原、被告之間屬何種法律關系及被告應否對原告車輛的丟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因原、被告簽訂的管理合約 對車輛的保管並無一致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之間並未成立保管合同,原告作為業主按月向被告交納物業管理費,被告作為物業管理公司按政府規定的收費標准提供 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雙方形成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而對車輛的管理屬物業服務合同的一部分,被告在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時,對小區內的車輛等財產負有合 理、謹慎的注意義務。被告雖配有值班、巡邏的保安人員,採取了一定的保安措施,但對出入的車輛並無進行登記等較為有效的管理,未盡其應負的注意義務,故對 原告車輛的丟失負有一定的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原告自身沒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車輛,對此亦有一定的責任。鑒於此,原、被告雙方責任各半,被告對此 應承擔50%的民事賠償。
一審宣判後,被告不服,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中山市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和作出的判決並無不當,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其中的關鍵在於對雙方法律關系的性質及車輛是否在小區內丟失的認定。以下對此分別分析,以期對審理此類案件有所裨益。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性質、特點及物業管理者保安責任的范圍
「物 業」一詞的含義為「財產、資產、擁有物、房地產」等,這是一個廣義的范疇。從物業管理的角度來說,物業是指各類房屋及其附屬的設備、設施和相關場地。而所 謂的「物業管理」,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即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 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其中,物業服務合同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小區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的聘任 和委託提供物業服務,業主支付服務費用的書面協議。它明確了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建立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關系的法律文件,是 業主的權利保障書,在整個物業管理活動中處於核心地位。就本案而言,雙方簽訂的《ss住宅管理合約》,提供了當事人雙方活動的范圍和准則,成立了物業 管理服務合同關系。合約明確約定,被告的職責包括保障治安及加強對車輛的進出管理。根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及《中山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物業 管理的范圍包括車輛的停放及停放的場地,物業管理的內容包括安全防範服務。因此,被告對原告停放的車輛有進行管理並作安全保障的義務。但是,我們也不能憑 借這些約定和規定就認為被告對原告的車輛負有保管的義務,而應該辯證地分析。
首先,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由此可見,物業管理的保安職能被我國的相關行 政法規定位為「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本身並不能獨立承載轄區內的安全防範工作。因此,保安代替不了警察,業主只能通過與物管企業約定更優質化的服務來增加 安全系數,而決不能將物業管理理想化成保險櫃。
其次,物業管理合同是一種委託服務合同,不同於保管合同。物業管理中安全服務的性質是一種群防群 治的安全防範服務,是一種廣義上的社會安全。保安不是保鏢,只要盡到善良管理者的普通注意義務即可,不能要求其保障區域內所有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而保管合 同則不同,它是對特定財產的監管,它要求管理者履行較大的注意義務。
再次,從物業管理費的構成來看,業主交納的保安費用與其要求換取的安全服務水平差距太大,顯失公平。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業主不能憑借交納微薄的保安費而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提供天衣無縫的安全防範服務。
綜 上所述,就本案而言,雖然被告對原告的車輛不負有保管義務,但基於雙方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被告對原告的車輛負有管理並作安全保障的義務,而被告對出 入的車輛並無進行登記等較為有效的管理,未盡其應負的注意義務,故被告對原告車輛的丟失負有一定的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根據公平原則和權利義務對 等原則,由被告對原告丟失的車輛承擔50%的賠償責任是比較合理的。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4-06-1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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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9]8號,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6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為正確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並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請求確認合同或者合同相關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業務一並委託他人而簽訂的委託合同;
(二)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加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
前款所稱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及制定的服務細則,應當認定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准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條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業主大會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後,業主委員會請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物業費主張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拖欠物業費的業主另行主張權利。
第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已經預收,但尚未提供物業服務期間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拖欠的物業費的,按照本解釋第六條規定處理。
第十條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並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本解釋涉及物業服務企業的規定,適用於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所稱其他管理人。
第十二條因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實施違反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的行為引起的物業服務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本解釋關於業主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本解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4-06-25,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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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物業糾紛的案例
上《中國物業網》上邊有許多案例。。。
http://www.chinawuye.cn/default.asp?cataid=63
Ⅷ 物業管理糾紛的仲裁解決案例
一是自願性
一項糾紛產生後,是否將其提交仲裁,交與誰仲裁,仲裁庭的組成人員如何產生,仲裁適用何種程序規則和哪個實體法,都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故仲裁能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
二是專業性
由於仲裁對象多為合同糾紛或財產權益糾紛,常常涉及復雜的法律、經濟貿易和技術性問題,所以,各仲裁委員會都擁有分專業的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選定仲裁員,而仲裁員一般都是各行業的專家,這樣就能保證仲裁的專業權威性。
三是國際性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和我國加入WTO,仲裁案件的來源、當事人、仲裁庭組成直至裁決的執行,都具有更多的國際性因素。特別是仲裁國外執行方面的優勢是法院所不具有的。
四是靈活性
仲裁程序上不像訴訟那樣嚴格,很多環節在協商的基礎上可被簡化,仲裁文書在格式和內容上都可以較為靈活的處理。不實行地域或級別管轄。在代理人方面的規定也較法院寬松。
五是保密性
仲裁實行不公開審理原則,仲裁員、仲裁庭秘書都負有保密義務,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
六是快捷性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有利於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迅速解決。
七是經濟性
具體表現在時間的節省導致費用節省;仲裁收費相對較低;由仲裁引起的商業損失較少。
八是獨立性 法律規定,仲裁機構獨立於行政機關,仲裁機構之間也無隸屬關系,仲裁獨立進行,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仲裁庭在審理案件時,也不受仲裁機構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