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律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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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房地產糾紛律師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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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案件介紹:
柯達和倪康佳是親戚,倪康佳在2002年獲得了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購房指標,為此,柯達找到倪康佳希望他能把購房指標借給他,由他出資購買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某小區的涉訴房屋。倪康佳當即同意了柯達的借房要求,於是雙方約定由柯達支付首付款,以倪康佳的名義購買該房屋,且剩餘房款以倪康佳名義辦理按揭貸款。雙方協商一致後,倪康佳於2002年2月18日與北京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售合同》,約定由倪康佳購買該涉訴房屋,房屋總價款為44萬元,柯達支付了首付款10萬元,剩餘款項倪康佳於3月5日辦理了按揭貸款,貸款期限為20年。房屋交付之後,柯達進行了裝修。在裝修之後,實際入住了該訴爭房屋。
2005年,柯達向房地產開發公司支付了房屋尾款5萬元。2005年12月20日,房屋所有權證下發,所有權人登記為倪康佳,房屋性質為經濟適用住房。
2005年到2014年間,房價開始上漲,柯達多次找到倪康佳要求過戶,但倪康佳均以各種理由推脫。2014年8月,柯達忍無可忍,將倪康佳告上東城區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判處倪康佳將該涉訴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東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之間的借名買房合同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違反了國家政策、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遂判決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並駁回了柯達的訴訟請求。據悉,人民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
2015年9月18日,柯達將倪康佳告上了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要求其返還購房款、房屋貸款等相關款項,並賠償因房屋升值導致的損失。
審判結果: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
一、被告倪康佳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返還原告柯達購房款及其他各項款項共計45元。
二、被告倪康佳於判決後十五日內賠償柯達房屋增值損失180元
三、駁回原告柯達的其他訴訟請求。
借名買房糾紛專業律師靳雙權解析: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因借名買房合同被判處無效之後返還房款並賠償房屋增值損失的案件。
靳雙權律師認為,本案法院裁判要點在於:法院於2014年判處雙方的借名買房合同因違反了國家的相關政策並有損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
本案中,柯達於2014年將倪康佳起訴至東城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倪康佳將涉訴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而人民法院在依法審理後判決雙方之間的借名買房合同無效。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原告於2014年提出要求被告返還房款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應當支持。
而本案原告已經依約履行了支付首付款的義務,而被告並未履行其過戶的義務,依據我國《合同法》第六條之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被告未按約定履行過戶義務已經違反了我國《民法通則》和其他相關民事法律所貫穿始末的「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從本案過錯程度上判斷,被告存在主要錯誤。因此法院裁定被告應當賠償房屋增值損失的判決於法有據,體現了公平正義原則,亦維護了守約方即本案原告的合法權益。
對此,靳雙權律師認為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第二篇:
案件介紹:
張亮與北京市某裝修裝飾的法定代表人羅思是多年的老友,2001年張亮預計在北京購買一套經濟適用房,但是當時資金不夠,遂找到羅思借錢。羅思當時因為公司有工作人員被派遣至京沒有住房的問題而煩惱不堪,因此張亮的提議正好解決了自己的燃眉之急,因此同意了張亮的提議。雙方出於信任,並未訂立任何合同,僅口頭協議以房屋使用款抵用房屋購房款。並未約定何時辦理過戶手續等事宜。
張亮與北京市某裝修裝飾的法定代表人羅思系朋友關系。2001年2月17日,張亮(買受人)與北京市某房地產開發(出賣人)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主要約定: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201號房屋,坐落為北京市豐台區某街某小區。房屋總價款為67萬元,買受人需在2001年3月1日錢支付房款16萬元,於2001年4月1日前支付房款51萬元。合同簽訂後,2001年3月1日,該房地產公司為張亮出具了入戶證明。
房屋交付後,羅思對該房屋的裝修等進行了簡單布置,便安排了工作人員的入住。
2011年11月11日,張亮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書。
當時該房屋已經被羅思的公司實際佔有並使用了近十年之久,而自己也在外租房很久了,當年的購房款算下來也相抵的差不多了,所以他找到羅思要求將房屋騰清,然後歸還自己。羅思當時同意了,但是卻遲遲為履行諾言。張亮在之後一直找羅思商量換房的事情,對方卻遲遲不履行諾言。出於多年的朋友情誼,自己也不好說什麼,只能忍氣吞聲。
直到2014年4月7日,張亮在此找到羅思商量換房的事情,對方卻態度惡劣的超乎了張亮的想像,於是,張亮將羅思的公司北京市某裝修裝飾起訴至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該涉訴房屋為其所有。
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
本案涉案的訴爭房屋201號房屋歸張亮所有。
一審判決後,羅思不服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中院經過對事實的審查後,結合案情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借名買房糾紛律師靳雙權案件點評:
靳雙權律師認為該案是一起非典型的借名買房糾紛案件,之所以這么說是因為雙方之間雖是平等主體,但是雙方並未約定何時過戶,且並未簽訂任何相關協議,因此,從買賣性質上屬於借名買房,但實際上並不涉及過戶,根據案情僅涉及房屋的權屬問題以及權屬確認後的房屋返還問題。
本案中,張亮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了該涉訴經濟適用住房,並且在2011年11月11日取得了該涉訴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進行了房屋權屬登記。基於不動產權屬證書,法院確認張亮為該涉訴房屋的所有權人,依據《物權法》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的規定,法院確認該房屋屬於張亮的判決是於法有據的。
而關於雙方之間的借名買房關系,因北京市某裝修裝飾無證據證明雙方之間的借名買房關系,因此法院對其主張自己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未予支持,而本案中並未涉及有關出資款的相關訴訟請求,因此北京市某裝修裝飾可以另行起訴張亮,確認雙方之間的借名買房合同無效。因為,該房屋系經濟適用住房,在我國,經濟適用住房的買賣需要滿足特殊條件,即2008年4月11日前購買且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因此,結合案情,羅思可以主張雙方之間的借名買房關系無效,從而要求對方承擔返還出資款的責任。
商品房買賣糾紛律師靳雙權提示:
在此,靳雙權律師提醒各位當事人,涉及到大額財產時,如:房屋買賣、房屋贈予、房屋權屬變更等有關不動產交易、不動產權屬變更時需三思,最好先咨詢專業、資深的房地產律師,以規避交易中的風險,防止遇到不必要的糾紛,以免引發不必要的麻煩。
C. 房產糾紛案件找哪位律師呢
周旭亮律師。曾代理涉及七十多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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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們這個情況房子怎麼分法?如果不結婚我什麼都得不到嗎?還是結婚後房產就能一人一半? 」:
(1)如果不結婚,你也一樣能分到房產的一半,不用等到結婚後。因為:這房雖然是你們婚前購買的,但因為你們共同出資、而且房產證上登記了你們雙方的名字,這房就已經是你們的共有財產了(當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普通公民之間的共有財產)。
(2)對於公民之間的普通共有財產:共同共有人擁有相同的管理權和收益權、處分權,如果部分共有人決定處分自己的份額,需要協商一致。
(3)共有的份額:如果房產登記上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視為共同共有,在分割時可以一人一半。
(4)至於房子的分割方法:可以你們協商,或者歸他、或者歸你所有,取得房子全部產權的人補償另一方一半價款。也可以將房子出售後還貸款再分割錢。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2、「如果分手,我總覺得自己的局面很被動,各位幫忙,從一開始到現在我和家人在感情上和精力上付出太多了」:
(1)你不被動啊,房產證上是兩人的名字,兩人都可以分到房產的一半產權。
(2)你唯一吃虧之處,是你比他付出多、卻與他享有相同的份額,可以與他協商按出資比例來分割房產。至於你和你家人比他付出了更多的心血,只能在補償房價時協商讓他補償一部分,如果協商不成到法院就不好解決了。
(3)既然感情在結婚前就已經淡了,還是分開的好,否則感情基礎不牢固,到以後付出的精力和感情更多時卻得不到相應的回報,會更難受。
3、提示:你是主貸人,房子最好是歸你、由你來補償他一半房價。如果房子歸他時:你應注意到銀行將貸款手續申請變更為他,否則的話以後他不還錢,你還會有麻煩:銀行可能會找你讓你還錢、你還會有不良記錄,以後你再想貸款就難了。
E. 房產糾紛律師
一提到打官司大家首先就會想到請個好律師,但是,怎樣選律師?如何請律師?選房產版糾紛律權師的方法你清楚嗎?如果你正處於糾紛當中,不妨先來看看選擇房產訴訟律師的方法吧-- 選擇房產訴訟律師的方法: 1、看糾紛的難易程度: 糾紛有大有小、標的有多有少、難易程度也各不相同,在聘請律師之前,應該先對案件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在這里我想提醒大家的是:並不是越出名的律師就越適合你,小案子請大律師本身就是一種浪費。如果你的案子不復雜、標的又不大,那麼,也許一個在房產糾紛訴訟中比較有實戰經驗的「小律師」更適合你。 2、與律師的溝通: 在最終確立請哪個律師之前,我們不妨多與幾個律師溝通一下--聽聽各位律師對於案件整體的分析和看法、預測一下案件的走向以及可能的最終裁定。通過與律師的交流與溝通,了解一下該名律師對相關法律的熟悉程度和以往在類似訴訟中的勝率(重要!)。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一個真正好的律師不會只說好話,而是會在將案件進行仔細的分析之後將對你有利的一面與不利的一面都會和盤托出,以便日後做出取捨。
F. 房產糾紛,我作為被告,我急需聘請一位資深的房產律師,並處理過同類案件的律師
一、關於「安置員工後,《承包合同》已解除,恢復履行《房屋租賃合同》」觀點錯誤:
其理由是:我國法律沒有「自動解除」之說;解除合同必須實施簽訂解除協議、送達解除通知等解除行為。
二、可考慮調取財務賬目,證明租金履行情況。
三、鑒於己方證據不充分;故應考慮訴訟重點調整為:利用「誰主張,誰舉證」訴訟原則抗辯,破壞對方觀點、證據;以促使原告承擔舉證不能責任。北京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