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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登報

發布時間: 2021-03-13 19:24:26

㈠ 解除合同登報有法律效力嗎

在合同簽訂之後,經常會出現需要進行解除合同的情況。對於解除合同有的人會進行登報處理,那麼這種做法在法律上是否具有相應的效力呢?這就是大家需要弄清楚的問題,才能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下面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解除合同登報有法律效力嗎
單位登報公告宣布解除勞動合同有法律依據,但又有前提條件。
據相關法律規定,要使登報解僱員工的程序有效,就必須採取以下三個步驟:
第一,應先採取直接送達的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當面送交本人,若無法直接送達,可以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
第二,採取郵寄送達方式,最好通過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員工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若郵件被退回未能送達,則應將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這是未郵寄送達的證據。
第三,在獲取未郵寄送達的證據後,方可採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相關法律知識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第十八條規定精神,企業對有曠工行為的職工做除名處理,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並履行相應的程序。因此,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上述法規做除名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
看完本文之後,我們就要知道在這方面的規定。我們要知道這種做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又要遵守相應的前提條件,這樣才能符合法律的規定。這是我們需要通過本文來弄清楚的問題,才能對自己有幫助。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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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解除勞動合同怎麼登報

各地報社都有專門廣告代理公司辦理登報聲明,也可直接找報社,拿上單位的版介紹信,
本人的身份證就能辦理權,登報聲明解除合同一般最少需要公告1個月。對此,原勞動部
辦公廳《關於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0
的復函》規定,「企業對有曠工行為的職工做除名處理,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並履行相
應的程序。因此,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
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
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

㈢ 登報解除勞動合同要多少天

離職手續,當事人可以提前向單位申請離職,也可以與單位協商,如果單位有違法的,可以直接離職。如果單位故意刁難,可以去勞動局申訴。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㈣ 登報可以解約銷售合同嗎

不可以。
《合同法》規定:
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回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答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登報,應為解除合同的附帶義務,避免相關關系人即第三人因不明合同解除事實而造成損失,主動解除合同的一方應於公示,以免事後因此引發糾紛

㈤ 現單位登報公告宣布解除勞動合同有法律依據嗎

單位登報公告宣布解除勞動合同有法律依據,但又有前提條件。

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規定,「企業對有曠工行為的職工做除名處理,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並履行相應的程序。

因此,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上述法規做除名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有兩種選擇:一、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二、要求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最終判定需要繼續履行合同的,那麼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間的工資待遇等也應一並支付給勞動者,因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本身就包含勞資雙方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工資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題中應有之義。

在實踐中,很少有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因為勞動關系具有人身屬性,在已經失去用人單位信任的情況下,可以預見到勞動者在該單位的發展前景是黯淡的。所以,更多的勞動者會選擇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而另尋出路。

用人單位擬解除勞動合同的,其解除程序和解除理由都須合法,任何一個環節出了瑕疵,都有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在用人單位涉嫌違法解除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還是要求賠償雙倍經濟補償金而解除勞動關系。

(5)解除合同登報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㈥ 解除勞動合同如何登報

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關系

㈦ 解除合同能不能以登報的形式做出怎麼去定合同解除的時間

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的,只有在電話,郵件或信件不能送達,或其他相關親人聯系不上的情況下才可以登報公示,公示後30天

㈧ 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登報聲明怎麼寫給個範本

這個方法不足取。因為勞動者可以否認沒看到這個聲明,那麼這個解除勞動合同就是違法的。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可以通過快遞送到本人,這樣把回執保留,避免因此帶來的糾紛。

㈨ 告知解除合同在哪些報紙刊登有效

如果合同沒有就解除合同的方式做出約定,在任何一種報紙上刊登解除合同的通知都無效。

解除合同的通知應當向合同相對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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