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合同
船舶抵押合同糾紛不屬於專屬管轄,應該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Ⅱ 船舶優先權與船舶抵押權的區別是什麼
船舶優先權與船舶抵押權的區別如下:
(1)權利的產生不同。船舶優先權是根據法律的規定產生的,屬於法定擔保物權;而船舶抵押權是根據當事人簽訂的船舶抵押合同產生的,屬於協議擔保物權。
(2)擔保的債權不同。船舶優先權擔保的是法定的特殊海事債權,如船員工資、人身傷亡、港口規費、救助報酬及侵權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等債權;船舶抵押權擔保的是借貸之債。
(3)效力的產生不同。船舶抵押權的效力產生於登記;而船舶優先權效力的產生既不需要佔有,也不需要登記。
(4)受償的順序不同。按照我國《海商法》第25條的規定,船舶優先權先於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後於船舶留置權受償。
Ⅲ 船舶抵押一定要登記嗎
船舶抵押一定要登記。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權的人可以設定船舶抵押權。設定船舶抵押,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權登記,包括以下主要項目:船舶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被抵押船舶的名稱、國籍、船舶所有權證書的頒發機關和證書號碼;所擔保的債權數額、利息率、受償期限。建造中的船舶辦理抵押權登記,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船舶建造合同。以共有船舶抵押的,還應當提供2/3以上份額或者約定份額的共有人的同意證明文件。
Ⅳ 中國銀行安徽個人船舶抵押貸款合同如何變更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並依法簽訂變更協議。涉及第三方擔保的,變更條款還應徵得第三方擔保人同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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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船舶抵押如何辦理
船舶抵押權登記如何收費? 就劉先生的問題,筆者咨詢了蕪湖海事局政務中心。根據介紹,辦理船舶抵押需要提交以下材料:抵押權登記申請書(一式二份);2/3以上份額或約定份額的共有人同意設定抵押的證明文書;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文件及影印件;委託書和受委託人身份證明文件;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及影印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借款合同);承租人同意船舶設定抵押的文書(適用於已辦理光船租賃登記的船舶);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船舶價值確認書;抵押雙方對船舶價值認可的確認書。 至於船舶抵押權登記費用,根據規定,按船舶抵押總金額的千分之0.5收取登記費。
Ⅵ 船舶抵押權的設定
有權設定船舶抵押權的是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授權的人或船舶共有人。船舶所有人授權的人通常是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他可以以船舶所有人的名義設定船舶抵押權。船舶共有人是指對同一船舶共同享有所有權的數人。我國《海商法》 第16條僅涉及了按分共有的情況,依該條規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設定抵押權,應當取得持有2/3以上份額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船舶共有人設定的抵押權,不因船舶的共有權的分割而受影響。有關船舶的共同共有依《物權法》 第97條的規定,如對共同共有得船舶設定船舶抵押權,應當經全體共有人同意,除非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船舶抵押權由當事人自願設定。當事人設定船舶抵押,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船舶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應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Ⅶ 船舶抵押權有關的3個國際公約
《1993年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國際公約》商務部網
《1993年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Liens and Mortgages, 1993),1993年5月6日在日內瓦召開的國際海事組織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公約全權代表會議上通過,尚未生效。
該公約的簽訂,是基於各締約國認識到改善船舶融資條件和發展國家商船隊的必要性,確認在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領域實現國際統一性。
該公約共22條。其主要內容包括:對海運船舶的抵押權、「質權」的承認和執行;登記、排列次序和效力;變更;船舶優先權的索賠和擔保;優先順序;變更和時效;轉讓和代位;留置權;關於強制出售的通知;強制出售的效力;適用范圍;船旗的暫行變換;保存;簽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生效;修訂和修正;退出;文本效力。
該公約明確規定:1、抵押權、「質權」及擔保物權的承認和執行對海運船舶的抵押權、「質權」和性質相同的應登記擔保物權,如符合公約規定的條件,應在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2、船舶優先權。對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或經營人的索賠可通過對船舶的優先權得到擔保;船舶優先權隨船舶存在而存在,而不論船舶的所有權或登記或船旗有何變更。3、留置權。每一締約國均可按照其法律給予船舶佔有人以船舶留置權。4、船舶優先權的轉讓或代位,將同時造成該項船舶優先權的轉讓或代位;擁有船舶優先權的索賠人不得對根據保險合同向船舶所有人支付的保險賠償金取得代位求償。5、一締約國強制出售船舶之前,該國主管當局應保證按公約規定向各方發出通知;船舶一旦在一個締約國被強制出售,除經抵押權、「質權」或擔保物權擁有人同意由船舶購買人承擔外,所有已登記的抵押權、「質權」或擔保物權、船舶優先權和其他債權均不再與該船有關,但必須符合公約規定的條件。
該公約的規定適用於所有在締約國或非締約國登記的海船,但非締約國的船舶必須是受締約國管轄的。公約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對國家所有或經營並且僅充作政府非商業性服務的任何船舶產生權利或對其行使權利。
中國於1994年8月18日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