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糾紛視頻
⑴ 要分伙但合夥人耍無賴不給我應得的那部分怎麼辦呀
你接下來要做的分這幾步:
1、把你們的合夥過程中所形成的賬冊、應收款單據、櫃台轉讓合同、存貨單等涉及合夥資產的書面單據收集完整,不能收集的採用偷偷錄音、拍照、視頻等方式進行證據固化。當然,合夥期間的聊天記錄、簡訊記錄等都是證據。第三人的證言也可以當做證據的。前述所有證據整理完畢後,理清合夥財產到底有多少,以及你應分款項。
2、與對方協商,必要時,拿著上述復印件跟對方談判解決。
3、如果通過協商不能解決問題,就直接起訴到對方所在地法院。只要你的證據充分,對方不可能賴掉的,如果對方隱匿財產,在法院判決勝訴後完全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方財產,包括對方現金、房產、車等所有合法財產,如果對方以其家庭財產合夥經營並經營的收益用於家庭開銷的,那麼對方夫妻共同的財產都可以作為被執行的對象。
希望能幫你。
⑵ 朋友合夥做生意的十大禁忌
大家好,我是陌上小桑樹,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不得不說現在人們的生活壓力挺大的,這個壓力首先就是來自於買房,因為現在的房價居高不下,而我們的工資收入的話,可能很長時間都沒有一個大幅度的增長了,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想買房只能靠一點一點的在,但是日常的開支也挺大的。
所以很多朋友感覺自己在職場沒有什麼特別大的機會的話,可能就會走上創業的路,但有的時候感覺自己的資金或者說見識不夠,就會與他人進行合夥,而首選的話可能就是自己的朋友我們常說到打虎親兄弟,上陣父子兵。但是與朋友一起創業也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我們一定要做到親兄弟明算賬,以下的幾點一定要注意。
第四到底誰說了算?很多人在創業的時候都是這樣一種打算,說我們兩個吧,關系好得很,我們倆一人一半,到時候有什麼事咱倆商量著來,其實這種方法是不可取的,因為真遇到了事情的話,你到底誰說了算呀,因為分歧很可能會產生一些矛盾,或者說錯過一些機會。
⑶ 個人合夥未經清算,向法院申請請求解除合夥關系,是否屬於法院受理范圍有高手請附法律條文
個人合夥未經清算,向法院申請請求解除合夥關系,屬於法院受理范圍。
個人合夥中合夥人請求分配合夥利潤並不必然以合夥清算完畢為前提。
法院可根據雙方提供的賬目材料初步審查合夥盈虧情況,如果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存在合夥利潤的,法院應當對該部分合夥利潤按照合夥協議或法律規定進行分配。
判決後再發現其他合夥債權債務的,雙方可另行提起訴訟解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
法院完全可以通過證據規則,對雙方提供的證據作出認定,如果證據能夠確定部分案件事實,能夠確定某一合夥事項存在一定利潤,即可據此作出判決。如果判決之後有新的證據表明還存在其他合夥利潤的,合夥人可另行提起訴訟解決。
總之,對已經明確的部分合夥利潤進行處理是有法律依據的。對賬目不清、未經結算的案件一律駁回訴訟請求,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反而不利於合夥人合法利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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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個人合夥糾紛「立案難」情況的對策建議:
(一)引導當事人恰當行使訴權
訴訟是含有專業性和技術性的活動,因具體訴訟過程中的請求、陳述不妥當,或舉證失誤都可能產生不同的裁判結果。針對因個人合夥糾紛引發的訴訟,從立案階段就要引導當事人恰當行使訴權。
(二)法院應協助清算合夥賬目
對於合夥人之間已經結算,債權債務關系清晰或者證據充分、賬目簡單且清晰的案件,法院可以依據結算憑據或經開庭審理由審判人員加以核算後,依法作出判決。
(三)委託審計部門對合夥賬目進行審計
如合夥人之間對合夥開支、對外債權債務以及盈餘虧損情況存在較大爭議,但合夥賬目規范、齊全,或雖缺少賬目或賬目不清,但合夥人對做帳情況能統一口徑的,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及時引導當事人申請委託審計。
⑷ 合夥做生意發生糾紛怎麼辦
民事糾紛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法院起訴。
《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一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但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法院才可以認定為合夥關系。因此,法院認定合夥關系的主要依據是書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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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法院:書面協議是認定合夥關系的主要依據
記者包斌斌通訊員楊甜甜王群華
如今老百姓家裡但凡有點閑錢都想拿來投資,拉上幾個朋友,湊上幾個親戚,大家一起做點小買賣的也很常見。可誰知這小生意里也有大學問,搭夥搭不好還會搭出糾紛,鬧上公堂。
近日,三門縣人民法院審理了兩起合夥協議糾紛案,原、被告席上坐的不是親戚就是曾經的生意好夥伴。
案例一
被告承認合夥關系法院調解解決問題
原告高某與孫某原系夫妻關系。2012年6月份,被告王某也就是孫某的姐夫,與高某和孫某商量,要他們籌錢去福建承包土地種植蠶豆。見有賺錢機會,高某讓父母將房產抵押向銀行貸款,並將20萬元投資款通過銀行轉至王某的賬戶,同年10月,高某和孫某兩人先後到了福建幫忙干雜活。
但不久後,孫某與高某發生矛盾,鬧起了離婚。為了照顧小姨子的情緒,王某稱無法繼續與高某合夥,並提出承包的土地全部由其經營,高某投入的錢及銀行貸款的利息等蠶豆收成後將一起結清(高某同意扣除其中的1萬元)。
今年4月,合夥承包種植的蠶豆大獲豐收。王某卻不肯把高某投入的資金歸還。高某多次催討無果,只得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王某歸還給原告高某投資款本金19萬元及利息。
雙方合夥時並沒有簽訂書面的合夥協議,原告高某手裡的證據只有一張銀行轉賬匯款的憑證。所幸的是被告王某在庭審時承認合夥事實,但是要求原告高某與孫某應當先歸還以前欠被告的錢,賬算清楚才願意歸還投資款。
經過法院調解,高某同意歸還欠王某欠款,王某也歸還了高某的投資款。
原被告之間的合夥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案例二
被告不承認合夥關系原告訴訟請求被駁回
但並不是所有的合夥糾紛都得以圓滿解決。
在三門法院之前審理的一起合夥協議糾紛。原告齊某、黃某訴稱,2011年,原告與被告張某合夥聯繫到三門某小區建築工程施工業務,雙方達成口頭協議,一致同意把該業務介紹給他人施工,所得業務介紹費三人均分。後原、被告一起把該業務介紹給鄭某施工。
2012年1月12日,鄭某承諾給原、被告業務介紹費43萬元,並出具了承諾書。後被告張某分三次擅自從鄭某處領取了43萬元介紹費,並據為己有。兩原告得知情況後,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口頭達成的協議對業務介紹費進行分成,但遭到被告拒絕,無奈之下只好訴至法院。
庭審時,被告張某辯稱本案並不存在合夥事實,原、被告之間也沒有達成書面或口頭的合夥協議,原告提供的鄭某出具的承諾書中沒有兩原告的名字,43萬元業務介紹費是被告一人所有。
根據法律規定,雙方合夥一般必須有書面協議,且原告也沒有提供雙方存在口頭合夥協議的證據,合夥的具體比例和分成也都不確定。故此三門法院駁回了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釋法
書面協議是法院認定合夥關系的主要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一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但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法院才可以認定為合夥關系。
因此,法院認定合夥關系的主要依據是書面協議。
但在沒有書面協議的情況下,如果另一方對合夥事實認可也無妨,正如高某合夥中蠶豆一案,雙方之間只要算好賬目糾紛便容易化解。
如果另一方對合夥事實不認可,就如前文所述齊某、黃某一案,兩原告不能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雙方之間的合夥關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法院也無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俗語說「親兄弟,明算賬」,親朋好友一起投資做做生意本是好事,誰曾想這小買賣會變成大麻煩,在此法官提醒市民,投資有風險,合夥須謹慎,合夥前最好白紙黑字立下字據,以防日後出現紛爭有口說不清。
⑸ 合夥生意因糾紛分開以後怕對方使壞寫一個協議怎麼寫
你這合夥做生意,因糾紛分開,你應該方方面面都得想到。對方要是使壞的話,只能隨機應變。
⑹ 經濟糾紛
1)合夥糾紛,友好協商。
2)私下拿走合夥人共有的財產,拒不歸還的,屬於盜竊!
3)雙方只能進一步協商散夥,共同承擔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