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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是法律行為

發布時間: 2021-03-13 15:13:05

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為什麼是事實行為而不是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要以意思表示為基本要素,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內為目的容。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雖然產生了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但這並不是行為人所預期的或與預期正好相反(其產生的結果不是行為人所追求的),即行為人主觀上是不一定具有發生、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在這里是發生侵權或違約所帶來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在客觀上按照法律規定能夠引起這種後果(即需要承擔侵權,違約責任)

Ⅱ 侵權行為是事實行為還是法律行為

侵權行為是事實行為。 事實行為,也指非表意行為,是指當事人在主觀上並沒有發生民事法律專關系的意屬思,但一旦實施該行為即在客觀上產生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侵權行為,是因違反民法規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事實行為有意思表示行為,但是其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依法律規定直接產生法律後果。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生法律規定的效果,因此其構成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通俗點說,侵權行為已經發生,我們不會去管當事人基於何種意圖侵犯他人權利或者純粹是意外,但是事實上行為已經發生,這才是法律所關注並要著手予以解決的。 明確指出一點,侵權行為的成立並不需要意思表示。

Ⅲ 侵權行為是不是單方法律行為

您好,侵權行為是事實行為不是法律行為,單方法律行為是對法律行為的分類,故侵權行為不是單方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事實分為事件和行為。民事行為又分為民事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但依照法律的規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依據《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達設立、變更、終止法律關系的行為。單方法律行為指基於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

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的主要區別:1、是否以當事人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2、民事法律行為依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事實行為依法律規定而直接產生法律後果。3、民事法律行為需要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而事實行為不需要。

《民法總則》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於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採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Ⅳ 民事法律行為與侵權行為、事實行為的一者區別。請問:

是這樣的,
民事法律行為是追求權利義務後果的行為.而侵權行為雖然也有權利義務的發生.但其不是合法行為,故不是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不追求權利義務結果的發生,故也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Ⅳ 侵權行為是無效法律行為嗎

一、侵權行為和法律行為的概念:
1、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照意思表示內容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的行為。人們所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2、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二、區別:侵權行為就屬於法律行為中的作為行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一定是法律行為。而法律行為的范圍遠遠大於侵權行為,比如說結婚登記是法律行為,但是是合法的法律行為。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
三、對於侵權的「行為」的認定
生活實踐證明存在兩種侵權:一種主觀無過失侵權, 包括無行為能力人侵權和「好心辦壞事」的侵權; 另一種是過錯侵權, 即有故意或過失的侵權。這兩種侵權對受害人所造成的侵害後果, 從性質上並沒有什麼 兩樣。侵權行為屬於事實行為。「事實行為( realakte) 者, 基於事實之狀態或經過, 法律因其所生之結果, 特付以法律上效力之行為也。」可見, 事實行為並不強調行為人的主觀因素。英國法學家Flemiming就認為, 「不管侵權人主觀是否可受責難, 無辜的受害者都應當獲得賠償。」
可見, 以是否侵害了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權益來界定侵權行為的性質, 具有法律和社會實踐的基礎。
總之, 以是否侵害了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合法權益為標准, 來界定侵權行為的概念, 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從這一觀念出發, 對屬於法律絕對保護的權益, 只要侵害了這樣的權益, 其行為就應當認定為侵權。對屬於法律相對保護的權益, 只有在符合特定的條件下, 才能認定為侵權。對法律不予確認和保護的客體的侵害, 不認定為侵權。
四、法律行為的成立條件:
①必須是出於人們自覺的作為和不作為。無意識能力的幼年人、瘋癲、白痴,精神病,以及一般人在暴力脅迫下的作為和不作為,都不能被視為法律行為。
②必須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現的舉動,單純心理上的活動不產生法律上的後果,如雖有犯罪意思而無犯罪行為的,不能視為犯罪,也不能視為法律行為。
③必須為法律規范所確認、而發生法律上效力的行為。不由法律調整、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戀愛等不是法律行為。

Ⅵ 侵權行為是事實行為嗎

侵權行為是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標准如下:

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回圖,但依答照法律的規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事實行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

事實行為依法律規定直接產生法律後果;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生法律規定的效果;事實行為的構成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而侵權人在侵犯他人權益前不會有意思表示,侵權行為的法律後果由《侵權責任法》及司法解釋規定,侵權行為不需要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侵權。

綜上所述,侵權行為是事實行為。

(6)侵權行為是法律行為擴展閱讀:

意思表示構成要件可分為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

1、客觀要件:在客觀上可認識其在表示某種法律效果意思。例如以傳真訂購書籍 ,停車於收費停車場,含羞點頭答應男友之求婚等。

2、主觀要件:指內心的意思,更可分為行為意思,即表意人自覺地從事某種行為的意思,例如簽名。

表示意思,即行為人認識其行為具有某種法律行為上意義,例如以郵件訂貨,投向咖啡自動販賣器。

效果,即行為人慾依其表示發生一定法律效果,如表示購買A書,兼具表示意思及效果意思。

Ⅶ 民法總則對侵權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嗎

《民法總則》

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具有法律約束力,屬於合法民事行為。

而侵權行為就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財產並造成損害, 違反法定義務, 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

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因此,侵權行為並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7)侵權行為是法律行為擴展閱讀

案例分析

案情 1993年7月22日,原告農墾公司與被告住宅公司就農墾大廈的施工簽訂施工合同。合同載明,建築面積暫定43277平方米,工程分兩期實施,第一期工程細節在合同中明確予以規定,第二期工程則視情況另簽協議

1996年7月,農墾大廈一期土建工程完工。因建設資金問題,二期工程沒有繼續修建。1997年7月7日,農墾公司取得農墾大廈的房屋所有權證,該證書「房屋狀況」載明了「商場、辦公」用途。一期工程完工後,農墾公司入住使用了一部分,出租給他人使用了一部分,

住宅公司以工程款未支付完畢為由佔用了部分樓層拒絕撤出。

2001年9月,農墾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住宅公司撤出施工現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02年7月29日終審判決住宅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農墾大廈第二、三層房屋騰空交付給農墾公司。判決生效後,住宅公司於同年9月20日撤出所佔房屋。

2005年11月,農墾公司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住宅公司賠償自2002年5月29日起至撤出農墾大廈期間佔用該房屋的經濟損失3407500元。住宅公司以其未構成侵權、未經綜合驗收(主要為消防)的房屋不能投入使用因而農墾公司沒有損失等理由拒絕原告的賠償請求。

分析

第一,在私權與公共利益的利益衡量中,國家公權對私權行使的適度干預。

民事權利的行使因受國家公權力的限制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這種情況在審判實踐中發生並不多。有觀點認為,民事權利之爭由民事法律調整,如果一方當事人有違公法,應由執行國家公法的具體行政機關對其進行行政上的處罰,不能因其有違行政法規而使其民事權利得不到保護。

第二,所有權權能具有可分性,侵犯不同的權能會產生不同的侵權後果,侵犯所有權的侵權責任承擔應與侵權後果相適應。

但本案判決可能引起的爭議在於,在本案判決之前,住宅公司佔用農墾公司房屋的行為已被重慶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終字第2036號判決認定為侵權,而此案中農墾公司要求住宅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予以賠償損失的訴求未獲支持,

對此,判決指出,關於住宅公司不構成侵犯農墾公司房屋「使用」權的認定,與重慶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終字第2036號判決中關於住宅公司已構成侵權的認定並無矛盾。

Ⅷ 侵權行為與法律行為的區別

法律行為是指有法律法律效力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侵權行為就屬於法律行為中的作為行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一定是法律行為。而法律行為的范圍遠遠大於侵權行為,比如說結婚登記是法律行為,但是是合法的法律行為。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

Ⅸ 民事法律行為要求合法嗎侵權是民事法律行為嗎

您好,《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專自然人、法人、非屬法人組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具有法律約束力,屬於合法民事行為。

而侵權行為,」王利明教授認為:「侵權行為就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財產並造成損害, 違反法定義務, 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因此,從是否合法上來看,侵權行為並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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