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必備條款
⑴ 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必備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希望採納
⑵ 以下屬於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有(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⑶ 什麼是屬於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的相關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3)合同必備條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二條 合同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⑷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勞動合同中可備條款有哪些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內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容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2、除以上條款外,簽訂勞動合同時,特別要注意空白處的填寫,避免簽訂空白合同。
⑸ 合同法提示性條款是什麼
提示條款: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等八項條款,
有的學者稱這是合同的提示條款,這些條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備條款,有的是非必備條款。 必備條款又稱主要條款,是指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特別約定所必須具備的條款,缺少這些條款將影響合同的成立。所謂非必備條款又稱普通條款,是指合同的性質在合同中不是必須具備的條款,即使合同不具備這些條款也不應當影響合同的成立,如有關履行期限、數量、質量等條款在缺少這些條款情況下,完全可以根據〈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的規定填補漏洞。
舉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⑹ 勞動合同中哪些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是必須具備的
《條例》對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規定是:(1)勞動合同期限。主要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等三種形式;(2)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工種和崗位,以及該崗位應完成的生產(工作)勞務、工作班次等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安全和衛生規程,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護規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內容;(4)勞動報網站酬。主要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5)勞動紀律。主要包括企業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用人單位出資招收錄用、出資培訓、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以及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全,但不影響雙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義務履行的,勞動合同成立,勞動者合法權益應當受到保護。
⑺ 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增加了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與《勞動法》相比,增加了以下內容:增加了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條款。這些內容是勞動關系雙方主體的基本情況,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增加了工作地點條款。原因是實踐中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可能與用人單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予以明確。增加了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原因是為了在法定標准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該勞動者具體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安排。增加了社會保險條款。強化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意識。增加了職業危害防護的條款。《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合同法》增加職業危害防護的必備條款與《職業病防治法》以上規定有效銜接。第 3 頁 共 37 頁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相比用人單位來說是弱勢,在簽訂合同時供勞動者表達意見、進行選擇的空間非常小。從這個角度來說,《勞動合同法》增加必備條款的內容更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利益。
⑻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證號;
(3)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者保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