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合同協議 » 居住權糾紛案例

居住權糾紛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3-13 10:09:51

❶ 離婚協議中居住權是否受法律保護,會有啥不利情況

該案例的當事人需要了解,雙方在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原則上回雙方都必須履答行。但是,雙方在離婚後,一年以內如果一方對雙方離婚時簽訂的協議反悔的,可以進行起訴,那麼雙方原簽訂的離婚協議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協議中涉及婚姻關系的處置問題作為一個可參考的因素在裁判過程中予以考慮。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即雙方協議離婚的,且對於財產分割問題進行協議的,如對該分割協議反悔,認為存在欺詐、脅迫等影響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則可以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出,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對離婚協議變更或者撤銷。也就是說如果該案例的當事人在離婚一年內可以提出財產再次分割的請求,否則無法辦理。

❷ 有一個關於房屋買賣糾紛的法律案例請求解答

中介公司具有欺詐行為,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可以撤銷,但必需證明中介公司老闆的親戚不是購房者,
但是由於甲乙是委託關系,即甲委託已賣甲的房屋,所以已賣給丙的房款應該歸甲,甲可以按照委託協議支付報酬

❸ 購買一套單位的福利房發生了糾紛,怎麼辦如何處理

一、集資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如果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或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又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第53條規定,合同中出現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單位集資建房,實質上是福利分房的一種,在未房改前住戶享受所謂「半產權」。盡管單位仍稱之為產權人,但單位實質上失去了自由處置房屋的權利,除非得到住戶的許可。作為一種歷史性產物,其時地方政府、有關單位甚至國家的行政規章、地方法規對福利性集資房的轉讓都作了不少禁止性規定,但這些規定沒有法律、法規的效力,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綜上所述,集資房買賣合同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在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范圍。同時,合同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應認定為合法有效。二、集資房糾紛怎麼辦目前,集資房糾紛案件主要有兩類,一種是已經取得集資房產證後因轉讓集資房而產生的糾紛,另一種是在未取得集資房產證下達成的集資房轉讓,即集資房購房資格的轉讓。(一)已取得房產證的集資房轉讓對於產權全部是單位的集資房轉讓的,因為產權在單位,單位員工個人只具有居住權,而沒有所有權,當然也就沒有處分權,如果員工轉讓該集資房,轉讓行為是屬於無權處分行為,轉讓協議當然無效。轉讓協議無效,雙方可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於產權全部是單位員工個人集資房轉讓的,因為產權屬於員工個人即轉讓人,即使單位內部規定,員工不得轉讓,但是該規定系單位內部規定,對第三人不具有約束力。因此此種情況下該協議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即應認定轉讓有效。如果一方違反約定,不履行轉讓協議,另一方可按協議約定,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於產權部分是單位、部分是員工個人的集資房轉讓的,因為集資房是單位與個人共有,根據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規定,一方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處分共有物。購買人未經共有人的同意,也過戶不成。因此,對於單位員工與第三人簽訂的集資房轉讓協議應是無效的或部分無效的。(二)未取得房產證的集資房轉讓即集資房購房資格的轉讓當前,集資房糾紛主要是此類糾紛。雖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了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這里所指的「不得轉讓」,是指不得發生「物權變動」,即房產管理部門不得登記過戶,而不是指不得訂立債權合同、不能發生債權行為。同時根據《物權法》第15條規定,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即有關房屋物權變動合同的生效與否與登記無關。那麼,購買人有權得到爭議房屋的使用權,有權要求被申請人辦理更名過戶手續。集資房本身是歷史的產物,處理該類糾紛目前法院也是參照其他相關法律,各個法官對此認識不同,判決也千差萬別。因此,要想妥善的處理此類糾紛,當事人有必要請求律師的援助,因為沒有人比他們更熟悉應該如何運用法律了。

❹ 北京安置房買賣糾紛案法院如何判決是否有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六條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第十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第十一條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准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准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第十八條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第二十條出賣人與包銷人訂立商品房包銷合同,約定出賣人將其開發建設的房屋交由包銷人以出賣人的名義銷售的,包銷期滿未銷售的房屋,由包銷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條出賣人自行銷售已經約定由包銷人包銷的房屋,包銷人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條對於買受人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出賣人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包銷人參加訴訟;出賣人、包銷人和買受人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內容確定各方的訴訟地位。第二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第二十四條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第二十五條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並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並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第二十六條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亦未與擔保權人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擔保權人起訴買受人,請求處分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買受人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出賣人參加訴訟;擔保權人同時起訴出賣人時,如果出賣人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提供保證的,應當列為共同被告。第二十七條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但是已經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並與擔保權人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人請求買受人償還貸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優先受償的,不應當追加出賣人為當事人,但出賣人提供保證的除外。第二十八條本解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後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本解釋公布施行後尚在一審、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後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布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❺ 二手房交易遭遇業主違約怎麼辦 四大案例告訴購房者維權方法

您好
您可以看下這個新聞
買二手房遭遇業主毀約 應該怎樣應對?
深圳新聞網 2015-06-12 07:51
[摘要] 張茂榮告訴記者,在這種因業主毀約的二手房糾紛案件中,買方可以起訴業主並強制過戶。張茂榮代理的案件中早已有成功案例。在其中一案例中,買方僅支付定金2萬元,但業主以各種理由遲遲不肯過戶,買房即使索賠也無法彌補損失。
在廣東信榮律師事務所內,張茂榮律師剛結束欲違約反價的業主咨詢,一位被業主違約買不成房子的買家又走進辦公室,求張茂榮支招。律所的大廳,還有20多人正在等候,這些客人都是因二手房糾紛而來。
昨日,深圳市律師協會邀請深圳市多位代表律師召開圓桌會議,就二手房糾紛法律問題和現象進行探討。有法律界人士說,在房價大幅度攀升中,面臨考驗的不僅是購房者的口袋,還有業主與買家的誠信。
二手房糾紛官司執行難
張茂榮告訴記者,在這種因業主毀約的二手房糾紛案件中,買方可以起訴業主並強制過戶。張茂榮代理的案件中早已有成功案例。在其中一案例中,買方僅支付定金2萬元,但業主以各種理由遲遲不肯過戶,買房即使索賠也無法彌補損失,此案經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均判決業主行為構成違約,強制將涉案房產過戶至買家名下並執行完畢。
在近日的二手房毀約糾紛案件中,不少買家都提出「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有的買家甚至提出不惜一切代價只要房子不要賠償。但並不是所有的律師都贊成「繼續履行合同」。廣東寶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周爭鋒告訴記者,該訴訟請求有「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風險,「物權大於債權,在深圳,借名登記房產的事例很多,可能買賣雙方在打官司過程中,房產的真正所有人突然出現,這種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風險在理論上是無窮大的。」周爭鋒說,「繼續履行合同」還存執行難特點,在他代理的案件中,即使法院判決「繼續履行合同」,但業主與其前妻簽訂離婚協議中約定前妻對房產有「永久居住權」。此外,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顏宇丹說,業主不配合也導致該訴訟請求執行難。
縮短合同履行期限是關鍵
面對目前的毀約潮,幾乎所有的律師都提出,應盡量縮短合同履行期間。廣東聯建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勁松說,在發現業主有違約跡象時,應及時固定「違約證據」。顏宇丹提醒,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寫上履行合同的時間細則,買方一定要按合同履行支付首款、申請銀行貸款等程序,否則將會為業主提供毀約又無需賠償的借口。張茂榮支招,應增加定金數額,提高違約成本。周爭鋒說,買家在簽訂合同後可以到國土規劃部門進行預告登記,即向所有人發出告知:「我已經購買了這個房子。」
律師們表示,法院應該對目前的毀約潮有預判,並及時推出相應的政策和措施,並支持提高違約金。
昨日,記者了解到,現在有中介公司為防止業主違約,提前和業主簽訂了反價合同,防範毀約反價現象發生。「提前和業主簽了合同,業主反不了價,而且房子只能給我們賣。客戶看中了房子,直接能簽合同。」中原地產姚小姐說。
望採納,謝謝

❻ 居住權可以補償嗎

居住權可以補償
一方依據拆遷政策與他人共同取得安置房屋的居住權,即使共同居住的他人已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也不能排除其對房屋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即享有居住權。在一方居住權人另行購買或租賃房屋並自動遷出安置房屋後,其居住權歸於消滅,但其享有向房屋所有權人主張經濟補償的權利。
出版源:《人民司法:案例》

❼ 人民法院判決居住人不予騰房的幾種情形

這類案件大多數情形下,法院都會判決實際居住人將房屋騰退後返還給所有權人,但並不是所有的案件,法院都會判決騰房,有一些案件,法院也會駁回房屋產權人要求騰房的訴訟請求。筆者根據自己實際接觸到的案例,大概歸納了以下幾種情形,人民法院會駁回房屋產權人的請求。
一、被告(房屋居住人)沒有其它居住房屋,不具備騰房的條件,法院駁回原告(房屋所有權人)騰退房屋的訴訟請求。
這類案件一般是法院通過審理,查明被告已無其它住房,如果判決被告騰退房屋,將會嚴重影響到被告的生活及健康。人民法院從維護社會穩定,保障被告基本生活的角度,來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被告(房屋居住人)對房屋享有居住權,故法院駁回原告(房屋所有權人)騰退房屋的訴訟請求。
這類案件一般是法院認定被告對訴爭房屋享有居住權,所以被告無需騰房,被告享有居住權的房屋大都是基於回遷安置的回購房。比如說,家庭成員之一基於拆遷事由購買了回遷房
,而其它家庭成員又在回購的房屋內居住,雙方發生糾紛後,
購買回遷房的產權人起訴居住人騰房,這類糾紛要與一般的房屋糾紛區分開來。
回遷安置房的性質實際上是拆遷人對房屋的所有權人、公房的承租人以及戶籍在拆除房屋內的居民,共同安置使用的房屋。雖然回購房屋的產權只登記在一個人名下,但其他戶籍在拆除房屋內的居民對回購的房屋也享有居住權。這類房屋不能單純以房屋的產權證來確定房屋的權屬,其他的安置人員對回購房屋同樣享有居住權和部分產權。
其他的安置人員對此房屋享有的產權份額,由於實踐當中比較復雜,必須要結合有關的拆遷政策,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筆者在這里就不再展開論述。
三、法院以原告(房屋所有權人)起訴被告(房屋居住人)騰退房屋的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德,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筆者處理了一起子女起訴父母騰退房屋的案件,最終法院沒有支持子女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對於家庭矛盾,子女應當通過適當的方式來合理解決,原告起訴被告騰房的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德,故本院依法駁回原告主張被告騰房的訴訟請求。
四、法院以原告(房屋所有權人)起訴被告(房屋居住人)騰房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北京近幾年的房價節節攀高,好多賣房人撕毀原有的房屋買賣合同,欲收回已售房屋,賣方欲收回的房屋主要是限購的經濟適用房以及在農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筆者近期代理的一起宅基地買賣訴訟,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就以原被告買賣房屋行為已近10年,現原告起訴被告騰房欲收回房屋,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依法駁回了原告起訴被告騰退房屋的訴訟請求。從判決結果上可以看出主審法官是從維護房地產市場穩定及保護買方利益的角度,來做出這樣的判決。
以上四點是筆者從事多年的房地產訴訟業務,總結出來的經驗。由於案件是復雜的,並不是出現上述所列情形,人民法院都會以筆者所列舉的理由來駁回原告的騰房訴求。就像案例一,被告沒有房屋居住的話,法院也可以判決原告另行給被告租賃相應的房屋,來安排被告的居住問題,從而讓被告騰房。
所以騰房案件的訴訟策略非常關鍵,合適的訴訟方向、與法官的良好溝通方能保證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❽ 由於房屋需要買賣.有居住權者賠償問題.應該怎麼解決有沒有法律法規.或者以前案例

和你母親之間沒什麼大事,多協商啦,總不至於到法院去訴訟吧.如果房產證是你和你愛人的,那麼,你只須對你母親給予適當的補償就行了,注意是補償,而不是賠償.還是多多協商吧.

❾ 一般的家庭糾紛案件,關於公房居住權問題的,請律師的費用大概是多少

律師費問題,現在都是協商收費,沒有統一標准。如只達確認居住權問題,不涉及經濟賠償問題。通常5000-10000左右。和你信任的律師直接談吧。祝你好運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